联合国安理会第1283(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84(1999)号决议
1999年12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408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85(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6月17日第699(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号、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1996年3月27日第1051(1996)号、1998年2月20日第1153(1998)号、1998年6月19日第1175(1998)号、1999年5月21日第1242(1999)号和1999年10月4日第1266(1999)号决议,
    回顾安理会第715(1991)号决议核可秘书长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第10和13段提出的将来不断监测与核查计划,
    欢迎关于伊拉克问题的三个小组的报告(S/1999/356),并全面审议了报告及其中所载建议,
    强调必须采取综合办法以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问题的所有决议,伊拉克必须遵守这些决议,
    回顾第687(1991)号决议第14段提及的目标和目的:在中东建立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任何运载此种武器的导弹的地区,并全面禁止化学武器,
    关切伊拉克境内的人道主义状况,并决心改善这种状况,
    关切地回顾伊拉克尚未完全履行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决议第2(c)段和第687(1991)号决议第30段的规定,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后在伊拉克境内的所有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或送回其遗体,
    回顾安理会第686(1991)号第687(1991)号决议要求伊拉克在最短期间内交还它攫取的一切科威特财产,并遗憾地注意到伊拉克仍未完全遵循这一要求,
    承认伊拉克在遵守第687(1991)号决议规定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注意到,由于伊拉克没有完全执行安理会各项有关决议,因此能使安理会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作出决定解除该决议所指禁令的条件并不存在,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科威特、伊拉克和各邻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考虑到本决议执行部分的规定与以往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各项决议有关,
    A
    1. 决定设立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作为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取代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9(b)段所设特别委员会;
    2. 又决定监核视委将承担安理会交付给特别委员会的职责,即核查伊拉克履行第687(1991)号决议第8、9和10段及其他有关决议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监核视委将根据裁减军备和目前及今后不断监测与核查问题小组的建议,建立和实施一个强化的不断监测与核查机制,以执行安理会第715(1991)号决议核可的计划并处理尚未解决的裁减军备问题,监核视委将按照其任务规定,在必要时确定伊拉克境内更多的场址须由强化的不断监测与核查机制加以监测;
    3. 重申各项有关决议中关于原子能机构在处理伊拉克对第687(1991)号决议第12和13段和其他有关决议的遵守情况方面所起作用的规定,并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监核视委的协助与合作下继续维持这一作用;
    4. 重申第687(1991)号第699(1991)号第707(1991)号第715(1991)号、第1051(1996)号、第1154(1998)号决议及其他各项有关决议和主席声明规定了衡量伊拉克遵守情况的标准,申明这些决议和声明所述伊拉克与特别委员会合作、无限制地准入和提供资料的义务均对监核视委适用,尤其决定伊拉克应让监核视委小队立即无条件、无限制地前往视察按照监核视委的任务规定想要视察的任何及所有地区、设施、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约谈监核视委希望约谈的在伊拉克政府权力下的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以便监核视委充分履行其任务;
    5.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同安理会协商并经其批准后,为监核视委任命一名执行主席,尽快承担起规定的任务,并同执行主席和安理会成员协商,任命有适当资格的专家,担任监核视委的委员,定期开会审查本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执行主席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范围包括重大政策决定和经由秘书长提交安理会的书面报告;
    6. 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在任命后45天内,与秘书长协商并通过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一份监核视委的组织计划以供批准,计划内容包括其结构、所需员额、管理准则、征聘和培训程序,酌情纳入裁减军备和目前及今后不断监测与核查问题小组的建议,尤其确认这一新组织需要一个有效、合作的管理结构,需要配备来自尽可能广泛的地理区域的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包括他认为必要的来自国际军备管制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应视为《联合国宪章》第一百条下的国际公务员,并且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和文化培训;
    7. 决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至迟于它们在伊拉克境内开始工作后60天,各自拟订执行任务的工作方案,以供安理会核准,包括执行强化的不断监测与核查机制,以及伊拉克为履行义务遵守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关于裁减军备的规定所须完成的裁减军备方面关键余留工作,这些规定是衡量伊拉克遵守情况的标准,还决定应清楚、准确地界定执行每项工作对伊拉克有何要求;
    8. 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酌情利用其他国际组织的专长,设立一个单位,承担由特别委员会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根据第1051(1996)号决议核准的进出口机制第16段组成的联合股的职责,并请监核视委执行主席与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协商,恢复对该机制所适用的物品和技术清单进行修订和更新;
    9. 决定伊拉克政府应承担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根据有关伊拉克的本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开展工作的全部费用;
    10. 会员国与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以履行其任务;
    11. 决定监核视委应接管特别委员会的所有资产、债务和挡案,并应承担在特别委员会与伊拉克之间和联合国与伊拉克之间现有协定中由特别委员会负责的职责,申明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委员和其他人员应享有特别委员会的权利、特权、便利和豁免;
    12. 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在提交下文第33段所指的首批报告以前,经与委员协商后,每三个月通过秘书长向安理会报告监核视委的工作,并于强化的不断监测与核查机制在伊拉克全面运作后立即报告;
    B
    13. 重申伊拉克为了履行承诺,便利第687(1991)号决议第30段所述的所有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的遣返,有义务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并呼吁伊拉克政府与为促进这方面的工作而设的三方委员会和技术小组委员会恢复合作;
    14. 秘书长每四个月向安理会报告伊拉克在遣返所有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或送回其遗体方面履行义务的情况,每六个月报告交还伊拉克攫取的包括档案在内的所有科威特财产的情况,并为这些问题任命一名高级协调员;
    C
    15. 授权各国,虽有第661(1990)号决议第3(a)、3(b)和4段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按照第986(1995)号决议第1(a)和(b)段及随后各段和各项有关决议所列目的的需要并根据其中所定条件,准许进口原产于伊拉克的任何数量的石油和石油产品,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金融及其他必要交易;
    16. 在这方面强调,安理会打算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准许石油和石油产品使用其他出口路线,但须根据在其他方面符合第986(1995)号决议和各项有关决议的目的和规定的适当条件;
    17. 指示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秘书长的提议,核准人道主义物品清单,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用品,以及基本或标准的医疗和农业设备与基本或标准的教育物品,决定,虽有第661(1990)号决议第3段和第687(1991)号决议第20段,除需遵守第1051(1996)号决议规定的物品外,供应这些物品将无须提交委员会核准,但须通知秘书长,并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8(b)段的规定筹款支付,并秘书长将收到的所有这类通知和采取的行动及时通报委员会;
    18. 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第1175(1998)号和第1210(1998)号决议,任命一个专家组,包括秘书长按照第986(1995)号决议第6段任命的独立检查员,决定专家组的任务是根据委员会为每一个别项目核准的部件和设备清单,迅速核准必要的部件和设备合同,使伊拉克能够增加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出口,并秘书长继续安排在伊拉克境内对这些部件和设备进行监测;
    19. 鼓励各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向伊拉克提供人道主义补充援助,并向伊拉克提供教育性出版材料;
    20. 决定暂停执行第986(1995)号决议第8(g)段,初步期限为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但需经过审查;
    21. 秘书长根据需要听取专家、包括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代表的意见,采取步骤,尽量扩大第986(1995)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所定安排的效力,包括使伊拉克所有地区的居民得益于人道主义援助,还请秘书长继续根据需要加强联合国在伊拉克的观察工作,确保人道主义方案的所有物资都用于核定的用途,提请安理会注意任何阻止或妨碍有效公平分配的情况,将为执行本段而采取的步骤随时通知安理会;
    22. 又请秘书长尽量减少与执行第986(1995)号决议有关的联合国活动的费用以及他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第6和7段任命的独立检查员和执业会计师的费用;
    23. 还请秘书长向伊拉克和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帐户的每日状况表;
    24. 秘书长作出必要安排,经安全理事会核准后,准许用存入第986(1995)号决议所设代管帐户的款项购买当地生产的物品,和支付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和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供款支付的民用必需品的当地费用,包括酌情支付安装和培训服务的费用;
    25. 指示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从秘书长收到关于人道主义和民用必需品的所有申请后,争取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这些申请作出决定,确保委员会发出的所有核准和通知函,按所供应物品的性质,规定在具体时限内交货,并秘书长把列在适用第1051(1996)号决议核准的进出口机制的物品清单上的所有人道主义物品的申请通知委员会;
    26. 决定不载运货物进出伊拉克的朝圣航班免受第661(1990)号决议第3段和第670(1990)号决议规定的限制,但须及时将每个航班通知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并秘书长作出必要安排,经安全理事会核准后,用第986(1995)号决议所设代管帐户中的款项支付朝圣旅行的合理费用;
    27. 吁请伊拉克政府:
    (一) 采取一切步骤确保及时和公平地分配所有人道主义物品,特别是医疗用品,并消除和避免仓库延误发货现象;
    (二) 有效地满足脆弱群体的需求,包括儿童、孕妇、残疾人、老人和精神病人的需求,并且在没有任何歧视、包括基于宗教或国籍的歧视的情况下,让联合国机构和人道主义组织更自由地进入所有地区和接触各阶层人民,以评估其营养和人道主义状况;
    (三) 优先处理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和各项有关决议所定安排提出的关于人道主义物品的申请;
    (四) 确保非自愿流离失所者无须证明已在暂居地住满六个月就可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五) 在伊拉克北方三省与联合国项目事务厅的排雷方案充分合作,并考虑在其他各省开始排雷工作;
    28. 秘书长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60天报告在满足伊拉克人民人道主义需求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满足这些需求所需的收入,包括根据对伊拉克石油生产部门状况的全面调查,建议目前拨供石油备件和设备的款项必须增加的数额,并在其后视需要更新这一报告;
    29. 表示准备根据上文第28段所要求的报告和建议,核准增加目前拨供石油备件和设备的款额,以达成第986(1995)号决议和各项有关决议所定人道主义目的;
    30. 秘书长设立一个包括石油工业专家在内的专家组,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00天内报告伊拉克现有的石油生产和出口能力,建议以符合有关决议宗旨的方式增加伊拉克石油生产和出口能力的其他办法,和让外国石油公司在适当的监测和管制下介入伊拉克石油部门,包括进行投资的备选方案,并视需要更新这些建议;
    31. 注意到如果安理会按照本决议第33段的规定采取行动,暂停该段所指的禁令,就必须在下文第35段的限制下,由安理会及早商定适当的安排和程序,包括暂停执行第986(1995)号决议和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
    32.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第15至30段的执行情况;
    D
    33. 表示打算一旦收到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报告说,在从安理会收到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关强化的不断监测和核查机制已全面运作的两份报告之日起算的120天期间内,伊拉克已与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在各方面合作,特别是与实施上文第7段所述工作方案的各个方面合作,就出于改善伊拉克境内人道主义状况和确保安理会各项决议得到执行的基本目标,暂停禁止进口原产于伊拉克的商品和产品,和暂停禁止向伊拉克出售、供应和运送民用商品和产品,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物品或适用第1051(1996)号决议所设机制的物品不在解禁之列,暂停为期120天,可由安理会延长,但需拟订有效财务和其他业务措施以确保伊拉克不会取得违禁物品;
    34. 决定在为上文第33段目的向安理会提出报告时,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将列述完成上文第7段所述工作的进展情况,作为其评价的依据;
    35. 决定如果监核视委执行主席或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任何时候报告说,伊拉克不与监核视委或原子能机构在各方面合作,或伊拉克正在获取违禁物品,则上文第33段所述的暂停实施禁令应在提出报告后第五个工作日终止,除非安理会作出相反决定;
    36. 表示打算核可对经核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的民用商品和产品、包括其运送和付款采取有效财务和其他业务措施的安排,以确保如果按上文第33段所述暂停实施禁令,伊拉克不会取得违禁物品,至迟于收到上文第33段所指的初步报告之日开始拟订这些措施,并在安理会根据该段作出决定之前核可这些安排;
    37. 还表示打算在收到上文第33段所述关于与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在各方面合作的报告后,根据上文第30段所要求的报告和建议并按照第986(1995)号决议和各项有关决议的目标,采取步骤使伊拉克能够增加石油生产和出口能力;
    38. 重申打算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就终止该决议所指禁令采取行动;
    3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并表示打算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迟在12个月内考虑根据上文第33段采取行动,但前提是伊拉克满足上文第33段所列条件。

    第4084次会议以11票对零票、4票弃权(中国、法国、马来西亚和俄罗斯联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