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1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15号决议
1991年10月1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16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10月11日
    第715(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和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决议以及关于这个问题的其他决议,

    特别回顾第687(1991)号决议请秘书长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拟订将来不断监测和核查工作的计划,并将计划提交安全理事会核可,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和说明,其中向安理会转递秘书长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出的计划,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按照第687(1991)和第707(1991)号决议和本决议的规定,核可秘书长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所提出的计划;

    2.决定由特别委员会执行秘书长所提出的计划,并继续履行第687(1991)、1991年6月17日699(1991)707(1991)号决议所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行使本决议所赋予它的其他职能;

    3.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特别委员会协助与合作下,执行他所提出的计划并继续履行他根据第687(1991)699(1991)707(1991)号决议应负的职责;

    4.决定特别委员会在行使其作为安全理事会一个附属机构的职责时,应:

    (a)继续负责确定其他的视察地点和飞越地点;

    (b)继续向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供协助与合作,按照双方协议向他提供执行他所提出的计划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和后勤、情报和其他业务支助;

    (c)在核领域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合作,履行其他的必要职能,以协调根据本决议核可的计划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尽可能利用一般可获得的服务与资料,以便达到最大的效率和对资源的最佳使用。

    5.要求伊拉克无条件履行本决议核可的计划中为它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同特别委员会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充分合作,以执行这些计划;

    6.决定鼓励所有会员国尽力提供现金与实物支助,支持特别委员会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根据本决议所核可的计划执行他们的活动,但不影响伊拉克承担这类活动全部费用的责任;

    7.关于伊拉克和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合作制订一个机制,以便监测其他国家未来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所有与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C节和其他有关决议,包括本决议以及根据本决议核可的计划有关的项目;

    8.秘书长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安理会提出要求时以及无论如何在本决议通过后至少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关于本决议所核可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9.决定继续处理本案。


    第3012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