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9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99号决议
1991年6月17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00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6月17日
    第699(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

    注意到1991年5月17日秘书长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第9(b)段提交的报告,

    又注意到1991年5月17日秘书长的说明(S/22615),其中将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根据上述决议第13段给他的信转递安理会,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1.核可秘书长1991年5月17日的报告中所载的计划;

    2.确认特别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权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C节展开活动,以期在本计划经核可后四十五天以后,一直到这些活动完成为止,将该决议第8和第12段所列项目加以销毁、拆除或使其变成无害;

    3.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以后,每六个月就第1段所提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安理会提交进度报告;

    4.决定鼓励全体会员国以现金和实物提供最大量援助,以确保第687(1991)号决议C节所列的活动有效,迅速地付诸执行;不过,又决定,伊拉克政府应当担负执行C节所授任务的全部费用,并请秘书长在三十天内就伊拉克履行这方面义务的最有效方式提出建议,供安理会核可。


    第299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