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41(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2(1999)号决议
1999年5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400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3(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尤其是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1997年6月4日第1111(1997)号、1997年9月12日第1129(1997)号、1997年12月4日第1143(1997)号、1998年2月20日第1153(1998)号、1998年6月19日第1175(1998)号和1998年11月24日第1210(1998)号决议,
    深信必须作为暂时措施,继续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使安理会能够根据这些决议的规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决议规定的禁令采取进一步行动,
    又深信人道主义物品必须公平分配给伊拉克全境各阶层的人民,
    决心改善伊拉克境内的人道主义状况,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986(1995)号决议的各项规定,除第4、11和12段的规定外,应在1999年5月25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1分起新的180天期间内继续有效;
    2. 还决定第1153(1998)号决议第2段应继续有效,并应适用于上文第1段所述的180天期间;
    3.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行动,确保本决议的切实有效执行,并继续按需要加强联合国在伊拉克境内的观察进程,以便向安理会作出所需保证:按照本决议购得的物品都得到公平分配,以及所有核准采购的用品,包括双重用途的物品和备件,都用于核定的用途;
    4. 注意到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依照第1210(1998)号决议第4段的要求,正在审查各种备选办法、特别是秘书长提出的建议,以解决秘书长1998年11月19日报告(S/1998/1100)所述在财务方面遇到的困难;
    5. 还决定在上文第1段生效后90天以及再在180天期间终了前,于收到下文第6和第10段所指的报告后,对本决议执行情况的各个方面进行彻底审查,并表示打算在180天期间终了前,有利地考虑适当延长本决议的规定,但须上述报告表明这些规定的执行令人满意;
    6. 秘书长根据联合国驻伊拉克人员的观察,并与伊拉克政府协商,在上文第1段生效后90天以及再在180天期间终了前,向安理会报告伊拉克对按照第986(1995)号决议第8(a)段筹款支付的医药、卫生用品、食品以及民用必需物资与用品是否确保公平分配,并在报告内列入他对收入是否足以支付伊拉克的人道主义需要以及伊拉克有无能力出口足够的石油和石油产品以产生第1153(1998)号决议第2段所指款额的任何意见;
    7. 秘书长,在伊拉克无法出口足够的石油和石油产品以产生上文第2段所规定总款额的情况下,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和伊拉克当局协商后,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就预计可获得的款额提出支出建议,支出建议应符合第1153(1998)号决议第2段所定优先顺序和第1175(1998)号决议第5段所述分配计划;
    8. 决定第1175(1998)号决议第1、2、3和4段应继续有效,并适用于上文第1段所指的新的180天期间;
    9. 秘书长与伊拉克政府协商,于1999年6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出一份清单,详列第1175(1998)号决议第1段所述目的所需要的零件和设备;
    10. 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与秘书长密切协调,在上文第1段生效后90天以及再在180天期间终了前,向安理会报告第986(1995)号决议第1、2、6、8、9和10段各项安排的执行情况;
    11. 促请所有国家,特别是伊拉克政府,对本决议的有效执行给予充分合作;
    12. 吁请所有国家继续提供合作,及时提出申请和迅速颁发出口执照,便利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核准的人道主义用品的运输,并在其权限内采取一切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急需的人道主义用品尽快运给伊拉克人民;
    13. 强调必须继续确保尊重同在伊拉克执行本决议直接有关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14. 决定经常审查这些安排、特别包括上文第2段内的安排,以确保人道主义用品不中断地运到伊拉克,并表示愿意酌情审查为审查人道主义问题所设小组的报告(S/1999/356,附件二)中与上文第1段所指180天期间有关的建议;
    1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008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