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65(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6(1999)号决议
1999年10月4日安全理事会第405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尤其是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1997年6月4日第1111(1997)号、1997年9月12日第1129(1997)号、1997年12月4日第1143(1997)号、1998年2月20日第1153(1998)号、1998年6月19日第1175(1998)号、1998年11月24日第1210(1998)号和1999年5月21日第1242(1999)号决议,
    又回顾秘书长1999年8月19日的报告(S/1999/896),特别是其中第4段和94段,
    决心改善伊拉克境内的人道主义状况,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153(1998)号决议第2段,经第1242(1999)号决议展延后,应作必要修改,授权各国准许进口原产于伊拉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金融及其他必要交易,以便在1999年5月25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1分时起的180天期间内,除第1242(1999)号决议规定的数额外,足以产生额外款额30.4亿美元,即第1210(1998)号和第1153(1998)号决议批准但未产生的收入总短缺额;
    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050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