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方自治/县自治 中华文库
◄ | 县自治 第一篇 |
► 广州市政 |
|
发扬民治精神。确立民权基础。自以实行地方自治为第一义。陈竞存省长回粤之始即确定 县长民选政策。首定县自治暂行条例。于县自治事权。采列举主义。规定极为详明。次定县长选举暂行条例及县议会议员选举暂行条例。于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委定全省九十四属之 县自治选举监督。将各县选举事宜。按照条例程序。妥速办理。其后以选举诉讼而宣告无效 者。有番禺等数县。法庭对于检举案犯。亦不稍假借。至十一月。陈省长由桂凯旋。首先办理之 事即为发表民选县长。除番禺等县飭令依章改选外。馀均选定委任。并亲加传见训勉。其词 如下。
知事为亲民之官。历史上非常重视。即满清之世。凡作知事。亦皆科甲出身人物。自捐纳之途 开。而知事之职始滥。本省为提倡自治。及重视县长之职起见。是以实行由人民选举县长。由 省长择尤委任。但选举县长。其得人能比纯任官厅专委为胜乎。抑否乎。则以此次初行选举。 为试经验。试验结果善。则选举制可冀自然推行。试验结果恶。则选举制不免于推翻。故此次 选举制之能永久实行。其责任纯放在各位身上。故今日望各位努力自爱。以副创制此制者 之美意。至县长应如何去做。可依照自治条例范围内各事次第推行。而以教育及实业 为较重。抑有进者。现在地方治安。非常紊乱。庶民实不堪命。莅任之后。自应急救民于水火为 先着。即欲举办各项事业。亦非从整顿治安入手不为功。望各位注意注意。本省长前在漳州 时。对于各县知事。设有考成办法。现在仍欲仿而行之。举凡有成绩可稽者则赏之。无成绩者 则罚之。成绩最佳者。则定为模范县。令各县县长亲往参观。俾有所观感则效。
政务厅长古应芬君更在省署特开地方行政讨论会议。通启各县长一律出席。俟会议终结。 方许到职。各县长提案。亦多可采。兹不备录。录古厅长启事如下。
敬启者。县长民选。为实行民治之始基。诸君承邦人之推举。蒙省长之选任。不日莅事矣。诸君 生长乡邦。习知民隐。平日对于地方行政执臧执否。何事当兴。何事当革。关于当地有何种特 别状况。应如何处理。关于路政防务应如何与邻县联络。教育实业应如何振兴。卫生行政宜 如何讲究。县款宜如何筹集。凡诸大端。均为今日诸君之所亟宜讨论者也。各县虽有罗域之 区分。而一省之内。各地方行政实宜取共同步骤。兹拟请诸君于本月十六日起至二十二日 止。除星期外。每日十一时至一时止。在省长公署内开地方行政讨论会议。届时一律出席。各 本其学问经验。对于上列各条。提出议案。讨论议决。全省各县一致进行。俾行政上有当遵之 轨道。而民治精神庶几可以实现。想诸君各为桑梓谋幸福。谅必踊跃提案。以资同人之讨论 也。古应芬谨启。十一月十四日
县长民选。不特在粤省为创举。即在全国民治史上亦为破天荒事业。其县署之组织。除总务 一科外有教育、实业、财政、公安、工务、卫生、六局。实仿照广州市市政厅之组织。其精神盖尤注 重于积极建设一方面也。各县县议会。亦已限期一律成立。全粤地方自治之基础。至是确定 矣。其各项法例及省长选任各县县长表。详录左方。
第一章区域
第二章住民
第三章事权
第四章县自治会议
第一节组织
第二节职权
第三节会议
第五章县自治行政
第一节组织
第二节职权
第六章县自治会计
第一节经费
第二节预算及决算
第七章办公费及俸给
第八章县自治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区域及办理选举人员
第一节选举区
第二节办理选举人员
第三章选民调查及其名册
第四章选举
第一节选举通告
第二节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三节投票纸投票匦及投票簿
第四节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五节当选票额
第六节当选通知及当选证书
第五章选举变更
第一节选举无效
第二节当选无效
第三节改选及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