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暂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 中华文库
广东暂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 制定机关:广东省议会 1921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陈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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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议会议员名额。人口不满十万之县选举二十名。满十万以上至二十万者选举 二十五名。二十万以上至三十万者选三十名。三十万以上至四十万者选举三十五名。四十万以至五十万系选举四十名。五十万以上者至多不得逾四十五名。
人口未调查以前。暂依惯例。分各县为大中小三等。大县选举县议员四十名。中县三十名。小县二十名。
各县分列三等如左。
一等大县
南海番禺东莞顺德香山新会潮安潮阳增城台山三水清远高要罗定阳江惠阳博罗揭阳澄海梅县南雄曲江英德连县茂名电白海康合浦钦县琼山
二等中县
实安花县四会新兴恩平广甯开平鹤山德庆云浮郁南阳春海丰陆丰龙川连平河源饶平惠来普波兴甯五华乐昌阳山 连山信宜化县廉江吴川遂溪灵山防成文昌定安儋县崖县
三等小县
龙门从化高明封川新丰紫金和平大埔丰顺平远蕉岭始兴翁源仁化佛冈徐闻澄迈临高陆水万宁赤溪开建南澳乳源乐会琼东咸恩昌江
第二条选举每年举行一次。
每年选举。以十二月一日为选举日期。遇有改选或补选时。由选举监督另定之。遇有事变。 不克按期举行选举时。应由该县选举监督另定日期行之。并报告省长。
第三条凡本县住民年满二十岁以上者为选民。选民须于本次选举年内。于县自治服工 役三日或缴纳免工费者。有选举县议会议员之权。
第四条凡本县住民年满二十五岁以上。有选举县议会议员之权者。得被选为县议会议 员。
第五条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一受褫夺公权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二有精神病者。
三吸食鸦片者。
四不正当营业者。
五有废疾者。
六不识文义者。
第六条左列各款之人。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一现役海陆军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
二现任官吏及警察。
三宗教师僧道尼。
第七条现任国会省议会议员停止其被选举权。
第八条选举委员于其所办理之选举区内。停止其被选举权。但监察员不在此限。
第二章选举区域及办理选举人员
第一节选举区
第九条选举区以各县自治区为准。区自治未举办以前。由选举监督划定之。
第二节办理选举人员
第十一条每选举区设选举委员一人。投票开票管理员若干人。由选举监督于选举日期 二十日以前委任之。但选举委员不得以本选举区以内之人充之。
第十二条投票管理员执行左列之职务。
一掌投票所之启闭。
二掌投票纸投票匦投票簿及选举人名册。
三维持投票所秩序。
四其他本条例所定属于投票管理员之事项。
第十三条开票管理员执行左列之职务。
一掌开票所之启闭。
二清算投票数目。
三检查投票纸。
四维持开票所秩序。
五其他本条例所定属于开票管理员之事项。
第十四条投票监察员开票监察员。分别监视管理员所办投票开票事宜。如与管理员意 见不同时。应报明选举委员定之。
第十五条办理选举人员得给相当之办公费。
第三章选民调查及其名册
第十六条选举监督应于每届选举期九月一日分派调查员。调查选民男女、姓名、年岁、籍 贯、及住居年限。造具选民总册。于十月一日报告选举监督。
第十七条选举监督应将选民名册公布于各选举区。
第十八条选民名册于公布后十日内。如有认为遗漏者及错误不实者。得由选民取具证 据。陈请选举监督更正之。
第十九条前条之更正。由选举监督判定之。
第二十条选举名册宣布后。应分存各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四章选举
第一节选举通告
第二十一条选举委员应于选举日期十日以前。开具左列事项。颁发选举通告。
一投票所及开票所地址。
二投票方法。
三选举日期。
第二节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二十二条每选举区分设五处以上十处以下之投票所。其地址由选举监督于选举日 期十日以前定之。开票所设于选举委员驻在之地。
第二十三条投票所及开票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节投票纸投票匦及投票簿
第二十四条投票纸由选举监督按照定式制成。分交选举委员。于选举日期三日以前。转 交各投票所。
第二十五条投票由选举监督按照定式制成。交选举委员。由选举委员先期分别造具 投票簿。于选举日期六日以前。随同投票匦分交各投票所。
第二十六条投票簿应载明选民姓名年岁籍贯及住居年限。
第二十七条投票匦除投票时外应严行封锁。
第四节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二十八条投票入以列名本投票所之投票簿者为限。
第二十九条投票人应按期亲赴投票所投票。
第三十条投票人入投票所时。应将本年服工证书或免工费收据。交由管理员验明。
第三十一条投票人于领投票纸时。应于投票簿所载本人姓名下签字。
第三十一条投票人各领投票纸一张。
第三十三条投票用无记名单记式。祗书被选举人一人。不得自书本人姓名。
第三十四条投票人于投票所内。除关于投票方法外。不得与职员问答。
第三十五条投票人投票完毕后应即退出。
第三十六条投票人如有冒替及其他远反法令情事时。管理员及监察员得令其退出。
第三十七条管理员及监察员于投票完毕时。应会同造报告书连同投票匦送致选举委 员。
第三十八条选举委员收到前条报告时。应即预定时刻宣示开票。并须亲临监视。开票完 毕后即行宣布。
第三十九条检票时应将所投票数与投票簿校对。
第四十条凡投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写不依式者。
二夹写他事者。
三字迹模糊不能辨认者。
四不用投票所所发投票纸者。
第四十一条开票所管理员及监察员。于开票完毕之翌日。应会同造具报告书送致于选 举委员。
第四十二条所有选举票应分别有效无效。由选举委员送致选举监督于二年内保存之。
第五节当选票类
第四十三条候选人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四十四条得票次多数者为候补当选人。其名额与该区分配之议员同。
第六节当选通知及当选证书
第四十五条当选人确定后。应即榜示。并由选举委员通知各当选人。
第四十六条当选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于五日内答复愿否应选。其逾期不覆者以不 应选论。
第四十七条凡答复应选者。由选举委员具报选举监督给与当选证书。
第四十八条选举监督给与当选证书后。应将本县全体当选人姓名榜示。并造册报告省 长。
第五章选举变更
第一节选举无效
第四十九条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时。为选举无效。
一选举人名册因舞弊牵涉全数人员经审判确定者。
二办理选举违反法令经审判确定者。
第二节当选无效
第五十条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时。为当选无效。
一不愿应选。
二死亡。
三被选资格不符经审判确定者。
四当选票数不符经审判确定者。
第五十一条当选无效时己发给证书者应即追缴。并将其姓名及其缘由宣布。
第五十二条当选无效时应以本区候补当选人递补。
第三节改选及补选
第五十三条选举经宣告无效时。应即于原选举区举行改选。
第五十四条议员缺额。本区无候补当选人时。即举行补选。
第五十五条关于改选及补选。均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
第六章选举诉讼
第五十六条选举人确认办理选举人有舞弊及其他违反法令行为时。得于十日内向本 县地方审判厅或分庭起诉。
第五十七条选举人确认当选人资格为不符或票数不实时。得依前条之规定起诉。
第五十八条落选人确认所得票数应当选而未与选时。或候补当选人确认名次有错误 时。得依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起诉。
第五十九条选举诉讼。应先于其他诉讼审判之。并以一审级为止。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条凡被选为县议会议员时。非有左列情事时。不得谢绝当选。
一确有疾病不能常任职务者。
二确有他业不能常居境内者。
三年满六十岁以上者。
第六十一条凡谢绝当选者不具前条所列情事之一时。选举监督应宣告停止其一年以 上三年以下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报告省长。
第六十二条关于选举之犯罪。于刑律处断。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十四条选举细则由省长制定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公布后。其第一次选举日期及选民调查开始日期。由省长定之。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如遇应行修正时。由省长提交省议会议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