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

第一条

本细则遵照剿匪省份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分区设署除依照大纲辨理外悉依照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本省各县区署分左列三期完成之
第一期(自二十四年一月起至五月底止)
长乐闽侯福清连江南平莆田同安晋江漳浦龙溪建瓯
第二期(自六月一日起至八月底止)
福安仙游邵武浦城罗源霞浦福鼎甯德古田沙县永安尤溪惠安永春南安安溪诏安海澄南靖顺昌将乐建阳松溪
第三期(自九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
龙岩长汀永泰平潭寿甯屏南闽清德化大田金门长泰平和云霄东山永定上杭武平漳平甯洋华安连城甯化清流明溪建甯泰甯崇安政和

第四条

各县政府划分区署之区域应将各区之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状况及人民习惯分别填表并绘制五十万分一区署分划图各四份呈由该管行政 督察专员公署核转省政府审定之
各县共划区数及区署等级并由县政府连同上项图表递呈省政府审定后再由省政府汇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备查

第五条

各县因划分区界发生争议县政府不能解决时应呈请该管专员公署派员会同勘定之

第六条

各县区署以依照大纲第九条任用程序委任之区长区员到任时为组织成立之期

第七条

附设县政府内区署之区长得指定该管县政府警佐兼任但县府中如有更为适当人员亦可另行指定区员以下职员得视地方事务之繁简酌定兼 任或专任

第八条

各县区政人员资格之甄审由省政府组织甄审会办理之
甄审会组织规程及办法另定之

第九条

各县区政人员经甄审会甄审合格应送训练或讲习者就本省县政人员训练所内特设区政班训练之
县政人员训练所区政班学则另定之

第十条

依照前条训练或讲习毕业之人员省政府应于半个月内审定成绩分别区长区员两类造册发交各县候选

第十一条

区长区员候选名册应载之事项如左
一、姓名
二、年岁籍贯
三、履历
四、最近二寸半身像片
五、毕业成绩

第十二条

遴荐区长区员除依大纲第九条之规定办理外各县政府如遴选区长遇有困难时得呈由该管专员公署转请省政府迳行委派各区署遴选区员遇 有困难时得呈请该管县政府迳行委派

第十三条

区署钤记由省政府依照印信条例刊交县政府转发

第十四条

区政之巡视考询及区长成绩考核之办法另定之

十五条

区署组织规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六条

各县特殊之地区省政府为增进行政效率起见得呈准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设立特种区署其区署之名称与职权经费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