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县区署办事通则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3月12日

中华民国 25 年 3 月 12 日 省政府公布13条

第一条

本通则依照修正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各县区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通则办理

第三条

区长区员处理之事务如左
一、关于区内保甲壮丁队及其他民众之组织训练事项
二、关于区内宣达法令及调查报告事项
三、关于区内合作社事项
四、关于区内小学及民众教育事项
五、关于区内农林水利事项
六、关于区内户口调查土地清丈工役分配及其他卫生公安交通等应办事项
七、关于区内各种会议事项
八、关于保管区内款产事项
九、关于调解区民纠纷事项
十、关于其他区政一切事项

第四条

书记掌理撰拟文稿编管案卷等事务
助理书记辅佐书记办理前项事务

第五条

录事掌理缮写校对收发文件等事务

第六条

区署办公时间由各区署自定之但至少须有八小时除办公时间外应派员值日

第七条

区署每届月终应将所办事务编具报告书报由县政府递呈省政府考核

第八条

区署每届月终应将经费收支列表布告并报由县政府递呈省政府备案

第九条

区长应随时巡视区内各地方至少须二个月巡视一周并将巡视情形报告县政府递呈省政府查考

第十条

区长请假应呈请县政府核准其职务应由区员兼代但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者应由县政府递呈省政府核准派员代理之

第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经区长核准并得由区长派员代理但区员请假在一周以上者应由区长呈请县政府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区署承办文件最要不得逾一日次要不得逾三日寻常不得逾五日如有特别原因须陈明展期办理

第十三条

未发表之文件各职员应严守秘密

第十四条

收发文件及送稿发缮盖印等事均应置簿登记

第十五条

收支款项保存公物均应置簿登记

第十六条

区署登记文件款物及其他各簿册区长交代时应与档卷一并移交后任接收

第十七条

区署办事细则由区长拟定呈请县政府核定之

第十八条

本通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省政府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