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县区署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3月12日

中华民国 25 年 3 月 12 日 省政府公布13条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修正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区署于不抵触中央及省县现行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区令并制定区单行规则

第三条

区署设区长一人承县长之命综理区政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区内保甲暨壮丁队人员
驻在区内之保安队必要时区长得指挥之

第四条

区署设区员二人至四人承区长之命协助区长处理一切区政

第五条

区署设巡官一人由区长指派区员充任之

第六条

区署得分股办事以区员分任之

第七条

区署得设书记一人助理书记一人录事二人承区长区员之命撰拟缮写文书及襄理区署事务

第八条

区署设区丁二人或三人承区署职员之命办理一切杂务

第九条

区署为增进区政效率起见设区政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一、区长
二、区员
三、联保主任
区政会议开会时以区长为主席
区政会议规则由该会议定之

第十条

区署得附设左列各种委员会
一、区有款产保管委员会
二、区民调解委员会
三、其他各种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组织另定之

第十一条

区署视辖区之范围及事实之需要得设区署办事分处指派区员一人为主任

第十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省政府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