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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日本对台统治政策概述

日本时期的统治体制

明治28年(1895)10月,日本虽然击退刘永福在台南地区的抵抗,不过全台各地的武装抗日却未完全平息,社会环境仍处于动荡的情况。层出不穷的抗日事件与台湾人民的性格有所关系,如“台湾系潮州、漳、泉客民迁往,最为强悍![1]”“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2]说明了台湾民众的强势作风。而总督府为了应付台湾这种时局,乃颁布各种律令与行政手段,已遂行其统治目的。

统治政策的演变

由于日本缺乏殖民地的经营经验,因此甫领台之初,对于治台的方针,朝野意见分歧,莫衷一是。最后,乃决定暂采“放任主义”政策,一面进行特别立法统治台湾;一面尊重台人固有的风俗习惯,以防民众的纷扰。

明治31年(1898)儿玉源太郎出任台湾总督,认为台地的统治需顺应现实状况,并随机应变处置,故提出“无方针主义”政策,采渐进之原则,在同化为最终的目标下,适度的尊重台人的风俗习惯与社会组织,藉以笼络人心,掌握台湾。一切措施以树立台湾殖民地体制之全面基础为首要,称为“缓抚时期”。[3]

大正7年(1918),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世界民族主义风潮崛起,与民主思潮风靡全球。台人则随着时势之变迁、社会之进步,民族意识觉醒,迫使日本不得不改变台湾的统治方针,以强化其对殖民地的控制。“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成了殖民政府新的统治基调,标榜日台融合,一视同仁,希冀台人经由同化政策能成为日本人,藉以消弭台湾社会方兴未艾的民族运动。此一时期,称为“同化政策时期”。

1930年代起,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勃兴,台湾成了其南进基地。并且随着中日战争的爆发,台湾社会纳入了“战时体制”,总督府一方面要强化台湾的社会控制;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社会教化运动,以加速台人的同化。乃颁布“皇民化政策”,图使台湾民众彻底同化成为“皇国民”,以支持日本当局发动战争。此一施策一直持续到昭和20年(1945)日本战败为止,本时期通称为“皇民化时期”。

虽然日本的殖民统治策略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态度是不变的。殖民当局视台湾为其禁脔,民众生活并未因政策的演变而有所改善,仍旧处于被殖民者的压榨地位之下。

独裁专制的法律条文

明治28年(1895)8月6日,日本天皇批准的台湾总督府条例,为了镇压动乱,到翌年2月止,台湾施行军政。[4]翌年3月,武力弹压结束,结束军政,改行民政。却以台湾治安不靖、距日本遥远往来不便、风土民情迥异于日本为由,颁布“法律第六十三号”(简称六三法),[5]授权台湾总督得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使得台湾被摒除于日本宪法的保障之外。

“六三法”赋予总督立法权,而台湾总督本来就具有行政、军事的权限,现在再加上立法权,总督形同集行政、军事、立法、司法权于一身的独裁者。此外,“六三法”虽附加有效期限三年的规定,但期满后迭作延长。明治39年(1906),日本政府又向国会提出延期之议,改以“法律第三十一号”(简称三一法)取代,其实只是换汤不换药,其内容与性质并无太大的改变。

“三一法”施行到大正10年(1921)底结束,再改以第三号法案(法三号)取代,沿用到日本结束统治为止。此法标榜日本本国之法律原则上亦适用于台湾,总督的律令制定权仅限于因台湾的特殊情况而必要时。即便如此,并非意味殖民专制体制将有所改变,台湾人依旧不是法律的主体,而被殖民者的地位并没有太大的提升。

在绝对的权力下,必然出现恶法。例如明治31年(1898)11月,儿玉源太郎总督就根据“六三法”制订“匪徒刑罚令”,列举多项死刑罪,针对台湾的治安进行整治,以收立竿见影之效。此令表面上系为打击土匪、维持社会治安而设,实际上却成了报复抗日行动的工具了。

从【表8-1-1】中可以看出,台南地区从明治31年(1898)开始,法院所审理的案件量与前几年相差许多,更可以看到死刑审判的人数亦提高许多。一直到明治37年(1904)后,台湾全岛各地的反抗活动逐渐消弭,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数才大幅降低许多。经过了殖民政府严厉的镇压之后,表面上台南一带的社会已渐趋平和,不过从台南发生多起的抗日事件中可以得到验证,民众怨气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时终会爆发。

【表8-1-1】日治初期台南地方法院案件处置表
项目 受理 结案
年度 件数 人数 死刑
人数
无期
徒刑
拘役 无罪 免诉
人数
销案
人数
合计
件数 人数
1895 34 83 35 1 12 31 34 83
1896 34 74 17 9 26 14 34 74
1897 51 81 11 3 13 14 51 81
1898 143 215 38 31 14 17 143 215
1899 350 453 307 38 25 64 2 350 453
1900 289 348 188 38 24 59 3 289 348
1901 600 698 510 41 37 57 14 600 698
1902 405 443 315 21 31 45 16 405 443
1903 51 56 38 4 4 6 51 66
1904 2 3 1 1 51 56
1905 2 7 6 1 2 7
1906 2 2 1 1 2 2
资料来源: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1996,页159。

警察政治与保甲制度

为了配合地方行政,总督府于台湾设立所谓的警察制度,以加强社会控制。明治30年(1897)乃木总督实施所谓的“三段警备制”,将台湾全岛的警备勤务区分成三级:匪徒经常出没与治安最坏的山地列为第一级,由军队、宪兵负责;山地与平地之中间地带为第二级,由宪兵、警察负责;村落与城市列为第三级,由警察负责行政及警备。[6]明治31年(1898),儿玉总督对警察制度进行改革,在各地增设派出所,增加警察人员,将维持治安的任务完全委诸警察。台湾的警察密度为日本帝国所有领土中最高的,平均每平方公里就有3.1名警察,每一名警察管理547位台湾人,[7]这些数字说明了台湾社会的统治性格。

在日本时期,台湾的警察由于职权[8]不断的扩大而至于无所不管。其以令人畏惧的权威处理和干预台人的日常生活,强而有力地控制台湾社会,成了殖民当局有效执行行政业务的工具。

除了绵密的警察系统网,总督府并加入民间的力量–保甲制度,以达到滴水不漏的社会控制。明治31年(1898)8月,总督府为确保地方安宁,乃颁布保甲条例及保甲条例施行细则。其制度与清朝制度相仿,十户为一甲,十甲编成一保,甲置甲长,保置保正,分别由甲及保选举,报请所辖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后任命之。

保甲组织乃参酌清代的保甲制度而成立,主要是协助警察机关取缔或搜捕犯罪者,以维社会秩序。不过与清代的保甲组织相比,此一时期的保甲几沦为警察机关的附庸,形同傀儡。而有自卫性质的壮丁团,[9]到了日据主要接受警察机关的指挥,从事天灾地变的警戒及协助警察搜查之活动,较诸清代的地方团练,其功效相差无几,不过其自主空间则相距甚大。【表8-1-2】乃日本时期南瀛地区的保甲数目与壮丁团数之统计表。

【表8-1-2】明治35年(1902)台南地区保甲壮丁团统计表
厅别 壮丁团 职员 壮丁数
台南 322 3,312 108 109 1,803
盐水港 83 3,379 83 83 29,299
合计 405 6,691 191 192 31,102
资料来源: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三政制志(上),台南:台南县政府,1980,页128。

昭和20年(1945)6月,总督府鉴于警察机关已相当充实,而保甲制度亦已发挥其作为警政辅助机关的效果,乃正式废除该制度。可以说保甲制度与日本的殖民统治乃相始终。

殖民行政组织

专制体制的建立与组织变迁

日本领有台湾之后,以陆军大将或中将出任台湾总督一职,总揽台湾的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权。台湾人民的权利、义务几乎完全掌控在总督的手中,台湾成了明治宪法的政治异域之区。迨至大正8年(1919),原敬内阁进行改革殖民地官制,取消以武官专任总督的规定,并解除总督的军事权。第8任的田健治郎就是在此情况下担任第1位文官总督。不过文官总督与日本国内的政党政治休戚相关,从16年换了9位总督可看出个中的端倪。之后,随着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气焰高涨,连带台湾的殖民首长亦转而由具军事身份的武官担当。昭和11年(1936),出身海军大将的小林跻造出任第17任台湾总督,直到昭和20年(1945)日本投降为止,台湾总督始终由军人担任。

辅佐总督行使殖民统治政策的,主要以民政长官为主。例如儿玉担任总督时,任命后藤新平为民政长官,纵使他大多数的时间皆不在台湾,后藤新平依旧负责帮他推动主要的政务。总督府下的组织,为配合施政的需要,局署虽有增删或易名,但组织架构不变。

至于咨询机构,初期设有评议会,由总督与府内高级官员兼任组成,故属于形式上的机关,并无法对总督产生制衡的力量。纵使到了后期,评议会组织加入了民间日、台人代表,然此些代表多为总督所遴选,依旧无法对总督产生任何的约束力。因此台人舆论讥其为“空挂民意的招牌”。[10]

【表8-1-3】台湾历任总督表
总督姓名 任期时间 民政长官(总务长官)
武官总督 第1任 桦山资纪 1895.5.10~1896.6.2 水野遵
第2任 桂太郎 1896.6.2~1896.10.14 水野遵
第3任 乃木希典 1896.10.14~1898.2.26 曾根静夫
第4任 儿玉源太郎 1898.2.26~1906.5.23 后藤新平
第5任 佐久间左马太 1906.5.23~1915.5.1 祝辰巳
第6任 安东贞美 1915.5.1~1918.6.6 内田嘉吉
第7任 明石元二郎 1918.6.6~1919.10.24 下村宏
文官总督 第8任 田健治郎 1919.10.29~1923.9.2 贺来佐贺太郎
第9任 内田嘉吉 1923.9.6~1924.9.1 贺来佐贺太郎
第10任 伊泽多喜男 1924.9.1~1926.7.16 后藤文夫
第11任 上山满之进 1926.7.16~1928.6.16 后藤文夫
第12任 川村竹治 1928.6.16~1929.7.30 河原田稼吉
第13任 石冢英藏 1929.7.30~1931.1.16 人见次郎
第14任 太田政弘 193.1.16~1932.3.2 高桥守雄、木下信
第15任 南弘 1932.3.2~1932.5.27 平冢广义
第16任 中川健藏 1932.5.27~1936.9.2 平冢广义
武官总督 第17任 小林跻造 1936.9.2~1940.11.27 森冈二郎
第18任 长谷川清 1940.11.27~1944.12.30 齐川树
第19任 安藤利吉 1944.12.30~1945.10.25 成田一郎
资料来源: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1996,页262~276;黄昭堂,《台湾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1994,页72、114~115、165。

南瀛地方行政体制的沿革

日本领有台湾之后,行政区域的划分初始参照清朝末期的旧制,将清末的台北府、台湾府、台南府改为台北县、台湾县与台南县。台南县所辖包括现今的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县市境域皆属之。不过随着政权的日益稳固,行政区划亦作了多次的调整(见【表8-1-4】)。行政区的变动并不代表地方自治的变革,仅止于展现表面上行政区域的变动,基本上,地方的行政首长多无真正的实权,工作以执行上级所交办的任务为主。

【表8-1-4】台南县行政区划演变表
分期 时间 全台行政区划 本县隶属行政区
台南县时期 明治28年(1895) 3县(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 台南县
明治29年(1896) 3县1厅(台北县、台中县、台南县、澎湖厅) 台南县
明治30年(1897) 6县1厅(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嘉义县、台南县、凤山县、宜兰厅、台东厅、澎湖厅) 台南县
明治31年(1898) 3县3厅(台北县、台中县、台南县、宜兰厅、台东厅、澎湖厅) 台南县
台南厅时期 明治34年(1901) 20厅(台北、基隆、宜兰、深坑、桃仔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斗六、嘉义、盐水港、台南、蕃薯寮、凤山、阿缑、恒春、台东、澎湖 曾文溪以北属盐水港厅
曾文溪以南属台南厅
明治42年(1909) 12厅(台北、宜兰、桃园、新竹、台中、南投、嘉义、台南、阿缑、台东、花莲港、澎湖) 急水溪以北属嘉义厅
急水溪以南属台南厅
台南州时期 大正9年(1920) 5州2厅(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花莲港厅) 台南州(下辖新丰郡、曾文郡、北门郡、新化郡、新营郡)
资料来源:1﹒卢嘉兴,〈台南县疆域沿革〉,《台南县地名研究辑要》,台南:台南县政府,1982,页98〜100。
2﹒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四政制志(上),台南:台南县政府,1980,页24~27。

而基层的地方行政采街庄制度,遴选辖区内具才德资望者,报备核可后任命之。街庄长不具有官吏资格,无固定俸给,仅支给事务费,主要的工作是协助总督府处理行政事务,并非落实的地方自治制度。

总督府甚会拉笼台湾社会领导士绅来担任地方行政官吏的职缺,以其声望来协助总督府的政令推动。不过,较高阶的职位依旧由日人来担纲(如厅县知事一职多有日人担当,见【表8-1-5】),台人所担任的职位以街、庄、辨务署等基层行政官员为主。这种行政变革,一直要到日据末期,地方上的行政首长才享有较高的职权,然总督府依旧总揽大部份的权限。

【表8-1-5】日本时期南瀛历任行政首长一览表
分期 行政首长
台南县时期 明治28年 1895 代理知事古庄嘉门
明治29年 1896 知事矶贝静藏
明治33年 1900 知事今井艮一
台南厅时期 明治35年 1902 台南厅长山形脩人
盐水港厅长村上先
明治40年 1907 台南厅长兼盐水港厅长村上先
明治41年 1908 台南厅长津田毅一
盐水港厅长朝仓菊二郎
明治43年 1910 台南厅长松木茂俊
大正5年 1916 台南厅长枝德二
台南州时期 大正9年 1920 知事枝德二
大正11年 1922 知事吉冈荒造
大正13年 1924 知事松井荣尧
大正14年 1925 知事喜多孝治
昭和2年 1927 知事片山三郎
昭和4年 1929 知事永山止米郎
昭和5年 1930 知事明尾良辰
昭和6年 1931 知事横光吉规
昭和7年 1932 知事今川渊
昭和11年 1936 知事藤田员治郎
昭和12年 1937 知事川村直冈
昭和14年 1939 知事石井龙猪
昭和15年 1940 知事一番ク濑佳雄
昭和17年 1942 知事宫木广大
昭和19年 1944 知事宫尾五郎
资料来源: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三政制志(上),台南:台南县政府,1980,页88~93。

大正9年(1920),台湾地方自治改革运动倡起,总督田健治郎为了缓和台人澎湃的民权思想,乃实施所谓的“协议会”制,由殖民当局就辖内有声望者遴选担任之,供地方行政长官咨询,乃一有名无实的机构,仅为蒙骗台人罢了!昭和10年(1935),经过台人长期的抗争,遂开放部分的参政权与自治权给台人,半数名额经由选举的方式产生,年满25岁,一年当中缴纳5圆以上税款者则具选举权。同年11月,第一届台南州州议会议员选举,当选的台人有刘清井、高添旺、陈麟绸、吕宪发等人,任期4年。昭和14年(1939),第二届州议会议员选举,经由选举所当选的台人有刘清井等10人。[11]这种半自治的地方行政,亦因日本的投降而宣告结束。综观当时南瀛于日本时期的地方政治,仍跳脱不了总督府的高压殖民统治的桎梏,台南民众依旧处于受压榨的地位。

皇民化运动

中日战争爆发时,台湾虽已被日本统治了42年,且经过“同化”政策的改造,但日人为避免台湾人倒戈相向,乃加强“皇国的精神”教育,使台人成为“忠良的帝国臣民”。[12]因此日本的治台政策进入新的阶段,开始推动所谓的“皇民化政策”。

其实早于昭和11年(1936),第17任总督小林跻造于东京发表的治台方针中,即宣示“工业化、皇民化、和南进基地化”[13]的统治原则。战争爆发后,为了加强对台湾民众的同化,乃开始推动皇民化运动,藉以协助日本完成“圣战”,进而达成“大东亚共荣圈”的理想。

台湾总督府认为要使台人彻底的皇民化,必须从“生活改善”和“打破陋习”等日常生活方面着手。透过密布全岛的保甲组织网来协助其推展皇民化运动。昭和16年(1941),策动全台成立“皇民奉公会”,标榜“台湾一家”,以促进昂扬斗志,实践决战生活、强化勤劳态度与巩固民防等目标。“皇民奉公会”成为涵盖上至总督府各机关、下至全台各级地方政府,浑然一体推动皇民化运动的机关。而分布各地的皇民奉公会,则成了皇民化运动的重要细胞。

皇民化运动的内容包括:宗教与社会风俗的改革、国语运动、改姓名、与志愿兵制度。[14]

在社会宗教与风俗的改革方面,要以日本的国家神道取代台湾原有的传统信仰。为了达成此一目的,一方面在台湾广设神社,要求台人敬拜日本的“天照大神”;另一方面则透过寺庙的整理与裁并,希冀消灭民间宗教。然而,由于台湾民众对于固有的信仰,已有根深蒂固的认同,对于日本神道的参拜,仅是表面上的信服,私下百姓仍对传统的神祇偷偷祭拜。整个神道信仰的改革在日本战败之后,则几乎没有留下任何影响。不过,皇民化运动对台湾人的一些社会风俗改造、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质上等非政治性的活动,确有助于台湾民众生活水准的提升。

在国语运动方面,主要的目标是希望全台的民众都能讲日语。除了学校废除汉语的教学、报纸禁止汉文版外,乃广设“国语讲习所”,针对教育程度较低或失学的人口进行日语教育;而对于已具备日语能力的高阶民众,则采“国语家庭”的奖励方式,以促成日语的普及化。

在改姓名方面,将汉姓名改成日本式的姓名,无疑的是作为真正日本人的重要形式之一。不过台湾百姓申请的态度相当不踊跃,除了少数社会精英或与公务有关的人员外,多数人仍旧沿用其汉名。

台湾于昭和17年(1942)4月1日起实施志愿兵制度,以募兵方式,劝诱台人加入战场。初始,台湾百姓对这项制度反应似乎相当的热烈,自愿申请当兵者相当踊跃,共计有20万7183人加入了战局,[15]将皇民化运动推向了最高潮。而后,随着战事的吃紧,日本开始在台实行征兵制,导致大批的年轻人丧命于战场上。而战争期间,日本当局亦曾在台湾征集慰安妇,在台湾的统治上,留下一笔血泪的控诉。

注释

  1. 姚锡光,〈第三次问答节略〉,《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3,页17。
  2. 姚锡光,〈第四次问答节略〉,《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3,页30。
  3.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史》,台北:众文图书公司,1990,页493-494。以下分期同本注。
  4. 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事业,1996,页30。
  5. 张胜彦等,《台湾开发史》,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6,页202。
  6. 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1996,页106。
  7. 薛化元,《台湾开发史》,台北:三民书局,1997,页114。
  8. 具体而言,警察的职权如下:1.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共事务的维护者;2.协住地方政府处李一般行政事务;3.执行经济统治措施。详见张胜彦等,《台湾开发史》,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6,页216。
  9. 壮丁团的编组,主要从辖区内住民年满17岁以上未满50岁的男子中,选拔身体壮硕、品行善良者担任之。见幸田春义,《台湾统治史》,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页117。
  10. 张胜彦、吴文星、温振华、戴宝村,《台湾开发史》,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6,页211。
  11. 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3〈政制志〉(中),新营:台南县政府,1980,页22~23。
  12. 李筱峰. 《台湾史100件大事(上)》,台北:玉山社,1999 ,页172。
  13. 洪秋芬,〈台湾保甲和“生活改善”运动::1937~:1945〉,《思与言》29(4),台北:思与言杂志社,1991,页119。
  14. 李筱峰. 《台湾史100件大事(上)》,台北:玉山社,1999 ,页173。
  15. 黄昭堂,《台湾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1994,页18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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