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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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 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暨任 免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得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 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十条 参议开会议时,各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 一 议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 二 承诺第五条事件
- 三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 四 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 五 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 六 议决暂行法律
- 七 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 八 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闗于第四条 事条,非有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呈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
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定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