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制定机关: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日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民国元年一月二日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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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曹锟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 立法院议订宪法草案之经过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草案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会议通过)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会议修正)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案(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二日立法院通过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国民政府宣布)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二十六年立法院通过修正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国民政府宣布)
  • 国民参政会对于宪法草案之研议
    •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对五五宪法草案修正案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四月六日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通过)
  • 政治协商会议对于宪法草案修正原则之商定
  • 最后修正之宪法草案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政治协商会议商订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院通过)

中华民国宪法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一、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二、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三、第六条后增一条,为“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