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四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四十四条:国会的组成

联邦的立法权归国会所有,国会包括了最高元首和名为上议院及下议院的两个议院在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