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六十乙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乙条:权威文本

如果本宪法已被翻译成国语,最高元首可规定该国语文本具有权威性,此后如果该国语文本与本宪法的英文文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差异,国语文本优先于英文文本。[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2节,2001年9月28日生效。


  1. 随着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于2001年9月28日生效,最高元首可决定以马来语宪法文本为权威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