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十五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第十五甲条:为儿童登记之特别权力

遵循第十八条,在认为有必要时,联邦政府可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下让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人士登记成为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第十五甲条。——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2)第3节,196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