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
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国现代史料编纂 第四集 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

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
——民国三十四年

本会奉命成立,其任务在研究台湾各级行政区域应如何划分及各级机关(行政机关与民意机关)应如何组织,作成具体建议,以为将来接收台湾时设施之参考。会员除由本会各工作同志担任外,并聘请主管部、本局有关组人员及专家多人参加,先后共开会四次,曾就行政区域与各级行政机构及民意机关组织问题,分别研讨,获得初步结论,兹提出报告如左:

一、关于行政区域者

台湾在清末割让于日前,即已设置巡抚,粗具省之规模。故收复之后,就原有之疆域设省,已为中央之定策,此点毋待多论。而“台湾接管计划纲要”第八条规定:“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设县市,就原有州、厅、支厅、郡、市改组之,街庄改组为乡镇,保甲暂仍其旧”。及同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台湾原有之三厅,改称为县,不变更其区域,原有之州、市,以人口(以十五万左右为原则)、面积、交通及原有市、郡、支厅疆界(以合二三郡或市或支厅,不变更原有疆界为原则)为标准,划分为若干县市,县可分为三等,街庄改组乡镇,其原有区域,亦暂不变更。”皆为对于行政区域问题之原则的指示,本此原则,吾人曾提出左列四项问题,加以研究。

㈠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台湾是否需要?

㈡乡镇区域依现行街庄区域抑重新划分?

㈢台湾现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国内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组?

㈣县市区域如何划分?

关于第一问题,吾人一致意见,均认为台湾无设置行政督察专员的必要。因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系南昌经营所创设,初仅适用于剿匪省分,名为行政督察,实则偏重剿匪,此种制度,虽渐推行于各省,而其原因,仍一在治安问题,一则由于距离,盖我国内地交通尚未臻发达之境也。台湾在敌人统治之下,行政早上轨道,将来收复,虽不免使用武力,但军事一经既定,治安当可确保,且幅员不广,交通至便,自无设置督察专员之必要。又依据建国大纲,地方只有省县两级,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仅为一时之权宜,现我国实施宪政在迩,此种权宜制度,更不必施行于台湾。

关于第二问题,吾人均主张:即现有街庄区域改为乡镇。街改为镇,庄改为乡,不必重新划分。盖现时台湾街庄之构成条件,与我国乡镇大体相若,自以不必分更为便。

关于第三问题,吾人则一致主张:废除保甲制度,台湾保甲制度与我国现行保甲制度,名称虽同,实际则异。因我国现行保甲制度,为乡镇内之组织,而台湾保甲制度,与街庄毫无关系,完全为警察之统制机构,其目的在镇压人民反侧。台湾同胞,对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敌人高压之下,莫可如何耳。故将来收复台湾后,此种制度,自无保留之必要。近见敌方广播,为欲收揽台湾人心,亦经宣布决定本年内废除台湾保甲制度。足见此种制度,只为箝民制度之工具,决不适于今日也。吾人又何以不主张将我国现行保甲制度移殖于台湾?因乡镇完全为自治团体,保甲则带有部属性质。我国因乡镇基础未固,例如户口清查,即未能彻底办到,故不得不暂容保甲于乡镇之内,而今日台湾则不然,不但行政推行,无须保甲,而街庄自治条件,亦较其备,更无庸保甲为其内层。且我国于将来收复台湾时,即宣布废除敌人数十年来用以压迫台胞之保甲制度,尤足表示我政府解放台胞予台民以自治之决心。

第四,县市区域如何划分?此为行政区划之中心问题。吾人欲解决此一问题,必须理论与事实兼顾。台湾究应划为若干县市,吾人自可根据种种理论,先假定一个数目。但同时必须顾及种种实际条件与限制。吾人研讨此一问题时,常注意两项原则:即1.在可能范围内,不变更原有之郡界,使将来无划界之麻烦与纷扰。2.在可能范围内,维持每县以十五万左右人口为原则之规定,不使县与县之人口相差太大。本此原则,吾人决定将台湾划为三十县(附图——略),并就人口、面积、文化程度、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作一比较表(附表)。据此比较表所示人口,最多者为二十九万,除澎湖一县外,最少者亦在十万以上,而县之平均人口数为十七万五千人。就县等言,得一等县九、二等县十八、三等县三。而必须提出说明者,则为台湾现有之十二个市,吾人均主张依旧保留,作为直隶于省之单位。依据市组织法之规定,市分二种:一为院辖市,其地位与省相等;一为省辖市,其地位与县相等。而省辖市之条件,为下列三种之一:1.省会。2.人口在二十万以上者。3.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万以上者。以此条件衡量台湾现在之市,合于标准者,只台北、高雄二市。勉强可合标准者有台南、基隆、台中、嘉义四市,其他皆与标准未合。然吾人何以主张保留?其理由有二:第一,市组织法现在实验中。市之增多,为地方进步之结果,同时市之设立,亦为促进地方进步之工具。故吾人希望将来市之标准能够降低,俾其数目可以增多,此事虽尚在研究中,但希望台湾能先作一试验。第二,市为自治单位,在台湾某一地方设市,人民即获得若干自治权。虽设市以后,人民负担不免加重,但因自治之可贵,故仍乐为之,足见台胞重视自治之心理。此种心理,自宜善予培养,以求地方自治之彻底实现。基于上述两种理由,故吾人主张台湾现有各市,均暂予保留。并一律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以期为地方自治之示范。}}

二、关于各级机构组织者

在“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中仅说到台湾成立省政府,与“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及“县市政府在接管后省政府应赋以较大之权力”。至于各级政府及民意机关应如何组织,则为尚待研究之问题。本会陈主任委员对此问题,有比较具体的指示,并嘱本会研究,提供方案。此一部分,吾人提出研究者,共有左列四题:

㈠省政府组织应如何?

㈡县市政府组织应如何?

㈢乡镇保甲组织应如何?

㈣各级民意机关应如何设立?

省政府组织法(二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规定,省政府设下列各厅处:㈠秘书处,㈡民政厅,㈢财政厅,㈣教育厅,㈤建设厅,并规定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他专管机关。而行政院公布之省政府合署办暂行规程,省政府内之机构,除上列厅处外,则多一保安处。现行各省政府之组织,固系依据上述两项法令,惟实际上因政务与业务之增加,已增设不少机关,故一省政府内之单位,多则至十五六个,最少亦在十个以上。台湾省政府将来组织究应如何?吾人依照陈主任委员之指示,并几经研讨,主张除依省政府组织法规定之厅处外,应增设会计、人事、警务、农林四处及地政局。并主张依照现制,实行合署办公分层负责。吾人何以主张增设上列处局,除会计处为各省政府所通有无须说明外,仅略述理由如次:台湾在敌人统治下,人事制度业已确立,此为现代政治基础之一,我国收复后,自应善予保持。惟台湾现行之人事制度,其所根据之基本法规,多数均为日本法规,将来收复后,自当依据我国法令,更张补充以图改进。故人事行政工作,势必繁重,实有设处专管之必要。其次,吾人何以主张不设保安处而设警务处?因在政治上已上轨道之国家,军政应完全分离,保安处带有军事性质,实为我国在现时情形下一种临时制度,台湾为国防要地,将来自须驻扎相当兵力。在收复之初,因镇压反叛,尽管由中央授予省政府主席直接兼统军队或其他使用兵力之权力,但军政系统必须分开,不可混为一谈。吾人绝对希望台湾将来无地方团队之存在。关于台湾内部治安,应完全由警察负责,藉以符合军民分治实施宪政之要求。台湾农林,已甚发达,故必须设处专管。至设立地政局,系欲实行总理平均地权之遗教,以解决台湾土地问题。此外,现时各省政府尚有许多直辖机构,如卫生、社会、粮政、合作等等。吾人均主张将来在台湾应分属于各厅处,以免省政府内单位过多之弊。又台湾各种事业,现时相当发达,如交通局、专卖局机构均甚庞大,收复之后,此种事业,或许仍须设局管理。但应视其性质,分隶各厅处。如交通局应隶属建设厅、专卖局应隶属财政厅,其他可以类推。吾人并主张台湾省政府,将来应经常设立下列委员会:㈠设计考核委员会,㈡法制委员会,㈢训练委员会,分别负综合企划之责。

关于县市政府组织应如何一问题,吾人之意见如次:现在各省之县政府虽依照行政院公布县政府裁局改科暂行规程,早经实行裁局改科,机构较前简单灵活,但县政府内之单位仍逐渐增多,有至十馀科室者,实嫌散慢。故主张将来台湾县政府只说民、财、教、建、警五科,秘书、会计二室,不再增加单位。市照市组织法办理,但除台北一市外,其馀均设科不设局,以期机构简化。

关于乡镇保甲之组织,吾人主张保甲废除,乡镇则就街庄役场改组为乡镇公所。一面依据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加以变通,一面则须顾及当地之实际情形,使乡镇逐渐成为人民之真正自治团体。

吾人欲解决各级民意机关应如何组织之问题,必须先明瞭台湾及我国之现行情形。现在台湾总督府内,设有一评议会,但纯系谘询机关,无关民意。但在州设有州会(厅无之),市设有市会,为州市之议决机关,其议员半数由于选举,半数则由上级官厅任命,虽不能称为纯民意机关,实具有民意机关之性质,与我国省临时参议会、县临时参议会颇为相似。街庄设有街庄协议会,其会员亦系半数选举,半数由上级机关任命,但非议决机关而为谘询机关,此为与州会、市会不同之点。敌人近已宣布即将总督府评议会、街庄协议会改为议决机关,但此不过因战争失利,欲借此以笼络人心,非真有意予台人以自治也。至我现行情形,在省则有省临时参议会,在市有市临时参议会,而县临时参议会后方各省亦已设立,凡此皆系临时性质,为抗战期间之过渡办法,将来宪政开始,自当成立正式参议会。至于乡镇民意机关,依县各级组织纲要及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有乡镇民代表会,惟各省实施情形,颇不一律耳。吾人深悉尽早实行宪政,已为中央之决定政策,故于检讨台湾及我国现情之后,一致认为台湾于收复后,各级民意机关应及早成立,无施行临时过渡办法之必要。关于县市一级,县参议会组织法、县参议员选举法、市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员选举法,均早经公布,将来自有轨道可循。乡镇民代表会,只须就乡镇组织暂行条例稍加变通,即可成立。惟省级民意机关之根本法规,尚望中央能早日制定,俾有遵循。台湾同胞受教育者,已占百分之九十三以上,对于选举,亦有相当经验。(州会、市会议员及街庄协议会会员之选举,皆已实行多次。)将来实行选举,成立各级民意机关自无困难也。

附:台湾县市划分图一份(略),拟定台湾县、市一览表一份。

拟定台湾市一览表

拟定市名 原市名 一九四一年人口 一九四五年估计人口
备考
台北
台北
三六九、二一三 四〇〇、〇〇〇
基隆
基隆
一〇六、五二三 一一〇、〇〇〇
宜兰
宜兰
二四、〇三八
(一九三二)
四〇、〇〇〇
新竹
新竹
九〇、八〇〇 九五、〇〇〇
台中
台中
九七、五九〇 一〇五、〇〇〇
彰化
彰化
六一、六三二 六五、〇〇〇
台南
台南
一五三、八七九 一六五、〇〇〇
爽文
嘉义
九八、二九八 一〇五、〇〇〇 林爽文曾于一七八六年发动革命
高雄
高雄
八三、一八五 二〇〇、〇〇〇
屏东
屏东
五九、九一七 六五、〇〇〇
花莲港
花莲港
一一、六七〇
(一九三二)
四〇、〇〇〇
梧栖
新高
一二、六八四
(一九三二)
四〇、〇〇〇
一、四三〇、〇〇〇

拟定台湾县一览表

拟定县名 原郡(厅)区 拟定新县域所在地 拟定县级(一、二、三等) 一九四五年估计人口 面积等级(大、中、小) 文化程度(甲、乙、丙) 经济条件(甲、乙、丙) 交通条件(甲、乙、丙)
备考
省三
基隆
瑞芳
十四万 省三为刘铭传之别号
罗东
宜兰
罗东
苏澳
罗东
廿一万
七星
文山
七星
汐止
廿一万
淡水
淡水
新庄
淡水
十五万
桃园
海山
桃园
桃园
廿四万
中沥
大溪
中沥
中沥
廿一万
沧海
新竹
新埔
十四万 沧海为丘逢甲之别号
竹南
竹南
竹东
竹南
廿一万
福星
苗栗
大湖
苗栗
十八万 罗福星于一九一三年在苗栗发动革命
大甲
大甲
大甲
十四万
丰原
丰原
东势
丰原
十七万
雾峯
大屯
雾峯
十二万
鹿港
彰化
鹿港
十八万
员林
员林
员林
廿一万
北斗
北斗
北斗
十六万
南投
南投
能高
南投
十六万
斗六
竹山
新高
斗六
斗六
廿二万
清芳
嘉义
民雄
十万 余清芳于一九一五年在台南起革命
北港
虎尾
北港
北港
廿九万
东石
东石
东石
十九万
北门
北门
佳里
十五万
曾文
新营
曾文
新营
廿三万
延平
新化
新丰
新化
廿四万 延平为郑成功之别号
渊亭
冈山
冈山
十六万 渊亭为刘永福之别号
凤山
旗山
凤山
凤山
廿一万
东港
东港
屏东
东港
廿一万
恒春
潮州
恒春
恒春
十三万
澎湖
澎湖厅
马公
七万
台东
台东厅
台东
十万
凤林
花莲港厅
凤林
十二万
注:计三十县,一九四五年估计人口五、二五〇、〇〇〇人,一等县九、二等县十八、三等县三,平均每县人口一七五、〇〇〇人。
(录自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会库藏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