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 中华文库
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 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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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
——民国三十四年
本会奉命成立,其任务在研究台湾各级行政区域应如何划分及各级机关(行政机关与民意机关)应如何组织,作成具体建议,以为将来接收台湾时设施之参考。会员除由本会各工作同志担任外,并聘请主管部、本局有关组人员及专家多人参加,先后共开会四次,曾就行政区域与各级行政机构及民意机关组织问题,分别研讨,获得初步结论,兹提出报告如左:
一、关于行政区域者
台湾在清末割让于日前,即已设置巡抚,粗具省之规模。故收复之后,就原有之疆域设省,已为中央之定策,此点毋待多论。而“台湾接管计划纲要”第八条规定:“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设县市,就原有州、厅、支厅、郡、市改组之,街庄改组为乡镇,保甲暂仍其旧”。及同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台湾原有之三厅,改称为县,不变更其区域,原有之州、市,以人口(以十五万左右为原则)、面积、交通及原有市、郡、支厅疆界(以合二三郡或市或支厅,不变更原有疆界为原则)为标准,划分为若干县市,县可分为三等,街庄改组乡镇,其原有区域,亦暂不变更。”皆为对于行政区域问题之原则的指示,本此原则,吾人曾提出左列四项问题,加以研究。
㈠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台湾是否需要?
㈡乡镇区域依现行街庄区域抑重新划分?
㈢台湾现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国内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组?
㈣县市区域如何划分?
关于第一问题,吾人一致意见,均认为台湾无设置行政督察专员的必要。因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系南昌经营所创设,初仅适用于剿匪省分,名为行政督察,实则偏重剿匪,此种制度,虽渐推行于各省,而其原因,仍一在治安问题,一则由于距离,盖我国内地交通尚未臻发达之境也。台湾在敌人统治之下,行政早上轨道,将来收复,虽不免使用武力,但军事一经既定,治安当可确保,且幅员不广,交通至便,自无设置督察专员之必要。又依据建国大纲,地方只有省县两级,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仅为一时之权宜,现我国实施宪政在迩,此种权宜制度,更不必施行于台湾。
关于第二问题,吾人均主张:即现有街庄区域改为乡镇。街改为镇,庄改为乡,不必重新划分。盖现时台湾街庄之构成条件,与我国乡镇大体相若,自以不必分更为便。
关于第三问题,吾人则一致主张:废除保甲制度,台湾保甲制度与我国现行保甲制度,名称虽同,实际则异。因我国现行保甲制度,为乡镇内之组织,而台湾保甲制度,与街庄毫无关系,完全为警察之统制机构,其目的在镇压人民反侧。台湾同胞,对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敌人高压之下,莫可如何耳。故将来收复台湾后,此种制度,自无保留之必要。近见敌方广播,为欲收揽台湾人心,亦经宣布决定本年内废除台湾保甲制度。足见此种制度,只为箝民制度之工具,决不适于今日也。吾人又何以不主张将我国现行保甲制度移殖于台湾?因乡镇完全为自治团体,保甲则带有部属性质。我国因乡镇基础未固,例如户口清查,即未能彻底办到,故不得不暂容保甲于乡镇之内,而今日台湾则不然,不但行政推行,无须保甲,而街庄自治条件,亦较其备,更无庸保甲为其内层。且我国于将来收复台湾时,即宣布废除敌人数十年来用以压迫台胞之保甲制度,尤足表示我政府解放台胞予台民以自治之决心。
第四,县市区域如何划分?此为行政区划之中心问题。吾人欲解决此一问题,必须理论与事实兼顾。台湾究应划为若干县市,吾人自可根据种种理论,先假定一个数目。但同时必须顾及种种实际条件与限制。吾人研讨此一问题时,常注意两项原则:即1.在可能范围内,不变更原有之郡界,使将来无划界之麻烦与纷扰。2.在可能范围内,维持每县以十五万左右人口为原则之规定,不使县与县之人口相差太大。本此原则,吾人决定将台湾划为三十县(附图——略),并就人口、面积、文化程度、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作一比较表(附表)。据此比较表所示人口,最多者为二十九万,除澎湖一县外,最少者亦在十万以上,而县之平均人口数为十七万五千人。就县等言,得一等县九、二等县十八、三等县三。而必须提出说明者,则为台湾现有之十二个市,吾人均主张依旧保留,作为直隶于省之单位。依据市组织法之规定,市分二种:一为院辖市,其地位与省相等;一为省辖市,其地位与县相等。而省辖市之条件,为下列三种之一:1.省会。2.人口在二十万以上者。3.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万以上者。以此条件衡量台湾现在之市,合于标准者,只台北、高雄二市。勉强可合标准者有台南、基隆、台中、嘉义四市,其他皆与标准未合。然吾人何以主张保留?其理由有二:第一,市组织法现在实验中。市之增多,为地方进步之结果,同时市之设立,亦为促进地方进步之工具。故吾人希望将来市之标准能够降低,俾其数目可以增多,此事虽尚在研究中,但希望台湾能先作一试验。第二,市为自治单位,在台湾某一地方设市,人民即获得若干自治权。虽设市以后,人民负担不免加重,但因自治之可贵,故仍乐为之,足见台胞重视自治之心理。此种心理,自宜善予培养,以求地方自治之彻底实现。基于上述两种理由,故吾人主张台湾现有各市,均暂予保留。并一律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以期为地方自治之示范。}}
二、关于各级机构组织者
在“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中仅说到台湾成立省政府,与“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及“县市政府在接管后省政府应赋以较大之权力”。至于各级政府及民意机关应如何组织,则为尚待研究之问题。本会陈主任委员对此问题,有比较具体的指示,并嘱本会研究,提供方案。此一部分,吾人提出研究者,共有左列四题:
㈠省政府组织应如何?
㈡县市政府组织应如何?
㈢乡镇保甲组织应如何?
㈣各级民意机关应如何设立?
依省政府组织法(二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规定,省政府设下列各厅处:㈠秘书处,㈡民政厅,㈢财政厅,㈣教育厅,㈤建设厅,并规定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他专管机关。而行政院公布之省政府合署办法暂行规程,省政府内之机构,除上列厅处外,则多一保安处。现行各省政府之组织,固系依据上述两项法令,惟实际上因政务与业务之增加,已增设不少机关,故一省政府内之单位,多则至十五六个,最少亦在十个以上。台湾省政府将来组织究应如何?吾人依照陈主任委员之指示,并几经研讨,主张除依省政府组织法规定之厅处外,应增设会计、人事、警务、农林四处及地政局。并主张依照现制,实行合署办公分层负责。吾人何以主张增设上列处局,除会计处为各省政府所通有无须说明外,仅略述理由如次:台湾在敌人统治下,人事制度业已确立,此为现代政治基础之一,我国收复后,自应善予保持。惟台湾现行之人事制度,其所根据之基本法规,多数均为日本法规,将来收复后,自当依据我国法令,更张补充以图改进。故人事行政工作,势必繁重,实有设处专管之必要。其次,吾人何以主张不设保安处而设警务处?因在政治上已上轨道之国家,军政应完全分离,保安处带有军事性质,实为我国在现时情形下一种临时制度,台湾为国防要地,将来自须驻扎相当兵力。在收复之初,因镇压反叛,尽管由中央授予省政府主席直接兼统军队或其他使用兵力之权力,但军政系统必须分开,不可混为一谈。吾人绝对希望台湾将来无地方团队之存在。关于台湾内部治安,应完全由警察负责,藉以符合军民分治实施宪政之要求。台湾农林,已甚发达,故必须设处专管。至设立地政局,系欲实行总理平均地权之遗教,以解决台湾土地问题。此外,现时各省政府尚有许多直辖机构,如卫生、社会、粮政、合作等等。吾人均主张将来在台湾应分属于各厅处,以免省政府内单位过多之弊。又台湾各种事业,现时相当发达,如交通局、专卖局机构均甚庞大,收复之后,此种事业,或许仍须设局管理。但应视其性质,分隶各厅处。如交通局应隶属建设厅、专卖局应隶属财政厅,其他可以类推。吾人并主张台湾省政府,将来应经常设立下列委员会:㈠设计考核委员会,㈡法制委员会,㈢训练委员会,分别负综合企划之责。
关于县市政府组织应如何一问题,吾人之意见如次:现在各省之县政府虽依照行政院公布县政府裁局改科暂行规程,早经实行裁局改科,机构较前简单灵活,但县政府内之单位仍逐渐增多,有至十馀科室者,实嫌散慢。故主张将来台湾县政府只说民、财、教、建、警五科,秘书、会计二室,不再增加单位。市照市组织法办理,但除台北一市外,其馀均设科不设局,以期机构简化。
关于乡镇保甲之组织,吾人主张保甲废除,乡镇则就街庄役场改组为乡镇公所。一面依据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加以变通,一面则须顾及当地之实际情形,使乡镇逐渐成为人民之真正自治团体。
吾人欲解决各级民意机关应如何组织之问题,必须先明瞭台湾及我国之现行情形。现在台湾总督府内,设有一评议会,但纯系谘询机关,无关民意。但在州设有州会(厅无之),市设有市会,为州市之议决机关,其议员半数由于选举,半数则由上级官厅任命,虽不能称为纯民意机关,实具有民意机关之性质,与我国省临时参议会、县临时参议会颇为相似。街庄设有街庄协议会,其会员亦系半数选举,半数由上级机关任命,但非议决机关而为谘询机关,此为与州会、市会不同之点。敌人近已宣布即将总督府评议会、街庄协议会改为议决机关,但此不过因战争失利,欲借此以笼络人心,非真有意予台人以自治也。至我现行情形,在省则有省临时参议会,在市有市临时参议会,而县临时参议会后方各省亦已设立,凡此皆系临时性质,为抗战期间之过渡办法,将来宪政开始,自当成立正式参议会。至于乡镇民意机关,依县各级组织纲要及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有乡镇民代表会,惟各省实施情形,颇不一律耳。吾人深悉尽早实行宪政,已为中央之决定政策,故于检讨台湾及我国现情之后,一致认为台湾于收复后,各级民意机关应及早成立,无施行临时过渡办法之必要。关于县市一级,县参议会组织法、县参议员选举法、市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员选举法,均早经公布,将来自有轨道可循。乡镇民代表会,只须就乡镇组织暂行条例稍加变通,即可成立。惟省级民意机关之根本法规,尚望中央能早日制定,俾有遵循。台湾同胞受教育者,已占百分之九十三以上,对于选举,亦有相当经验。(州会、市会议员及街庄协议会会员之选举,皆已实行多次。)将来实行选举,成立各级民意机关自无困难也。
附:台湾县市划分图一份(略),拟定台湾县、市一览表一份。
拟定台湾市一览表
拟定市名 | 原市名 | 一九四一年人口 | 一九四五年估计人口 |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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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 |
台北 |
三六九、二一三 | 四〇〇、〇〇〇 | |
基隆 |
基隆 |
一〇六、五二三 | 一一〇、〇〇〇 | |
宜兰 |
宜兰 |
二四、〇三八 (一九三二) |
四〇、〇〇〇 | |
新竹 |
新竹 |
九〇、八〇〇 | 九五、〇〇〇 | |
台中 |
台中 |
九七、五九〇 | 一〇五、〇〇〇 | |
彰化 |
彰化 |
六一、六三二 | 六五、〇〇〇 | |
台南 |
台南 |
一五三、八七九 | 一六五、〇〇〇 | |
爽文 |
嘉义 |
九八、二九八 | 一〇五、〇〇〇 | 林爽文曾于一七八六年发动革命 |
高雄 |
高雄 |
八三、一八五 | 二〇〇、〇〇〇 | |
屏东 |
屏东 |
五九、九一七 | 六五、〇〇〇 | |
花莲港 |
花莲港 |
一一、六七〇 (一九三二) |
四〇、〇〇〇 | |
梧栖 |
新高 |
一二、六八四 (一九三二) |
四〇、〇〇〇 | |
计 | 一、四三〇、〇〇〇 |
拟定台湾县一览表
拟定县名 | 原郡(厅)区 | 拟定新县域所在地 | 拟定县级(一、二、三等) | 一九四五年估计人口 | 面积等级(大、中、小) | 文化程度(甲、乙、丙) | 经济条件(甲、乙、丙) | 交通条件(甲、乙、丙) |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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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三 |
基隆 |
瑞芳 |
二 | 十四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省三为刘铭传之别号 |
罗东 |
宜兰 罗东 苏澳 |
罗东 |
一 | 廿一万 | 大 | 乙 | 甲 | 乙 | |
七星 |
文山 七星 |
汐止 |
一 | 廿一万 | 中 | 乙 | 甲 | 乙 | |
淡水 |
淡水 新庄 |
淡水 |
一 | 十五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桃园 |
海山 桃园 |
桃园 |
一 | 廿四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中沥 |
大溪 中沥 |
中沥 |
二 | 廿一万 | 小 | 乙 | 甲 | 乙 | |
沧海 |
新竹 |
新埔 |
二 | 十四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沧海为丘逢甲之别号 |
竹南 |
竹南 竹东 |
竹南 |
二 | 廿一万 | 中 | 乙 | 乙 | 乙 | |
福星 |
苗栗 大湖 |
苗栗 |
二 | 十八万 | 中 | 乙 | 甲 | 乙 | 罗福星于一九一三年在苗栗发动革命 |
大甲 |
大甲 |
大甲 |
二 | 十四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丰原 |
丰原 东势 |
丰原 |
二 | 十七万 | 中 | 乙 | 乙 | 乙 | |
雾峯 |
大屯 |
雾峯 |
二 | 十二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鹿港 |
彰化 |
鹿港 |
二 | 十八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员林 |
员林 |
员林 |
一 | 廿一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北斗 |
北斗 |
北斗 |
二 | 十六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南投 |
南投 能高 |
南投 |
二 | 十六万 | 中 | 乙 | 乙 | 乙 | |
斗六 |
竹山 新高 斗六 |
斗六 |
二 | 廿二万 | 大 | 乙 | 甲 | 乙 | |
清芳 |
嘉义 |
民雄 |
二 | 十万 | 中 | 甲 | 甲 | 甲 | 余清芳于一九一五年在台南起革命 |
北港 |
虎尾 北港 |
北港 |
一 | 廿九万 | 中 | 甲 | 甲 | 甲 | |
东石 |
东石 |
东石 |
二 | 十九万 | 小 | 甲 | 甲 | 乙 | |
北门 |
北门 |
佳里 |
二 | 十五万 | 小 | 甲 | 甲 | 乙 | |
曾文 |
新营 曾文 |
新营 |
一 | 廿三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
延平 |
新化 新丰 |
新化 |
一 | 廿四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延平为郑成功之别号 |
渊亭 |
冈山 |
冈山 |
二 | 十六万 | 小 | 甲 | 甲 | 甲 | 渊亭为刘永福之别号 |
凤山 |
旗山 凤山 |
凤山 |
一 | 廿一万 | 中 | 甲 | 甲 | 乙 | |
东港 |
东港 屏东 |
东港 |
二 | 廿一万 | 大 | 乙 | 乙 | 乙 | |
恒春 |
潮州 恒春 |
恒春 |
三 | 十三万 | 中 | 乙 | 乙 | 乙 | |
澎湖 |
澎湖厅 |
马公 |
三 | 七万 | 小 | 乙 | 丙 | 乙 | |
台东 |
台东厅 |
台东 |
三 | 十万 | 大 | 丙 | 丙 | 丙 | |
凤林 |
花莲港厅 |
凤林 |
二 | 十二万 | 大 | 乙 | 乙 | 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