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决议案
〔S/727〕

  安全理事会,

  覆按其促请有关各方遵守巴勒斯坦休战特定条款之一九四八年四月十七日决议案四十六(一九四八),

  兹设立巴勒斯坦休战委员会由在耶路撒冷设有正式领事之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组织之,惟叙利亚代表业已说明该政府不拟参加委员会在案。委员会之职务为协助安全理事会监督理事会决议案四十六(一九四八)之实施。

  请该委员会于四日内就其工作及情势之发展向安全理事会主席提出报告,并于此后就上述事项随时报告安全理事会。

  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暨其助理人员及委员会职员有权分别或集体前往该委员会执行其任务所认为必要之任何地点。

  联合国秘书长应顾及巴勒斯坦之特别急迫情势,供给该委员会所需之人员与协助。


第二八七次会议以八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三(哥伦比亚、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