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决议案
〔S/726〕

  安全理事会,

  业已审议印度政府关于詹慕喀什米尔邦争端所提之申诉,

  听悉印度代表支持是项申诉之陈述,以及巴基斯坦代表之答复与反诉,

  坚信及早恢复詹慕喀什米尔之和平与秩序事属必要,又印度与巴基斯坦应尽其所能使战事停止,

  欣悉印度与巴基斯坦均认为詹慕喀什米尔归并印度或巴基斯坦之问题应以举行一次自由公正之全民投票之民主方法决定之,

  认为此项争端之继续,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重申理事会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七日决议案三十八(一九四八)

  决议: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理事会决议案三十九(一九四八)所设立委员会之成员应增至五名,除经该决议案指定者外,并应包括…与…代表;倘于通过本决议案后十日内尚未补足委员会委员名额时,安全理事会主席得指定联合国其他会员国以补足委员五名之数额;

  训令该委员会立即前往印度半岛,听候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请其斡旋调停,以便利两国政府彼此合作并与委员会合作,采取各种必要步骤,一面恢复和平与秩序,一面举行一次全民投票;又令该委员会随时将根据本决议案所取之行动,通知理事会;为达到此目的,

  爰向印度政府与巴基斯坦政府建议采取理事会认为可使战事停止,并造成适当环境以举办自由公正之全民投票,决定詹慕喀什米尔邦究应归属印度抑巴基斯坦之适当步骤:


甲部分——恢复和平与秩序

  一.巴基斯坦政府应承诺竭尽所能:

  (甲)办到自詹慕喀什米尔邦内撤退非正常居留该邦而仅为战斗目的进入该邦之外族人民与巴基斯坦国民,并防止任何此等份子侵入该邦以及任何以物质供给在该邦内作战人员之行为;

  (乙)通告有关各方:本段及以下所定之各种办法予该邦所有人民,不问其信仰、阶级与党派为何,以表示其意见并就该邦归并问题投票表决之完全自由,因此彼等应合作以维持和平与秩序。

  二.印度政府应:

  (甲)于根据理事会决议案三十九(一九四八)成立之委员会认为外族人民确在撤退之中,停战办法确已生效时,商同该委员会施行一项计划,将其自身军队自詹慕喀什米尔撤退,并逐渐减少其员额至为协助民政当局维持法律与秩序所需之最低数额;

  (乙)公告各方撤退工作正在按各阶段逐一进行中,并宣布毎一阶段之完成;

  (丙)于印度军队减至以上分段(甲)所称之最低数额后,就剩馀军队之驻防问题与委员会会商,按下述原则执行之:

  (一)军队留驻不得对该邦人民有所恫吓或形同恫吓;

  (二)前方各地区之留驻人数应尽量减少;

  (三)军队总数内所包括之后备部队应留驻现时各该基地区域。

  三.印度政府同意于下述全民投票办事处认为有就第八段所规定之该邦军队或警察行使指挥与监督权力之必要以前,将军队与瞥察驻集于与全民投票行政长官商定之地区。

  四.于上述第二段分段(甲)所述计划实施后,每区内就地征用之人员应尽量用于重建并维持法律与秩序,一方面注意保护少数民族,并须受第七段所述全民投票办事处所特定之额外条件之节制。

  五.倘此种地方力量尚认为不足,委员会应在须征取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同意之谅解下,设法使用其认为对于恢复和平与秩序系属有效之任何一方面之军队。


乙部分——全民投票

  六.印度政府应承诺担保该邦政府于全民投票筹备与进行之际请各主要政治团体指派负责代表以部长级位充分秉公共襄行政事宜。

  七.印度政府应承诺在詹慕喀什米尔邦成立全民投票办事处就该邦加入印度或加入巴基斯坦一问题尽速举行全民投票。

  八.印度政府应承诺令邦政府将全民投票办事处认为为举行公平之全民投票所必需之权力委诸该办事处,是项权力中包括指挥及监督该邦军警之权,但以为达上述目的为限。

  九.印度政府于全民投票办事处请求时,应自印度军队中拨派办事处为执行职务起见所需要之协助。

  一〇.(甲)印度政府应同意任命联合国秘书长所指派之人员为全民投票行政长官。

  (乙)全民投票行政长官以詹慕喀什米尔邦官员资格行事,有推荐助理与其他属员,及拟具全民投票管理条例之权,该长官所推荐之上述人员应由该邦正式任命之,其所拟具之条例应由该邦正式公布之。

  (丙)印度政府应保证,由詹慕喀什米尔邦政府任命全民投票行政长官所推荐之完全合格人员为该邦司法制度范围内之特别法官。负责听审全民投票行政长官认为对筹备及办理自由及公正之全民投票有严重关系之案件。

  (丁)行政长官之服务条件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与印度政府另行商定之,其助理及属员之服务条件则由该长官订定之。

  (戊)该行政长官应有权与邦政府及安全理事会之委员会直接通讯,并经由委员会与安全理事会及印度与巴基斯坦二国政府及各该政府驻委员会代表通讯。任何情势发生经该行政长官认为足以妨碍全民投票之自由者,该行政长官有提请上述之任一或全体机关(由该长官自行决定)注意之责任。

  一一.印度政府应负责防止,并全力协助行政长官及其僚属防止全民投票中有任何威胁、压迫或恫吓、贿赂或其他对选民之不当影响;又印度政府应公开宣布并令该邦政府公开宣布是项责任为对詹慕喀什米尔邦所有当局与官员具有拘束力之国际义务。

  一二.印度政府应自动并经由邦政府宣布并公告詹慕喀什米尔邦全体人民不分信仰、阶级或党派均可安全自由表示其意见,并就该邦之归属问题举行表决,并保证新闻、言论及集会以及在该邦内旅行之自由,包括依法出境与入境之自由。

  一三.印度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并应保证邦政府尽最大努力实行撤退该邦全体印度国民,但通常居住该邦及自—九四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为合法目的进入该邦境内之印度国民不在此限。

  一四.印度政府应保证邦政府将释放所有政治犯,并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保证:

  (甲)请前因受骚扰而离开该邦之该邦公民自由返回故里并行使其邦公民应有之权利;

  (乙)不得再有迫害情事;

  (丙)畀该邦各地少数民族以适当保护。

  一五.安全理事会之委员会应于全民投票告终时向理事会证明全民投票是否确实公正不偏。


丙部分——总规定

  一六.应请印度及巴基斯坦政府各派代表一人驻委员会以备给予该委员会为执行任务所需要之协助。

  一七.委员会应在詹慕喀什米尔境内视需要派员观察遵照以前各段所定步骤而办理之程序。

  一八.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应执行本决议案所加之任务。

※※※

  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问题委员会五委员国如下:捷克斯拉夫(一九四八年二月十日印度提名);比利时及哥伦比亚(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理事会委派——参阅下开决定);阿根廷(一九四八年四月三十日巴基斯坦提名);美利坚合众国(一九四八年五月七日理事会主席委派,因阿根廷及捷克斯拉夫对于应由该两国推派之委员国未能达成协议)。


第二八六次会议通过。6


6 此决议草案业经分部表决通过。全文未举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