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四月十七日决议案
〔S/723〕

  安全理事会,

  鉴于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理事会决议案四十三(一九四八)及理事会主席与犹太巴勒斯坦协会及阿拉伯高级委员会为谋巴勒斯坦境内阿拉伯人与犹太人间之休战而举行之历次会谈,

  鉴于有如该决议案所言,巴勒斯坦境内急需立即停止暴力行动并建立该国之和平与秩序,

  认为联合王国政府一日为受委统治国,即一日负有维持巴勒斯坦和平与秩序之责任;并应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达此目的;又于履行是项职责时,该国政府应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尤其安全理事会之合作与支助;

  一.促请巴勒斯坦所有人士及团体,尤其阿拉伯高级委员会与犹太协会,立即在不妨碍其权利、要求或地位之谅解下,采取下列步骤,作为对巴勒斯坦福利及永久利益之贡献:

  (甲)停止所有军事或同军事性质之活动,以及所有暴力、恐怖与破坏行动;

  (乙)不运送武装部队或不问属于何种来源之作战人员、团体与个人赴巴勒斯坦,并不协助或鼓励其进入巴勒斯坦;

  (丙)不输入或取得或协助或鼓励输入或取得武器及战争物资;

  (丁)不为足以妨害任一社区之权利、要求或地位之任何政治活动,以待大会进一步审议巴勒斯坦未来政府问题;

  (戊)与受委统治国当局合作以求切实维持治安及各种主要事务,尤其有关运输、通讯、卫生、粮食及用水供应之事务;

  (己)不为任何危及巴勒斯坦圣地安全之行动,并不为任何干涉有公认权利访问并朝拜各处圣迹、圣殿之人前往各该处朝拜之行动;

  二.请联合王国政府于其仍为受委统治国期内,尽力使巴勒斯坦所有有关人员接受以上第一段所列办法,并除保留其自身军队之行动自由外,监督所有有关人员执行各该办法,并将巴勒斯坦之情势经常向安全理事会及大会报告。

  三.促请各国政府,尤其与巴勒斯坦毗邻各国政府,采取一切步骤,协助实施上述第一段所列办法,尤其有关武装队伍、作战人员、团体与个人以及武器与战争物资进入巴勒斯坦之办法。


第二八三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