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二七二(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全理事会,

  察悉大会于其第二十四届常会议程内列有关于修正国际法院规约之一项,

  案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向大会建议通过关于凡为规约当事国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有关修正规约之程序之规定,

  兹建议大会通过关于此种参加之下开规定:

  (a)凡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在大会中以与联合国会员国同样之方式参加国际法院规约之修正;

  (b)国际法院规约之修正案得经本规约当事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经本规约当事国三分之二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遵照本规约第六十九条及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于本规约所有当事国发生效力。


第一五一四次会议通过。1


1 未经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