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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决议案
    〔S/2017/Rev.1〕

      安全理事会,

      业已接到并阅悉联合国驻印度及巴基斯坦代表Sir Owen Dixon关于其奉安全理事会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决议案八十(一九五〇)所执行任务之报告书,

      鉴悉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业已接受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之规定,并重申各该政府之愿望,期求詹慕喀什米尔邦之未来以民主方法,取决于由联合国主持之自由公正全民表决。

      并悉“全詹慕喀什米尔国民会议”大会曾于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七日通过一决议案,建议召开制宪大会,以决定“将来詹慕喀什米尔邦之政体与从属问题”;并自负责当局之声明中获悉关于召开此项制宪大会之行动业已提出,而选出制宪大会代表之地区仅属詹慕喀什米尔全境之一部分,

      提请有关政府及当局注意安全理事会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决议案四十七(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六月三日决议案五十一(一九四八),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决议案八十(一九五〇),及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中所载之原则,即詹慕喀什米尔邦最后处理应以民主方法,依联合国主持之自由公正全民表决中表现之民意为依据,

      认定“全詹慕喀什米尔国民会议”大会所建议召开制宪大会一节及将来该大会为决定该邦全境或任何一部之将来政体与从属之问题而可能采取之行动,均不能构成合于上述原则之该邦最后解决办法,

      声明坚信安全理事会于执行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基本责任时,职责所在,自应协助双方,就喀什米尔纠纷获致一圆满之解决办法,并信本案之及早解决,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关系至大,

      并自Sir Owen Dixon之报告书中获悉当事双方所以不能达成协议之主要异见系在:

      (子)在准备举行全民表决前该邦解除军备之办法及程度,及

      (丑)为确保全民表决之自由与公正,对该邦政府职权之行使所必须具备之管制程度;特:

      一.接受Sir Owen Dixon之请求,准其辞职,并对其行使任务期间之忠诚干练,表示感激;

      二.决定另派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一人,接替Sir Owen Dixon;

      三.训令该联合国代表前往印度次大陆,并于与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会商以后,根据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之规定,解除詹慕喀什米尔邦之军备;

      四.请当事双方在实施詹慕喀什米尔邦之解除军备中,与联合国代表充分合作;

      五.训令该联合国代表于抵达印度次大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如其在提出报告之际,尚未据上列第三段实施解除军备,或尚未获当事双方对实施解除军备计划之协议时,应即由该联合国代表在双方对前所接受之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之解释及施行方面意见歧异之处,在其认为必须先予解决以图解决军备一事之实现者,陈报安全理事会;

      六.请当事双方,遇其与联合国代表之讨论经联合国代表认为未能达到完全之协议时,就联合国代表依上述第五段所报告之意见歧异之处,接受公断;此项公断由国际法院院长与当事双方磋商之后,指派公断员或公断团为之;

      七.决定军事观察团仍应在该邦继续工作,监督停火;

      八.请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务必继续恪守关于停火之协议,并促其尽力设法,务必造成并维持有利于促进继续谈判之气氛,并不作有碍于公正和平解决之任何行动;

      九.请秘书长予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以为实行本决议案规定所必须之服务及便利。


    第五三九次会议以八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三(印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南斯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