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决议案
〔S/1469〕

  安全理事会,

  获悉理事会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决议案三十九(一九四八)及四月二十一日决议案四十七(一九四八)所设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提出之报告书,

  复获悉General A. G. L. McNaughton就其依据安全理事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所作决定与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代表商讨之结果所提报告书,

  赞许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所具政治家风度,依照联合国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达成协议,以停止开火,解除詹慕喀什米尔邦武装,并依照经由自由公平全民表决之民主方法表示之人民意愿决定该邦最后究应归属何方。双方采取下列行动,局部实施该两决议案,尤堪嘉许:(一)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敌对行为,(二) 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划定停火线,(三)协议由Fleet Admiral Chester W. Nimitz出任全民表决总监,

  认为目前困难之解决,应以就各基本原则业已获致之相当协议为根据,并认为应立即采取步骤,解除该邦武装,并依照居民自由表示之意愿,迅速决定该邦前途,

  一.促请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立即设法,在不妨碍双方权利或要求与妥适顾及法律抶序需要范围内,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五个月内,以General McNaughton提案第二段之原则或经双方同意对此等原则所作修正为根据,拟具并执行解除武装方案;

  二.决定为下列目的委派联合国代表一人,于其认为适宜之场所履行职责:

  (a)协助拟具上述解除武装方案,监督其实施并解释双方所订解除武装协定;

  (b)效劳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并向该两国政府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其认为足以帮助该两国政府因詹慕喀什米尔邦所引起争端之迅速持久解决之建议;

  (c)行使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因安全理事会现有各决议案及联合国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所载当事双方之协议而有之一切权力与职责;

  (d)在解除武装之适宜阶段,设法使全民表决总监行使业经当事双方协议赋予之职权;

  (e)于必要时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并权宜提出结沦及建议;

  三.请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以确保继续忠实遵行双方所订停火协定,并促请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确保建立并维持利于促成进一步谈判之气氛;

  四.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委员及General A. G. L. McNaughton,艰苦效劳,成绩卓著,至深感谢;

  五.赞同裁撤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并决定该委员会之裁撤应于当事双方通知联合国代表接受将上文第二段(c)所称联合国委员会权责移交该代表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之。


第四七〇次会议以八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印度、南斯拉夫)。1


1 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