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6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66号决议
1992年7月2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67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2年7月21日
    第766(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1991年10月16日第717(1991)、1991年10月31日第718(1991)、1992年1月8日第728(1992)和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号决议,

    回顾1992年6月12日主席所作的声明,

    又回顾在执行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方面所产生的任何困难均应由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与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密切协商解决,不得容许此种困难损害各协定的原则,或推迟协定的执行时间表,

    注意到1992年7月14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第二次特别报告,特别是柬埔寨人民党、争取柬埔寨独立、中立、和平与合作民族团结阵线和高棉人民民族解放阵线都已同意实行《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附件2所订的第二阶段停火,但民主柬埔寨方面迄今拒绝同意,

    又注意到1992年6月22日的《东京宣言》以及与执行巴黎协定有关的国家和各方在东京所作的其他努力,

    1.表示深为关切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在执行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方面所遭遇的困难;

    2.强调签署巴黎协定各方均受协定所规定一切义务的约束;

    3.惋惜停火不断遭到破坏,并敦促所有当事方立即停止一切敌对行动,与该权力机构充分合作标明所有雷区,不要采取意图扩大其控制区或可能导致重燃战火的任何部署、调动或其他行动;

    4.重申国际社会坚定承诺按照一个进程,根据巴黎协定的授权,该权力机构在柬埔寨全国各地自由行动,能核查所有外国部队的撤离,并确保协定的充分执行;

    5.要求所有各方尊重该权力机构任务的和平性质,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所有联合国人员的安全;

    6.敦促所有各方与该权力机构合作,广播有助于执行巴黎协定的新闻;

    7.痛惜四方之一继续拒绝允许联柬权力机构的所有各部门人员在其控制区内作必要的部署,使联柬权力机构在执行巴黎协定方面能履行其全部职能;

    8.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邻国,向该权力机构提供援助,以保证巴黎协定的有效执行;

    9.核准秘书长及其柬埔寨问题特别代表,不顾各种困难,努力继续执行协定;

    10.特别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加速部署该权力机构的民事部门人员,特别是得到授权监督或控制现有行政结构的人员;

    11.要求迄今尚未做到的各方立即准许在其控制区内部署联柬权力机构,并充分执行第二阶段计划以及巴黎协定的其他方面;

    12.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确保国际对柬埔寨恢复与重建的援助,今后只给予履行巴黎协定所订义务并与该权力机构充分合作的各方;

    13.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099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