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1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416号决议
1977年10月2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417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416(197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38(1973)号、十月二十五日第340(1973)号、十月二十七日第341(1973)号、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日第346(1974)号、十月二十三日第362(1974)号、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368(1975)号、七月二十四日第371(1975)号、十月二十三日第378(1975)号和一九七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96(1976)号等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的报告,

    注意到中东局势的发展,

    回顾秘书长的意见,认为在寻求中东问题各方面的全盘解决上放松努力是很危险的,又回顾秘书长希望所有有关各方紧急努力,设法解决中东问题的各方面,以期维持该地区的平静并达成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所要求的全盘解决办法,

    注意到秘书长建议将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

    1.决定

    (a)要求所有有关各方立即执行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

    (b)将联合国紧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即到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为止;

    (c)请秘书长在这一期限终了时,提出关于局势发展和执行第338(1973)号决议所采步骤的报告;

    2.确信定能以最高效率和最少费用维持紧急部队。


    第二〇三五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两个成员国(中国和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没有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