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4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46号决议
1974年4月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47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日
    第346(197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它的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340(1973)号及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第341(1973)号两项决议和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日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达成的协议,

    审查了秘书长所报告的根据这些决议成立的联合国紧急部队执行任务的情况,

    注意到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秘书长的报告(S/11248)表示在现在情况下,联合国紧急部队的工作仍有需要,

    1.赞赏向联合国紧急部队提供军队的各国和自动提供财政和物质捐助来支援这个部队的各国;

    2.赞赏秘书长多方努力,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的成立和任务的各项决定;

    3.赞许联合国紧急部队对在中东达成公正持久和平的努力所作出的贡献;

    4.注意到秘书长的看法:即埃及和以色列部队的脱离接触只是解决中东问题的第一步,联合国紧急部队继续执行任务是不可少的,这不仅是为了维持埃及-以色列地区的目前平静,而且是为了于必要时有助于进一步努力在中东建立公正持久和平,因此,决定依照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秘书长报告第68段的建议,将安全理事会第341(1973)号决议给予联合国紧急部队的授权期限,延长六个月,到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为止;

    5.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正在竭尽一切努力,来圆满解决联合国紧急部队的问题,包括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秘书长报告第71段提到的各项紧急问题;

    6.还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要经常审查紧急部队所需的兵力,以便视情况许可裁减兵力,力求节省;

    7.要求所有会员国,特别是有关各方,充分支持联合国,执行本决议;

    8.秘书长按照第340(1973)号决议的要求,不断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一七六五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通过。 1


    1 二理事国(中国和伊拉克)未参加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