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34(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5(2008)号决议
2008年9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598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6(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2008年9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关于不扩散条约保障监督协定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执行情况的报告(GOV/2008/38),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的承诺,
    1. 重申2006年3月29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以及安理会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号、2006年12月23日第1737(2006)号、2007年3月24日第1747(2007)号和2008年3月3日第1803(2008)号决议;
    2. 注意到2008年3月3日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外交部长发表的、得到欧洲联盟高级代表支持的声明,其中述及处理伊朗核问题的双轨办法;
    3. 重申致力于在此框架内早日通过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欢迎在此方面持续开展的努力;
    4. 呼吁伊朗全面、毫不拖延地履行上述安全理事会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
    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98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