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95(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96(2006)号决议
2006年7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550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97(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声明(S/PRST/2006/15),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理会提交的许多有关伊朗核计划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报告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包括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决议,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的报告(GOV/2006/15)列举了关于伊朗核计划的若干悬而未决问题和关切,包括一些可能涉及军事核层面的问题,并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无法得出伊朗没有未经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4月28日的报告(GOV/2006/27)及其结论,包括原子能机构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设法澄清伊朗核计划的所有方面,在了解情况方面存在的空白依然是令人关切的问题,而且原子能机构无法在其就伊朗不存在未经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提供保证的努力中取得进展,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6月8日的报告(GOV/2006/38)证实伊朗尚未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要求的、安理会3月29日声明重申的、对建立信任不可或缺的步骤,尤其注意到伊朗决定恢复浓缩相关活动,包括研究与开发,最近扩大并宣布这类活动,且继续暂停《附加议定书》规定的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
    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并注意到这一解决办法将有利于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努力,
    欢迎法国外交部长菲利普·杜斯特-布拉齐2006年7月12日在巴黎代表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外交部长及欧洲联盟高级代表发表的声明(S/2006/573),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决心防止局势恶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条采取行动,以使原子能机构关于暂停的要求具有强制性,
    1. 吁请伊朗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决议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对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及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不可或缺的;
    2. 为此要求伊朗须暂停所有浓缩相关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与开发,并由原子能机构予以核查;
    3. 表示深信上述暂停和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强调国际社会愿积极致力寻求这种解决办法,鼓励伊朗按照上述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原子能机构重新进行接触,并强调这种接触将对伊朗有益;
    4. 为此赞同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助下,为制定长期的全面安排, 以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合作,并对伊朗的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提出的建议(S/2006/521);
    5. 吁请各国按照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警惕并防止转让可能有助于伊朗浓缩相关和后处理活动及弹道导弹计划的任何物项、材料、货物和技术;
    6. 表示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进程的权威性,大力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的作用,赞扬鼓励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不断作出专业和公平的努力,在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强调原子能机构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所有未决问题,吁请伊朗根据《附加议定书》的规定采取行动,毫不拖延地执行原子能机构可能要求的所有透明措施,支持原子能机构正在进行的调查;
    7. 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于8月31日前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报告,主要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续地暂停本决议所述及的一切活动,以及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要求采取的一切步骤和本决议上述规定的进程,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此报告,供其审议;
    8. 表明其意向,如果伊朗截至上述日期仍未遵守本决议,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适当措施,旨在劝服伊朗遵守本决议以及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9. 确认如果伊朗遵守本决议,则无需采取这种补充措施;
    1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500次会议以14票对1票(卡塔尔)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