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89(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90(2002)号决议
2002年1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445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91(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和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号决议,
    重申以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决议,特别是2001年11月14日第1378(2001)号和2001年12月6日第1383(2001)号决议,
    又重申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并重申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根除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
    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和宾夕法尼亚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注意到乌萨马·本·拉丹和“基地”组织网络继续活动支持国际恐怖主义,并表示决心根除这一网络,
    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对乌萨马·本·拉丹及其同伙起诉,主要罪行是1998年8月7日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内罗毕使馆和驻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使馆,
    断定塔利班没有对1998年12月8日第1214(1998)号决议第13段、第1267(1999)号决议第2段和第1333(2000)号决议第1、2和3段的要求作出反应,
    谴责塔利班让阿富汗被用作恐怖分子的训练和活动基地,包括被“基地”组织网络和其他恐怖主义集团用来输出恐怖主义,并在阿富汗境内的敌对行动中使用外国雇佣军,
    谴责“基地”组织网络和其他相关恐怖主义集团犯下多项旨在造成无数无辜平民死亡和财产毁损的恐怖主义罪行,
    还重申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依照下文第2段继续采取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规定的措施,并注意到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规定的措施继续适用,决定终止第1267(1999)号决议第4(a)段所规定的措施;
    2.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对乌萨马·本·拉丹、“基地”组织成员和塔利班以及依照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编写的清单所列与他们有关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采取下列措施,这份清单将由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定期更新:
    (a) 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由代表它们或按它们的指示行事的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这种人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b) 阻止这些个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本段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进程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c) 阻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的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直接间接供应、出售和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3. 决定在12个月内审查上文第1和第2段所述各项措施,在此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让这些措施延续或是决定按照本决议的原则和宗旨加以改进;
    4. 回顾所有会员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包括关于曾经参与资助、计划、协助和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任何成员,以及与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有关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规定;
    5. 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a) 根据会员国和各区域组织提供的有关资料定期更新上文第2段所指的清单;
    (b) 向所有国家索取它们为有效执行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资料,然后请它们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进一步资料;
    (c) 定期向安理会报告委员会收到的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资料;
    (d) 迅速颁布所需准则和标准以便执行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
    (e) 通过合适的媒体公布它认为相关的资料,包括上文第2段所指的清单;
    (f) 与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制裁委员会和第1373(2001)号决议第6段所设委员会合作;
    6. 所有国家至迟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在以后依照委员会提议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7.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有关机关和适当的其他组织及有关各方与委员会和下文第9段所指监测组充分合作;
    8. 敦促所有国家立即采取步骤,酌情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执行和加强国内法律或规章针对本国国民和在本国领土内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措施,以预防和惩罚违反本决议第2段所述措施的行为,把采取此种措施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并各国向委员会报告所有相关调查或执行行动的结果,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9. 秘书长指定其任务将于2002年1月19日期满的第1363(2001)号决议第4(a)段所设监测组,监测本决议第2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为期12个月;
    10. 监测组在2002年3月31日前和以后每4个月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452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