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69(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70(1999)号决议
1999年10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405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71(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1998年7月13日第1181(1998)号、1999年3月11日第1231(1999)号、1999年8月20日第1260(1999)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以及1999年5月15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9/13),
    又回顾秘书长1999年9月8日的报告(S/1999/957)和安理会1999年9月17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决议,
    申明所有国家承诺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审议了秘书长1999年9月23日的报告(S/1999/1003),
    确定塞拉利昂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欢迎自1999年7月7日在洛美签署《和平协定》(S/1999/777)以来塞拉利昂政府、塞拉利昂革命联合阵线(联阵)领导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军事观察组(西非观察组)和联合国塞拉利昂观察团(联塞观察团)为执行该协定采取的重要步骤,并认识到《和平协定》所设由多哥总统担任主席的联合执行委员会发挥的重要作用;
    2. 呼吁当事各方履行《和平协定》规定的所有义务,促进塞拉利昂恢复和平、稳定、民族和解与发展;
    3. 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通过全国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为前战斗员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所作的准备工作,并促请有关各方尽力确保所有指定的中心尽快开始运作;
    4. 呼吁联阵领导人、民防部队、前塞拉利昂武装部队/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武革委)以及塞拉利昂的所有其他武装集团立即根据《和平协定》的规定开始解散并交出武器,并且充分参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
    5. 欢迎联阵和武革委的领导人返回弗里敦,并呼吁他们充分和负责任地执行《和平协定》,命令所有反叛集团立即参与解除武装和复员进程;
    6. 痛惜反叛集团最近劫持人质,包括劫持联塞特派团和西非观察组人员,要求应对此种行为负责者立即停止这种做法,并通过与有关各方的对话,和平解决他们对《和平协定》条款的疑虑;
    7. 重申感谢西非观察组部队在塞拉利昂维持安全与稳定和保护平民方面继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核准西非经共体1999年8月25日通过的西非观察组的新任务(S/1999/1073,附件);
    8. 决定立即设立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起初为期6个月,任务如下:
    (a) 同塞拉利昂政府和《和平协定》其他各方合作执行《协定》;
    (b) 协助塞拉利昂政府执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计划;
    (c) 为此在塞拉利昂全境的重要地点,包括在各解除武装/接待中心和复员中心,派驻人员;
    (d) 保障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e) 根据1999年5月18日停火协议(S/1999/585,附件),通过其中所规定结构监测停火遵守情况;
    (f) 鼓励当事各方设立建立信任机制并支持这些机制运作;
    (g) 协助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品;
    (h) 支持联合国文职人员开展工作,包括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及其工作人员、人权干事和民事干事;
    (i) 应要求为即将根据塞拉利昂现行宪法举行的选举提供支持;
    9. 又决定联塞特派团的军事部分由至多6 000名军事人员组成,其中包括260名军事观察员,但须根据实地情况以及和平进程,尤其是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所获进展定期审查,并注意到秘书长1999年9月23日的报告第43段;
    10. 还决定联塞特派团将接管联塞观察团的实质性文职和军事部门和职能及其资产,并为此决定,联塞观察团的任务在联塞特派团设立后立即终止;
    11. 赞扬西非观察组愿意继续为其目前所在地区提供安全保护,尤其是在弗里敦和隆吉周围,为塞拉利昂政府提供保护,根据其任务从事其他行动确保《和平协定》得到执行,并与联塞特派团进行协作和充分协调,着手开展解除武装和复员工作;
    12. 强调西非观察组和联塞特派团必须密切合作与协调,执行各自的任务,并欢迎拟在总部以及必要时在外地下属层级设立联合行动中心;
    13. 重申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极为重要,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和联阵在《和平协定》中同意对此提供保证,并要求塞拉利昂各方充分尊重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地位;
    14.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联塞特派团在执行任务时可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其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考虑到塞拉利昂政府和西非观察组的责任,在部署地区于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面临人身暴力的急迫威胁的平民提供保护;
    15. 强调联塞特派团中必须有受过下列方面适当培训的人员: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包括与儿童和性别问题有关的规定,谈判和沟通技巧、文化差异意识和军民协调;
    16. 塞拉利昂政府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与秘书长缔结一份部队地位协定,并回顾在这一协定缔结之前,应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
    17. 强调急需在塞拉利昂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并促进问责制和尊重人权,在这方面强调根据《和平协定》设立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巩固和平委员会的关键作用,并促请塞拉利昂政府确保这些机构的迅速建立和有效运作,并有当事各方充分参与,同时吸取各会员国、专门组织、其他多边组织和民间社会的有关经验和接受它们的支持;
    18. 强调儿童的苦难是塞拉利昂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欢迎塞拉利昂政府继续承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事务特别代表办事处和其他国际机构一起工作,特别注意塞拉利昂境内儿童兵的长期复员,重申鼓励有关方面解决受冲突影响的所有儿童的特别需要;
    19. 促请有关各方确保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均受到保护,并能自愿地安全返回家园,鼓励各国和国际组织为此提供紧急援助;
    20. 强调急需大量额外资源作为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过程的经费,并呼吁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向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为此目的设立的多边捐助信托基金慷慨捐献;
    21. 又强调仍然迫切需要向塞拉利昂人民提供大量人道主义援助,以及需要持续慷慨援助塞拉利昂建设和平、重建、经济与社会复原和发展的更长期任务,并促请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优先提供此种援助;
    22. 吁请当事各方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安全无阻地运交塞拉利昂需要援助的人,保证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并且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有关规定;
    23. 促请塞拉利昂政府通过包括重组和训练等办法迅速组建专业和负责任的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否则就不可能实现长期稳定、民族和解和国家重建,并强调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援助的重要性;
    24. 欢迎联合国继续努力制订《塞拉利昂战略框架》,以增强联合国系统内以及联合国与其在塞拉利昂的国家和国际伙伴之间的有效协作和协调;
    25. 注意到秘书长打算密切注意塞拉利昂局势,必要时再向安理会提出其他建议;
    26. 秘书长每45天向安理会提出报告,提供关于和平进程状况、当地安全条件和西非观察组持续部署人数的最新资料,以便能按秘书长1999年9月23日的报告第49和第50段所述评估部队的人数和执行的任务;
    2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05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