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68(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9(1999)号决议
1999年10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405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70(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深为关切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增加,危害世人的生命和福利以及所有国家的和平与安全。
    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发生在何处,由谁干出,
    注意到大会所有有关决议,包括1994年12月9日第49/60号决议,其中通过了《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强调必须在国家一级加强反恐怖主义的斗争,并在联合国主持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其中包括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加强这一领域的有效国际合作,
    支持为促进普遍参加和执行现有各项国际反恐怖分子公约以及为拟订新国际文书以消除恐怖分子威胁而作出的努力,
    赞扬大会、有关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和其他组织为遏制国际恐怖主义而开展的工作,
    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协助为遏制一切形式恐怖主义而作的努力,
    重申镇压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国家参与的这种的行为,大有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1. 断然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特别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者,都是无可开脱的犯罪行为,而不论其动机为何,采取何种形式和表现,发生在何处,由谁干出;
    2. 呼吁所有国家全面执行它们已加入的国际反恐怖分子公约,鼓励所有国家优先考虑遵守它们尚未加入的公约,并鼓励迅速通过尚未通过的公约;
    3. 强调联合国在加强反恐怖主义领域的国际合作方面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强调在各国、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间加强协调的重要性;
    4. 呼吁所有国家,除其他外,为开展这类合作和协调采取适当步骤:
    - 相互合作,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协定与安排,以防止和镇压恐怖分子行为,保护本国国民和其他人不遭恐怖分子袭击,并将干出这种行为者绳之以法;
    - 在本国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途径防止并禁止为任何恐怖主义行为进行准备和筹资;
    - 对策划、筹资或干出恐怖分子行为的人不予庇护,确保将其逮捕、起诉或引渡;
    - 在授予难民身份前,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参与恐怖分子行为;
    -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开展合作,以防止发生恐怖分子行为;
    5. 秘书长在提交大会的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报告、特别是根据大会第50/53号决议提交的报告中,特别注意需要防止和消除恐怖分子活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6. 表示准备审议上文第5段所指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采取必要步骤,消除恐怖分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053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