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25号法律
修改第3/2000号法律《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2025年7月14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3/2000号法律 (2025年)
《第7/202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5年7月9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岑浩辉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5年7月1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2000号法律

第13/2008号法律第12/2009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0号法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修改如下:

第十条
就职、宣誓

一、[……]

二、[……]

三、就职的形式和宣誓效忠的内容,应遵从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的规定。

四、除第4/1999号法律规定的程序外,议员还应签署该法律附件所规定的相关誓词。

第十五条
职务的中止

议员一旦被提起刑事程序或严重违反本法律及《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员义务,则可根据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七-B条被中止职务。

第十六条
中止的效力

职务中止仅对议员职务上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月报酬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中止的结束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务中止,属因刑事程序的情况,职务中止在确定性作出不起诉批示或同类批示或无罪判决时即结束;属因严重违反议员义务的情况,则在全体会议订定的期限届满时结束。

第十九条
资格的丧失

一、[……]

(一)[……]

(二)[……]

(三)[……]

(四)[……]

(五)在特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

二、[……]

三、[……]

四、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可借助其认为对上款所指的事实获证明与否属重要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五、[原第四款]

六、根据上款规定的辩护权,有关议员得向章程及任期委员会提交其所有的重要文件,以及获委员会听取其陈述,且经委员会议决,该等文件可附于委员会的意见书内。

七、有关议员亦有权根据《议事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在全体会议作出陈述,但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发言结束后随即进行表决。

八、上款所指的表决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且有关议员不得投票。

九、如属因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五款而引致的丧失资格的情况,由立法会主席决定丧失议员资格,且不适用第二款至第八款的规定。

十、丧失资格的议员应随即离开全体会议室;倘议员拒绝离开,主席得要求立法会配备的保安人员协助。

十一、有关资格丧失的议决或立法会主席根据第九款作出的决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并在通过或作出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缺席的解释

一、议员应预先以书面向立法会主席或有关委员会主席通知其缺席全体会议或委员会的会议。

二、下列情况构成上款规定的例外情况,有关书面通知应于事实发生后五日内为之:

(一)[……]

(二)[原(三)项]

(三)丧事。

三、对主席行使本条所规定权限而决定议员为无理缺席者,得向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誓言

一、[……]

(一)[……]

(二)作出经证实在客观上不拥护《基本法》和对特区不忠的事实。

二、[……]

三、第一款(二)项所指的事实是指《刑法典》第二卷第五编第一章、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第十三条及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第七条所规定的刑事不法行为。

四、违反第3/2001号法律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亦属第一款(二)项所指的事实。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上款所指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其他权利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为立法会外出公干,享有日津贴、启程津贴、头等航空机票、人身和行李保险,其条件由执行委员会订定;

(九)设立接待市民办事处。

二、[……]

三、[……]

四、[……]

五、[……]

第三十八条
义务

一、议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和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

(二)践行“爱国者治澳”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尊重和履行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4/1999号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效忠宣誓;

(四)[原(二)项]

(五)尊重立法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权责,维护立法会的依法有序运作;

(六)担任或履行在立法会内获选出任的职位和职务,尽忠职守,廉洁奉公,密切联系市民;

(七)出席全体会议和所属委员会会议,参加表决;

(八)不参加存在利益冲突的表决;

(九)严格遵守本法律及特区现行的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决议以及全体会议和执行委员会的议决;

(十)[原(五)项]

(十一)[原(六)项]

(十二)[原(七)项]

二、就上款(八)项规定的效力而言,倘表决的结果对议员的权利义务范围造成直接和即时的财产或非财产性的结果,视为议员存在利益冲突。

第四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决的表决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议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条 增加第3/2000号法律的条文

在第3/2000号法律内增加第十九-A条、第二十七-B条和第三十八-A条,内容如下:

第十九-A条
须予考虑的判决

第十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况:

(一)实际徒刑;

(二)徒刑的暂缓执行;

(三)以罚金代替徒刑。

第二十七-B条
因严重违反议员义务的职务中止

一、经适当说明理由和提交所有为此目的属重要的文件,任何议员得向立法会主席指出其他议员严重违反议员义务。

二、倘主席认为所陈述的事实属重要和具有充分依据,则将有关事项送交章程及任期委员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应展开程序,并在主席订立的期限内对有关事实获证明与否发表意见。

三、于收到章程及任期委员会的意见书后,倘意见书的结论是存在严重违反议员义务的情况,则主席将有关事项送交全体会议作议决。

四、由全体会议议决职务的中止和期间,视乎获确定的事实严重程度,有关期间最低为七日,最高为三十日,但不得超过立法届结束的日期。

五、不妨碍第一款的规定,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可要求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展开调查,以确定议员是否严重违反其义务,并将所有为厘清有关事项属重要的资料送交章程及任期委员会。

六、第十九条第四款至第十款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A条
谴责

一、不影响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七-B条的规定,全体会议得对违反本法律、《议事规则》和立法会其他决议规定的义务的议员予以谴责。

二、上款所指的谴责须透过适当说明理由的书面申请,由不超过九名议员签署向主席提出,且该申请应附同为说明当中所主张的事实属重要的任何文件。

三、主席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任何其认为对证明申请所主张的事实属必需的补充资料,并可要求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发表意见;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应听取有关议员陈述和要求其提交委员会认为对厘清有关事项属重要的资料。

四、申请一经接纳,主席将申请书副本分发全体议员,并因应立法会的工作将申请的表决列入全体会议的议程,但不得安排在全体议员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进行表决。

五、对谴责进行的表决中,提出申请的议员或共同申请人中的首位申请人作不超过五分钟的发言,以向全体会议解释导致提出申请的事实。

六、谴责所针对的议员在全体会议上有辩护权,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完结后随即进行表决。

七、上款所指的表决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且谴责所针对的议员不得投票。

八、全体会议的议决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并在公布后生效。”

第三条 增加分节

在第3/2000号法律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增加第三分节,标题为“义务的履行”,并由第三十八-A条组成。

第四条 修改标题及表述

一、第3/2000号法律第十二条的标题改为“财产及利益的申报”。

二、上款所指法律的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表述的“根据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号法律规定提交一份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改为“根据第11/2003号法律《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规定提交一份财产及利益申报书”。

第五条 废止

废止第3/2000号法律第三十七条。

第六条 重新公布

经加入本法律、第13/2008号法律及第12/2009号法律通过的修改后,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第3/2000号法律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第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岑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