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25号法律
修改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及第15/202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

2025年5月26日
《第1/202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5年5月19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岑浩辉于2025年5月22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5年5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2012号法律

第3/2012号法律第三条及第四十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本地学制私立学校的教学人员。

二、本法律亦适用于办学实体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开办的学校任职的教学人员,但限于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与办学实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四十条
一般制度

一、〔……〕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办学实体在合作区开办的学校,但该办学实体须保证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教学人员的报酬及公积金供款不低于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办的学校同一教育阶段相同职级的教学人员的最低报酬及公积金供款。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基本工资是指教学人员提供正常工作而应获得的定期金钱给付,而不论其名称和计算方式。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第二条 修改第15/2020号法律

第15/2020号法律第一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一、〔原有条文〕

二、本法律亦适用于由办学实体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学制学校的情况,但与内地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人员的登记

一、〔……〕

二、〔……〕

三、上款的规定适用于在合作区学校任职的学校人员,但限于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与办学实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四十九条
行政违法

一、〔……〕

二、〔……〕

三、〔……〕

四、〔……〕

五、〔……〕

(一)〔……〕

(1)〔……〕

(2)违反第十一-A条第一款关于学校财政资源的调拨的规定;

(3)〔原(2)分项〕

(4)〔原(3)分项〕

(二)〔……〕

(1)〔……〕

(2)违反第十-A条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而在合作区开办学校;

(3)〔原(2)分项〕

(4)〔原(3)分项〕

(5)〔原(4)分项〕

(6)〔原(5)分项〕

(7)〔原(6)分项〕

(8)〔原(7)分项〕

(三)〔……〕

六、〔……〕

七、〔……〕”


第三条 增加第15/2020号法律的条文

在第15/2020号法律第二章内增加第十-A条、第十-B条及第十-C条,在第三章内增加第十一-A条,以及在第七章内增加第四十七-A条,内容如下:

第十-A条
在合作区开办学校的许可

一、办学实体取得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许可后方可在合作区开办学校。

二、办学实体为取得上款所指的许可,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办学校;

(二)办学实体在合作区开办的学校(下称“合作区学校”)为上项所指学校的附属学校;

(三)上项所指合作区学校的名称可识别自身与(一)项所指学校的关系,并避免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混淆;

(四)合作区学校的开办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现况、教育政策及公共利益。

三、如办学实体获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通知取得许可,须在接获通知起九十日内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签订下条所指的协议书,否则许可失效。

第十-B条
协议书

一、办学实体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签订的协议书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学实体因开办合作区学校而须遵守的协议条款;

(二)违反上项所指协议条款的后果,尤其包括导致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及教育基金不批准或取消合作区学校的资助申请,以及有关资助的中止发放或限制发放。

二、上款所指的协议书拟本须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核准。

第十-C条
许可及协议书的失效

属下列任一情况,合作区学校的许可及协议书失效:

(一)执照被全部注销;

(二)有关协议书标的学校终止运作;

(三)不再符合第十-A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要件。

第十一-A条
学校财政资源的调拨

一、经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预先审批后,办学实体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学校及合作区学校之间作出财政资源调拨,包括将资金汇出或汇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将有关财政资源用于学校运作。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办学实体须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供学校财政资源调拨的具体理由和金额。

第四十七-A条
合作区学校的会计帐目

一、办学实体须专门就合作区学校提交与政府财政支援相关的法例或规章所规定的会计帐目及审计报告。

二、上款所指的会计帐目不纳入办学实体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办的学校而编制并提交的会计帐目中。”


第四条 修改表述

一、第3/2012号法律所表述的“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改为“社会文化司司长”。

二、第15/2020号法律所表述的“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改为“社会文化司司长”。

第五条 过渡规定

一、本法律生效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已开办及开始运作的学校,其办学实体须在本法律生效后九十日内作出下列所有行为:

(一)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取得第15/2020号法律第十-A条所指的许可;

(二)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签订第15/2020号法律第十-B条所指的协议书;

(三)作出第15/2020号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登记。

二、上款所指学校任职的教学人员,在同一款(三)项所规定的登记完成后,适用第3/2012号法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第一款所指的办学实体须在第1/2023号行政法规《非高等教育不牟利私立学校的会计帐目》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期间内,提交符合第15/2020号法律第四十七-A条规定的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校年度的会计帐目及审计报告。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岑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