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三十四叔妣汪氏墓表
作者:金瑶 
本作品收录于《金栗斋先生文集/卷09

世道流而人尚奇节,每啧啧于高世绝俗之行,而中行之德不闻于天下,予甚慨焉。予叔妣汪氏,渠滨汪公福泽女。渠滨汪祖越国[1],而福泽以上世名有家法。妣之在室也,循姆诲,勤女红,无他修尚。年二十适予族叔崇福。叔性故刚毅,而叔父主和公主家政,重以礼度自范。妣婉娩听从,朝夕执妇道惟谨,奉𬞟蘩[2],主中馈,尤敬以严。笑不见齿,行不惊环珮,音响不闻房闼外。户庭上下,人未尝见其有疾言遽色,而事皆就理。

年三十四寡,被缟茹淡[3]以终身,惟强颜日训三子为自存计,馀无所事事。卒年五十。古人谓寡处为未亡人[4],妣其得未亡人之道。使其寡在三十前,不当是一节妇邪?世之人以沟渎之谅[5]取人,而朝廷以限年诏旌[6],是未知谅在家庭而限年外有真节也。然人有不至而天无所遗,妣一生三乳皆男,即三子也,皆育无夭阏,有夫哭而无子哭,今皆壮且老,皆有子有孙,皆克肖勤职业,一时生理浡浡,逼跨一族,足征妣德。谓非天有显道哉!其可以无表而出之?

  1. 汪祖越国:或指汪氏先祖受封越国公,如唐代汪华封越国公。
  2. 𬞟蘩:指主持祭祀,《诗经》有“于以采𬞟”“于以采蘩”,后以“𬞟蘩”代称妇职。
  3. 被缟茹淡:穿素服、食粗食,指守寡期间生活简朴。
  4. 未亡人:寡妇自称,典出《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5. 沟渎之谅:小节之信,语出《论语·宪问》“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
  6. 限年诏旌:明代旌表节妇需守寡满一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