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28年(1939年)1月1日

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 25 年

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 28 年 1 月 1 日 省政府下令施行

第一条

本细则遵照行政院公布各县分区设署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分区设署除依照暂行规程办理外悉依照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各县政府划分区署之区域应将各区之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滴状况及人民习惯分别填表并绘制五十万分之一区署分划园各四份呈请省政府审定之
各县共划区数及区署等级由县政府连同上项图表递呈省政府审定后再由省政府咨请内政部核转行政院备查

第四条

各县因划分区界发生争议县政府不能解决时应呈请省政府派员会同勘定之

第五条

各县区政人员资格之甄审由省政府组织甄审会办理之
甄审会组织规程及办法另定之

第六条

各县区政人员经甄审会甄审合格应送本省县政人员训练所训练

第七条

经前条训练毕业人员依据县政人员训练所报告之成绩造成区长区员巡官三类名册发交各县候选

第八条

区长区员巡官候选名册应载之事项如左
一、姓名
二、年岁籍贯
三、履历
四、最近二寸半身像片
五、毕业成绩

第九条

遴荐区长区员巡官除依暂行规程第九条之规定办理外省政府得迳行委派之

第十条

区署钤记依照暂行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由省政府刊交县政府转发

第十一条

区政之巡视考询及区长成绩考核之办法另定之

第十二条

区署组织规程暨办事通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各县特殊之地区省政府为增进行政效率起见得呈准行政院设立特种区署其区署之名称与职权经费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咨报内政部转呈行政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