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分区设署暂行规程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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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区设署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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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现行县组织法未经修正公布以前,行政院为充实县政机转,增进县政效率起见,特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各县政府应依其辖境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状况及地方习惯,将县行级区域,酌划为三区至六区,设立区署。
前项区划,应绘图列说,呈请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请省政府核准行之,并由省政府咨报内政部备案。
- 第三条各区名称以数字定之。
- 第四条区设区署于区内适中或交通便利地点,定名为某县政府第几区区署。
县政府所在地之区署暂不设置,于必要时得附设于县政府内,其区长、区员或巡官职务,派县政府职员兼任之。
- 第五条区署设区长一人,承县长之命,办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所属区员巡官雇员暨区内保甲壮丁队等之监督指挥事项。
- 二、关于区内民众之组织及训练事项。
- 三、国于中央与省县法令之执行宣达及区内现况之调查报告事项。
- 四、关于区内合作事业之指导事项。
- 五、关于区内小学及民众学校之筹画设立及监督指导事项。
- 六、关于区内农林水利之改进事项。
- 七、关于区内户口调查、土地清丈工役分配、卫生、公安、交通之执行事项。
- 八、关于区内各职业团体之监督指导事项。
- 九、关于县政府交办事项。
- 驻在区内之保安队或警察队,遇有必要时,区长得指挥之。
- 第六条区署得设区员一人至三人,协助区长处理一切区务,设巡官一人,秉承区长办理区内警察事务。
- 第七条区署得设事务员一人,助理事务员一人,录事二人,承区长区员巡官之命,撰拟缮写文书及襄理区署事务,设区丁二人或三人,承办一切杂务。
- 第八条实行各县分区设署省分,省政府应设立训练班,招收具有左列资格人员,经甄审合格后,分为区长区员巡官等班,施以三个月之区政及军事训练,其成绩优良者,分别以区长区员或巡官任用。
- 前项训练班详细办法,由各省政府参照县行政人员训练办法大纲订定之,并咨报内政部备案。
- 第九条区长、区员或巡官之任用,依左列程序行之。
一、区长,由县长就训练合格成绩优良之人员,遴选加倍名额,呈由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请省政府核委,以回避本县原籍为原则,必要时亦得参用本县人员,但必须回避本区。
二、区员或巡官,由区长遴选训练合格成绩优良之人员,呈请县长核委,汇报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呈省政府备案。
- 第十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为区长、区员或巡官。
一、有危害民国行为,曾受处刑之宣告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曾为赤匪胁从,虽邀准悔过自新,而尚在察看管束期内者。
四、亏空地方团体或机关之公款,尚未清偿者。
五、吸食鸦片或烈性毒品者。
六、体质孱弱或年力衰颓,不堪任事者。
- 第十一条区长任期定为三年,非受惩戒处分,不得撤换,但在试署期间,成绩不良,才不胜任,或人地不宜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二条区署办理事务情形,该管县长每三个月应召集区长或代表区长之区员或巡官,分别考询。
前项考询,应由县长亲行,但县政府所属各科之主管事务,亦得由各主管科长行之,各就主管事务,促其注意,协议进行,并得指定有关系职员为之说明。
关于前两项之考询或协议之经过情形,每次均应编制笔录,由县长呈报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报省政府查核。
- 第十三条各区应兴应革事务,须遵照现行法令实行,如各区对于现行法令有未尽明了者,县长应定期召集各区长、区员或巡官开讲习会,就法令之意义,办理之程序,及其他必须练习之实务,分别施以讲习,但对于同一区署之区长、区员或巡官,不得同时召集。
- 第十四条区长任职至三年以上,经县长考核,认为成绩优异者,应呈报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请省政府以县长任用或存记,区员或巡官任职二年以上,经县长考核,认为成绩优良者,得以区长任用或存记。
区长、区员或巡官,如有异常劳绩,为全省之最优越者,虽未满前项任职年限,亦得特准升用。
- 第十五条区署最低经费,暂分甲乙丙三种,除附设县政府之区署,兼职人员不得兼薪外,馀均由各县政府,依县分等次,参照各区地方实际需要情形,斟酌比照编制,列为县政府经费之一部,按年度编制概算,呈请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请省政府依法核定后,由县库支给之。
前项经费,不得就地筹措,应先就各该县政府裁撤各局之经费,及原有区公所办公经费,支配抵补,不敷之数,由省库补助之。
区署经费分等表,另定之。
- 第十六条区署钤记由县政府呈请省政府刊发,文曰:“某某县政府第几区区署钤印”。并依照印信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及委任钤记式之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区署得设区有款产保管委员会及区调解委员会,必要时并得组设其他委员会,其组织规则,由区长拟呈县政府核定施行。
- 第十八条各省政府得依据本规程订定施行细则,但应咨报内政部转呈行政院备案。
-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行政院陈报中央政治委员会及国民政府核准备案。
- 第二十条本规程施行后各省政府应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形,连同各项章则,咨报内政部转呈行政院备案,各省中如有特殊情形须暂缓实行者,亦应开明理由,咨请内政部转呈察核。
- 第廿一条本规程公布施行后,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原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废止之。
- 第廿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区署经费分等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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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别
|
月最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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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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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种区署 |
乙种区署 |
丙种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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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 |
八〇元 | 七〇元 | 六〇元 | 一员 |
区员 |
一三〇元 | 九〇元 | 五〇元 | 甲种区署设区员三人月支五十元者一人月支四十元者二人乙种区署设区员二人月支五十元与月支四十元者各一人丙种区署设区员一人月支五十元 |
巡官 |
五〇元 | 四〇元 | 四〇元 | 一员 |
事务员 |
三五元 | 三〇元 | 二五元 | 一员 |
助理事务员录事 |
五二元 | 三二元 | 三二元 | 甲种区署设助理事务员一人月支二十元录事二人月各支十六元乙丙两种区署不设助理事务员统设录事二人月各支十六元 |
区丁 |
二四 | 二四 | 一六 | 甲乙两种区署均各设区丁三人丙种区署设区丁二人月各支工饷八元 |
办公费 |
五〇 | 四五 | 四〇 | 凡区署因办公需用之笔墨纸张及临时杂用各费均属之 |
准备费 |
四〇 | 三〇 | 三〇 | 区署职员遇有考绩必须加薪时呈经省政府核准后得动用准备费 |
合计 |
四六一元 | 三六一元 | 二九三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