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渼湖集
卷之六
作者:金元行
1799年
卷之七

答赵汝五德常

祔祭,诣祠堂奉神主之际,初无告辞。《仪节》小注只“跪告曰‘请主诣某所’,而不言‘因某事请某位之主’,实所未安。

德常向于祔祭之时,别构告辞曰:“今以先妣某封某氏卒哭已过,礼当跻祔,敢请显曾祖妣某封某氏,出就厅事,恭行祔礼云云。”而德常则立于阶下,使长儿焚香跪告,奉主而出矣。果不悖礼否?

告辞,所疑诚然。今此所行,亦庶几无于礼之礼矣,但焚香跪告,无不可自行之义。

祔祭,不言变服一节。南溪虽举朝祖之节,以为服衰之证,其与焚香献酌进位行祭,大煞有间,则恐或不然。

衰绖入庙,虽若有吉凶相错之嫌,然此祭本为新丧而设,以丧服从事,固无不可。南溪之引朝祖为证,似已精确无可疑。自昔先辈皆如是行之,今从之无乃宜乎?

栗谷曰:“卒哭后则四时节祀及忌墓祭,使服轻者行荐,而减馔一献,不读祝、不受胙。”所谓“四时节祀”,如今“俗节”之谓,则元无读祝、受胙、三献之节,栗谷之云云,何也?朱子范氏书曰:“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几筵。”此所谓“四时之祭”,亦指“俗节”而言耶?

《要诀》“不受胙”三字,尤翁以为“衍文而后人不敢改”云。盖既曰“节祀”,则其非“时祭”明矣。至若朱子所答书,正指“时祭”而言,其他议论与晩年所自行者,皆不用此说矣。

今之丧人,皆以布深衣、丧笠,行祀于庙。然亦无一定之式,或只为参拜于辞神之际,或有去丧笠而单着孝巾,亦皆有可据之义耶?朔望既以是入庙,则每日晨谒,固不敢如常行之耶?

单着孝巾,或并着丧笠,真朱子所谓“缀也得,不缀也得”之说。然前辈议论,多以单着为说,今何必不然?晨谒亦无不可,然非如告朔、荐新之必不可已,则且已之亦得耶。

丧中行祀,朱子亦有许多议论,有“使人代之”之说,有“以身行之”之说。如欲自行,则自当依礼;如必代之,则昔者野隐宋公常使人代主,而以布直领、孝巾,于奠献之后,伏哭而退。尤翁称其有得于情文云。

丧中忌祀诣庙出主之际,全没告辞,有似欠敬。南溪之答人问,则曰:“亚终献、读祝、告利成之外,并如常祭。”又曰:“添酒可废,而祭茅、阖门,未见其必当废。”又曰:“无侑食者,谓不如常时三献之后,别设一节云尔,当于初献时,并扱匙正箸而无拜。”又曰:“忌祭三献,虽以‘三年之丧,既顈行练祥’之义推之,俱是丧祭,则恐无不可三献者云云。”

出主告辞,何可阙也?其馀南溪说,皆是。但侑食,尤翁则以为当行。然恐与礼经“三饭不侑”之义不同,未敢知其如何也。“既顈行练祥”之义,大不干事,其说不可晓。

所后家忌祭,若在生父母葬前,而又是同宫,则将何以为之?“未葬前,期、大功,时祭可废,忌墓祭略行;葬后,当祭如平时”云,则既葬后,亦可以读祝、三献,依礼而行之耶?

主祭者似不敢以俗制丧服布深衣、蔽阳子之属而进位行礼,如使子侄而替行,则将不读祝,只一献矣。今拘私亲之服制而就杀所后之祭礼,大失轻重之别。何以则可得于礼意耶?

《礼》:“同宫,虽臣妾,必葬而后祭。”据此则此忌祭之当废无疑矣。若异宫则自当依栗谷行废之说而处之而已。今来教所谓“拘私亲之服制而杀所后之祭礼,为大失轻重”者,真不易之正论,亦不必使子侄代之。

但祭时服色甚难处,如俗制丧服布深衣,非所以施于所后之庙。南溪则有“黄草笠、黪布衫”之说,亦未稳。愚意以黪布带、布直领行之恐胜。《家礼》此为未大祥间出谒之服而祥后仍服。今亦未周年,间假而用之,仍为周年后心丧之服,亦无不可耶?第近义起,不敢自信。愿闻理到之论耳。

生日设奠,退溪以为非礼。但三年之内,则亲没未久。昨年懽庆之日,不忍虗度于今年,亦已从俗行之矣,果不大害于义耶?

三年内,一如事生,姑行之无乃可乎?

南溪曰:“母丧合葬后墓祭,当着深衣、孝巾,以一献先行考祭于墓前,稍西而不哭;改着衰麻,三献、读祝,行妣祭于墓前,稍东而行哭云云。”以三年杀礼之故而合葬之考位,亦不备礼,则独为盛祭于妣位者,似不安。

尤庵宋道源书曰:“合葬墓祭丰杀,当以尊为主。若于考位减杀,则于妣不可独丰,又不可以妣之故而亦丰于考也。”此说极正当。栗谷则又无论合葬与否,三年内墓祭,皆以一献为主,愚意常以此为最善。南溪先后行之说,虽若有义,而恐太碎。

为人后之妻,为本生舅姑,当服大功,礼律则然,而慎斋以为当服期。将何所适从耶?

此妇之服大功,上自周公朱子下至文元老先生,皆未之有改,谁敢有异议于其间耶?慎老之言,恐一时未思耳。

孙妇为本生祖舅姑,亦将降服为小功云云。

亦当为小功。

妾为君之长子,既服齐衰三年,则服其妇,似不下于期年。而君之诸子妇女、诸孙妇女之属,亦皆推此而服耶?

得之。

庶母服制,曰:“父妾之有子者,缌。”又曰:“士为庶母,缌。”然则庶母之有子无子,别无轻重之可言耶?两妾之子,相为庶母,亦云“服缌”,嫡子、庶子,俱无异同耶?

至若嫡孙子女俱无庶祖母之服者,尤不近情。或有自少至长,同爨于一室;或有自幼慈己,无异收养者,则独不可为缌、小功之服耶?

《仪礼》不分有子无子,只曰“为庶母缌”而已。《家礼》始言“父妾之有子者,缌”,则是以子之有无而分轻重也。一从朱子,则但得依此而已。不然而如曰“同爨尚有缌”,欲从厚而附于周公之礼,则亦不为甚悖否耶?

嫡子、庶子之同缌,则无可疑矣。庶祖母之有恩者,如不忍终于无服,则亦不过以同爨之服服之,则为犹近之耶?

乙巳名臣柳相灌之玄孙故佥知用贤氏,有长子而早没。有一子世元世元初娶即日丧耦,至于三娶,流寓远乡。

佥知晩年,就其次子之家而奉养焉。及其下世,世元夫妻继没于练前,又无一子。故佥知神主,仍奉于次子之家。次子既没,只有一子世亨,其祖神主,不得已以摄祀旁题矣。

世亨有二子,将以一子立后于其宗兄世元,而世元之三妻俱没。礼当以其元配为母,而世元初娶已在六十年前昏日,即没于乡外。故其忌日墓地,今无记识之路。则虽其出继之日,将不知其所后母之来历与亡日坟山,帐籍、科单,亦将不得书其外祖姓名。此实人家变礼之大者,将何所处而不悖耶?

以礼则世亨之子,当为世元元配之后,虽有许多窒碍,亦是无奈何者。虽亲生子,幼而丧亲,仍复流移,不知其来历,不知其亡日、坟山如此者宜或有之,则此子者当如何?虽不得为忌、墓二祭,亦有时、祢等祀,可以伸其哀诚。而至若版籍之不得书其外祖,则亦有以此闻官,得朝家之指挥而处之而已。今世亨之子果继此母,则亦当如斯耳矣。

虽然,此变礼之大者也。不若直呈礼曹,以听君命。以君命之,则无论元配、继配,皆可以为之后而无所碍。盖如此则自当为时王之礼故也。如何如何?世元之元配立主,则似为之,姓氏犹可考耶?愿闻之。

答洪国之纪汉

昨询礼疑,果何以处之?考之《仪礼》,但有朝祖、朝祢之文而于辟则阙焉。《记》又曰:“丧之朝也,所以顺死者之孝心也。”

盖此礼,恐只出于平日出告之义,则宜其施于祖、祢而无及其辟也。不然,自周公以来,至于今日,历几多圣贤而都无一人论及此事耶?私窃推之如此,未知盛意如何?

答族弟幼道砥行

来谕,深感不遗。而所论义理极高远,议论极辨博,有非短少精神所可容易窥测,谨当留而奉玩。幸及未死,得有一斑之见,敢不一罄其愚,更以请教?而只恐迷识难开,卒为贤者所恨耳。然亦冀左右逊志虗心,更求精义之所在,如何如何?

虽狭陋于左右,不出于立彼我、较得失之私也。万一赖天之灵,终若有悟,又何惮于舍己见而从之乎?

答申成甫

沙溪先生虽有“递减”之说,《礼》既言“童子无缌”,则自小功以上,虽童子,自当服其本服,岂不昭然?曾与仲思论此,其意亦然。故家间所行,只依此而已,未知是否。

立后事,告庙之礼,似当于成服后即行之。盖朝祖时,孝子亦当随柩入庙。若不先告而猝然入庙,则不亦太无端乎?“留待葬后”之说,恐未然。

答李伯讷敏辅

秋杪上京日所惠书,至今在手,几于纸弊,恨未遇去者,讫未有谢。又从京里,传到至晦辱翰,谨审天寒字履增吉,令人慰剧,无异面讨。

元行年来衰落顿甚,耳聋亦次第事,无足怪,而往往多全塞,所谓天之所废,奈何?

前谕“积谤”,未知何事,劝人勿游儒门,宜非左右之言而果然矣。所云“擦名换人,曾无入耳”,茫然不省何语。然乡儒喜事,骤听,未易核实,则诚或有之,而世间情伪万端,自非理明心公之君子,谁能免子产之见欺乎?此诚吾辈之所宜各勉,而左右者抑无曰“我则已成君子,不被人欺”云尔耶?览至此,想复一拍掌也。

五种岁仪,良感情贶。但以商山之纸邑,而不以一简伴之,几无以裁覆。此事足添积谤中一事,而亦无以自解矣。区区于左右,每不免此等戏语,恐得罪张先生不少矣。不宣。

答李敬思商穆

“作新民”一句,《章句》、《或问》,分明不同,而解之者每欲合以一之,故其说多窒而不通。《蒙引》以《章句》所解,断为晩年改定之说,此论颇似直截。高明以为如何?

“诚意”,是尽其表里源流而言;“慎独”,乃就其里面处说;“审几”,则又就其源头处说。是说得这工夫步步鞭策,愈严愈密处。三者固不是别事,而亦不可漫然无分,但谓之同而已。

“审几”之“几”,亦只以意之实不实而言耳,恐不必兼情说。

程子“喜猎”之不可属之“自欺”与《或问》“拒之挽之”当专属之“意”者,所论似皆然。大抵说情意离合处,尤极有条理。可喜。

“独处”之“独”、“慎独”之“独”,新安说似无可疑。

“识其端而推广之”,每意其为识其孝、弟、慈发见之端而推以达之于事君、事长、使众之间云尔。未敢知其果如何也。

答李敬思

“明明德于天下”,前者所禀,以“明明德”三字,属之天下之人矣。如此则与首节“明明德”,所指各异。且与《或问》“极其体用之全而一言以举之”等语,有所不合。记得农岩先生论此以为“‘明明德’,非与首节异。《章句》只就‘于天下’三字而释之云云”不记全文,大意如此。者,似得其旨。欲以此为定论,未知如何?

“明明德于天下”,此亦以先祖所论为可信而无疑矣。

“致知”之“知”字,先辈多以为知之用,而以《或问》“妙众理、宰万物”之云观之,则自兼体用。

○补亡章“已知”之“知”,即上文“莫不有知”之“知”,而上“知”字兼体用,下“知”字只以用言也。

“致知”之“知”,恐只是知之用。《章句》不曰“知犹觉也”而曰“犹识也”,微意似可见。然则补传上下“知”字,皆当一例看。《或问》所说,恐是推源之论,其说甚长。恨无由合席究极,以承明诲耳。

“作新民”之义,《章句》、《或问》之异同,则既闻命矣。第“新”字,以经则是上之新之也,以传则是下之自新也。经、传所释,不宜有异同,而今必分以贰之者何也?如《或问》所释自是顺利,而《章句》之必为改定者,其意安在?

经、传“新”字之异释,虽若可疑,而其实民之自新,盖亦上之所使然者。而“作”云者,又是经文“新”字之同实异名者,固不必屑屑于其字之同异也。且只有《或问》所释,则犹未见上下动化之妙,此朱子所以不拘经、传分贰之嫌也欤。

“顾𬤊天之明命”,“顾𬤊”即兼“诚”、“正”、“修”看耶?“诚”、“正”、“修”之功,专在于动处,而《语类》以“顾𬤊”为兼动静工夫何也?

○更思“顾𬤊”,不可曰“非明德工夫”,而直以“顾𬤊”为“格”、“致”、“诚”、“正”、“修”,则未安。盖“顾𬤊”,是随动随静提撕警觉之方也,就“格”、“致”、“诚”、“正”、“修”之中,指其紧要用功处而言,不可专以“格”、“致”、“诚”、“正”、“修”当之也。

“顾𬤊”之义,后说恐得之。

“因其已知”之“知”字,似指“良知”而言,不必兼言曾已讲究之“知”矣。三渊先生以“通贯两义”为得,尤翁则只谓“曾因格致之知”。

“已知”之“知”,三渊“通贯两义”之说似好。

所谕“诚意”、“慎独”、“审几”之别,真是确论。然“审几”之“审”,只以“察”字意看,则固如是;而若兼“审”、“谨”之意看,则“好善恶恶”之功,在审几处,一了而净,而“审几”便是“慎独”,更无源流始终之别。而以朱子“谨独是通说,不止念虑初萌”之语观之,则“审几”、“慎独”,终不能无别也。

“审几”之“审”,只作“察”字意看定似得之。

诚意章,《语类》有“恶底真实无妄”之云。窃谓诚之为实,虽通善恶言,而就善上说,是正面本义。于恶之真实,恐不可下“无妄”字。未知如何?

“恶底真实无妄”之云,只当活看。若论正义,则如来谕似得矣。

“识端推广”此节,本举“慈幼”之一端,以明孝、弟之皆然。则《章句》“立教之本”及“识其端而推广”,皆当兼孝、弟看,而正文既只说“慈”之一端,则《章句》亦当以“慈”为主也。未知如何?

“立教之本”,亦以“慈”为主似宜。

正心章“有所”之“有”,当据下章、《或问》,不作病痛看。然《章句》言察于有之之后,《或问》言察于应之之先,何也?“一有之而不能察”与“事物之来,有所不察”,文势果无异同耶?

“一有之”,便即是“事物之来”也。然则《章句》、《或问》文势未见有异。

君丧服,古礼既未易复,则有官无官之别,今不可据。盖公卿士庶同为白衣冠之制,其服无异,则其于祭祀行废,亦何独有异也?此尤翁之意,而不敢一遵栗翁之论者也。

至于君之母妻之丧,服虽有轻重之分,而自臣子之义言之,则于其间,难可等差者。亦有尤翁定论,恐未易破坏。盖《丧服》传,虽以此谓之“从服”,而疏说则又言“‘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云”。据此则来说之一归之徒从而若反轻于私丧之期者,其或未考乎此耶?

虽然,又有一疑焉。在尤翁之时,则有官者虽曰受衰,而实止于白帽、白带,与士庶无官者白笠、白带,无甚分别。故其为说宜其如彼。自庚子大丧以来,则有官者有衰,无官者无衰,界限截然。虽依栗翁说,略存古礼公卿士庶之别,以为祭祀行废之节,宜亦可乎?

至如来谕中“儒生、庶民服制区别”之论,虽出酌古通今之意,义起之事,非盛德者不敢,恐是后学所当谨守者也。如何如何?

与金伯高锺厚

前教并丧中常持服之说,更思之,哀见似是。《备要》中,既引杜元凯所论,而又自言:“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则当依杜氏‘偕丧’之说。”据此则今日哀家所遭,与此但有斩、齐之异耳。其持重服中,可持其亲丧服之义,则亦何异耶?愚意如是,敢猥及之。

答金伯高

承重孙方在亲丧,不得行祖禫,则其诸父设位哭除,固有先贤定论。而至于吉祭之月,亦当仿此,于其丁、亥,拟为吉祭之日而便复常节耶?抑必待承重孙追行吉祭之后耶?

设使此承重孙遭其亲丧于祖丧祥、禫之后,则其吉祭之行,将必待后丧之毕,而其诸父者乃为此而至于既祥数年,而犹未得以复常耶?恐决无此理。以此推之,此疑不难卞也。

或者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百世不迁者也。”注云“诸侯之庶子”,又“若始来在此国者也”。《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疏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琼山丘氏曰:“礼经别子,乃三代封建之制。以今人家而言,以始迁及初有封爵者为始祖,准古之别子;又以始祖之长子,准古继别之宗。虽非古制,其实古人之意也。”

据此诸说,则我国功臣百世不迁其庙而嫡长世袭者,其意正合于“别子”、“继别”之伦,而此庙诸孙共尊为大宗也无疑矣云云。

朱先生之眷眷宗法而其论百世不迁,亦仅止于诸侯别子而已,其馀未之及焉。夫岂不知有疏诸说而然哉?其斟酌去取之间,必自有权度,而人不及知者矣。今世何人敢于先生定论之外,创为是义起之制耶?浅见如是,幸更可否之。

答金伯高

前丧禫祭,既以适孙在父祥月不得行,则其诸叔自当依沙溪说,于其当禫之月,设位哭除矣。但其初丁,或有别般事故,设使适孙无故之时,本不可行禫也,则将退以中旬,中旬又然,则又退以下旬耶?

尤翁尹汝良问“当吉之月,复常之节”者,其言通透洒落,每窃喜之以为可以承用而无疑也。于当吉也如此,则于当禫也,亦岂不可如此乎?尤翁书,见《礼疑》吉祭条。

祥后受吊,当一依祥前,备举先后哭、先后拜耶?抑当有杀略之节耶?杀略则又当如何?

祥后禫前,犹以丧人自处,《家礼》书疏之式,可考也。既以丧人自处,则其于受吊之仪,又何必改于初耶?杀略之节,礼无可据,不敢妄论。

祥后马鞍,世俗以稿草为障泥,此则称于衰麻,而不称于黪缟。或易此为纸为当耶?

纸者似稳。

禫后书式,《丧礼备要》注,引《翰墨全书》云“居禫”,而此称无经据。《家礼》禫后便“即吉”,则固当只依常称矣,恐不必刱从此等杂书而为之也。或以嫌于尽同平人为疑,未知如何?

禫则既复吉矣。至于书疏称号,亦只依常例,何不可之有?来谕所谓“不必刱从杂书”者,恐是。

答金伯高

祥服网巾,先辈所论所行不一,而鄙意则尤翁说中“笠既白则巾亦白无妨”云者,恐最得宜。未知何如?

祥服网巾,尤翁虽有“亦白无妨”之说,毕竟多以黪色为主,其所自行也亦然,其必有意义也。然曾见朴士洙亦用白,想又有所受而然。各从其所见而行之,亦何不可也?

禫服,或有纯用吉服者,或有用墨笠、墨带者。鄙意则窃欲于白笠,只一漆其上外而毋漆其内,带则用皂,似有合于黑经白纬之綅冠与缁衣黄裳之朝服。未知如何?

禫服之当用吉,无可疑。但不必极其华盛耳。笠之但漆其外而内则否焉,恐亦为异常。愚意不如内外俱略漆而缨用皂,带亦如之为妥。

祥祭前一日,告先庙之时其所服,尤翁则以为“衰服入庙,已有祔祭之例”,而妄意此或与祔祭有间,恐不如以俗制布巾、直领为之。未知如何?

告先庙之服,或与祔祭有间者,诚然。只依来说行之恐当。

祥后先庙参、忌等祭,皆当躬将,而惟忌祭之无祝一献,姑依其前矣。或谓“未合祭之前,遽行主人之事,有所未安”,未知如何?

祥后忌祭,恐无不可躬行之义。

答金伯高

所谕“心亦有气质、本然”,说得甚当。前告所谓“或说”者,即愚之说。而与人论而未契,敢举以仰质,不谓浅见之幸不相悖也。

《昏礼》“身及主昏无期以上丧”与《冠礼》“父母无期以上丧”两段,每以尤翁所说“当作互文”者为得而信之不疑矣。今所拈示温公本注,果似与尤翁说不同。然则玄石反复得之耶?

尤翁所谓“昏重于冠”者,终是有根据,未易猝然攻破。虽与本注不合,而直守礼经之训,不害直截否?不敢断然为说,幸更明教也。

答金伯高

司马公曰“云云”。

○按:此其论党锢诸贤,深以出位取祸为咎而无许与之词,窃恐其已欠扶抑之正。而至又以郭泰申屠蟠为卓不可及,则似若专尚高蹈之流,而虽如李膺范滂之清风直节、窦武陈蕃之至公血诚,犹皆落在第二义者。

窃以朱子平生称许党锢诸贤之意律之,则此论之载为定论,恐有不甚稳者。况朱子尝于《旌儒庙碑记》,以杜佑之讥戒党人为非,其词甚严。今考温公之论,视杜佑之说,无所异同,而于彼则斥之,于此则采之,抑又何欤?

温公之论党锢诸贤,固未若朱子之痛快,而至与杜佑所评为比,则宜若有不相似。盖其所谓“四海横流,而欲以口舌争之,以至身被刑祸,祸及朋友,士类歼灭,国随以亡,不亦悲乎”数语,可见其恻怛伤惜之意,非若之一于讥切而已。

况于后来,又论此事而曰:“上则有袁安杨震李固杜乔陈蕃李膺之徒面折廷争,用公义以扶其危;下则有符融郭泰范滂许劭之流立私论以救其败。是以政治虽败,而风俗不衰。苟有明君作以振之,祚未可量也。”由是观之,其所以叹息而深许之者,又如何也?何尝有毫发此意耶?其不得以引为一律明矣。

至若以郭泰申屠蟠为不可及者,恐亦不无见处。如南轩之论诸贤出处而终又归重于郭泰黄宪者,其旨亦可见矣。

盖以圣贤常法言之,诸贤所处,诚有所过当者。然其忠义慷慨,立意较然,不复知有死生祸福,以为国家世道之赖,则诚与世之自托中庸,济其全身免祸之私者,不翅天渊矣。此朱子所以平生诵慕,眷眷发挥者。盖亦圣人衰世之意。

而至说《大过》“灭顶”之象,则又以为“东汉诸人不量浅深,至于杀身亡家”。其下虽旋即继之以“其心何罪?不可咎”之说,而即此“不量”二字,其不能无些偏处,自不可掩。此其斟酌得中,而与向来衰世之意,自不相悖。

大抵南轩之说,虽自有抑扬,而亦只是朱子一般意思。温公却于圣人衰世之意,独未有及,此其所以未尽耳。未知盛意以为如何也?

司马公曰“云云”。

○按:此其以二子为不可仕,得矣,而谓“嵇绍苟无荡阴之忠,不免君子之讥”者,则甚未安。

窃考朱子《语类》以温公此语为不然,然而犹载《纲目》,何也?抑《语类》又有论王裒事,以为“仕犹有可说,而不仕,乃过于厚者”,窃谓“犹有可说”云者,犹是未快之词;而至以“过厚”为言,则是谓非中庸之道耶?夫王仪虽是司马昭管下,而亦与君臣有间,则使之子,岂得为中哉?窃所不敢晓。

温公所论“苟无荡阴之忠,不免君子之讥”云者,其辞诚太不严而朱子之驳之是也。然之事雠,固为非矣,而既食其食,不死其事,尤无可说。故其死也犹贤乎已,而为可以免夫讥耶?

泛以观之,其言似亦有理。故朱子之始取以载之者,岂出于偶未深勘欤?然《语类》所云,断然为不易之论,则彼说之未及追正,宜乎其不能无疑也。

至以王裒为犹有可说,而其不仕乃过于厚者,非便以为真可仕,而不仕为无义也。其意若曰之父既委身于司马昭,则虽不仇,可也;之父臣,而杀之,则其仇也。之仕,比之仕,则为犹有可说,所以明彼之无可说也;之不仕,比之仕,则为过于厚,所以明彼之甚薄也。盖彼此相形,甚著其罪之意。愚见如此,未知是否。但之与,与君臣不同,则愚亦尝疑如此。

朱子之论如彼人杰录此段,则又直以为“尝仕”。然则虽外托将佐之名,而实定君臣之分。其时事或有此例否,未可知也。

答金伯高

“道并行而不相悖”,此“道”字,虽是与万物作对说,而亦不必指气为言。《章句》“所以”二字,活看则亦自无害。如只曰“道之所以不悖者,可属之小德;道之所以并行者,可属之大德”云尔,则其言何至有病乎?幸更深思见谕也。

所谕为所生父母摄祀者,其于改题合椟之际,吉祭有无,未敢知其如何。然此子若以其所生父,入祔于宗家祠堂,则只因时祭之日,告其母以丧毕合椟之意,然后行事自无所碍。如或未尝入祔,则亦只于四时有事之日,略依前说为之不妨否?但不必立吉祭之名耳。

今人家,支子之妻子,未祔于祖而只在私室者,不以不行祔食之礼而仍阙其祭者亦有之,不知此可以傍照否?但尤翁则以为“‘摄’云者,必有主人而摄之之谓,如周公之摄成王是也。无主者,可谓之‘权’,而不可谓之‘摄’也”,此言又何如?

持本生丧服者,于所后家时祭,先辈亦云其不可废。然则其于禫也,又可以独废乎?

此皆属难断之疑文,而重孤勤教,率尔至此。如不中理,更赐剖示也。

答金伯高

秋间一书,慰荷迨深。间因忧病冗扰,阙然尚无数字之谢,想深讶惑之也。区区愧悚,何能少弛?即此腊沍,侍欢多庆,味道益胜?三馀所读,又是何书?定有多少新知,惜不能与闻也。

过去光阴,尽从呻惫中销了,迫此岁穷,秪增穷庐之悲。只因与一二村秀讲说,时有所警发。所谓“文字外工夫”,尤为本领之所在,至于一知半解,正不足为有无。近于此处,看得较更痛切,而衰颓已甚,恐未能得力。亲胜已资警益之愿,尤所耿耿,而如高明者,亦无由相见,未尝不念之怅然。

前谕《中庸》序“支节”、“脉络”一段,虗斋说大体自好。其细微曲折,更在熟读详味而自得之耳。如何如何?

为所生父母摄主者,不敢行时祭,其义似正。而但所谓“因俗感时,别般荐献”者,其礼宜如何?其名又当为何名耶?此犹不能无疑者,可蒙更教否?

国恤中祭祀行废,愚亦别无异见。每遇人来问,只据尤翁说为对,而犹有一事。尤翁时,公卿、士庶均是白衣冠之制,则其服既同,故至于祭祀之礼,亦不容有异者然矣。至于今日,则自庚子大丧以来,有官者有衰,无官者无衰,其界限大故截然。士庶白衣冠之制,虽亦仍旧无改,而恐不必以此为拘。南溪之论,似为可采。但芝村之论,士庶虽不服衰,至于带麻,则实与服衰无间。惟此两说,未能判然取舍,更以明见剖示为幸。

妻期中亲禫行否,未知如何。偶问于邻居大臣,则以为似不得不行,其言于盛意云何?如为长子三年中,又值亲禫,则亦将无废否?此或可废,则妻期亦实具三年之体,独行之无废,又如何?更商之为宜。

今日如不奉答,是将因循不已,遂又作经岁事矣,蹶然呼写如此。万万只祈饯迎蔓福。不宣。

答金伯高

所谓“此道体也”者,朱子所谓“道体之本然”是已。是主乎道而言,这“体”字,是说无声无臭底;“与道为体”者,是主乎日月寒暑来往之类而言,这“体”字,是说发见呈露底,其为言固不同矣。

然非有此日月寒暑之来往,则道不可得以见,只无声无臭而已。须有此日月寒暑之来往,然后道可得以见。于是乎无声无臭者,始得以发见呈露,若有个形象底,所谓“无体之体”是已。其实无声无臭之体与发见呈露之体,初非为两个物事。

然则程子之言,虽若有上下精粗之殊,上“体”字是精,下“体”字是粗。而始从那边说去,又从这边说来,毕竟是滚同一理。益见其反复发明之妙,恐不必疑其抵牾。如何如何?

《曾子问》“不敢私服”,据其问辞,似是私丧中遭君丧者。然则沙翁说恐是。

以“殷祭”为“二祥”,寻常未敢信其必然。或说近是,而又无他明证,有不敢质言耳。因是而又有一疑,下章“父母之丧不除”,必其为“庶子之仕者”,果亦为确论耶?“非不能勿除”一句,终说不通,或“勿”字是衍否?

小功、缌虽内丧不废者,既是恩轻而鼎俎已陈。且古者寝庙门墙之制,甚严且邃,虽丧在同宫,不至有触犯污秽之患。故不害其暂时卒事而然耶?

答金伯高

所询祭仪,区区穷居以来,每鲜子弟来助,当此等时节,只得苟且臆断,不识当否。

执事者只一人,则初、亚献,主人自行;终献,执事为之。执事若兄弟行,则主人虽尊,何至不得权行执事之事?而献者为子侄,则父为其执事者,亦似未妥。故于其斟酒也,只令婢使用盘盛酒注以进,则献者自取酒注斟之,奉盏、奠盏,亦自为之。

从前所行,如是而已。于盛意,果以为如何?不然则如来示所谓主人都行三献,亦无不可者矣。此在高明之从长自裁,而后还以相教幸也。

答金伯高

宗子,祥后所以姑祔东壁,待吉祭方入正龛者,以正龛有祖、祢诸位,须递迁然后可入,而递迁,须吉祭故也。若支子无递迁,则何避而不入祢龛乎?且凡主之在东壁者,为有正位在龛也。无正位而奉于东壁,成何意义?

所谕主人不可为执事,其义更似不苟。吉祭新主,尚处东壁之位,陶翁说,未敢信其必然。惟是祔祭,古礼多缺,诸家异说,最未易为言。

但以《仪礼》之意、朱子之论,论其大体,则卒哭明日,祔于祖考,祭讫,复新主于寝,至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当还祔于祖考之庙,俟祫毕然后乃迁。此首尾相贯,自为一项事,更不分宗子、支子。但于祫、迁之际,宗子遂入其祖旧庙,支子别自立庙,为祢庙耳。

诚使宗子可如此,支子则不可如彼,而祥日便当直入祢庙,则古今礼书,何故于此,更无分别,只如是儱侗疏脱,使后之行礼者迷所遵用耶?此甚可疑。只为后世支子之异居者,权安其主于私室,故人习见其如此而有是说耳。今虽不得已安于私室,而祥后犹不改其东壁之位,未必不出于存羊之意。如何如何?

且以沙溪之深于礼学而其对春翁之问又如许,至以为似不失朱子之意,则亦岂无稽而然哉?浅见如此,如未当理,更以回教为幸。

答金伯高

所谕称“摄”之证,此亦才考《小记》,意其如此矣,又蒙明白开示,自此可以无疑矣。甚喜甚喜。

《中庸》注“性道虽同,气禀或异”,皆兼人与物之大分、人人物物之小分者说得,恐亦最稳。惟如是看,然后都无纷纷窒碍之端矣,未知然否。

只《或问》说“气禀”处,似全就人上说,物则不在其中,微若与《章句》不同。然此段,大抵于人较详,于物较略,则如此说亦自不得不尔,《章句》、《或问》初未尝有二说。活看为无妨否?幸更教之。

向来申相家题主,闻以“摄祀”书之。尤翁于此,尝极言其不可,盖远嫌之意也。然《备要》中,但言“旁题,不可施于旁尊”。此家之礼,既非旁尊,则如此书之,亦无不可耶?既曰“摄祀”,则亦不可谓不远嫌矣。果如何?

答金伯高

《中庸》注“气禀或异”,若只指人与物而言,则“或”字诚若未稳;兼指人人物物而言,则如此说,恐无可疑。至于“过不及”者,固多就人上说,而于物亦何至不可通看?但不必谓物物尽如此,此正所谓“于人较多,于物较少”耳。

大抵此书,本为人而作。故以人为主而物在所统之中,其为言自不得不如是。如尊所云“是论性道同处,兼人物而言;至气禀异处,独言人而不言物”,却似硗崎不便。未知如何?

答金伯高

谕及文义,极是极是。于此可见近日玩索之功,益造精深,为之叹仰。区区迷见,正是如此,无毫发参差。但无子厚笔力,前后说出,不能似此明白,致左右不能释然耳。

所谓“既说人人物物小分之异,则彼人与物大分之异者,不待言而尤较然”者,尤极洒落。知此则不言者,亦未始不言也。如何如何?

答金伯高

“朋友虞祔”之说,来谕信有据矣。然古法既废,今俗不肯祭他人之亲,则奈何?朋友之亲,视同己亲,则又与泛然他人有异耶?然则又似无不可行者矣。如何?

与金伯高

前告山祠事,已入思量否?别庙终无可据,且恐有后弊。或云“沧洲之祠,先圣像主北壁,而诸配位皆以纸牌。今依此用纸牌而祭,祭毕去之为最稳”,此言何如?但等是配位,而一以影子而常存,一以纸牌而不常存,又得无碍否?朱子所谓“本领不正,百事俱碍”者,有如是,可胜叹哉?

大抵既失于其始,而终亦无恰好道理,则宁不如已之为善否?虽已之,非为其人之不贤也,势不行而然耳,如是则非有无端撤去之嫌。而苟而享之,反非所以尊其人,则神理人情,或不至甚憾否?舍此而又别有善策则尤好,更乞极加消详而明教之也。

答金伯高论《参同》、《阴符》说。

或人所论晦翁事,不敢知其如何,而圣贤作用,有非后学所敢妄测,夫岂无义而先生为之哉?如或未能释然,不如权行倚阁。且就其义理明白、言行可法处,讲以践之,是为真善。学者不必寻觅一二罅隙,辄肆论议以自为能也。未知盛意如何?

答金伯高

为人后者遭所生丧,而所后家时祭行废之节,具承盛教之传。而大义尽严截,所不能恰安于人情者,以此之终异名位大关而古礼之许伸于期内者,却缘今礼而不自伸,为不无憾耳。

俯询“不偏不倚”之义,曾意“不偏”是从地盘而言,其非左非右、非前非后也;“不倚”是从当体而言,其不倒东来西耳。得无悖否?

为人后者所生服中,所后家祭祀行废之说,无论从古礼而自伸、从今礼而不自伸,其为期则与他伯叔父之期,当为一例,只期尽后,申心丧一节为异耳。心丧是后来所制,则此制未立以前,凡百只与他期无别明矣。愚以是敢疑祭祀之或行或废,亦视诸他期而已。然亦何敢自信也?国家礼制,难容私意为损益者,诚是诚是。但损益则不敢讲究,其礼意可否,亦何不可也?

“不偏不倚”,来说甚精,可敬可敬。

《冠礼》宾、赞位次,阙而不论,果似可疑。然以臆见推之,众宾,只当于序立时,西阶下东面立;赞者,醮毕后,只在宾左少退而已。凡此皆率意妄对,无乃犯杜撰之讥否?皇恐皇恐。

答金伯高

平瑞以辱书袖致,仍审其时起居。且满幅诲谕,不比寻常寒暄,尤令人心开目明,至今欣慰不已。比日天寒,侍下调况,更若何?目下工夫,又在何处?值此岁暮,益不堪恋。令弟科庆,一时悦亲,固可贺。朝廷得此人,尤幸之大者。但未知何以称塞也?在贤者,想不能不还以为忧也。

近始试服丸剂,而病根已深,安望其责效?不至废物,则亦幸耳。至于静坐看书,若不害事,而小用心力,辄觉有添。向对平瑞,略呼来书之答,而猝发眩晕而止。如是而其他尚可论耶?

前论所生服中行祀,如欲从古则姑废,亦何不可?但此期则从古而废,他期则从今而无废,未知如何耳。然大者既同,小者不必多争尔。

冠礼诸疑,尊以《仪礼》为言,而此以《家礼》为说,真是问东答西,追思发笑。《仪礼》之阙此数者,良亦可疑。然古礼元来多简略未具,或是先有他处可互见而今不传,亦不可知。最是冠后有见母而无见父,有见赞而无见宾,反复推究,终未得其说。其间更有思及者否?

大抵古礼之难明既如此,《家礼》之为书,既酌古通今而为之制,则行之自无窒碍。尤翁之每以《家礼》为主者,岂不以此也?

亲尽祖墓田,若有最长房,则自当以此属之长房;长房又尽,则似以其子孙中为族人之长者主之,以次迭掌,恐或近理,而亦不敢质言耳。

持衰从师,尤翁亦引朱子事为说。然今亦有难行者,不如致一于丧礼,为寡过否?

强疾作此,昏眩不成字,只冀神会。

答金伯高、定夫锺秀

庙制西上之法,盖自时始,则其前想只昭穆之礼而已。朱先生以昭穆为不可分尊卑,此则固然矣。但最初立庙,当父为昭而子为穆;至于祫祭位次,亦以昭为尊。只中间各在其庙昭穆迭迁之时,有不尽然耳。自其始终而言,则左右似有尊卑;自其中间而言,则左右诚无一定之尊卑,未知如何。

遂翁每论书院位次,引南轩说,为东上之论。《家礼辑览》“祠堂条”注中周氏说,则直以为“古之神道尚左彰彰然矣”,此说又有确证否?且皇朝又以中为上,此亦有前代可据否?历代沿革,如有可考者,详谕幸甚。

答金伯高

今二十二日书,即朝始从徐婿传至,虽其发稍久,获审近寒尊摄养动止增毖,区区披豁难胜。向来除命,真所谓允叶士望,何谦之过也?厄会未知,而窄径则可谓云尔,不能无公喜而私忧也。

别纸所教,此亦已为尊虑之。愚意不必呈状,直为疏辞似宜。而始则只以不称难进为说,不须旁及外事,恐为得体。或至于再三,则始举书中所欲言者,方成次第,未知盛意如何?既承辱询,不敢不尽。

庙制东西上得失,更未得他证,而大抵以中为上之制,尤涉无据。况于祠院之类,又岂可引始祖居中之例耶?所以发此问者,略有委折,俟后更详也。

“公养之仕”注,以“孝公”疑其为“出公”者,诚亦可疑,不敢质言。不宣。

与金伯高

前谕本生服中行所后时祀服色,古人之所不言,浅深之难得其衷,自宜如是。如尊“玄冠黑带”之说,其在一视他期之义,非不直截,而此事终难猝行,虽欲行之,其如不信不从何哉?

无已则不若从头理会,有服则废,一复古礼者,最似无碍。栗翁定论,固后学之所当谨守,而既有古礼可据,则亦不害为朱先生参用《书仪》、《仪礼》之意耶?愚意欲以是为断,未知如何。更望商教。

答具纪仲常勋

所询礼疑,顾惟𫍲闻何足以与论?而舅姑外贽币,玄石则以为“虽于舅之父母,亦不可辄行此礼。盖以《家礼》‘无贽’二字,为当通上文‘尊于舅姑者’而言。所谓‘如见舅姑’者,不过指其‘两阶下各拜’而已”。信斯言也,其于夫之所生父母,当阙之无疑。

但此二字,只如尤翁说,属“两序尊长”看,则凡尊于舅姑若舅之父母、伯叔父,皆可以用贽币矣。舅之父母,固正统也,其伯叔父则独非旁尊耶?彼既旁尊而且行之矣,今夫之所生父母,虽称之为伯叔父母,而其生我之恩,又绝异于其他旁尊,而乃于此独禁绝之,使不得行其礼,则未知果如何也?

程子尝论议而曰:“虽当专意于正统,岂得尽绝于私恩?”此可见天理、人心之不容已者。虽以服制论之,期之外犹许其申心丧三年,则所以别之于其他旁尊者亦明矣。

然此事礼无明文,诚不敢率尔为说。或涉义起之嫌,而来谕所谓“言常不言变”者,无乃已得之欤?大抵尤翁玄石两说,似皆通就此二者而取舍之,则其有贽、无贽,亦可得以言矣。惟在行之者择以从宜而已。

尤翁之说,已为一世通行之法,至于夫之所生父母,又鲜有不用贽者。如元行家间所行,固不足言,而盖亦自昔如是,若其礼意得失,有不敢自必也。后更详之,玄石说似简当。

答柳季方义养

治丧之具,当用正色,而礼或用间色。如涂棺绿绫、鞱藉ㆍ画翣之必用紫者类多。未知其义何据耶?

孔子虽亵服,不用红紫。故朱子以为“不以为亵服,则其不为朝祭之服可知”,盖嫌其色之非正也。然后来至于朝服,亦已用此色,不但如鞱藉、画翣之属为然耳。然其来已久,今亦难一一追正。

《家礼》及《备要》,虞、卒、祥、禫“告成”,皆在“辞神条”,而时祭则乃移在“受胙条”,此果何义?且忌祭仪,皆如时祭,而不受胙。据此则忌祭“告成”一节,亦当随受胙而并阙之否?

“告利成”,无论某祭,皆必于进茶之后、辞神之前行之。故自虞至禫,皆以此系之于“开门”之下。时祭则进茶之外,又有受胙一节,然后始得辞神。故系之于“受胙”之下。此则恐无可疑。若忌祭之异于时祭者,但不受胙、不馂而已,不言并与“告利成”而阙之。如两宋诸先生,皆行之无废云。

《王制》曰:“男子由右,妇人由左。”注“同出一涂,则男子常由妇人之右,妇人常由男子之左”,此甚可疑。鄙意则“左右”二字,不以人之左右论,而只以道之两畔看,如何?

恐当作道之左右看。不然而只以人之左右言,则男之往者与女之来者同一路,女之往者与男之来者同一路,恶在其男女异路也?

《王制》曰:“方一百里者,为田九百亩。”以开方法计之,则方一百里,当为田九十亿亩;九百亩,亦当为方一里也。推此则一百之百字,恐是衍也。

似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