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办件答复/2024年6月11日
津通信管〔2024〕302号
行政复议答复书
津通法规〔2024〕68号
作者: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工信复决字〔2024〕第1605号
(2025)津0106行初88号
File:津通法规〔2024〕68号.pdf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现就申请人李典对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答复如下。

    一、我局对李典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

    2024年5月23日,我局通过官方网站“局长信箱”栏目()收到李典举报称(办件编号TJSJZXX2024 ),天津文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被叫方许可外呼,诉求为查处天津文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呼叫的行为。(证据一)

    经审查,李典举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2024年6月6日,我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2024年6月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李典寄出。(证据二)

    综上,我局在收到举报材料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二、我局对李典举报事项已经履职

    李典提出的违规外呼举报称,其手机号 1 0 于2023年12月31日接到9525320推销电话。我局经审查,其提交的通话详单不能证明相关违法事实,同时缺少被叫手机号码1 0实名登记在其名下的证据和身份证件,不能证明李典所说受到损害的事实,不符合《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有关举报材料的要求(证据一),根据《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按照相关要求提出举报。(证据二)

    综上,我局对李典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请贵部依法驳回申请人李典的复议申请。

    附件:证据目录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磊1 
    贾子芃 1 

    (此件不公开)


    附件

    证据目录

    证据一:李典举报件系统记录和附件材料(含录音) ... 共7页

    证明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李典举报材料。

    证据二:不予受理告知书 ... 共 4 页

    证明我局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6月 7 日向李典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