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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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目录

     漕运部汇考十一

      明五武宗正德十一则 世宗嘉靖二十三则

    食货典第一百六十五卷

    漕运部汇考十一

    明五

    武宗正德元年令遮洋总下额运粮内量征折色议准湖广兑粮水次

    按《明会典》:“正德元年奏准,遮洋总下额运粮三十万 石,内改兑粮六万石,免征本色,每石折银六钱,解太 仓银库交收。” 又按“《会典》:元年议准,湖广水次于长 沙汉口交兑。”

    正德三年、令庐州府照旧纳粮,凤阳仓移河南、山东 兑粮水次。

    按《明会典》:“三年,以庐州府原起解凤阳仓米二万五 千石,山路崎岖,不通漕运”,令照旧于凤阳仓上纳。 又按《会典》:“三年,令移河南山东兑粮于临清水次。” 正德四年,准山东起运新城仓及改拨京仓粟米,折 银交收。又准宣府坐派各处秋粮,照旧征本色赴边 上纳。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山东济南府新城县,原起运紫 荆关新城仓及原坐德州仓改拨京仓各粟米,每石 折银九钱,新城仓收候,籴买京仓者,送太仓银库收, 候米贱折作官军月粮。 又按《会典》四年议准,宣府 坐派山东、河南、北直隶司府州县秋粮,照旧征本色, 赴部倒文径赴本边上纳。

    正德五年令运官交粮完日,严督押回船只。定军丁 恃顽及弃船逃走之罪。立《漕运水程图格》,逐日填注 查考。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运官交粮完日,务严督军人将 本帮船只督押回还。其军丁有恃顽不行上运,不候 交兑,及虽交兑即弃船逃走者,将行粮赏钞尽追入 官,仍问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 又按“《会典》五 年令漕运衙门以漕运水程日数列为图格,给与各 帮官员收掌,逐日将行止地方填注一格,同原给帮 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运衙门查缴。无故违误,运官 住俸问罪。”

    正德六年,准差侍郎攒运,总计粮四百万石,令运军 以馀米置买随船弓箭等件。定陕西起运各边粮草, 照依时价解银籴买上纳。

    按《明会典》六年题准照例于左右侍郎内差一员攒 运。 又按《会典》六年令,运军果有馀米,准令置买随 船弓箭枪刀等件支销仍行漕司,候船回过淮查点。

    又议定、“陕西起运各边粮草、照依时价解银籴买”

    上纳。每州县各委佐贰官或首领一员管押,每府佐 贰官一员总理。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攒运粮四百万石,内兑运三百 三十万石,改兑六十三万三千石,支运仓粮六万七 千石。”

    正德七年、委户部官、分往各处监兑。题准过江米数、 及将兑军馀耗、折银备用。《轻赍》银两、随正粮一并兑 完。各项解京粮料、务征本色

    按《明会典》七年题准,改委户部属官四员,分往南直 隶、浙江、江西、湖广地方监兑。 又按《会典》七年题准, 过江脚米,江北五升,江南仍六升。又题准,将兑军馀 耗,每石折银五钱,收贮在官,各总掌管,以备到京车 脚等用。如有馀,漕运衙门查收,以备急缺支补。又题 准轻赍银两,各司府州县每年务随正粮一并兑完, 方许出给通关。 又奏准:今后各项解京粮料,务征 本色,责令原佥解户亲自管解,不许折收价银及容 人包纳。若不系出产去处,原该折价买纳者,批文内 明开原价数目。若京价时贵,暂令尽数买纳或与收 价,仍开已未纳数目,给文回原籍官司添价补纳。 正德九年议准折收山东坐运德州仓小麦,“及令大 户收买粮草本色,运赴京仓。”又定张家湾至京、通二 仓起旱脚价之数有差。

    按:《明会典》九年议准“山东坐运德州仓小麦,不拘有 灾无灾,俱每石折收银六钱。” 又按《会典》九年议准 各府州县部运官起运京仓粮草,俱令大户于近京 地方收买本色,雇脚运赴原定仓场上纳,不许交价 于揽头,以致勒掯作弊。 又奏定起旱脚价,自张家 湾至京仓,晴干日每银一两起载粮米一十七石,阴 湿一十三石,天色初晴,道路犹湿:一十五石,张家湾、 “里儿寺至通仓每银一两起载三十三石,长店儿”至 通仓四十石,滩子里至通仓五十石。自十年以后,各总运船到湾之日,即将前项脚价,于户部委官处验 封交收,以凭支给。

    正德十一年、令监兑官兑完候交代回京。又准存恤 在运身故官军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监兑官兑完起程,交接明白, 仍回原兑水次,整理下年粮运,候交代回京。 又按 《会典》十一年题准,在运官军身故寄归遗骸,官给银 三两,军给银二两,仍存恤二年。本军应支月粮羡馀, 通行给与。

    正德十四年,令“查运官违限久近及挂欠多少,问罪 降黜。”定军民分办运船料价之数。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京通二仓坐粮员外,并蓟州管 粮郎中,将各总卫所运官违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 巡按自把总以下,通提到官,查系限外三个月上完 粮者问罪,住俸半年。五个月上完粮者问罪,住俸一 年。各照旧领运。若至次年二月终不完,及一年以上 不赴运者,俱问罪,降二级,回籍闲住。 又按《会典》十 四年题准:把总官挂欠粮一万石以上,或银二千两 以上,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粮一万石,或银二千 两,各加一等;指挥以下,挂欠粮一千石以上,或银五 百两以上,亦俱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粮一千石, 或银五百两,各加一等。把总指挥千户降至总旗而 止,百户降至小旗而止。挂欠不及数者,“照常论罪,候 下次能补完,许复原职。以十分为率,完能五分以上 者,准复原降一级。三年内全完者,亦准复原职。若延 至三年外全不完者,终身不准,后子孙亦止于降级 上承袭。” 又题准:运船料价,以十分为率,军办三分, 民办七分。

    正德十五年令差监兑及严督催攒京储、带管白河 漕运等官。又令参奏运粮官员借债累军偿还者究 治。通同盗卖运船、及强夺拆卸者。

    按《明会典》十五年议准,运粮官员到湾之时,脚价不 敷,许赴漕运官处告理。如有私自借债,累军偿还者, 漕运衙门径自访察,从实参奏。又议准,凡将尚堪撑 驾运船捏作损坏,通同盗卖,得价脱逃,及势豪强夺 拆卸者,监赔完日,查照盗卖钱粮事例问罪。 又按 《会典》十五年题准,天津兵备副使带管白河漕运。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罢差南京官,仍差户部五员, 会同巡按御史监兑,又差郎中一员,于沿河一带,自 通州直抵仪真等处,严督军有司催攒供用白粮并 漕运京储等项。

    正德十六年免民运临清仓粮,听拨军船交兑。令计 领运官科索运军银两多寡、问罪有差。

    按《明会典》,“十六年奏准,各处原派临清仓民运粮七 万六百石,今后照数征完,就于各水次听漕运衙门 拨到军船交兑,不必民运到仓。” 又按《会典》:“凡领运 降级。十六年题准,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 常例,及科索银至十两以上者,问罪降一级;二十两 以上二级;三十两以上三级,至四十两以上止三级, 仍”发回原卫所差操,不许推用。至五十两以上,问罪 发边卫充军。

    世宗嘉靖元年令民运白粮照兑运事例限期完纳总计攒运粮内分兑运改兑支运之数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题准,民运白粮,照兑运事例,每 十月终征完垔委官十二月以里运至瓜洲,听攒运郎 中催攒。次年正月终不完者,将府州县管粮官提问, 住俸半年。三月终不完者,住俸一年,仍令戴罪催征。 若延至五月终不完者,将府州县掌印等官通提,各 降二级。苏松常三府,限正月以里过淮,八月初一”日 完纳,若限外三个月上完者,住俸半年。五个月上完 者,住俸一年。至次年二月终不完者,问罪降二级。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攒运粮四百万石,内兑运三百 三十万石,改兑六十二万九千四百石,支运仓粮七 万六百石。”

    嘉靖二年、令查早期到部完粮各官、量加犒劳陞职。 其故违期限、寄囤守冻者、依次降级。旗甲不服催攒 者、发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凡完粮期限,嘉靖二年令部仓查各官到 部完纳月日,比先早一月者,指挥等官行原官司量 加犒劳。以后三次俱早一月,准于实职上陞一级。” 又按《会典》二年题准:“运官故违期限,寄囤守冻,把总 至三千石,指挥至二千石、千户至一千石、百户至五 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级。若所寄不及石数者,照常发 落”旗甲不服催攒,在途延捱者,发边卫充军。仍于本 户勾补民运。委官提问

    嘉靖三年准“解轻赍羡馀银,听漕司补造漂流船只。” 令内官监收白熟粳糯米。不许多收加耗、及勒要财 物等弊。

    按“《明会典》三年题准,轻赍羡馀银,差官解淮安府,听 漕司将漂流船只次第补造,俱限百两一只,查有缺 船卫所,先将本卫补足,方通融于本总定日给领,至湾,听巡仓坐粮官看验印烙。” 又按“《会典》三年令内 官监收受白熟糯米并粳米,每正粮一石加耗一斗, 不许分外多收。”巡视光禄寺、科道等官带管访察,如 有“军馀脚子、内使内官人等勒要财物,多收侵克等 弊,听各官拏问参奏。”

    嘉靖五年,令显陵卫原运湖广粮,折银解纳太仓、镇 雄府额运乌撒仓粮,支与守御官军。又令各处钱粮, 听民自运本色外,查验折征到京银两,召商收买。 按《明会典》“五年,令以显陵卫原运湖广正粮二万三 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折银解赴太仓收纳,船只派 与无船卫分撑驾。” 又按《会典》“五年,令四川镇雄府 额运”乌撒仓粮,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粮, 其馀尽数支与守御官军。如有不敷,就于土官租布 内补支。 又令山东、河南、北直隶各该司府钱粮,除 本色可自运者听从民便,其征银到京收买者,听总 部官同部运官查验银两暂寄本部召商,照时定价, 量添脚费纳完,给与价银,不许势豪用强包“揽,占窝 误事。”

    嘉靖六年,准敕督理开修河闸堤坝,剥船以便粮运。 以轻赍银两备修河等项支用外,给散运军。令究治 上纳粮米不同原样、及光棍掯留粮袋等罪。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开浚通惠河,修理闸座,筑堤立 坝,造船盘剥,以便粮运。每年二月,户部请敕给赴通 仓,坐粮员外,会同巡仓御史督理。 又按《会典》六年, 令各总轻赍银两,照例验给,扣省脚价,解送太仓银 库,以备修河等项支用。羡馀银两,给散运军。 又议 准管运官旗人等上纳粮米,验与原样米不同者,官 候粮完,类参行各巡按御史提问。旗军过淮之日,漕 运都御史提问。又议准:“运粮入仓,不许门官歇家,伴 当光棍人等,掯留粮袋,索要银钱。缉事衙门访出,照 依打搅仓场事例,问拟发遣。”

    按《鱼台县志》:“六年,河决曹、单城武等县梁靖口等处, 冲入鸡鸣台,漕运塞。都御史盛应期凿新河,中止。 嘉靖七年,议准考选及考察漕运官,不许各总卫所 克取行粮,轻赍及馈送交通贿赂,令将山西原掣回 民粮起运宣府等处,盐价银照旧仍解山西。又准吴 仲请,给运军脚价,并减岁运,以宽贫民。”

    按《明会典》七年题定考选运官,三年一次。又议准淮 安清江浦管厂指挥,听漕运衙门填注贤否,送户兵 二部,与漕运官一体考察去留。 又按《会典》七年令 漕运衙门,各总卫所不许克取行粮轻赍等项,及置 办酒米段疋纱罗,并各土宜馈送,交通贿赂,事发拏 问重治。 又奏准将山西原掣回民粮一十六万五 千三百五十五石。起运宣府。河东运司、盐价银八万 九千三百五十两。照旧仍解山西

    按《武进县志》:“七年会通河粮运既成,运一百九十九 万,省脚价一十万两。武进吴仲以运军疲敝,请皆给 三分之一,俟一二年之后,并减岁运,以宽贫民,庶军 民两受其益,报可。”

    嘉靖八年议准、“挑浚攒运河道、查补运军原额、量给 起剥支费。除豁漂流粮米、征收脚耗银两。定各处运 粮过淮上纳期限、及各官旗杂犯弊端事例”

    “按《明会典》八年议准,攒运郎中,遇河道水浅阻碍船 只,就便起集挑浅堤溜,及各泉源挑浚等项夫役,并 力疏通。如工程浩大,设法起夫,协同管河管闸等官 整理。 又按《会典》八年议准,江北直隶等总,系南京 卫分者,南京兵部选委主事一员;系布政司者,各该 巡按御史会同监兑守巡兵备等官,严督各该卫所 军政,掌印官通查原额运军逃故缺少者,先将掌印 住俸,另选正伍内精壮旗军补役。正军不足,于空闲 馀丁或别差下选补。该卫所无丁,同卫所拨补。本卫 无丁,于本总卫所拨补,发各把总官处审验上运。如 有已拨上运,又复改差,及老弱不堪,诡名搪塞等弊, 并听漕运衙门并巡按御史及各委官”照例参究,仍 将拨过姓名数目造册,送户、兵二部查考。 又议准: 轻赍银两解赴漕司验兑,每帮先给十分之三,备沿 途起剥支费。其七分鞘封,到京候完扣算。其山东、河 南轻赍银不先给。 又议准江西九江府民粮,照旧 征过湖米七升,通兑与该卫运军,内扣三升作行粮。

    又议准、“官军过江领兑苏州等处者、《江北三总》” 、并

    庐州卫,每石脚米一斗三升,南京两总并镇江卫,每 石七升,其庐州卫本府兑者七升。 又议准,河南兑 军秋粮,每石加米三升,折银一分五釐。 又议准:江 北官军兑本府州县粮者,限十二月里过淮。南京、江 南直隶官军兑应天等府州县粮者,限正月以里过 淮。湖广、浙江、江西三总官军兑本省粮者,限正月以 里过“淮。山东、北直隶二总官军兑本处粮者,限正月 以里完报。遮洋官军兑山东、河南粮者,限三月以里。 违者听攒运官参治。” 又议准:“淮徐等五仓收粮部 官,遇粮船到彼,定与水程,令赍到前路部官处,照限 查考。” 又议准:山东、北直隶所属卫所,限四月初一日完;江北直隶、凤阳等处并遮洋总所属卫所,“限五 月初一日完;南京、江南直隶所属卫所,限六月初一 日完;浙江、江西、湖广卫所,限七月初一日完。违限者 听。总督并巡仓、监督、监兑坐粮抚按等官,提问参究。”

    又议准:“监兑官会参过违限运官,户部参覆,札付。”

    “下年监兑官到彼提问归结。” 又议准:通惠河经纪 船脚,每粮一石银二分一厘一丝八忽二微;六闸水 脚,每石银九釐一毫三丝九忽一微;车夫车脚,每石 银一分四釐八毫四丝二忽七微;京通仓歇家包囤, 每石银八釐五毫;晒夫饭米,每船一两一钱;小脚抗 粮到囤,每石四釐;雇人抱筹抬斛打卷,每石七毫;买 垫“囤苇把,每船二钱;买掀扫把斗,每船三钱。军斗筹 价每石银五釐。京仓席板随船带至大通桥,席令车 户带运备雨。每板一片,木一根,各准米一石起脚。京、 通仓运官交粮纸札银每处二两。官军房水银指挥 三两,千、百户各二两。旗军每船京仓一两二钱,通仓 一两。”各该把总遇粮运到仓,呈验轻赍“之后,先将前 银交送京、通二仓,坐粮员外收贮。提督官给发印信 文簿各二扇,一扇查收,一扇查给。在运官者运官领 用;在仓中者,歇脚领用。” 又议准:沿途遇风损坏船 只,漂流粮米,许赴所在官司陈告,掌印官亲诣漂流 处所勘实具奏。仍候本部转行巡按御史核勘明白, 方与除豁。如有乘机侵盗,“扶同勘报,就将漕运官军 并有司官吏,通行参送法司问罪,俱发边卫充军。” 又议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厂指挥千百户等官有犯, 比照运粮官员事例,听漕运衙门提问。若犯该充军 为民,降级调卫”罪名,问完之日,奏请发落。 又议准: 湖广、浙江、江西、江南等五总,但系考定或委官造船 官员,自指挥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厂事例,径自 提问。” 又议准:司府州县管粮官,各于水次同兑运 官将成化十五年原颁《永为法则》字样铁斛与依式 成造印记木斛较量相同,就便交纳。如有将私造大 斛大斗用强交兑者,监兑官及抚按官依律照例拏 问。 又议准:遮洋船由海道经涉梁城守御千户所、 宝坻“县皇庄、白龙港,新旧仓、龙王堂一带地方,居民 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于河路张布罾网,阻碍船只, 及称盘诘,因而集众抢夺财物者,抚按衙门及邻近 管粮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拏问。抢夺财物满贯以上 者,凶犯枷号一个月,照例发落。” 又议准:“经纪把持 闸坝及光棍指称势要名目,诈骗漕运军船”财物,或 刻关防私记,号为“条子钱”等项名色,横行索取,或在 车营等处包揽起剥,因而勒掯加增脚价者,巡仓御 史、管仓员外及所在官司究问,照例从重议拟,奏请 发落。 又议准:官军通同无藉光棍盗卖军船,各从 重追问监赔,原船完日问罪发落。 又议准,把总指 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银“两,及科索至十两 以上者,问罪,降一级。二十两以上者,降二级。三十两 以上者,降三级。四十两以上者,降三级,发原卫带俸 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两以上者,问发边卫充军。跟 官书算人等,科索军士银物,侵欺入己,至十两以上 者,问发永远充军。” 又议准:“侵盗在官粮米,至四十 石,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者,俱问罪,发边 卫,永远充军。粮至百石,银至百两以上者,斩。 又议 准:京仓军民运粮到日,听其自行雇觅各仓囤基,囤 放粮米,不许抽钱,以为伴当,官攒斗级常例。亦不许 运官旗军馈送土宜。若小脚歇家营求在官,指称公 用为由,索取囤基等项财物,及别项求索情弊,于本 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送法司依律问拟,军发边 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干碍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又议准:领运官员,如有侵扣运军月粮行粮,多索船 料等项银两者,查出赃私,俱照监守自盗事例,问拟 发落。 又议准:运粮官军人等犯罪,经提三次不到 官问理,皆准照原供赃罪,行令该卫追赃,完日仍申 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拟罪发落。 又议准:运官违限, 内总督并内监督衙门,有擅科一甑罚银一钱者,听 户部与提督御史指实参究。 又议准:除内府白粮 照旧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蜡茶等料每百斤加耗 五斤,其馀粮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时估,悉令征 银解部,送赴太仓支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时估纳 完领价,仍行顺天府将官较秤斛给送各科道,照样 较收。其该司府州县起解钱粮批文,务要明开某项, 粮每石征银若干,草每束征银若干,违者行巡按御 史究问。” 又题准:今后各仓场粮料草束征银解部, 召商上纳。 又题准:西安府等应解甘肃钱粮,免其 民运。每粮一石征脚价一钱,“连粮折银布,交收府库, 候收银至二万两,布至二千疋,分守道委官一员,于 前脚价银内官给银二十两,令沿途递运所起车,军 卫有司拨军快防护,运至兰州管粮官处查验。”仍照 旧例,每银二千两,布一百六十疋,运至甘州广盈库 者,各脚银三两八钱,运至凉州广储仓者,一两二钱, 亦于前脚价银内支给。系西宁等六卫所仓分者,解赴西宁道参议处。系山丹九卫所仓分者,解赴甘肃 管粮佥事处。各交收内支剩脚价银两,每一次以十 分为率,将七分作正支销。每遇民运银两,籴买本色, 穵运接济,该运脚价,亦在数内支取三分。修理仓廒, 悉听巡抚稽考。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议准,南直隶、浙江坐派起运内 府各监局及吏部等衙门细熟白糙粳糯米等,每年 十月终征足,差官十二月以里开船,前来交纳,如违, 照兑运事例参奏治罪。” 又按“《续通考》八年议准,漂 流粮米例该减除通州上纳者,如遇通州仓缺廒,仍 令赴京仓上纳,每漂流一百二十石,免晒一千石,亦 两”平收受。每石计省晒折米五升并耗米七升,共一 斗二升,以补漂流之数。前项米石俱不挨陈,先行放 支。 又议准:兑军民粮交纳芦席,以三分为率,二分 纳本色,一分折银;每领折银一分。又每米二千石纳 楞木一根,松板九片,亦以三分为率,二分纳本色,一 分纳银;每板一片折银二钱五分。俱随粮收受、出给 通关。其银太仓银库另贮、以备修仓等项支用。蓟州 天津四仓芦席、与京通仓例同。《松板》楞木每船交纳、 用银八钱

    嘉靖九年、令漕运衙门调取运粮官员、准起运内用 各项粮米派纳加耗、及盘用车脚银船钱贴夫米之 数、仍行科道等官监收、不许勒掯纳户财物

    按《明会典》九年题准,运粮官员听漕运衙门坐名调 取,不许擅自补换。 又按《会典》九年题准,内承运等 库并各监局见积馀米足彀,三年支用,不拘有闰无 闰,每年再减派一万二千馀石。浣衣局米多人少,量 留粳米五十石,馀听本部查给附近京卫官军月粮。 奏准直隶苏、松常三府起运内官监白熟细米,每石 耗米二斗五升,车脚银四钱,船脚银六钱。白熟粳米, 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车脚银三钱五分,船钱糙米四 斗,贴夫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库、酒醋面局白粮米,每 石耗米、车脚银、船钱俱同,惟贴夫糙米五斗。光禄寺 白粮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五府六部、都 察院、神乐观等衙门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斗五升; 中府禄糙粮,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车脚银四钱,船 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 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 又议准:直隶苏松常三府, 今后征纳南京各项粮米,除内官监供用库酒醋面 局白粳糙米,照先次议准,每石加耗二斗八升,车脚 银三钱五分。其南京内官“监白细米,每石加耗一斗 五升,盘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钱、贴夫糙米各一斗。”南 京光禄寺“白粮,苏、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盘用 糙米二斗一升,船钱、贴夫糙米一斗。松江府每石耗 米二斗五升,盘用银一钱五分五釐,船钱银四分。”南 京酒醋面局“白粮,苏、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盘 用糙米二斗一升;黄豆抵支米每石加耗米一斗五 升,盘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钱、贴夫各糙米一斗。”南京 国子监“白粮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盘用糙米二斗一 升。糙米豆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盘用糙米二斗一升, 船钱、贴夫各糙米一斗。”公侯禄俸“糙粮每石耗米一 斗五升,盘用米二斗一升,船钱、脚夫米各一斗。”南京 神乐观牺牲所糙米豆,“苏、松二府每石耗米二斗五 升,盘用米二斗一升,船钱、脚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 石耗米二斗五升,盘用银二钱五分五釐,船银四分。” 南京各卫仓“糙粮,苏、常二府每石耗米二斗八升,盘 用米二斗一升,船钱贴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石耗 米二斗八升,盘用银一钱五分”五釐,船钱银四分。浙 江杭嘉湖三府俱照苏松常三府定则派纳,不许违 例加增。 又题准:南京户部凡遇各处解到内府各 监局粮草等项,俱要行巡视科道官并该部委官公 同监收,不许经该人员勒掯纳户财物。其一应收放 数目,各衙门仍责令经手人役径赴总督衙门注销。 各委官年终通造册奏缴。

    嘉靖十一年议准、“遮洋额运蓟州粮放支营寨。官军 岁运河南粮在小滩镇交兑。令各布政司转赍《敕书》、 宣谕粮长。其陕西布政司起运三边税粮、照例征银 起解”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遮洋额运蓟州仓本色米一 十万石”,内将四万石每石连耗征价银九钱,与本色 相兼放支。太平寨、燕河营等窎远去处官军每石折 银六钱五分,扣除银两,通融支放。 又按《会典》十一 年议准,遮洋、山东二总岁运河南粮,仍旧在小滩镇 水次交兑。 又题准《宣谕敕书》,本部预期责差的当 官员,“或付顺差人员,赍赴各布政司,分投,差官转赍, 宣谕粮长勘合,随敕发领,取具各该官司依拟结状 缴照,不必再令粮长吏典赴京听候有误征解。仍行 浙江、江西二布政司查照施行。” 又题准:“陕西布政 司如遇起运三边钱粮,照依旧例,夏税每石征银九 钱,秋粮每石征银一两,依期起解。”

    嘉靖十二年议准、“原运江西改兑粮,转行江西布政司、湖广粮赴蕲州等处交兑,浙江直隶解纳白粳米, 照查过各监局实该用数目派征。山东、河南岁派保 定府米麦,征银解买。”又准过江脚米内分折色、本色, 为雇船过坝等费。

    按《明会典》十二年议准,“安陆卫改承天卫,其原运江 西改兑粮七千五百二十八石三斗,转行江西布政 司。” 又按《会典》十二年议准,湖广粮俱赴蕲州、汉口、 城陵矶三处水次交兑。 又议准:浙江嘉湖直隶苏 松等府解纳白熟粳米,照今司礼监查过各监局见 在供事内官长随内使火者净军人等,实该用米数 目,均派征纳其正德年间加增之数、均匀递减改回 存留并金花等银以惠小民。 又题准、山东河南岁 派保定府广盈仓本色米麦、每石征银八钱解保定 府自行召买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又议准自本年为始,过江脚 米一斗三升,内将七升每斗折银六分,以为雇船之 资,六升仍旧本色,以为过坝盘剥之费。

    嘉靖十三年定运军脱逃、及该管卫所官营求别差 负累军士事例。准四川原派贵州仓粮米、及河南起 运派剩各马房仓粟米豆、俱折银解纳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今后运军脱逃,分别次数,初 逃一次者照常发落,二次者枷号一个月,方许收运 食粮,三次者,照依操军事例,俱调卫。”又议准,“把总都 指挥指挥等官,如遇漕运衙门差委查盘,止许催攒 该管卫所船只,不许营求别差,以图贿赂。亦不许假 以该管卫所借债为由,令其买卖,负累军士,迟误粮” 运,违者听总督、提督衙门并巡仓、巡河御史等官参 奏拏问。 又按《会典》十三年题准,四川重叙二府原 派贵州永宁仓粮米,每石折银三钱五分,解贵州布 政司库交收,给与毕节、乌撒等卫官军。 又题准,河 南起运派剩各马房仓粟米黑豆,每石折银五钱,共 折银五万一千四百九十六两一钱二分,内扣留三 万两、分给王府、并各卫所官军禄俸月粮。馀仍解部、 以备支用

    嘉靖十四年,定押解折纳银两,考察考选运官、佥补 运军,及征粮运兑违限派纳各府寺监局供用米麦 等项,征银加耗之例。令将存省旗军行粮,修理船只。 又霍韬《请立洪夫挽运役费中制》。

    按《明会典》十四年为始,均派所属府县,照例每石连 席耗共折银六钱,差官协解太仓银库交收。 又奏 准,轻赍银两,各州县径自差人随同运船,押解赴淮, 听漕运衙门验封,交付运官随帮前进,不必解府类 总,展转稽延。 又按《会典》十四年题准,运粮把总、卫 所总等官,每三年一次户兵二部会同考察,分别去 留等“第,奏请定夺。千、百户、镇抚等官,亦三年一次漕 运衙门考选。南京兵部及各省抚按衙门,遇有申告 运官一切患病、年老缘事等项,必须会行漕运衙门 勘实,方许替换。若遇考选军政之期,查系户、兵二部 原考定者,不得擅为纷更。各处卫所总官有缺,于领 运及各卫所佥书军政等官素有才力者选补。其馀 管事缺官,不许擅掣运官。其各该运官,如有科扰侵 欺等项实迹,悉听漕运衙门监兑官并巡按御史指 实参究黜罚,不在三年考察之限。 凡卫所运军不 足,限一月之内,照名补完。若限外不完,百户十名以 上,千户二十名以上,指挥三十名以上,住俸督补,直 至完日,方许收俸。” 凡卫所差“拨旗军,或正或馀,俱 选丁力相应之人,照例量免帮贴。遇有逃故等项,移 文行取,随即拨补,押发上运,不许过违十日。” 凡逃 故军士,各该卫所不行佥补者,比照京操官军该班 不到事例参究。 又题准:一应兑军改兑秋粮,务在 及时征派,依例开仓,如限运赴水次,听候交兑。若正 月终有司无粮,军卫“无船者,府州县掌印管粮官、领 运指挥千百户行巡按提问,各住俸半年。二月终无 粮无船者,各提问住俸一年。其船粮不到之数,俱以 三分之一为限。仍先各革去冠带,待罪催儧。若三月 终船粮不到,各提问,降二级。四月终船粮不到,不分 多寡,连布政司掌印管粮官、领运把总,通行提问,各 降二”级文职起送吏部,别用军职,发回原卫,带俸差 操。又题准:五月终船粮不到水次者,并参卫所掌印 官。又题准:今后山东派纳太常寺、神乐观岁用小麦、 芝麻、黄豆,照数征银解部,听寺领回分给。又题准:光 禄寺上用白熟细米,照旧每石加耗一斗。内官监、供 用库、酒醋面局、光禄寺、内府各衙门,并府部等衙门 白熟粳糯米,每石止加耗五升,有多征及将粗恶上 纳,查参究治。 又令上运船只,原定行粮三十三石, 其有损坏,就将行粮存省,解赴漕司,听作小修工费。 又题准:各卫运船,遇有损坏、修理不完者,一体俱作 存省。各船旗军俱令在卫,查照《漕规》办料,解赴漕运 衙门,听作小修工费。如粮多船只不敷,许令各船分 载,不许借支存省旗军行粮。

    按:《续文献通考》:十四年霍韬言:“天下农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粮役轻重,不能适均。自淮而北,税粮虽轻,杂 役则重。前见徐州杂役,岁出班夫银三万八千有奇, 洪夫一千五百有奇,复有浅夫、闸夫、泉夫、马夫等役, 洪夫一役银一十二两,统而计之,洪夫之役,岁银一 万八千有奇,其馀各役,不可究言也,虽穷切骨,亦岁 办役银一两,何不宽一分民受一分之泽乎?臣愚以 为洪夫之役以挽粮船,粮船自四月过洪,八月终止, 年仅四月之役,费银十二两。乞为中制,岁征银六两, 储之于官,俟役洪夫按月给焉。自四月至于八月,有 事力勤之月也,月给银六钱。其馀八个月,逸闲之月 也,月给银三钱。只自洪夫之役为之”恤而减焉。徐州 之民,岁减银九千有奇,通十年计焉,减银九万有奇 矣。又自闸夫、班夫各役递减焉,农民之惠,何可言也? 即处一徐州,推之以惠天下,皆是法也。法以人行,是 在贤监司、良守令耳。

    嘉靖十六年、令给《遮洋》该运蓟州粮船。及兑运改兑 京通二仓《轻赍》银。改江西兑粮水次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遮洋运船该运蓟州粮者,经涉 海道,程途险远,每石先给轻赍银一分。 又议准,兑 运粮米,照旧分派京仓七分,通仓三分,改兑京仓四 分,通仓六分,合贴脚价,于轻赍银两穵给。 又按《会 典》十六年题准,江西吴城水次原兑粮,改进贤水次 交兑。

    嘉靖十七年议准、通融处、给运军月粮行粮

    按:《续文献通考》:十七年议准,“今后运军月粮,先将应 征存留粮斛依期征给。如征有不及,或灾伤停免,听 将仓库别项钱粮预行通融处给。其行粮例该本处 关支者,虽派别省兑运,仍旧在于本处。若兑本省原 议水次随支者,俱要预期征完,随同正粮一并交兑。 如果征收不齐,行粮每石折银五钱,月粮查照彼中 折算处给。”按会典载入三十年者与此相同定有一讹姑并存之 嘉靖十九年、令显陵卫原运湖广江西粮折银解纳 太仓

    按《明会典》“十九年。以荆州左卫改显陵卫。题准原运 湖广正粮一万三千八百石。江西正粮八千石。每石 连席耗折银七钱。解赴太仓交纳。”

    嘉靖二十年、令将南京户、兵二部贮库银、听总督漕 运、差官支领造船

    按《明会典》“二十年题准将南京户部贮库盐引纸价 积馀银。每年支一千七百四十八两。兵部武库司收 贮缺官柴薪银。每年支一千两。听候总督漕运差官 支领造船。”

    嘉靖二十一年、准陞“廉干运官实职”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议准凡把总等官三年以上,果 有廉能干济,依期完粮,不至借债者,准令于实职上 陞一级。”

    嘉靖二十二年、令拣选管船旗甲、审给官旗银两、补 足漂粮原数。其运官临仓挂欠粮米者、赔补治罪。仍 不许守门人等借端扰害。及司府州县以赃私小事 拘系运军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议准管船旗甲于见役旗军拣 选丁力相应者充当。如见运数内不堪者,许将在卫 城操屯种相应人丁佥补。 又按《会典》二十二年议 准今后过洪闸遇风浅等项,船存粮漂者,审果不系 官军侵盗费用,就将该帮官旗应给羡馀银两,给与 该总、把总官领发。损失官旗责限买米上纳。或买不 便,“就将前银每石扣银七钱,径解各该仓库收支,折 粮应用。如该帮官旗羡馀银数不足,损失米价,将该 卫该总运内扣除,务要当年补足原数;如扣除馀剩, 照旧给军。” 又议准:今后进仓粮米,仍令运官照旧 挚斛,进完报晒;若有临仓挂欠,照数赔补治罪。不许 守门官军人等,假以合子米为由,徇情故违,一概扰 害。 又议准:今后司府州县受理军民词讼干碍运 粮官军,如系强盗人命重情,备行知会漕司,委官拘 问。其馀赃私小事,将原词抄行漕运衙门,照例候交 粮完日,发理刑主事问理,不许径自拘系。

    嘉靖二十四年、令有司军卫、依期征扣船料、给发兴 工。过期不完者、住俸降级有差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将军三民七船料,责令有 司军卫依期征扣,八月以里给发兴工。如至九月终 不完者,住俸半年;十月终不完者,住俸一年。应造船 只,限十月终驾赴水次。如十月以里造船不完,底船 不到厂,管厂各委官住俸半年。十一月终不完不到, 各住俸一年。十二月终不完不到,各降二级。”

    嘉靖二十八年、准加“江西五所过湖银米。”议行每漕 运内分兑运改兑之数

    按《明会典》二十八年题准:“江西饶州、抚州、建昌、广信、 铅山五所,每石加过湖米四升,折银一分二釐。”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八年见行议单,每漕运四百万 石,内该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

    嘉靖二十九年、命拨漕粮二十万六千馀石、接济密云昌平兵马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准以苏州等府脚米、分给军民。又于漕 粮内、拨运蓟州班军行粮

    按《明会典》三十年题准,“苏州等府脚米,将七升有司 自雇民船,交与官军,装粮抵坝,其馀六升仍给运军 月粮。各该抚按官先将应征存留粮斛,依期征给。如 征有不及,或灾伤停免,听各仓库别项钱粮预行通 融处给,不许刁蹬留难。”其行粮例该本处关支者,虽 派别省兑运,仍旧在于本处。若兑本省原议水次者, 俱要预期征完,同正粮并兑,不许先尽正粮,将行粮 落后。 又按《会典》三十年题准,苏州等府脚米,将七 升有司自雇民船,交与官军,装粮抵坝,其馀六升,仍 给官军,过坝修船。 又题准,蓟州班军六万七千员 名,该行粮十三万四千石,于漕粮内拨运。

    嘉靖三十一年拨运蓟镇加添班军粮米。贺泾上疏 议“海运之利。”不报。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令蓟镇加添班军粮米五万六 千一百八十八石。于原额通太等仓拨运

    按《续文献通考》:三十一年给事中贺泾上疏云:“海运 之说不讲久矣,一旦而议之,未有不骇且疑者。”然使 如先臣丘浚所谓泛登州,由沙门岛,蹈风涛不测之 险,以犯倭寇出没之区,是非不可讲,而亦不忍讲也。 若新河既开,有通运之利,而无冒险之害,则亦何所 惮而不为哉?访之胶州近淮,人呼为南海,莱州近天 津卫,北人呼为“北海。”自南海而至淮,仅五百里,商舶 往来,百货贸易,迅风三日可达,今胶已成巨镇矣,此 则由海之岸,而非大洋也。自北海而达天津,仅六百 馀里,泉货所必经,商贾所共由,顺风五日可达,今亦 已成坦途矣。此则由海之夹渠,而实非海也。然前此 不通运道,何哉?盖自胶州之南海,以“达沧州之北海。 中间不通者,百七十里之间,见有新河一道可以行 舟,而未之通者,由马家濠十五里为梗耳。濠底土石 颇坚,难于浚辟。若并力疏浚此河,则南北转运之通, 特易易耳。”嘉靖十四年,山东海道副使王献锐意访 求,曾经督率工力,专凿马家濠,功已半成,以迁代去, 继之者不能就其功,“海滨之民至今称惜。乞遣官亲 诣胶州海口,由马家濠抵新河,访求故迹,加工开凿, 则一劳永逸,实贻万世无疆之美。”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