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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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目录

     漕运部汇考十

      明四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六则 宪宗成化十五则 孝宗弘治十二则

    食货典第一百六十四卷

    漕运部汇考十

    明四

    代宗景泰元年设淮安漕运都御史兼理河道令苏松等府民粮兑军加耗有差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设淮安漕运都御史,兼理通州 至仪真一带河道。” 又按《会典》:“元年,令苏松常镇等 府民粮,自运至瓜洲兑军者,加耗四斗五升,淮安者 四斗。”

    景泰二年,置总督漕运都御史,驻淮安府,攒运粮四 百二十三万有奇。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始置钦差总督漕运都御史一 员。驻淮安府。” 又按《续通考》。“二年,攒运粮四百二十 三万五千石。”

    景泰三年,拨军运粮怀来,每人给脚银。

    按:《明会典》:“三年,令五军等营拨军七万,运粮七万石 于怀来。每人给脚银三钱。”

    景泰四年、令各处粮夫、运头、回缴通关、方许管事。又 令罪囚并召人支豆米、运赤城等处

    按《明会典》,凡差官解纳,景泰四年,令各处粮夫运头 于各仓纳完,通关俱送户部验过,给付委官总领回 缴,方许管事。 又按《会典》,“四年,令法司及直隶罪囚, 于通州仓支豆运赤城。直隶并万全都司等处罪囚, 于隆庆卫仓支米,运龙门。”又令召人自通州仓支米 赴独石,每石给脚银六钱,马银五钱五分。

    景泰五年、令布按司官督理兑运。以折征起运棉花 准米

    按《明会典》:“五年,令河南、山东布、按二司官督理兑运。”

    又按《会典》。五年、令山东折征起运京库棉花、每十

    斤、准米一石

    景泰六年,定法司罪囚领运不完者,自备米纳宣、府 之数。

    按:《明会典》:“六年,令法司罪囚领运通州仓粮赴宣府, 不完者,发巡抚官处减半,自备米纳宣府。斩绞罪二 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 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 斗。”

    景泰七年,令南北卫所运粮官军,支行粮有差。其犯 罪者仍令纳赎,罢罚运粮例立官军兑运支运粮于 各仓交收数。

    按:《明会典》七年,令“扬州迤南卫所运粮官军,每员名 支行粮三石,淮安迤北卫所,每员名支二石。” 又按 《会典》七年,令运粮官军犯罪者,照例纳米收赎,罢罚 运淮徐粮例。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官军兑运粮二百八十一万三 千四百八十石,于淮安、临清、东昌、徐州、德州有粮仓, 收支运一十一万六千二十石三斗,共运粮二百九 十二万九千五百五十石三斗。内遮洋船运粮三十 万石,以二十四万石于苏州仓收,六万石于京、通二 仓收。”

    英宗天顺元年添参将督运令监兑官赴总督漕运官处比较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令总兵官兼理河道,又题准添 参将一员协同督运。又令各处监兑民粮司府州官, 每岁承委后。先行本部知会,径赴总督漕运官处比 较”

    天顺二年设漕运理刑主事,“题准修造粮船之例,令 湖广长沙府田粮量折棉布。”

    按:“《明会典》二年题准,设漕运理刑主事。” 又按“《会典》 二年题准,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二年 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 十年改造。小修者,军士自备修理。大修及改造者,拨 支木料,于各卫运粮官军数内摘留在厂,同清江、卫 河二提举司官匠修造,仍催未到木料拖欠班匠应 用。” 又令湖广长沙府田粮、自景泰七年为始实征, 内每岁以二十万石折征棉布二十万疋,一半解京 库交纳、一半存本司府备用

    天顺三年禁兑运粮米,分派州县卫,远近参差,给药 饵调治患病官军。

    按《明会典》三年议准,兑运粮米,不许以一州县分作 三四卫,亦不许一卫分作三四州县,以近派远,以远 派近。 又按《会典》三年题准,淮徐临德济宁、通州等处药局,官给药饵,遇官军患病,随即调治。

    天顺四年,以攒运粮分运苏州及天津等卫仓收。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攒运粮四百三十五万石,内兑 运三百六十三万八千二百石。淮安、临清、徐州仓,支 运七十一万一千八百石。内遮洋船运三十万石,以 二十四万石于苏州仓收,六万石于天津等卫仓收。 天顺七年,定各处卫所官军行粮赏钞关支处。 按《明会典》:“凡官军行粮赏钞,天顺七年定浙江、江西、 湖广卫所,本布政司关支。南京并淮南迤南卫所,于 淮安、扬州课程钞内关支。邳州迤北卫所,于临清课 钞内关支。”

    天顺八年,令官司勘实漂流船粮,有诈妄者罪坐,原 勘官仍依原数交粮。

    按《明会典》、“凡漂流,天顺八年令官军运粮,或遭风水 不测,损坏船粮,若在百里内者,务要府州县正官。在 百里外者,许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实结申总兵等官 处。如有诈妄,罪坐。原勘官粮米仍依原定分数交纳。”

    宪宗成化元年免运粮旗军附带物货税课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各处运粮旗军,附带土宜 物货,河西务张家湾等处,免其税课。”

    成化三年,定各处卫所官军支行粮处及米麦数。 按《明会典》“三年定官军行粮,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 各总卫所俱于本处仓,南京各卫,于兑粮水次仓,各 支米三石。江北总安庆卫于本处仓,支米麦二石八 斗。凤阳等八卫所并直隶庐州、安庆、六安、滁州、泗州、 寿州、仪真、扬州、高邮、淮安、大河、武平、宿州及河南颍 川卫、颍上千户所,俱于淮安仓支米麦二石八斗。邳 州、徐州、徐州左、归德卫,俱于徐州仓支米麦二石六 斗。前项江北卫所并安庆卫官军内摘拨江南水次 交兑者,照依江南卫所事例,各于原定仓分支米麦 三石。遮洋船,南京水军左等八卫,俱于南京各卫仓 支米麦三石。大河等五卫,于淮安仓支”米麦二石八 斗。《山东》官军于临清仓,德州、天津等九卫于德州仓, 各支米麦二石四斗

    “成化六年奏准苏松等府仍旧军运、量拨纳户领驾 船只、来京验收、令督运官严察官军粜卖粮米。”又议 准巡抚漕运等官所陈事宜、

    按:《明会典》六年,奏罢苏松等府民运粮,仍旧军运。 又按《会典》六年,令提督漕运等官严加巡察,若有运 粮官军沿途粜卖粮米者,就便挐问,及行京通等处 管粮巡仓等官,禁约各仓邻近之家,不许收买粮米, 囤放卖与。运粮官军有犯挐问,并把总各卫所该管 官员,一体治罪。 又奏准苏松等府,运糙白粮米,系 官造船只,每船佥拨纳户五六名,多不过十名,领驾 来京,行收粮衙门验无糠谷沙土,免其晒扬,即与收 受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十月,户部会官议巡抚漕运等 官所陈事宜:其一,苏州、松江、常州及嘉兴、湖州五府, 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并各府部糙粳米,每岁十六 万石,俱官给以船。今经沿途砖厂钞关,必欲如民船 带砖纳钞,兼遇水涸守闸,又为运军凌逼,及抵扬州 等处,则揽头包揽,巧肆刻削,是以留滞日久,困于负 贷。请罢带砖纳钞之例,及禁包揽之害。仍移文漕运 官,令军民船皆鱼贯而行,其有漂流粮米,以该纳京 仓者,改纳通州,省脚价,以补其数。”上从之。

    成化七年、令瓜淮官军过江兑运。加过江脚米。又令 山东、北直隶起运在京仓粮,俱要征收本色。

    按《明会典》“七年,令瓜淮官军过江兑运,除加耗外,每 石添给脚米六升。” 又按《会典》“七年,令瓜淮水次兑 运官军,下年俱过江就各处水次兑运。” 又令山东 并北直隶司府,以后年分起运在京内外仓场粮草, 俱要照例征收本色解纳,不许折收轻赍银两。若地 方僻远不便者,量为斟酌时价折收,于近京有收去 处买纳。不许在京收买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都御史滕昭议罢瓜淮兑运。里 河官军雇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兑,民加过江之费,浙 江等处,每正粮一石,外加过江米一斗;南直隶等处, 每正粮一石,外加过江米一斗三升。”是谓兑运变而 为长运也。

    按《扬州府志》:“滕昭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始罢瓜淮兑 运,令官军径赴江南州县水次交兑。自是变兑运为 长运”,至今行之。

    成化八年,定“岁运米数,支运通仓。粮完京仓,差在京 官催攒粮储,又委官就彼处折收脚价耗米。限各处 运粮至京仓之期,给被冻官军口粮。”

    按《明会典》八年,定岁运米四百万石岁额,至是始定。 又以扬州河道干浅,恐迟粮运,奏准募车支运通州 仓粮,以完京仓之数。待粮船到日,将该运京粮照数 补还通仓。 又按《会典》八年议准差在京各衙门堂 上官一员,催攒粮储。 又题准脚价耗米,就令彼处 收粮委官折收解部候用,每石脚价米九升。 又按《会典》,“凡完粮期限,成化八年,令运粮至京仓,北直隶 并河南、山东卫所限五月初一日,南直隶并凤阳等 卫所限七月初一日。若过江支兑者,限八月初一日。 浙江、江西、湖广都司卫所限九月初一日。其把总、都 指挥及千百户等官,违二十日以上,住俸带罪攒运。 若连三年违限者,递降一级,二年不违限者”奖励,三 年者旌擢,俱奏请定夺。 又题准:被冻官军,给与口 粮,每军三斗。去德州迤南者给一个月,天津迤北者 给两个月。明年上运,将该年口粮照数扣除还官。 按《图书》编。漕运岁额粮斛四百万,兑运三百三十万 石,支运七十万石。成化八年,该漕运都御史奏准将 支运粮米,就各水次领兑,名为“改兑。”漕司一向循守 旧规,均搭分派军船领兑运纳。除外河遮洋总下旗 军六千三百名,运粮三十万石,内正兑二十四万石, 改兑六万石。里河南京等十一总,旗军一十一万五 百一名,每军一名,额运止兑粮二十五石二斗九升 二合,惟北直隶总下每军多运三升八合,以尽畸零 之数。每浅船一只,“旗军十名,共运正粮三百七石二 斗,耗在外。前项官军共分派正兑粮三百六万石,改 兑粮六十四万石,运赴京、通二仓。正兑者三七,改兑 者四六上纳,通前不失四百万石之数。正、耗米之外, 照依有司地里远近,又出轻赍以备水陆脚价。浙江、 江西、湖广最远,每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五釐;山东、 河南二省最近,每石止出一斗六升,折银六分。其改 兑粮米,原系有司自运淮、徐、临、德四仓上纳官军支 运之数。其正耗米,浙江、江西二省每石四斗二升,江 南各府三斗二升,江北各府三斗七升,山东、河南二 省一斗七升,俱是本色,原无折色轻赍。京、通二仓水 陆脚价,递年于正兑、轻赍内穵贴完纳,损正兑之有 馀,以补改兑之不足,多寡适均,不分南北,通融领兑。” 前项漕规,俱经先朝文武大臣议处停当。行之岁久, 则例已定。自永乐年间开设里河漕运以来,定拨湖 广、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中都留守司卫所官军 一十二万七千八百馀员名,分为十二,总岁运粮储 四百万石,于京、通、天津、“蓟州等仓交纳。其江西、湖广、 浙江南直隶都司卫所官军运粮,由扬子大江至江 北里河,由仪真、扬州、淮安、邳、徐、济宁、东昌、临清、德州、 天津直抵通州等九卫,皆隶漕运。所辖者,不过欲其 程途接续,制统联络,便攒运也。其直隶德州、天津、通 州等九卫,又其邻近。京师,天下根本,万一天时亢旱, 边务缓”急不同,稍有不继,必须用此直隶官军转搬 至京,得以一时而集。是北直隶通州等九卫之官军, 尤重于迤南漕运卫所之官军矣。

    成化九年以官军盘剥费用,正粮不敷,准借“折草”等 项银完纳。

    按:“‘《明会典》’九年奏准官军盘剥费用,正粮不敷,总督 等官出给印信文凭,付把总官于太仓折草等项银 内借与完纳,下年照数送还。”

    成化十年,拨军馀驾运船关支行粮赏钞,令民运兑 军,随远近加耗,立“运军带土产”之限。

    按《明会典》,十年,令运粮都指挥并把总、指挥、军伴,于 相应军馀内拨二十名,就令驾船,俱照运粮军馀一 例关支行粮赏钞。 又按《会典》,“十年,将徐、淮、临、德四 仓民运兑运与军者,随其远近加与耗米领运。”又令 湖广、江西、浙江加耗每石四斗,应天并江南直隶二 斗五升,徐州二斗,山东、河南一斗五升。 又令漕运 军人,“许带土产换易柴盐,每船不得过十石,违者盘 检入官。”

    成化十一年,始立“改兑法。”定大同、宣府坐到各处粮 料征银额。

    按《明会典》,十一年,罢民运淮、徐、临、德等仓粮,令军船 径赴水次领兑,运送京、通二仓交纳。此改兑之始。 又按《会典》,十一等年,改四仓米七十万石,令各军径 赴水次领兑,名为“改兑。”其兑运中,又分支运米与天 津、蓟州、密云、昌平。其正额外又有预备米,贮于临、德 二仓,岁运米四百万石,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 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内兑运三百三十 万石。改兑七十万石。除例折外。每年实通运正、耗粮 五百一十八万九千七百石

    兑运米: 浙江六十万石,江西四十万石,湖广二十 五万石。内折色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斗。应天 府一十万石,苏州府六十五万五千石,松江府二十 万三千石,常州府一十七万五千石,镇江府八万石, 宁国府三万石,池州府二万五千石,庐州府一万石, 淮安府二万五千石,太平府一万七千石,安庆府六 万石。凤阳府三万石。扬州府六万石。徐州三万石。山 东二十八万石。内折色七万石。河南二十七万石。内 折色七万石

    改兑米: “江西一十七万石,应天府二万八千石,苏 州府四万二千石,松江府二万九千九百五十石,广 德州八千石,镇江府一万石,淮安府一万一百五十石。以上旧俱运淮安府常盈仓。浙江三万石,扬州府 三万七千石,凤阳府三万三百石,徐州一万八千石, 镇江府一万二千石,淮安府六万九千石。以上旧运 徐州广运仓;山东二万六百石,河南五万石以上,旧 运临清广积仓;山东七万五千石,河南六万石以上, 旧运德州德州仓。”

    支运米六十四万四千八十三石三斗。 天津仓米 六万石。蓟州仓本色米十万石,折色米一十四万石。 密云镇米一十五万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昌平镇 米一十八万九千二百七十三石五斗。以上即上兑 运内数。

    “预备米一十九万四千四百石。 临清广积仓收山 东五万四百石,河南六万石;德州、德州仓收山东六 万石,河南二万石。”以上凡有灾伤府分停免,就于邻 近府分照数辏补,候成熟征还。如遇各府俱有灾伤, 就将二仓贮备米内支运,务不失四百万石额数。 又按《会典》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递年坐到山西、河南、 山东、北直隶粮料,除山西每石征银八钱外,其河南 等处,自今年为始,每粮一石征银八钱五分。 又按 《会典》:国初民运无脚耗等项。至宣德间,令民粮兑与 军运。成化间,将徐、淮、临、德四仓支运,亦改兑军,皆给 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 米、耗尖米除随船给运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备运军 盘剥费用。改兑无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银,谓之“折易 轻赍”,费不足,则于兑运轻赍内穵贴。后通惠河成,省 脚价,始立减扣法,扣留者以备修理通惠河闸,量减 者以宽民力。兑运加耗米一百七十五万一千一百 九十五石九升八合,两尖米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二 十六石五斗三升,轻赍银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 七两零。江西、湖广、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两 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馀米三 斗六升折银一钱八分,名“三六轻赍。”今于三斗六升 内减去二升,止征三斗四升,改为三四轻赍,于内仍 扣留银二分。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宁国、池 州、庐州、安庆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 共六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馀米二斗六升,折 银一钱三分,名“二六轻赍。”今减去二升,止征二斗四 升,改为“二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一分。凤阳、淮安、扬 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 升,内除三斗随船作耗馀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 分,名“二六轻赍。”后改为“二四”,与应天等府相同。山东、 河南每石加米三斗一升,尖米一斗,共四斗一升。内 除二斗五升随船作耗,馀米一斗六升折银八分,名 “一六轻赍。”内俱无减扣。河南每石再加耗米三升。山 东府属县在小滩交兑者,亦再加耗米三升,俱折银 一分五釐给军以资盘费。过湖米九江府每石征米 七升,饶州、广信、建昌、铅山、抚州五所兑本省粮者,每 石亦征四升,折银一分二釐,给军作过湖脚耗及什 物等用。脚米,江北三总并南京、浙江、下江等总,每石 征脚米六升,折银给运官同有司为买办物料修船 之费。镇江、庐州二卫亦加脚米六升。其江宁、上元、江 浦、六合、句容五县“脚米六升,将三升量给船户,三升 给军盘剥修艌改兑加耗米二十万四千九百三十 七石五斗,浙江、江西每石俱加耗米四斗二升,应天、 苏州、松江、镇江、广德每石俱三斗二升,凤阳、淮安、扬 州每石俱二斗七升。”

    以上各加耗,内各折米二升、易银一分、名《折易轻赍》。馀俱本色。

    徐州、垔、每石二斗二升,山东、河南、每石一斗七升。俱本 色、无折银

    凡改兑俱无尖米盘剥之费、折易轻赍。如不敷、于本总属下各卫所兑运轻赍银内穵贴应用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始立改兑法。先是江西应天、 苏、松等处粮民自运上纳淮、徐、临、德四仓官军赴仓 支领,运送京、通二仓。至是议抽支运米七十万石,改 令官军各赴彼水次交兑。”原本系十年疑讹今从会典改正 成化十二年,定“选补运粮旗军派换遭风湿米,补完 漂流粮数”之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各该运粮卫所,今后不许将运 粮旗军捏故掣回改差。如果逃故,先尽见在选补。若 正军数少,方许将殷实馀丁点辏。其月粮、行粮并赏 赐,在京在外,俱照本卫所运粮正军事例关支。若逃 故正军复役,即令上运替回馀丁,改差月粮住支。仍 将选补运粮馀丁,俱照南京户部所拟造册,转送查 考。 又按《会典》十二年,敕总兵官,“各卫所果有遭风, 所在官司验实打捞湿米,就令该管指挥等官,分派 各船食用,抵换原带食米上仓,不许故意单帮。在后, 凡漂流补除脚价,俱要当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 运卫所官员通行住俸,粮完方许关支。管运官旗虽 经补完,仍照例查送法司问罪。”

    成化十三年题准、进食粮米兑运、每石明加八升。支运淮安等仓。照原例一尖一平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六年添设佐贰都指挥,专管漕运。定拨补蓟 州漂流粮例。

    按明《会典》,“凡有漕运地方,十六年添设佐贰都指挥 一员,专管漕运,不与军政。其考选推补,附郭者,镇巡 总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远方者,镇巡总 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又按《会典》:“十六年,令遮洋船 运粮蓟州者,如遇风水漂流,照浅河船例该拨补数。” “成化十七年,令南京运粮官军行粮在瓜淮兑运,水 次”扣支。置“丰盈仓”,分贮海运之粟。

    按《明会典》“十七年奏准,南京运粮官军行粮,令江西 苏松等处,将该纳南京仓粮,就同兑运带去瓜洲、淮 安扣支。每米一石增水脚价一斗五升。”

    按《永平府志》:“‘十七年管粮郎中郑廉奏言,丰润还乡 河而可通漕,永平东盈仓可移置,而海运之粟可分 贮,以便永平山海之饷’。上可之,赐名丰盈仓。”

    由庾水还乡河,东导陡河,抵沙河,通陷河而及青、滦。庾小,非滦所通,沙河污滥,是以随行随止,不一二年,壅塞如故。

    成化二十年,设漕储河道各官,驻札诸府州县。以河 浅运迟,准免晒飏及拨军预支等项。又拨运米丰润 仓,备官军支给。令各罪囚关领粮米,运送诸屯堡贮 用。

    按“《明会典》二十年奏准,河道浅阻,粮运迟滞,运到京 者,悉免晒飏,每石加耗米四升。未到者,令在京各卫 所官军人等,于通州、张家湾等处地方,临仓预支三 个月,每石加脚价米三升,河西务七升。其所兑粮,每 石兑运该收耗米五升,并免晒飏米四升,俱作正数 支放。如无本色者,每斗折银五分,送太仓库。其兑支” 未尽者,俱送通州仓上纳。 又按《会典》二十年题准: 遮洋支兑三十万石,除天津等仓六万石外,将蓟州 二十四万石内改拨十万石丰润仓交收,以备山海 远卫官军支给。 又令辽东管粮官会同抚按等官, 将附近顺、永二府所属州县,并永平、卢龙卫所见问 罪囚,内有杂犯死罪以下,酌量地里远近,定拟则例。 发山海卫仓关领粮米,送广宁、前屯、广远二城仓收 贮。及将辽东所属官吏人等、有犯各项罪名者,亦照 例于辽阳城六仓关领粮米,运送东州、叆阳、清河、碱 场、马根、单五堡各备用。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始设管闸主事二员,一驻沛 县沽头闸,一驻济宁。又管泉工部主事一员,驻宁阳, 即南旺闸。清江提举一员,在清江浦;卫河提举一员, 在临清。钦差攒运粮储兼镇守地方总兵官一员,协 同漕运参将一员,俱驻淮安。”

    成化二十一年,令户部差官督同各地方官征兑。立 “运粮官员、旗军老疾规避”、及管运官借债与“交兑违 限”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每年户部差官一员,于山东、 河南、南京。户部差官四员,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 地方,督同各司府州县正官并管粮官征兑。” 又按 《会典》“二十一年,令运粮官员老疾不胜任者,赴漕运 衙门告验,听把总官开报取补。若无相应官,许于军 政佐贰内取补。”规避运粮官员,仍发上运。旗军不上 运“或逃避者,究问,仍发运粮。” 又题准:管运指挥等 官,有借债至一千两以上者,革去冠带,五千两者住 俸,一万两者降一级,不许管军管事。 又令各司府 州县正官并守巡管粮等官,将原会兑军粮米征完, 俱限十二月以里,运赴原定水次仓交兑。不完者,各 管粮官住俸,限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带。经该官 吏、管粮委官俱拏问,管兑官亦照例革去冠带住俸。 若民粮已到,领兑官军来迟或刁蹬者,领兑官一体 候兑完日参问。

    成化二十三年,改造打造遮洋运船。其木料及运粮 人夫,俱照浅船例。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运船为浅船,从新 河攒运。其运粮并人夫,亦照浅船例均派,每船旗军 十名。 又按《会典》二十三年,议准改造遮洋运船,照 依浅船里河木料一例打造。

    孝宗弘治 年发军夫凿河以免海运

    按《永平府志》:“弘治初,议发军夫万人,凿河四十里,以 免海运,每三年一挑浚。”

    《会计录》:“自小直沽口至蓟州四十里,避直沽渡海之险” 云:在天顺二年。

    弘治二年、令每岁推选户部官一员攒运分兑运支 运粮额、及官军领运加耗之数。又准勘实漂流漕粮 减省脚价、及折耗米补数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议准每岁于户部郎中、员外郎、 主事内推选一员,领敕催攒运船。” 又按“《会典》:二年 令官军上纳京、通二仓,兑运者加耗七升,改兑者四 升支运并遮洋仍一尖一平收受。”今遮洋加耗六升

    又奏准、漕运粮遭风漂流者、勘实具奏、将兑运京

    “仓减除,通仓上纳。如漂流十石,减除一百石,每石省 脚价米一斗,以补漂流之数。正粮照例加耗,所省米 两平收受。若通仓缺廒,仍令赴京仓上纳。每漂流一 百二十石,免晒一千石,亦两平收受,每石计省晒折 米五升,并耗米七升,共一斗二升,以补漂流之数。”前 项米石,俱不挨陈,先行放支。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攒运粮四百万石,内兑运二百 三十万石,支运七十万石。”

    弘治三年取回各处监兑官。定“参究漂流粮米、及换 原兑样米”事例。

    按《明会典》“三年,取回各处监兑主事等官,止令各该 管粮官监兑。” 又按《会典》三年令漂流粮米万石以 上,都御史总兵官俱听科道纠劾,户部具奏定夺。千 石以上,提问把总官。千石以下,提问本管官旗。各该 巡抚遇本境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参究。 又奏 准:各处兑过粮米,务照原兑样米上纳。若官军人等 将原兑好米,沿途粜卖,却籴陈碎,及插和沙土糠秕 粗谷等抵数者,验出,将各该指挥等官参送旗军,径 送刑部,查照侵盗边粮事例问拟,仍换好米上纳。 弘治五年,令计量运粮官旗借贷久近,及果穷困者, 宽恤有差。

    按:《明会典》五年,令运粮官旗借贷系三年以前者尽 革罢,近年者止照律出息。果有穷困卫所缺少脚价 者,许于太仓量借银两完纳,下年送还。

    弘治七年、仍差户部官催督监兑民粮。令各关遇白 粮米、剥船、俱免纳料

    按《明会典》:“七年,令两京户部仍差主事等官,于湖广、 江西、浙江、山东、河南及南直隶各府,催督监兑民粮。”

    又按《会典》七年题准行河西务,遇白粮米,剥船到

    关,俱免纳料,即时放行,仍行各钞关一体验放。 弘治八年,定各该征收兑运官员违限欠完事例。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奏准,“各处兑运粮,每岁布按二 司及直隶府州县管粮官督属征收,年终赴运水次, 候正月交兑。初违限一年二年者,附过还职。连违限 三年者,以罢软起送吏部。其各该分巡分守管粮官 员,以十分为率,五分不完者,亦照此例。管运官照府 州县例,把总官照分巡、分守例,连违限三年,听漕运 衙门黜退,不许管军管事。”

    弘治九年、令运本色折色、分送仓库纳收

    按“《明会典》九年题准,运本色十万石赴蓟州仓上纳, 折色十四万石,运送永平库收贮,以便官军月粮。 弘治十二年令考察运粮官贤否,参究把总等官所 管运船到仓违限,及纵容旗军花费脚价,私下还债 等罪。”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监兑儧运官,将各卫所掌印并 运粮官贤否,递年开送漕运都御史、总兵官,三年汇 送,以凭考察。 又按《会典》十二年,令户部会同兵部 及漕运都御史等官,考察运粮各卫所指挥、千、百户, 廉干有为者存留,管事贪婪无为者革退,另选相应 官代补。 又奏准把总官所管运船,俱以十分为率。 若有“一半以上违限,寄放德州等处不到仓者,令漕 运都御史提问,降一级。纳米完日,照旧管运。一半以 下者,参来提问。” 又奏准:“把总等官,纵容旗军花费 脚价,及私下还债,以监守自盗论罪,立功满日,带俸 差操。债主以盗官物论罪。势豪官员,奏请发落家人 伴当,发广西烟瘴卫分充军。”

    弘治十三年、令直省各官、督理粮运。究治“兑运衙门 解送样米违限”官军中途粜卖粮米、附带客商货物、 及豪强逼勒官粮准债、拦截民运船、包雇车辆、多出 脚钱等罪。

    按《明会典》十三年题准,“各省守巡道、直隶各府佐贰 官督理粮运。” 又按《会典》十三年议准,“各处兑运衙 门解送样米,山东直隶限三月以里,江北直隶凤阳 等处,限五月以里;南京并江南等处,限六月以里;浙 江、湖广、江西限七月以里到部。如有故违迟误,先将 差来人役送问承行并管粮官吏,行各该巡按御史 一”体究治。 又题准:凡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 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 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又令运粮卫所各 置文簿一扇,凡兑过粮数并脚米多寡,一应盘费使 用及侵欺债负等项,逐一附写,事完之日,送漕运衙 门查究。 又奏准:官军漕运,将正耗粮米照数“交兑, 不许折收轻赍及中途粜卖。违者,军馀欠十石,小旗 欠五十石,总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哨了。 百户欠三百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欠一千石,把总 都指挥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问发原卫带俸差操。 若总欠数多,总督漕运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原 卖官粮,责付领运交纳,所得价”银入官。 凡势豪举 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缚打凌辱,强将 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 凡漕运船只, 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带客商势要人等,酒 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 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 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 凡杨村、蔡 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 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 弘治十五年,准《胡世宁疏》,“每年会计天下各色存留 起运税粮处置”,又准差官严限催攒粮船,分管起运 京边税粮。定“运船加过湖米及附带土宜数。”

    按《明会典》十五年题准:行天津等处管粮部官,但遇 粮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连严限催攒。 又按《会典》 十五年题准,“江西粮米,不拘兑运改运,每石加过湖 米七升。” 又题准“附带土宜,不得过十石。” 又议准 各司府起运京边税粮三千石以上州县全设者差 佐贰官,裁减者差首领官各一员部运,直隶府州并 布政司所属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员,分管 部运。布政司照旧堂上官一员总督。不及三千石者, 革去州县委官,钱粮责付该府州委官带管。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胡世宁疏:每年会计天下司 府州县税粮,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万四千八百六 十五石零,起运二千五百三万四千四百七十六石 零。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万束,起运二千一百 八十五万二千七百四十八束。绢二十七万八千二 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万六百三十七疋;花绒三十” 七万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两。户口食盐钞存 留七千三百五十二万三千三百七十九贯零。钞关 船料大约二千七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一十一贯。 各运司额办盐课一百九十五万四千三百五十五 引,屯粮大约三百七十七万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 及于本部递年支运过钱粮,并各处“岁支卷册内查 过近年起运京边并存留本处钱粮有遇事故停减 而岁入贡赋不及原额者。逐年加减而岁支过于原 额者至有一岁所入不足以供一岁支用者矣。”夫常 入之赋或以停减而不足,常用之数又以加添而过 多则知在内在外一岁所入俱不足供一岁所出。况 今天下灾伤迭见供“饷频繁,若不早为处置,诚恐将 来误事”非细。

    弘治十七年议准、浙江领运官支给行粮处究治把 总等官、科取旗军及负累出赔脚价等情。

    按《明会典》十七年议准,浙江领运官行粮,限十二月 以里,俱于本处照数放支。如本处缺粮,就于杭嘉湖 三府该兑粮米关支。如亦缺,布政司每石折银四钱, 给散运军。 又按《会典》十七年题准,把总等官敢有 指称打点馈送,计船科取,许被害旗军具告漕司提 问。如将己物稍派各船,希图觅利,或揽客商货物,取 其雇直,或寄装在京势豪人等,土产负累旗军出赔 脚价,亦许首告,所在官司照例尽数入官。

    弘治十八年、量减起粮脚价。准直省起运各色税粮、 及扣下兑支不尽正耗之数、派赴各仓上纳。仍令无 米麦者、照例折银交收

    按《明会典》,凡起运脚价,十八年令张家湾水兑粮米 脚价每石原定一钱者减作八分;天津卫寄收粮米, 脚价每石原银一钱五分者减作一钱二分。其扣下 京卫事故官军兑支不尽正耗之数,及明加免晒折 席等项,有米者俱准运赴通仓上纳。无米者每石折 银五钱,与脚价银两俱送太仓银库交收。 又按:《会 典》,十八年奏准,宛平、大兴二县夏税秋粮马草,系起 运者,照旧坐派在京仓场各马房上纳,系存留者,就 于本县预备仓上纳。 又议准:河南、山东、北直隶起 运京储小麦,每石连耗征银七钱,大麦每石连耗征 银四钱,解部收贮。每秋选委的当官员,会同巡仓御 史召商定立斗头籴买,分派各仓上纳,完日照数给 领价银。或遇米贱时月。就将前银照依时价折放在 京各项官军月粮等项积馀。作正支销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诏“明年漕运米以十分为率, 内二分照例折银,以苏民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