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六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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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三卷目录

     漕运部汇考九

      明三太祖洪武二十则 成祖永乐十七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七则 英宗

      正统十三则

    食货典第一百六十三卷

    漕运部汇考九

    明三

    太祖洪武元年命徐达开鱼台县河口以通漕运

    按《鱼台县志》:“洪武元年,河决曹州双河口,流入鱼台, 命大将军徐达开塌场口入于泗,以通漕运。”

    洪武二年、令户部于苏州府、太仓粮储三十万石、以 备海运、供给辽东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三年正月甲午,令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 工于莱州洋海仓运粮,以饷永平卫。

    按:《永平府志》云云。

    洪武四年、运山东粮储给辽东。议准、各卫军粮、每岁 令西安等府、送大路官仓、转运边卫

    按《明会典》、“四年、令青州府官军运山东粮储给辽东 定辽边卫。”议准兰州、凉州、河州、岷州、洮州、宁夏庄浪、 西宁、临洮、甘肃山丹永昌等卫军粮,每岁令西安等 府送纳大路官仓,转运边卫

    洪武五年、始以《海运》饷辽。

    按《明会典》,五年,命率舟师海运饷辽,岁七十万石 按《登州府志》:“五年,命靖海侯吴桢,总舟师数万,由登 莱转运饷辽。”

    洪武六年冬十二月“浚开封漕河。”明年春,转漕粟于 陕西。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八年,傅友德疏陈转输之法。

    按《永平府志》:“八年五月己巳,遣颍川侯傅友德往北 平备胡,疏陈五事:一,转输之法,宜令河间军自长芦 运至通州,北平军自通州运入北平,则民不劳而事 集矣。又,永平府民接运军储,由鸦红桥至永平,道里 颇远,宜通青河、滦河故道漕运,则用力少而成功多 矣。”上嘉其言,寻召还。

    洪武十二年。都督张赫、朱寿。率舟师由登莱海运 按《莱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三年,海运粮七十万石于辽东。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以“张赫、朱寿海运有功,封侯。”

    按《登州府志》:“二十年,封都督张赫为航海侯,朱寿为 舳舻侯。自是每年一行,军食赖之。”

    洪武二十一年,张赫出海运粮,还自辽东。

    按《太仓州志》:“二十一年九月,航海侯张赫,督江阴等 卫官军八万二千馀人,出海运粮,还自辽东。”

    洪武二十二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给辽东官军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米六 十万石。以给辽东官军。”所谓海运者是也。盖是时止 以饷边而已。

    洪武二十四年、令以民纳米麦、及见在仓粮、供给诸 卫官军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兰州、岷州、临洮、宁夏四卫官 军,以平凉、巩昌等府民纳米麦,对拨供给;其洮州、凉 州、河州、西宁、庄浪、甘肃山丹、永昌八卫,以各府见在 仓粮,陆续攒运供给。”

    洪武二十五年,命海运粮给辽东官军。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米六十万 石,供给辽东官军。”下年同。

    按《太仓州志》:“二十五年三月,命轴轳侯朱寿、都督黄 辂,督舟师出海运粮,给辽东军食。”

    按:元“海运” 始朱、张,国初都督适同二姓,计百年,先后符合,亦一奇也。

    洪武二十六年、令海运官军、日支口粮二升。建海运 仓于太仓

    按“《明会典》、凡官军行粮赏钞。洪武二十六年令海运 官军。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人日支 口粮二升”

    按《太仓州志》:“二十六年,建海运仓于太仓九百一十 九间,时运粮七十万石。”

    洪武二十七年、令海运官军、日支口粮四升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八年。令总兵官率舟师运粮赴辽东 按《太仓州志》。“二十八年三月。制谕都督朱信充总兵 官。宣信充副总兵官。率舟师运粮赴辽东海运。大小

    官军。悉听节制
    考证
    洪武二十九年。以转运边饷道远。置仓接递。又增海

    运辽东粮数。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以陕西各府州县民转运边饷, 道远于驿道有军民处置仓,各就近地计程接递。 按《太仓州志》:二十九年四月,都督朱信言,“比岁海运 辽东粮六十万石,今海船既多,宜增数。”命增十万石, 以嘉定县粮输太仓,俾转运。

    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将罪人运米平凉。”又以辽东军 饷有馀、命停明年海运。

    按:《明会典》“三十年令法司将徒流迁徙死罪囚人,先 自平凉起摆到西凉。将运去粮米,就西凉收贮,候摆 到甘肃完讫,却从西凉起摆至平凉接递。”每囚二名, 共买车一辆,牛二只,运米四石。后每车一辆,再贴囚 人两名共当。

    按:《续文献通考》:“三十年,海运粮七十万石于辽东。”

    按:是时海船有一千料,有四百料,名“钻风海船。” 后永乐中,改《海运》,遂改“四百料” 为浅船,浅船因海船得名。

    按《太仓州志》:三十年,海运粮七十万石于辽东。十月, 上谕户部:“辽东海运,连岁不绝,近闻彼处军饷颇有 赢馀,今不须转运,止命本处军人屯田自给。其三十 一年海运粮,可于太仓、上海、苏州三卫仓收贮。仍命 左军都督府移文辽东都司知之。”

    洪武   年、令拨定派纳本色数目,运赴各衙门 仓内收支。又诏郡县拖欠税粮,许折轻赍,以免转运。 按《明会典》:“凡派纳本色,洪武间、令于苏、常等府秋粮 内派办。内府光禄寺等衙门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黄 豆等项、及五府首领官吏并九卿等衙门官吏俸米、 各拨定数目,运赴各衙门仓内收支。”

    按:《续文献通考》载《古今原始》:“洪武诏天下郡县夏税 秋粮,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拖欠未纳者,许折轻赍, 随地方出产,听从民便,以免转运。每金一两折米二 十石;银一两折米四石;钞三贯五百文折米一石;绢 每一疋折米一石二斗;棉布每一疋折米一石;夏布 每一疋折米七斗;净棉花每一斤折米二斗。”盖轻赍 之议,始见于此。

    成祖永乐元年以平江伯总督海运又命于淮安递用船车运粮输北京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于淮安用船,可载三百石以 上者,运粮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颍岐口跌坡下,用浅 船可载二百石以上者,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 黄河,至八柳树等处,令河南车夫运赴卫河,转输北 京。”

    按《太仓州志》:“元年三月,平江伯陈瑄,总督海运粮五 十万石,赴北京及辽东。”

    按《通州志》:“永乐初,开海漕转饷京师,海溢堤折,上命 平江伯陈瑄以四十万卒修之,起海门县历通州至 盐城,凡八百里。”

    永乐二年、令诸处起盖仓囤储粮转运北京。设总兵 官统领海运

    按《明会典》“二年,令海运粮至直沽,用三板划船装运 至通州等处交卸,海船回还。”又以水路阁浅迟误,令 于小直沽起盖芦囤二百八座,约收粮一十万四千 石;河西务起盖仓囤一百六十间,约收粮一十四万 五千石,转运北京。 又按《会典》二年题准,设总兵官、 副总兵官,统领官军海运。

    按《太仓州志》:“二年三月,命都督宣信副平江伯,海运 江西粮百万石。上议粮船抵直沽,且置仓储粮,别以 小船转运北京。部议便,复请天津等卫,多置露囤,从 之。”

    永乐三年,令总督粮储官于天津城北造露囤一千 四百所。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四年,命陈瑄兼理“江淮卫转运。”

    按《太仓州志》:“四年,命平江伯陈瑄兼理江淮卫转运。 初,海运岁米百万石,既建百万石仓于直沽尹儿湾 城,天津卫城,籍兵万人戍守。至是命江南粮一繇海 运,一繇淮河入黄河至阳武,陆运至卫辉,仍繇卫河 入白河至通州,海陆兼运。”

    按:是为海陆兼运。又旧令,海运赴天津,舟必同日发,有先后,治部运官罪。是年,三十馀船,迟五日亦同日达,且无损。或请治,上曰:“始虑海寇,故敕。今已济,无损功可赎。” 悉不问。

    永乐五年令山东起夫车送仓粮,候卫河船接运。又 议设海道都漕运使司于苏州之太仓。不果。

    按:《明会典》。“五年。令山东布政司量起夫车。将济南府 并济宁州仓粮。送德州仓。候卫河船接运。”

    按《太仓州志》:“五年八月议设海运都漕运使司于苏 州太仓城,时会议北京合用粮饷,虽本处岁有征税 及屯田子粒并黄河一路漕运,然未能周急,必藉海 运然后足用。见在海船数少,每岁运不过五六十万石,且未设衙门专领,事不归一。莫若于苏州之太仓 专立海道都漕运使司,设左右运使各一员,从二品”; 同知二员,从三品副使四员,从四品。经历司照磨所 品级官吏,俱照布政司例。本司堂上官,于文武中择 公勤廉干者充职,行移与布政司同。各卫所见在海 船并出海官军,俱属提调。奏上,有旨再议,不果行。 永乐六年,令海船运粮,以浅河船兼运。

    按:《明会典》:“六年,令海运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 会通河、卫河,以浅河船相兼转运。”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海运粮六十五万一千二百二 十石于北京。时驾驻北平,百费仰之,不但饷边矣。 永乐八年,令湖广、江西、浙江三处仓粮,除本处支用, 其馀粮本部差官督各该司府起运。”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九年,开“会通河”,挽漕京师。

    按《明外史宋礼传》:“礼永乐二年拜工部尚书,九年命 开会通河。”“会通河者,元至元中,以寿张尹韩仲晖言, 自东平安民山凿河至临清,引汶绝济,属之卫河,为 转漕道。然岸狭水浅,不任重载,故终元世海运为多。 明初输饷辽东、北平,专用海道。洪武二十四年,河决 原武,绝安山湖,会通遂淤。成祖初建北京,河海兼运”, 海运险远,多失亡。而河运则由江、淮达阳武,发山西、 河南丁夫,陆挽至卫辉入河,历八递运所,民苦其劳。 至是济宁州同知潘叔正上言:“旧会通河四百五十 馀里,淤者乃三之一,浚之便。”于是命礼及刑部侍郎 金纯、都督周长往治之。至则发山东及徐州、应天、镇 江民三十万蠲租一百十万二千石有奇,二十旬而 河成。初,礼以会通之源必资汶水,乃用汶上老人白 英策,筑堽城及戴邨坝,横亘五里,遏汶流使无南入 洸而北归海,汇诸泉之水,尽出汶上。至南旺中,分之 为二道,南流接徐、沛十之四,北流达临清十之六。南 旺者,地势高决,其水南北皆注,所谓“水脊也。”又相地 置闸,以时蓄泄。自分水北至临清,地降九十尺,置闸 十有七,而达于卫。南至沽头,地降百十有六尺,闸二 十有一,而达于淮。礼又奏浚沙河入马常泊,以益于 汶。是年,兴安伯徐亨、工部侍郎蒋廷瓒浚祥符鱼王 口,至中滦下,复旧黄河道,命礼兼董之。明年命相度 卫河水患,奏请“自魏家湾开支河二,泄水入土河;复 自德”州西北开支河一,泄水入旧黄河,使至海丰大 沽河入海。帝命俟秋后成之。礼等还京,论漕渠功,礼 第一,赐宝镪文绣,以潘叔正首建《河议》,赐衣及钞,旌 其功。礼言:“海运经历险阻,每岁船辄损败,有漂没者, 有司追补,既迫于期,多科敛为民病,而船亦不坚。又 每海船一艘,用百人而运千石,计其费可办二百石。 河船二十,每船用十人而运四千石。以此而论,利病 较然。请发镇江、凤阳、淮安、扬州及兖州粮,合百万石, 从河运给北京。其海道每三岁而两运。”已而平江伯 陈瑄治江淮间诸河,功亦相继成。于是河运大便利, 漕粟溢多。十三年遂罢海运。金纯为刑部右侍郎。 永乐八年迁左侍郎。九年命与宋礼同治会通河,又 同徐亨、蒋廷瓒浚鱼王口黄河故道。初,太祖用兵梁、 晋间,使大将军徐达开塌场口,通河于泗。又开济宁 西耐牢坡,引曹、郓河水,以通中原之运。其后,故道寖 塞,至是纯疏治之。自开封北引水达郓城,入塌场,出 谷亭北十里,为永通、广运二闸。

    按《江南通志》:“金纯,授吏部文选司郎中,升江西参政, 进刑部右侍郎。永乐九年,奉命发河南丁夫,开浚黄 河故道,漕运至今赖之。”

    按《鱼台县志》:“九年,命尚书宋礼开会通河,自汶上鹅 河口分汶南流,由谷亭达沛,凡役丁夫一十六万五 千人。遣侍郎金纯从汴城金龙口下达塌场口,筑堤 导河南入淮漕,以接运道。”

    按《济宁州志》:“宋礼历任工部尚书,初治漕河,驻济宁, 与侍郎金纯、都督周长修复会通河,置十五闸,用济 宁同知潘叔正策,役夫三十万,二十旬蠲租一百十 万石,浚黄河故道。用侍郎张信图策,与兴安伯徐亨、 侍郎蒋廷瓒,自祥符鱼王口至中滦下二十馀里,杀 水势。河成赏功,礼第一。又于宁阳筑堽城坝,遏汶水” 尽入漕河。用御史许堪策,疏泄海丰大古河八,凡四 百五十七里,役夫三千工一旬。自是挽漕京师,罢海 运礼,功最大。

    按《东平州志》:“九年,因江淮漕运至原武,起陆运至卫 辉入河,劳费不赀,官民畏之。济宁州同知潘叔正建 言,浚旧会通河,实国家无穷之利。朝廷从之。”

    按《临清州志》:“汶水为会通河。元至元间,自安民山开 渠,导汶绝济,直抵临清,建闸三十有一,度地高下远 近,以节蓄泄,自行海运河废。明永乐九年,用济宁同 知潘叔正议,命尚书宋礼、都督周长,发山东丁夫六 十万五千,浚而通之,以罢海运。”

    永乐十年,令陕西税粮设站转递。宋礼议:造浅船,繇 会通河运粮,补海运数按《明会典》,“十年,令陕西巩昌、临洮等府税粮,以附近 府县民运纳,兰县抵甘州,每五十里设一站,令囚人 及官军转递。”

    按《太仓州志》:“十年十一月,尚书宋礼以海船造办太 迫,议置浅船五百艘,繇会通河运淮扬徐兖等处岁 粮一百万石,补海运一年数。”

    永乐十二年、令湖广纳粮、淮安仓支运。又各卫俱选 官军运粮。以都指挥统领。仍令海陆兼运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湖广造浅船二千只,岁于淮安 仓支粮,运赴北京,其旧纳太仓粮,悉改纳淮安仓收 贮。又令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 选官军运粮。”此漕运之始。 又按《会典》“十二年,令北 京、山东、山西、河南、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各选都指 挥一员,统领官军运粮。”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海运粮四十八万四千八百 一十石于通州,又卫河儧运粮四十五万二千七百 七十六石于北京。”所谓“海陆兼运”者是也。

    按《太仓州志》:“十二年九月,海运粮四十八万四千八 百一十石于通州。又卫河儧运粮四十五万二千七 百七十六石于北京。”

    按:是为海陆运各半。时又令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选官军运粮。是为漕运始。

    永乐十三年,浚复会通河,罢海运,立诸漕运式。 按《明会典》,“十三年,浚复会通河,奏罢海运。令浙江嘉 湖杭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秋粮,除存留并起运南 京及供给内府等项外,其馀尽拨运赴淮安仓。扬州、 凤阳、淮安三府秋粮内每岁定拨六十万石,徐州并 山东兖州府秋粮内每岁定拨三十万石,俱运赴济 宁仓。以浅河船三千只支淮安粮,运至济宁,二千只 支济宁粮,运赴通州仓。每岁通运四次。其天津并通 州等卫官军,于通州接运至北京。”又令浙江都司并 直隶卫分官军,于淮安运粮至徐州置仓收囤。京卫 官军,于徐州运粮至德州置仓收囤。山东、河南都司 官军,于德州运粮至通州交收。 又按《会典》十三年, 令运粮官军行粮不分远近俱支三石。又令攒运粮 每石俱两平斛收放。官军攒运止一尖一平。定为例

    又发山东、山西、河南、凤阳、淮安、徐邳等处民丁十

    五万,运粮赴宣府,各给行粮脚价,仍免差役一年。 按《续文献通考》,先是,遣平江伯陈瑄往湖广、江西等 处,造舟二千艘,以从河运。瑄建言造平底浅船,甚称 便焉,岁可运三百馀万石至京。是时,遮洋船每岁于 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兑运粮三十万石,于天津等 卫仓收二十四万石,连耗折银六钱,俱从直沽入海, 转运蓟州仓收。

    按《永平府志》:“十三年为会通河成,又造浅船三千馀 只,一年四次从里河转漕,遂罢海运,独蓟州军饷遮 洋,海运如初。”

    按《太仓州志》:“至是海运不复行。历考海运,本虞夏时 沿江入海。贡道自刘家港开洋,经黑水、绿水、白蓬头 水诸大洋险,又有伏嶕洄,故粮多漂没,岁至数万石, 挽卒往往溺死。自宋公礼开会通河,罢海运,平江伯 陈公瑄又治邗沟,通江淮,于是漕大利便。并罢中湾 运。漕渠在江淮间者多陈功,齐鲁多宋功。”

    按《扬州府志》:“陈瑄授四川都指挥同知,进右军都督 佥事,封平江伯。永乐时,罢海运,移瑄镇淮安。始开会 通河,造浅船运漕,自仪真、瓜洲直达京辅,建徐淮临 通常盈仓,以节转输。筑高邮湖堤,堤内凿渠,亘四十 里以通舟,南北造梁以便行者。每十里置一浅铺,沿 途凿井植柳,以饮芘戍兵牵挽者。又以真扬诸港潮 入泥淤,易于浅滞,请著为令。”三年起江南北丁夫大 浚,仍岁令郡丁疏之,国计赖以不匮,至今为利。 按《兖州府志》:“陈瑄,永乐初督海运,会通河成,遂命专 理河道。自仪真至北通州,四千里漕河,皆其经营。瑄 疏清江浦,浚瓜洲、仪真潮港之湮,凿徐州二洪之险, 筑沛县刁阳湖、济宁南旺湖长堤,自淮至”临清。相水 势高下。建闸四十有七。以时启闭。凡于事虑周为果。 初岁运二百石。后增至五百石

    永乐十六年、令直省粮里、自备船只、运粮赴通州诸 仓。差御史攒运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浙江、湖广、江西布政司并直隶 苏松常镇等府税粮,坐派二百五十万石,令粮里自 备船只,运赴通州河西务等处上仓。” 又按《会典》“十 六年,令沿河坝闸每三处差御史一员攒运。”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攒运粮四百六十四万六千 五百三十石于北京。”

    永乐十七年、令支拨京仓粮、给口外。选文武职官管 运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侍郎、都御史并武职大臣各一 员催督粮运,各部郎中、员外分投整理。” 又按“《会典》 十七年,以口外粮料数少,令于京仓支拨,选取营造次拨旗军攒运。”其摆堡运粮及坐堡管堡官,除军职 外,仍于吏部听选方面府州县官内选取一百员差 用,以文职大臣把总管运。

    永乐十九年、令户部《宣谕》、给与粮长勘合。又令法司 “囚人运粮赎罪”

    按《明会典》:粮长勘合:“十九年,令各处粮长勘合,暂于 本部宣谕,给与勘合。”每岁先于上年十一月终,咨户 部,奏请敕谕,赍赴本部宣谕讫,具本差官赍缴。其勘 合待各粮长粮完之日,具本销缴。 又按《会典》:“十九 年,以宣府等处缺粮,令法司囚人运粮赎罪。杂犯死 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永乐”二十年。令各府州县、民运边粮者。各免差一年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一年奏准每岁漕运,以两运赴京仓、一运 赴通州仓交收。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   年、始令民运赴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 与军船领运。

    按《明会典》,凡漕粮先年俱民运淮、徐、临、德四仓,军船 接运入京,通二仓,名为“支运。”永乐末,始令民运赴淮 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与军船领运,名为“兑运”,其四仓 仍十之三四。后兑运渐增,又令军船各回附近水次 领兑,民加与过江脚价,视远近为差。

    按:《续文献通考》末年,陈瑄复计议,“凡民运粮俱于淮 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与军船领运。瑄又奏请于淮安、 瓜洲水次,令军民于此对船交兑,令军船出给,通关 付还,与民销缴,仍令民补脚价。在淮安水次者,每正 粮一石外加五斗;在瓜洲水次者,每正粮一石加五 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令运军除正粮外附载什物

    按:《明会典》:“凡优恤官军,洪熙元年令运军除正粮外, 附载自已什物,官司毋得阻当。”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卫所官军行粮止给二石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各仓粮拨民自运,及运军支运。又差侍 郎及都御史催督。禁运船拨载他物。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并直隶苏松 等府,起运淮安、徐州仓粮,拨民自运赴通州仓,其运 粮军士,于淮安南京仓支运。” 又按《会典》:“二年,差侍 郎五员,都御史一员,催督浙直等府军民粮运。” 又 令运粮军船,工部及诸衙门不许拨载他物,致误攒 运。

    宣德三年,令“各都司卫、所选委指挥等官,专一运粮 发军。民运粮遵化城供军,免金山寺僧充役,岁运所 输。”

    按《明会典》,“凡官军选补,宣德三年奏准,各都司卫所 选委指挥等官,专一运粮,不许别项差操。军士缺即 为拨补,如有不差原选委官,及军缺不补者,正官并 首领官俱罚俸半年。” 又按《会典》,三年,令行在户部 差官,以九月终发永平府属县民及东胜诸卫军,兼 运林南东店仓粮,于遵化城内,供给官军。

    按《金山志略》:“寺旧有军三名,站马二匹,僧充粮里长 役,岁运所输粮至通州交纳,寺僧苦之。宣德三年,住 持僧道澜具奏:奉宣宗皇帝圣旨:当军的开了他军 伍,当匠的还当匠,事故的免他勾补,站马免他走递, 官粮准他本处交纳粮,里长不要,和尚当。钦此。”今刻 石寺中。

    宣德四年、仍令民运粮贮于各仓。官军支运赴北京。 又量抽民船攒运

    按《明会典》“四年,仍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一百五 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池州、庐州、安庆、广德民 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 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二百二十万 石,贮临清仓。令官军支运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 粮,径赴北京。其攒运军船,量地远近与粮多寡,如淮” 安上粮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临清十五抽 一,给与官军,兼旧船运载赴京。 又按《会典》四年题 准,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等官攒运。

    宣德五年、令河南民粮、运贮各仓。江南兑拨卫军、运 载至京。仍量军多少、选举管运官员、准给材料、修理 运船。又令岁运开平粮至独石

    按《明会典》:“五年,令河南南阳、怀庆、汝宁三府粮运于 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三府粮运于德州仓交收。”又 令江南民粮兑拨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此兑运 之始。 又按《会典》:“五年,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漕 运都指挥,选举管运官员,军多卫分指挥二员,少者 一员。” 又奏准,“运粮官军船只,南京、中都留守及直 隶卫”所,于淮安修理,有司给与材料。 又令“岁运开 平粮四万石”,自京师至独石,立十一堡。每堡屯军一 千名,各具运车,以六十日为限。其开平备御官军,轮 班于独石搬运。仍令都督一员领军防护,伯一员总督。

    宣德六年奏准、“佥拨民丁军士、分班更替攒运。差御 史点选运军。令总兵官处治管运官员。”又令量给兑 运官军路费耗米、并旗军摆堡攒运粮料赴独石等 处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广、苏松常镇、太平 等府佥拨民丁,及军多卫所添拨军士,与见运军士 通二十四万,分两班更替儧运。” 又按《会典》六年奏 准,“差给事中御史于南京各卫,会同该府堂上官,在 外会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隶 卫所点选运军。其管运官员不能抚恤,以致逃故者, 从”总兵官处治。所亏粮仍令补还。 又令兑运官军 量其远近、给与路费耗米。 又令五军操备并彭城、 《永清》左右三卫旗军摆堡攒运粮料一十万石赴独 石等处,差武职一员、把总提督

    宣德七年、令民粮加耗脚兑、与官军领运。增拨各处 军攒运粮储。又令法司囚犯、运粮赴山海卫

    按:“《明会典》七年议准民运多失农月,及官军空船,往 还艰苦,著例民粮加耗脚,各于附近水次兑与军运。”

    又按《会典》:“七年,增拨南京豹韬左等卫及各都司”

    直隶卫所军馀、并见运官军、共一十六万攒运粮储

    又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

    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 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

    又奏准“法司囚犯送户部《通类》” 差官押赴通州。各

    卫仓支粮,自备车辆,运赴山海卫仓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始立兑运法。先是,各处粮米,民 运淮安、徐州、临清、德州水次四仓交收,漕运官军分 派官转运于通州、天津二仓,往返经年,以故民违农 业。永乐末,从侍郎周忱议,始令民运于淮安、瓜洲,补 给脚价,兑与运军,军民两益,卫所出给,通关付缴。后 参将吴亮又言,“遂令江西、浙江、湖广、江南等处粮米, 各官军于各附近水次领兑。南京、江北府州县粮于 瓜洲、淮安交兑,其淮、徐、临、德四仓,仍支运十分之四。 浙江、苏、松等船各于本地方领兑,不尽者仍赴瓜、淮 交兑。河南所属民粮运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海 船,官军领运。”山东济南州县于济宁交兑。官军领兑, 必量其地之远近,费之多少,定为“加耗脚米则例。又 给以轻赍银两,以为洪闸盘剥之费。许其附载货物, 以为沿途衣食之资。是谓转运变而为兑运也。 按《明外史周忱传》:忱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抚 江南诸府,兼督税粮。七年,江南大稔。时漕运军民相 半,军船给之,官民则僦舟,加以杂耗,率三石致一石, 经年往复,失农业。忱与平江伯陈瑄议:‘民运至淮安 或瓜洲,水次交兑漕军,运抵通州,淮安石加五斗,瓜 洲又益五升。其附近并南京军未过江者,即仓交兑, 加与过江米及衬垫芦席,与折米五合。兑军或后期 阻风,则令州县支赢米,设廒瓜洲水次,迁米贮之,量 支馀米给守者’。”由是漕费大省。

    按《扬州府志》:“周忱巡抚南直隶,督理粮储。始至,即奏 罢淮徐、临清三仓支米转运之法,以祛领漕军民之 困。于江都瓜洲江岸,东浚二港,建便民仓于港侧,令 每年秋末,苏、松、常三府各运米贮仓。及冬初领漕官 军驾船停泊瓜洲,以待南京户部差官监兑。其在淮 安者亦如之。定瓜兑正粮一石与平米一石五斗五” 升,淮兑则一石五斗,运弁各出通关回缴,漕规称便 利焉。

    英宗正统元年委官攒瓜淮粮数交兑令各卫官军于本处支给行粮定给赏官军钞锭及兑运加耗起运折纳之数又令陕西军民递运岁纳各卫税粮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民运粮至瓜淮,就令扬州、淮 安府卫委官并该仓官攒见数交兑。” 又按《会典》:元 年,令浙江、湖广、江西、山东、河南、中都留守并南直隶 卫所官军行粮,皆于本处官仓支给。如仓无见在,于 存留粮内平斛兑支。南京各卫,于应天府原定各卫 秋粮内兑支,增为二石七斗。山东、河南、北直隶路近 者“不增。”又题准给赏官军钞锭,指挥八锭,千百户镇 抚六锭,旗军四锭。 又奏准加耗江北淮安、凤阳四 斗五升,浙江苏松等府民自运至瓜洲者三斗七升, 淮安者三斗,馀如旧。又令各处解纳京、通仓粮,并民 运临清、淮安仓粮,俱每石一尖一平斛收,两平斛放 支。官军攒运临清等四仓粮,俱一尖一平斛支赴京、 通二仓交收。又令湖广、江西、浙江加耗俱六斗五升, 江南直隶五斗五升,江北扬州、淮安、凤阳四斗五升, 河南民粮于萧县水次兑者四斗,民自运至瓜、淮等 处兑军,运者二斗。其兑军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 令浙江、江西、湖广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县该起 运南京粮米,愿纳折色者,折纳布绢银两。广东、广西、 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税粮布疋,愿纳银两者,俱米麦 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折给军官俸粮。 又令陕 西各府,岁纳甘州各卫税粮,民运至兰县,自兰县起发军夫运至凉州,自凉州运至各卫。

    正统二年、令各处秋粮折银、送内府承运库收贮,量 改“山西岁运。”又定通仓、京仓分收运粮数。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解到秋粮折银,赴部出给长 单、关填勘合。送内府承运库收贮。 又按《会典》二年、 令山西岁运宣府税粮一半改运大同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攒运粮四百五十六万石,通州 收六分,京仓收四分。”

    正统三年,定“违限运粮官住俸复俸”,及犯罪罚运之 例。

    按:《明会典》“三年,令各卫所运粮官,有比试违限者,俱 住俸,于淮安仓支该运米数,赴京完纳复俸。又令犯 罪罚运者,仍运该运之数,无力者发极边卫分。” 正统四年,定官军运粮赎死罪之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运粮官军,杂犯死罪者,比流罪加 纳米三十石,共八十石,于淮安徐州仓支运。”

    正统五年奏准赏运粮官军钞锭数及关支处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赏运粮官军钞,指挥八锭,千户 卫镇抚六锭,百户所镇抚五锭,旗军四锭。如本处无 钞,许赍本部勘合,“徐州迤南卫分,于淮安所属州县 关支,徐州迤北卫分,于卫辉府官库关支。”

    正统六年、令兑完军民粮、即出给通关

    按《明会典》六年,令各卫兑军民粮,兑完就出通关,如 路途窎远卫所,于本都司出给通关,填给勘合。 正统七年,改拨漂流船纳粮处,令岁征折色银解京, 及转运甘肃等处,造遮洋船海运粮。蓟州等仓, 按《明会典》,凡漂流,正统七年,令漕运官军,若一卫有 数船遭风漂流者,委官核实,全卫改拨,于通州及天 津仓上纳。 又按《会典》七年令南直隶各府州县夏 税农桑绢疋,愿纳折色者,每疋折银五钱解京,准作 军官俸粮。又令广西布政司土官衙门,不通河道去 处,岁征粮米,折收银两,通类解京。 又令直隶苏州 等府起运南京粮,折银五万两,运赴陕西布政司,转 运甘肃等处,籴粮给军。

    按《永平府志》:“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只,给 官军由海道运粮蓟州等仓。”

    “正统八年、差拨修造损坏粮船工料、及官军查勘广 东、福建仓粮。”折银解京、发边给用

    按《明会典》:“八年,令粮船损坏,拨附近地方木料办纳, 于清江提举司修造。工部差官一员监督各卫所仍 差拨官军,盖立厂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贴办物料。” 又按《会典》:“八年,令广东、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处仓 粮,扣算常存本处官军俸粮三年,沿海卫五年馀剩 之数,每米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发各边折给俸 粮”及籴粮备用

    正统九年,令各处拨送兑军不尽民粮交仓,定“江南 兑粮水次。”又令各直省税粮折银解京,及运赴永平、 山海等处。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处民粮,每岁该起运京师之数, 先尽本都司卫所兑军。其不尽者,布政司坐拨各府 州县,轮流运送,于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仓交收。” 又按《会典》“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 又 令广西布政司,“各府州县税粮,自正统十年以后,每 岁以四万石折征银两解京,其馀存留本处备用。” 又令山东等布政司、直隶大名等府税粮折布、俱运 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隶苏常等府州税粮 折银、运山海、辽东、籴买粮料

    正统十一年题、差主事一员、往各司府等处、提督交 兑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二年,令永平府卫所罪囚运粮赎罪。定每岁 运赴辽东宣府籴买粮料银数、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直隶永平府、永平、卢龙等卫罪 囚,运山海仓粮赴辽东宁远等仓赎罪。” 又按《会典》 “十二年,令每岁运银十万两于辽东籴买粮料。”又令 每岁运银十五万两于宣府籴买粮料。

    正统十三年准兑支军粮料及收遮洋船运之处,其 因灾伤免征兑军京粮,许别拨辏兑。又准白粮船编 号,及兑运民粮,加耗领纳芦席之数。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兑军粮料,于东安等门并五府、 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及京仓收六分,通州仓收四分。 支军粮料,于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仓关支,于通州 仓收遮洋船运,于东店仓收十万石,林南仓收五万 石。又奏准,各处原坐兑军京粮,或有灾伤免征者,许 于原坐徐州、淮安、南京该纳粮改拨辏兑。 又按《会 典》十三年题准,遮洋船三百五十只,原系南京淮扬 等卫官军驾使,每岁由直沽以东三㲼河过赴林南 东店等仓交纳。梁阔底深,闸河水浅难行,以后粮完 日,仍在临清闸下湾泊,于卫河提举司关支物料修 艌。 又题准白粮船编置字号,送沿河各官催督,及 行砖厂免带砖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令“湖广、江西、浙江加耗俱六 斗五升,江北扬州、淮安、凤阳四斗五升。河南民粮于 萧县水次兑者四斗,民自运至瓜、淮等处兑军运者 三斗。其兑运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按:“《续通考》十 三年,令各处兑运民粮,每二石与新芦席一领。其淮 安等处仓支运者,每二石领垫仓旧席一领。至京、通 二仓,每百领”除损坏,止纳七十领。

    正统十四年令运粮旗军操练、委官督粮里人等、运 纳明年粮储。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运粮旗军留京操练,明年粮改 委有司官督粮里人等上纳,又令苏州府委官督粮 里及殷实大户人等,自运京储,退回旗军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