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八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八十八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八

      杜佑通典初丧 禫变议 五服制度篇 斩衰三年 孙为祖持重议 孙为庶

      祖持重议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前妻被掠

      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 父卒母嫁复还庶子为嫡

      母继母改嫁服议 父在为出母服议 父卒为嫁母服议 齐衰三月 大功殇服九月七

      月议 大功成人九月议 小功成人服五月议 嫂叔服议 缌麻成人服三月议 两妾

      相为服议

    礼仪典第八十八卷

    丧葬部总论八

    杜佑通典

    《初丧》

    周制,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 人曰“死”,死寇曰“兵。”

    汉石渠议闻人通《汉问》云:“‘《记》曰:‘君赴于佗国之君曰 不禄’,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夫士或言卒,死皆不能 明。”戴圣对曰:“‘君死未葬曰不禄,既葬曰薨’。又问:‘尸服 卒者之上服,士曰不禄’,言卒,何也?”圣又曰:“夫尸者,所 以象神也。其言卒而不言不禄者,通贵贱,尸之义也。” 通汉对曰:“尸象神也,故服其服。士曰不禄者,讳辞也。 孝子讳死曰卒。”《五经通义》云:“《春秋说题辞》曰:‘大夫曰 卒,精耀终也。卒之为言,绝于邦也。士曰不禄,不禄为 言,削名章也’。”《白虎通》曰:“天子称崩何?别尊卑,异王公 也。崩之为言,崩然僵天下也。庶人曰死,魂魄去心,死 之为言精穷。”又曰:“人死谓之丧何?言其丧亡不得复 见。不直言死称丧者,孝子之心不忍”言也。魏明帝诏 “亭侯以上称薨。夫爵命等级,贵贱之序,非徒偏制。盖 礼关存亡。故诸侯大夫既终之称,以薨卒为别。今县 乡亭侯,不幸称卒,非也。《礼》,大夫虽食采,不加爵,即县 亭侯既受符策茅土,名曰列侯,非徒食采之比也。于 通存亡之制,岂得同称卒耶?其亭侯以上,当改‘卒’”称 “薨。”三府上事。博士张敷等进议:“诸王公、大将军、县亭 侯以上有爵土者,依诸侯礼皆称薨。关外侯无土,铜 印,当古称不禄。千石、六百石下至二百石,皆诣台受 拜,与古士受命同,依《礼》称不禄。”高堂崇议:“诸侯曰薨, 亦取殒坠之声也。《礼》,王者之后公及王之上公九命 为二伯者,侯伯皆执圭,子男及王之公皆执璧,其卒 皆曰薨。”今可使二王、后公及诸国王执圭,大将军、县 亭侯有爵土者,车骑、卫将军、辟召掾属与三公俱执 璧者,卒皆称薨。《礼》,大夫曰卒者,言陈力展志,功成事 卒,无遗恨也。今大中大夫秩千石,谏议、中散大夫秩 皆六百石,此正天子之大夫也,而使下与二百石同 列称不禄,生为大夫,死贬从士,殆非先圣制礼之意 也。云“士不禄”者,言事业未卒,不终其禄也。《尚书曹访》 云:“官僚终卒,依礼各有制,至于其间令长以下,通言 物故。”不知物故之名,本所依出。高堂崇曰:“闻之先师, 物,无也。故,事也。”言无复能于事者也。

    《禫变议》

    议曰:“祥禫之义,按《仪礼》云‘中月而禫’,郑元云以中月 为间月,王肃以中月为月中,致使丧期不同,制度非 一。历代学党,议论纷纭,宗郑者则云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弹琴笙歌,乃省哀之乐,非正乐也。正乐者,八音 并奏,使工为之者也。”

    按:郑学之徒不云二十五月、六月、七月之中无存省之乐也。但论非是,禫后复吉,所作正乐耳。故郑注《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云尔,以存乐也。君子三年不为乐,乐必崩;三年不为礼,礼必坏。” 故祥日而存之,非有心取适而作乐。三年之丧,君子居之,若驷之过隙,故虽以存省之时,犹不能成乐,是以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礼记》所云“二十五月而毕” 者,论丧之大事毕也,谓除衰绖与垩室耳。馀哀未尽,故服素缟麻衣,著未吉之服。伯叔无禫,十三月而除。为母妻有禫,则十五月而毕。为君无禫,二十五月而毕。为父长子有禫,二十七月而毕。明所云丧以周断者,禫不在周中也。《礼记》二十五月毕者,则禫不在祥月。此特为重丧加之以禫,非论其正、祥、除之义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者,论其正;二十七月而禫者,明其加。

    “宗王”者,按《礼记》云:“三年之丧再周,二十五月而毕。”又 《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鲁人有朝祥而暮 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逾月则其善也。”又夫子既祥, 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又祥之日鼓素 琴。以此证无二十七月之禫也。

    按:王学之徒难曰: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作乐,则二十五月、二十六月、二十七月三月之中不得作乐者,何得《礼记》云“祥之日鼓素琴”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又《丧大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 故也。孟献子禫悬而不乐,此皆禫月有乐之义,岂合二十八月然后乐乎?郑学之徒嫌祥、禫同月,卜用远日,无中月之义者祥。

    考证

    禫之祭,虽用远日,若卜远日不吉,则卜近日。若卜近得吉,便有中月之义也。所以知卜远不得吉,得用近日者,以吉祭之时,卜近,不吉得卜远日。故《礼记》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 《特牲馈食》云:“近日不吉则筮远日。” 若吉事得用远,则凶事得用近,故有中月之义也。《礼记》作乐之文,或在禫月,或在异月者,正以祥禫之祭,或在月中,或在月末故也。丧事先远日,不吉则卜月初禫在月中则得作乐,此《丧大记》。“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 故孟献子“禫悬而不乐” 之类皆是也。祥之日鼓琴者,特是存乐之义,非禫后之乐也。

    夫人伦之道,以德为本,至德以孝为先。上古丧期无 数,其仁人则终身灭性;其众庶有朝丧暮废者,则禽 兽之不若。中代圣人,缘中人之情,为作制节,使过者 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至重者斩衰,以周断。后 代君子,居丧以周若驷之过隙,而加崇以再周焉。《礼 记》云:“再周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至于祥禫之节,焚爇 之馀,其文不备。先儒所议,互有短长,遂使历代习礼 之家,翻为聚讼,各执所见,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礼情 而求其理故也。夫丧本至重以周断,后代崇加以再 周,岂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 之禫,而不加之以胶柱于二十五月者哉!或云“孝子 有终身之忧,何须过圣人之制者?”二十七月之制行, 尚矣。遵郑者乃过礼而重情,遵王者则轻情而反制, 斯乃孰为孝乎?且练祥禫之制者,本于哀情,不可顿 去而渐杀也。故《间传》云:“再周而禫,大祥素缟麻衣,中 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中犹间也。谓大祥祭后间 一月而禫也。据文势,足知除服后一月服大祥服后 一月服禫服。

    今俗所行禫,则六旬,既祥,缟麻阙而不服,稽诸制度,失之甚矣。

    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 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终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 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 合乎礼矣。

    《五服制度篇》

    晋魏休宁云:“以大功之衰易既练之服,是中祥宜缉 其衰也。若不缉为重,大功不得夺之。”魏凯云:“按卒哭 更以六升布为衰,但齐既葬,还服既虞之衰。若如斯 言,以大功之丧,夺既练之服。”寻详三年之丧及大功 之服,皆丧之重者也。而使斩衰,但止三月,殆非立礼 之意。《礼》,大功以上降服皆以布,升数为差,故大丧初 “衰三升,既虞六升,中祥七升,衰以三变,非不降也,何 必期于缉衰,然后为杀?愚谓服相易夺,正以升数重 轻,不系衰之齐斩。”休宁又言:“三年之丧,笄杖不易,其 馀皆变;中祥缉衰,是轻之也。且为父初以三升之衰, 既虞受六升之布,轻于母也。齐衰既葬而虞,以七升 布为衰,轻于为父也。”凯又难曰:“《礼》云‘女子子适人,有 父母之丧’。既成齐衰之服,而夫出之,不改服,而待既 虞,更服斩衰之服,受笄总屦带如故,终三年。以此征 之,不缉衰亦可知也。缉与不缉,别齐、斩耳。今斩止一 周,称为三年,未为无见。休宁又云:‘三年之丧再周耳, 数月而合称三年斩者,举大数之名。一周大丧之后, 礼自转降,中祥安得不缉?不缉则无变,明不应终丧 斩者可知也’。”虞喜云:“斩衰因丧之称,非为终三年也。 按《礼》,为母丧衰四升,而父丧既虞衰六升,此为齐制, 不复斩也。今代人既葬之后,无改易,唯小祥而变,故 缉在此月。父母情等,服俱三年。父斩衰,母缉衰,以别 尊卑。斩止三月,未为怪也。女子出待既虞,受以斩衰 之受,非更斩也。”凯又云:“要《记》称母为长子齐衰三年, 其服节如父为子者,未有明征,而便缉之斩,名何得 复存!《礼》虽言馀,皆易,不言灭斩。喜又云:‘父为长子斩 衰,母为齐衰。若不言齐,其下恐母与父俱当斩衰,所 以别耳,非谓明终斩之议耶’?”孔注“问徐邈云:‘斩衰三 年,或既虞缉衰,行者往往不同。意常谓既以斩衰重 其丧,应有变降,为使终丧服斩,释斩便缟,非渐杀意 耶’?”邈答曰:“凡丧服杂变,备载经记,而变斩以缉,都无 经明证。此服之大节,岂记者所遗,盖本无其制也。《礼》 称斩衰三年,此不易之文也。《礼》大功布三等,先儒以 为降服七升,正服八升,又同则不易,此变受之通例, 故谓大功不得变斩。”周续之《释礼》:“或问曰:‘斩衰终三 年乎’?答曰:‘不也。卒哭而服齐衰’。”又问:“‘若不终三年则 丧服,《礼》何故云髽三年’?又云:‘三年之丧?若斩,则是居 情理之极,所谓致丧者也,焉得卒哭而夺情’?答曰:‘但 寻名教者,宜求其本,本正则条目自明。要以灭性为 深忧,是以节哀而渐受以轻也’。”

    宋庾蔚之谓:“昔贺循以为夫服缘情而制,情降则服 轻既虞,哀心有杀,是故以细代粗,以齐代斩耳。若犹 斩之,则非所谓杀也。若谓以斩衰命章,便谓受犹斩 者,则疏衰之受,复可得犹用疏布乎?是知斩疏之名, 本生于始死之服以名其丧耳,不谓终其日月皆不变也。”

    《斩衰三年》

    魏尚书左丞王。除陈相,未到国而王薨,议者或以 为宜齐衰,或以为宜无服。王肃云:“王国相,本王之丞 相。按汉景帝时贬为相,成帝时使理人。王则国家所 以封王,相则国家使为王,臣但王不与理人之事耳, 而云相专为理人,不纯臣于王,非其义也。”今至许 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 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 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 《礼》,妇人入门,未三月庙见,死犹归葬于其党,不得以 六礼。既备,又以入室,遂成其妇,礼也。则臣之未委质 者,亦不得备其臣礼也。《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 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 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斩衰。斩衰而吊之,既葬而除之 也。”今“为王相,未入国而王薨”,义与“女未入门夫死” 同则。“‘宜服斩衰,既葬而除之。此礼之明文也。《礼》曰: ‘与诸侯为亲者服斩’。虽有亲,为臣则服斩衰也’。臣为 其君服之。或曰:‘宜齐衰,不亦远于礼乎’?”诏如肃议。司 空陈群议:“诸王、相国不应为国王服斩衰,古今异制, 损益不同。古者诸侯专国理人,至汉初,患诸王子强 暴,夺之权,食租而已,乃选贤能代王居国,相王为善, 否则弹”纠国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谓也。《礼记》 “虽有与诸侯为亲服斩”者,盖谓异于国臣,与有亲于 王斩耳。虽陪臣不亲,犹不为服,岂专帝臣而为藩王 服斩?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若欲假虚名以优王 者,欲从君臣而复纠其罪,名实既错,君臣义乖,遗礼 失教,难以为典。近防辅小吏,尚不称臣,况剖符帝臣, 而称臣妾于藩王?若使正名为王臣,则上书当称陪 臣,则王正臣不可不服,则不宜还纠王罪。若不称陪 臣,俱言臣者,此为王与天子同臣也。诏曰:“若正名实, 司空议是也。且谓之国相,而不称臣制服,则亦名实 有错。若去相之号,除国之名,则伤亲亲之恩也。宜释 轻从重,以彰优崇之大义也。”

    晋虞喜《广林》难谯周曰:“礼文三发,二言继祖,一言连 祢。如但继祢,则应三年,何缘须祖,烦而失要,合子于 父,舍径就迂,非事实也。然则继祖者必继祢,继祢者 不必继祖。今连祢于祖,以己继之,是继祖者得三年, 继祢者不得也。至于连祢于祖,以别高祖之祖,故因 祢以继祖别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 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 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 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 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 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 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 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是亦明己身继祖, 乃得为长子斩也。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 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

    《孙为祖持重议》

    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代爵,士大夫代 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今无国土代禄者,防无所施。 又古之嫡孙,虽在士位,无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 上供祭祠,下正子孙,旁理昆弟,叙亲合族,是以宗人 男女长幼,皆为之服齐衰。今则不然,诸侯无爵邑者, 嫡之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嫡孙以长幼齿,无复 殊制也。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衰者。然则嫡孙于 古则有殊制,于今则无异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 防与古无异,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于大夫以下,既 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礼,俱亦有 违。”按《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刘 智以为此说非从古制也。魏、晋二代亦自行之。刘宝 以为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按《小记》“为祖 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 为祖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 人子以为孙者耳。《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 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 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若荀太尉无子, 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夫人情不 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 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丧服传》:“父卒, 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 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 长子,“祖之嫡孙也。以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 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王敞难刘宝曰:“‘《丧服小记》:‘祖 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后者。《丧服》父亡, 为母三年’。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为人后 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

    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元孙之序,严宗庙
    考证
    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庙,若立

    元孙,则所严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祢无鬼,将何所飨 乎?荀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祭高 祖也,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孙但得 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非 立后之道也。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 服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 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 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 有孙岂异哉’?”国子博士吴商答刘宝议曰:“按《礼》,贵嫡 重正所尊祖祢,继代之正统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轻 服服之,是”以孙及曾元,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 也。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如今嫡孙为后,而 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 人称情之制耶?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 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 明据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 耶?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成洽论》云: “嫡孙传重,不服斩也。”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 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服 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 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后祖服异,礼之 重事,宜见斩衰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且子为父三 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 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吴商曰:“凡为人后 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 岂是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 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今使祖加孙 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 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非经意耶? 何阙而不记也?《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 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 加孙一等服周。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 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评曰:庾纯云:“古者 重宗,防其争竞,今无所施矣。”又云:“律无嫡孙先诸父 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也。”刘宝亦云:“《经》无为祖三 年之文。”王敞难曰:“《小记》云:‘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 年’。则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吴商云:“‘《礼》,贵嫡重正, 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夫人伦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 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庙也,岂 独争竞之防乎?是以宗绝而继之,使其正宗百代不 失也。其继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 不三年,岂为尊重正祖者焉?《传》曰:“为人后者,同宗支 子可也。”下云:“为嫡孙,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绝则 嫡孙,无孙则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议者 或云:嫡子卒,不以孙继,以其次长摄主祭者,则昭穆 乱矣。又云:“今代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吉不统家,凶则 统丧,礼有违也。”是时失之,非无其义也。又云:传言“父 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是父亡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 为祖斩也者,亦非义也。何者?凡孙,父在不得为祖斩, 父亡则为祖斩。《传》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其文甚明。而 云“下为长子斩”者,则《经》不但言为祖后者斩矣。成洽 云:“若嫡孙为祖,如父三年,则祖亦为孙,如长子三年 也。”且祖重嫡孙服加一等,孙承重而服祖不加,是为 报服。何乃孙卑反厌祖尊,非礼意也。以情求理,博士 吴商议之当矣。

    《孙为庶祖持重议》

    晋刘智《释疑》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 统也。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 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按《丧服传》与《小 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 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 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 祖后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后皆三年矣。且甲,众 子也,生乙,乙生丙,而乙先卒,丙为长子孙而后甲,甲 亡,丙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 丙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博士杜琬 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孙矣。”若庶祖无嫡 可传,则非正体乎?正传重之义也。既“无大夫士之位, 无嫡统之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 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 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嫡孙继祖,推 情处礼,于义为乖。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服齐衰。”王 敞议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 至于庶子之子,为继”祢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父 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 宗而重其财计,承财计则为之服斩衰,无产业则废 三年,此非义矣。又《经》有为君之祖服周,是为臣从君 服。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矣。既为君而有 父祖之丧,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于 曾祖“者也。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也。体存则就养无方,亡 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生不主 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 意尔。人无祖矣。”《束晰议》曰:“《经》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 为祖三年也,是祖有废疾,不袭统也。然则”无爵可传, 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大宗 之弟,皆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即所谓小宗 之绪,主其祖父之祀,岂可自同众孙,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谓:“祖庶父嫡,己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 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 服之斩。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祖虽 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 乎!己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己以周。长子之服,义则不 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不继祖与 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 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之 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也。刘智 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 不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祢,其子 居然不继祖矣。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

    晋万蒋问范宣:“嫡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 不?”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无 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庶孙之异于嫡者, 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 也。”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晋或人问徐邈:“嫡孙承重,在丧中亡,其从弟已孤,又 未有子侄相继,疑于祭祀。”邈答:“今见有诸孙,而祖无 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 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故。《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 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 心丧以终三年。”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嫡孙 传重,未及中祥,嫡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不?” 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谓次孙宜 持重也。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得便易服,当须中祥, 乃服练,居垩室耳。”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 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答:“小儿之子,应服三年,亦 粗可依。”裴松之《答何承天书》曰:“《礼》,嫡不传重,传重非 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 年之道,若应为服后,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 得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 “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 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耶?嫡不传重,传重 非嫡,自施于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按庾蔚之谓:“嫡 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 子,居然为持重”,范宣议是也。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 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犹父为嫡居 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 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前妻被掠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

    晋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 产四子而遭贼。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将姊去,诜 更娶严,生子晖等三人。繁后得姊归诜,求迎李还,更 育一女子。诜籍母张在上,以妻李次之,严次之。李亡, 诜疑晖服,以其事言于征西大将军庾亮府评议司 马王愆期议曰:“按《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继 室以声子。”诸侯犹然,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 继室称继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诜不能远虑 避难,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见绝,终又见逆,养姑于 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为诜也妻,则为 晖也母,晖之制服,无所疑矣。诜虽不应娶,要以严为 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 不能,官当有制。先嫡后继,有自来矣。”仓曹参军王群 议:“李投身于贼,则名义绝矣。辱身污行,丧礼违义,虽 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报,不可以奉承宗庙; 严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仓曹参 军虞胗议:“庶人两妻,不合典制财之法,则应以先妇 为主,服无所疑。汉时黄司农为蜀郡太守,得所失妇, 便为正室,使后妇下之,载在《风俗通》。今虽贵贱不同, 犹可依准。”行参军诸葛玚议:“诜既不能庇其伉俪,又 未审李之吉凶,无感离之惨,便欢会纳妻,悖礼伤教, 皆此之由。又诜协严迎李籍”注:“二妻,李亡之日,乃复 疑服。若小人无知,不应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 二,生乱其名,没疑其服,丧乱以来,多有此比。宜齐之 以法。”户曹掾谈刿等白:“奉教博议,互有不同。按《礼》无 二嫡之文,李为正嫡应服,居然有定。”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

    后汉荆州牧刘表云:“父亡在祖后,则不得为祖母三 年。”以为妇人之服不可逾。夫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

    为祖母不得逾祖也。晋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
    考证
    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

    不乎?”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 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谓之受重于祖 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己虽不得受 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为祖母三年 也。《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特为此发 也。”侍中成粲云:“‘《礼》有嫡子则无嫡孙’,然则己受重于 父,不受重于祖,不得为祖母三年。《礼》,舅殁则姑老,为 传家事于长妇也,亦为祖殁则己父”受重于祖父,己 不受之于祖父母,故无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贺循又 引《小记》自释,为祖母后者,服之如母,不为祖父母后, 不得为祖母三年,未见其验。但以父在无二嫡,父殁 祖存,己位则正,不得为祖父后,乃为祖母嫡也。宋崔 凯云:“时人或有祖父亡,而后己母亡,孙奉养祖母,祖 母卒,则为之齐衰三年者。凯以为祖母三年,自谓己 父母早亡,受重于祖,故为祖斩衰三年,祖母齐衰三 年。今己父后亡,则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孙虽奉养 祖母,固自当如礼齐衰周耳。”庾蔚之谓:“刘景升以妇 人之不可逾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重于父, 不受于祖,为祖母不应三年’。”可谓殊途而同谬者矣。 晋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 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 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 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 宋庾蔚之谓:“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并重,有 何疑其亡先后?”

    《父卒母嫁复还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

    晋束晰问曰:“继母嫁从服,当立庐不?”步熊答曰:“父卒, 继母嫁如母,应居倚庐。”皇密云:“‘《经》称继母如母’者,盖 谓配父之义,恩与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传》云: ‘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 无制,不同之验也。夫一与之齐,则终身不改,故死则 同穴,无再醮之义。然则礼许其嫁,谓无大功之亲,己” 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携其孤孩与之适人,上使祖宗 无旷祀之阙,下令弱嗣无穷屈之难,故曰“贵终”也。若 偏丧之日,志存爽贰,不遵恭姜靡他之节,而袭夏姬 无厌之欲,轻忽先亡,弃己之遗,无顾我之恩,何贵终 之有也?如《礼》之旨,则子无不从。且非礼而嫁,则义之 所黜,何服之有哉?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出 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 子自绝其母,岂天理耶!宜与出母同制。按《晋制》,宁假 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

    《父在为出母服议》

    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厌尊,故屈而从周。出母服不减 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父在为母,既已杖矣,若 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今在杖条,明不 再降。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

    吴徐整问曰:“出妻之子为其母,及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报皆周也。二母既出,则为绝族。今子为之服,皆当于何处为位?有庐垩室不?出母亦当报其子不?继母报,子于何处制服?岂止所适者之家为哭位乎?又当有禫不?” 射慈答曰:“当就出母之家,若远不得往者,可别为异室,亦有庐,变除垩室及禫,如亲子也。母亦服” 子周也。

    《父卒为嫁母服》

    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 为父后则不服’。韦元成以为父殁则母无出义,王者 不为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 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 绝也。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元成议是 也。”《石渠礼议》又问:“夫死,妻稚子幼,与之之人子后何 服?”韦元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为子无绝母, 应三年。

    《齐衰三月》

    晋虞喜议云:“‘或问曰:‘《丧服经传》为旧君,谓仕焉而已 者’。郑注曰:‘仕焉而已’,谓老若废疾而致仕者也’。今致 仕与废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废疾沉沦,罔同人伍, 不沦臣道,齐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礼既全,恩纪 无替,自应三年不得三月。传言‘仕焉而已’者,谓既仕 而去,义同人伍耳。”咸康末,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致 仕,服有同异。范宣答云:“夫礼制残缺,天子之典,多不 全具,惟国君之体,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则为旧君齐 衰三月,天子之臣则亦然矣。天子之与国君,虽名号 差异,至于臣子奉之,与主者无殊矣。何以明之?《公羊 传》曰:‘以诸侯逾年称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称即位; 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 “子”,比例如此,则臣服之制同矣。

    汉石渠《礼议》:“戴圣曰:‘大夫在外者,三谏不从而去,君 不绝其禄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庙。言长子者,重长子 也。承宗庙宜以长子为文’。萧太傅曰:‘长子者,先祖之遗体也。大夫在外,不得亲祭,故以重者为文’。宣帝制 曰:‘以在故言长子’。”

    晋贺循按:郑注《丧服》云:“凡妻从夫降一等。夫合三月, 则妻宜无服,而犹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则 本国之女也。虽从夫而出,妇人归宗,往来犹人,故从 人服也。长子有服,谓未去者也。循以为以道去君,非 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则服也。”戴逵谓:“郑元 注《丧服》不通,何者?妇人义无二尊,故出嫁则降父而 服夫,何至为人去国,乃兼服二君乎?若果宜两服夫, 经记应见。将谓大夫于君之母妻,本有齐斩之殊,乃 仕焉而已,则俱在三月,盖其义也。”郑昕答曰:“按《礼》,妻 为周而长子三月。今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 犹宜周,故言与人同,则出国无服可知也。所以别言 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于人耳。”崇氏问曰:“齐衰三 月,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君。大夫去适他国,便为 其所适国君服,于本国绝矣。妻从夫,当为后君服旧, 宁以为人乎?”以为宜与长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 “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为旧君也。”

    唐圣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尝书问太子文学 徐坚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贫窭,不能守志,携 以适人,为后夫之鞠养,及长出嫁,不复同居。今母后 夫亡,欲制继父服,不知可不人间此例甚众。至于服 纪,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为议论。”坚答曰:“《仪礼·丧服 经》:‘继父同居齐衰周’。谓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 适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货财为之筑宫庙,岁 时使之祀焉者也。郑元曰:“大功之亲,同财者也。筑宫 庙者,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尝同 居,则不服也。”《小戴礼记》继父服,并有明文,斯《礼经》之 正说也。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并称大儒达礼,更无 异文。惟傅元著书,以为父无可继之“理,不当制服。此 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论,亦以为此则自 制父也,乱名之大者。窃以父犹天也,爱敬斯极,岂宜 䩄貌继以他人哉?然而藐尔穷孤,不能自立,既随其 母,托命他宗,本族无养之人,因托得存其继嗣。在生 也,实赖其长育,及其死也,顿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轻 其死,笃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岂应如是?故袁傅 之驳,不可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丧,并 制缌麻,详诸经典,比之于此,盖亦何嫌?继父之服,宜 依正礼。今女子母携之重,适人寄养他门,所适慈流, 情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笄总之仪,无不 毕备,与筑宫立庙无异焉,盖有继父之道也。戴德《丧 服记》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 同居异居。”梁氏《集说》亦云:“女子子适人者,服继父,与 不同居者服同。”今为服齐衰三月,窃为折衷。

    晋袁准《正论》:“按《礼丧服》云:‘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自 天子至于士,一也。祖周则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 三月者,此通远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寿,无名之祖 存焉。《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 代之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 挚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聩祷康叔,自称曾孙,非四’’’” 代之曾孙。然则高,远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 分别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远祖之服,故齐衰以 见高祖以上之服。远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杀,故减 其月数,故举三月,则知其远祖称曾高,其服同也。儒 者或以为高祖无服五属之文,而云无服乎?族祖祖 父缌麻,而曾祖三月乎?

    晋崇氏问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君赐环 则还,赐玦则去。不知此服已赐环玦未?”答曰:“其待放 已三月,未得环玦,未适异国,而君扫其宗庙,故服齐 衰三月。”或难曰:“今去官从故官之品,则同在官之制 也,故应为其君服斩。”王肃、贺循皆言老疾三谏去者, 为旧君服齐,则明今以老疾三谏去者,不得从故官 “之品可知矣。今论者欲使解职归者,从老疾三谏去 者例,为君服齐,失之远矣。”释曰:“按令,诸去官者从故 官之品,其除名不得从例。令但言诸去从故官之品, 不分别老疾三谏去者,则三谏去得从故官之例。王 贺《要记》犹自使老疾三谏去者为旧君服齐,然则去 官从故官之例,皆应服齐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从 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谏去者,岂同除名者 乎?又解职者尝仕于朝,今归家门,与老疾三谏去者 岂异?而难者殊其服例哉?”又难曰:“按《礼》及先儒说,为 君服齐,唯年老废疾与待放之臣而已。老归者,无复 为臣之道,放退者终身不复入君之朝。臣之义绝,宜 降而服齐衰。解职者”后将复仕,无离绝之事,固应服 斩。二者各异,岂得相准?释曰:“古者年老废疾,乃得致 仕。闵子骞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 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礼亦当为旧君服齐衰,不唯年 老废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坠诸渊之虐,臣 虽去此仕彼,亦无绝道,况以老疾归家,不出国门,而 可绝’”乎?《礼》,臣三谏不从,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过纳 谏,闻命骏奔,何为终身不入君朝乎?君为人父母,人于君有子道,尊君之义,臣人一耳。而《礼》,臣为君服斩, 人为君服齐者,别亲疏,明贵贱也。老疾待放之臣,与 人同服者,亦以疏贱故也。而难者不察疏贱厌降,乃 云“绝其旧君”,悖于礼矣。解职者既已疏贱,与老疾去 者无异,宁可必已后可还仕,与自同于见臣,为其君 服斩乎?如令后可还仕,便得同见臣之制,三谏去者, 一时罢退,后可还仕,方于解职,未始有殊。二臣之服, 例皆应齐,而难者偏许三谏去者服齐,使去职者行 斩,难以言通论矣。又《难》曰:“王者无外,天子之臣,虽致 仕归家,与在朝无异,不得称君为旧而服齐衰也。”释 曰:“京师方千里之地谓之畿,其馀以封诸侯。畿内之 人服天子齐衰,畿外之人则不能以为天子有内外 之差。王者以天下为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统,故曰无 外之义,非所以论服也。《书》曰‘臣为朕股肱耳目,宣力 四方’。言君臣相与共政事,有一体之义。亲而贵,故君 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贱,不得复托体至尊,故谓之 旧君。凡在职称君而俱服斩,去职亦宜称旧而俱服。 齐左丞郑袭曰:“君非天子之称。”博士答曰:“天生蒸民 而树之君,天子非君,君将焉在?”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

    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 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 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 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 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 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 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 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 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适为得礼矣,奚为称 鳏哉’!”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 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 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 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 未成殇,应有哭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 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 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 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 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 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 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范甯《与戴逵书》问马郑二 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 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唯周 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 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 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耶?若复 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馀日哭。郑必 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 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难逵曰:“《传》云 ‘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以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 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为五 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长史姜 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后嗣 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 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 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 服服之,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 之例。

    宋庾蔚之谓:“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 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 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 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 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耶!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 弥觉其踬。范甯难之,可谓当矣。按《束晰》通论无服之” 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 月哭,唯齐衰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 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 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笄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 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元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 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大功成人九月议》

    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 以上不服。”晋孙略议以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 也。妻体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贱,不 敢降也。”张祖高难以:为:“妻为夫之党服,降夫一等,夫 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岂以贵 贱之故而异之?纵妻之贵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 则应妾服每当与君同也。君之为父母三年,妾何以 无其制乎?按《孙略》云:“妾贱不可以恩轻从略,故宜在 大功耳。”又不敢与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 之妻服其皇姑,不嫌过夫者,以各有其义故也。 魏明帝景初中,尚书祠部问:同母异父昆弟服应几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赵怡据子游、郑注,大功九月。高 堂崇云:“圣人制礼,外亲正服,不过缌麻,异外内之明 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缌服 而已。外兄弟异族无属,疏于外家远矣,故于礼序不 得有服。若己同居,从同爨服,《无缘章》云大功,乃重于 外祖父母,此实先贤之过也。”王肃《圣证论》云:“孔子但 说宜服与否,未说服之轻”重,故子游处以大功也,所 执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语》曰:“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 弟死,将为之服。”因颜亥而问礼于孔子曰:“继父同居 者,则异父昆弟从为之服。”不同居者,继父且犹不服, 况其子乎?

    蜀谯周云:“凡外亲正服皆缌,加者不过小功。今异父兄弟、父没母嫁所生者,皆当报服。”

    晋淳于睿以游习文学之俊也。方习于礼者曰“大功”, 夏广学者曰“齐衰”,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 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共胞,岂有绝 道,而欲绝之,谓其无亲?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 母昆弟,盖亦宜矣。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 齐衰,似近人情矣。按魏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 弟之丧,以访王肃,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于礼 乎?继父同居服周,则子宜大功也。”宋庾蔚之谓:自以 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 乖殊,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马昭曰:“异父 昆弟,恩系于母,不于继父。继父,绝族者也。母同生,故 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从于继父 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子游、狄仪,或言齐衰,或 言大功,趋于轻重,不疑于有无也。《家语》之言,固所未 信。子游古之习礼,从之不亦可乎?

    齐张融云:“与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肃云:“从继父而降, 岂人情哉!”

    《小功成人服五月》

    晋徐邈《答范甯问》,以为“报服在娣姒下,则知姑姊之 服,亦是出自恩纪,非从夫之服报也,所发在于姑姊 耳。”

    宋庾蔚之谓:“《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 亲近,非谓常须共居。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 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今人谓从父昆弟 为同堂,取于此也。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 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夫之昆弟无服, 自别有义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

    《嫂叔服议》

    魏太尉蒋济万机论,以:“‘《礼记》嫂叔无服’,误。据《小功章》 娣姒妇,此三字,嫂服之文也。古者有省文互体,言弟 及兄,并妇矣。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盖云夫之昆 弟,昆弟之妻相与皆小功者。《尚书》何晏太常夏侯泰 初难曰:‘夫嫂叔宜服,诚自有形。然《小功章》娣姒妇为 嫂叔文则恐未是也。《礼》之正名,母妇异义。今取‘弟于 姒妇’’”之句,以为夫之昆弟,虽省文互体,恐未有及此 者也。凡男女之相服也,非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 敬,受重之报。今嫂叔同班并列,无父子之降,则非所 谓尊卑也;他族之女,则非所谓骨肉也。是以古人谓 之无名者,岂谓其无嫂叔之字,或无所与为体也?夫 有名者,皆礼与至尊为体,而交与正名同接也。有其 体,有其交,故以其名名之,故服之可也。苟无斯义,其 服焉依。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别,故绝其亲授,禁其 通问,家人之中,男女宜别,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彼 无尊卑之至敬,故交接不可不疏,彼无骨肉之不殊, 故交疏而无服,情亦微矣。蒋答曰:“《记》云‘小功无位’,是 委巷之礼也。子思哭嫂有位,盖谓知礼制礼者,小功 当有位也。然则嫂叔服文,统见于经而明之,可谓微 而著,婉而成章也。”中领军曹羲申蒋济议,以为:“敌体 可服,不必尊卑;缘情制礼,不必同族。兄弟亲而伯叔 疏。周服者何?以尊服也。伯叔母无有骨肉之亲,有缘 尊之义,故亦服周。何独不可缘亲而服嫂乎?苟以交 报数”然后服,则妻母异域,交亦疏矣;缘爱制服,恩亦 微矣。岂若嫂叔共在一门之内,同统先人之祀,有相 奉养之义,而无服纪之制,岂不诡哉!且防嫌之道,推 而远之,孰与制服?引而重之,推之则同他人,引之则 亲亲者矣。

    吴徐整问射慈云:“子思哭嫂为位在何面?加麻袒絻为位,不审服此有日数乎?” 慈答曰:“凡丧位皆西面,服此麻者,谓大殓及殡之时,已毕而释之。”

    晋傅元云:“先王之制礼也,使疏戚有伦,贵贱有等,上 下九代,别为五族。骨肉者天属也,正服之所经也,义 立者人纪也,名服之所纬也。正服者本于亲亲,名服 者成于尊尊,名尊者服重,亲杀者转轻,此近远之理 也。尊崇者服厚,尊降者转薄,此高下之叙也。《记》曰:‘其 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夫属子道者,妻皆妇道’” 也。《人纪》准之,兄不可以比父,弟不可以为子。嫂之与 叔,异族之人,本之天属,嫂非姊,叔非弟也,则不可以 亲亲理矣。校之《人纪》,嫂非母也,叔非子也。稽之五服体无正统,定其名分,不知所附。袁准《正论》云:“或人云: ‘嫂亲者也。长嫂少弟有生长之恩,而云无服者,近非 古也。殆秦燔《诗》《书》之所失也’。”太常成粲云:“嫂应有服, 作传者横曰无服。”蒋济引娣姒妇证非其义。论云:“《丧 服》云:‘夫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则专服夫之兄弟,固已 明矣。尊卑相侔,服无不报。由此论之,嫂叔大功,可得 而从。”宋庾蔚之云:“蒋济、成粲,排弃圣贤经传,而苟虚 树己说,可谓诬于礼矣。”

    《缌麻成人服三月》

    晋贺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缌麻,大夫以上无服。” 按马融引《丧服》云:“大夫以上庶母无服。”

    宋袁悠问雷次宗曰:“《丧服》,‘大夫为贵臣贵妾缌,何以 便为庶母无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 齐衰’。有若曰:‘诸侯为妾齐衰礼与?郑注云:‘妾之贵者, 为之缌耳’。《左传》云:‘晋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齐使晏 平仲请继室。叔向对曰:‘寡君在衰绖之中’。按此,诸侯 为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为贵妾缌’。按注:‘贵妾, 侄娣也’’’。”夫侄娣实贵,而大夫尊轻,故不得不服。至于 馀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诸侯,一降旁亲,岂 容媵妾更为服也?郑注《丧服无服》是也。又注《檀弓》哀 公为悼公母齐衰,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此注谓诸 侯为贵妾缌,既与所注《丧服》相连,且诸侯庶子母卒 无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 复言诸侯为贵妾缌”耶?《左传》所言少姜之卒,有齐衰 之言者是春秋之时,诸侯淫侈,至于甚者,乃为齐衰。 此盖当时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汉石渠《礼议》:“问曰:‘大夫降乳母耶’?”闻人通汉对曰:“乳 母所以不降者,报义之服,故不降也。则始封之君及 大夫皆降乳母。魏刘德问田琼曰:‘乳母缌’。注云:‘养子 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今时婢生口,使为乳母,得 无甚贱,不应服也’。琼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晋袁准 云:“保母者,当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 名也。母者,因父得称,且保傅,妇人、辅相,婢之贵者耳, 而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为母无服, 而服乳母乎?此时俗之名,记者集以为礼,非圣人之 制。贺循云:“为乳母缌三月,士与大夫皆同,不以尊卑 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缌者,谓母死莫养,亲取 乳活之者,故服之报功也。”

    晋袁准论曰:“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 母缌,时俗所谓姨母者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 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 故小功也。凡称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 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称父,姨不称母也。可称姨,不 应称母。谓姨母为从母者,此时俗之乱名,书之所由” 误也。《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 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尔雅》曰:“妻之姊妹,同 出为姨。”此本名者也。《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 而卒,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尔雅》言之, 穆姜焉得言姨?此缘妻姊妹之姨,因相谓为姨也。姊 妹相谓为姨,故其子谓之姨子,其母谓之姨母。从其 母而来,故谓之从母。从母、姨母,为亲一也,因复谓之 从母,此因假转乱而遂为名者也。《左传》又宋景曹卒, 季康子使冉有吊,且会葬,曰:“以肥之得备弥甥。”先儒 曰:“弥,远也。”姊妹之孙为弥甥。此临时说事而遂可为 名乎?亦犹从母辞相假也。或曰:按准以《经》云从母,是 其母姊妹从其母来,为己庶母,其亲益重,故服小功, 非通谓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 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 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 疏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耶?兄妹之服,何 其不轻耶?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 二女“不敢相与重。”然则舅何故三月耶?从母何故小 功耶?曰:“故母取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 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 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曰:“姑与父异德异名,叔父与父 同德同名,何无轻重之降耶?”曰:“姑与叔父,斯王父爱 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与姑所 以服同而无降也。

    宋庾蔚之谓:“《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 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外亲以缌断者,抑 异姓以敦己族也。缌服既不足以伸外甥、外孙之情, 故圣人因其有伸之义而许其加也。外祖以尊加,从 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于姊妹有相 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气之” 怀不异,故其服不得殊。犹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 而大功以上则不加也。

    《两妾相为服议》

    晋秘书监谢靖问“两妾相为服不?”徐邈答云:“《礼》无两 妾相为服之文,然妾有从服之制。士妾有子,则为之 服缌也,妾可得从服缌麻。又有同室之恩,则有缌服 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