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九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九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八十九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九

      杜佑通典未逾年大丧不立庙议 未逾年君称议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 诸

      侯大夫子降服议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 贵不降服议 诸侯为所生母服议 士

      为所生母服议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 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 为人后为出

      母及出祖母服议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 为出继母不服议 继母亡前家子取

      丧柩去服议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 父卒

      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 前母党为亲及服议 亲母无党

      服继母党议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 继君母

      党服议 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 从母适族父服议 为

      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 族父是姨弟为服议 妾为先女君党服议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

      本舅姑服议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

      父议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 父为高

      祖持重子当何服议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 所后之母见出服议 为曾祖后服议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

    礼仪典第八十九卷

    丧葬部总论九

    杜佑通典

    《未逾年大丧不立庙议》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曰:“未逾年之君,立庙不《春秋公 羊》说云:‘未逾年君,有子则书葬立庙,无子则不书葬。 恩无所录也’。”或议曰:“许君按《礼》云:‘臣不殇君,子不殇 父’。君无子而不为立庙,是背义弃礼,罪之大者也。”郑 元驳云:“未逾年君者,鲁子般、子恶是也。皆不称公,书 卒弗谥,不成于君也。庙者当序于昭穆,不成于君,则” 何庙之立?凡无庙者,为坛祭之。近汉诸幼少之帝,尚 皆不庙祭而祭于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殇者 十九向下,未逾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殇欲以何明也? 蔡邕云:“见孝殇、孝冲、孝质皇帝,以幼弱在位,未逾年 不列于庙。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庙典制也。”

    《未逾年君称议》

    汉《白虎通》云:“父在称代,子厌于君也。父没称子某者, 屈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 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可 有二君,故逾年即位,所以系人臣之心也。”三年然后 受爵者,缘孝子之思,未忍安吉也。故鲁僖公十二月 乙巳,薨于小寝。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 薨。《韩诗外传》曰:诸代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 所以名之为代子何?言代?代不绝也。何以知天子之 子亦称代子也。《春秋传》曰:“会王代子于首止。”或曰:天 子之子亦称太子。《尚书传》曰:“太子发升于舟。”代子三 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无自 爵之义。童子当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国而命之,明 王者不与童子为礼也。以《春秋》鲁成公幼少,诸侯会 公不见经,以为鲁耻,明不与童子为礼,代子上受爵 命,依士服何?谦不敢自专也。故《诗》云:“𩎟韐有赩”,谓代 子始行也。天子大敛之后称王,明臣不可一日无君 也。故《尚书》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敛之后,何以知不是 后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钊,不言迎王也。既殡而即继 体之位者,缘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先君不 可得见,则后继体矣。故《尚书》曰:“王再拜兴对,乃受同。” 明为继体君也。缘于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故 《尚书》曰:“玉释冕反丧服,吉冕服,受同称王,以接诸侯。” 明继体为王也。释冕反丧服,明未称王以统事也。不 可旷年无君,故逾年乃称即位。改元之位,元以名年, 年以纪事矣,而未发号令也。何以知逾年即位?改元 位也。《春秋传》曰:“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逾年即 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统事,发号施令也。《尚 书》曰“高宗谅暗三年”是也。《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 听于冢宰三年。”故三年除丧,乃即位统事,践阼为主, 南面朝臣下,称王,以发号令也。故天子诸侯凡三年 即位,终始之义乃备。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诸侯未逾年出朝会与不出 会何称?《春秋公羊说》云:‘诸侯未逾年不出境,在国中 称子,以王事出,亦称子。非王事而出会同安父位,不 称子。郑伯伐许,未逾年以本爵,讥不子也。《左氏》说,‘诸 侯未逾年,在国内,称子,以王事出,则称爵,诎于王事, 不敢伸其私恩,郑伯伐许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辞 王事。诸侯蕃卫之臣,虽未逾年,以王事称爵是也’’。”郑 元驳云:“昔武王卒父业,既除丧,出至孟津之上,犹称 太子者,是为孝也。今未除丧而出称爵,是与武王义 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 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宋子 即逾年君也,出与天子大夫会,是非”王事而非子耶? 未逾年之君系父不?《公羊说》云,“未逾年之君皆系于 父,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是也。《左氏》说,未逾年之 君未葬,系于父,杀奚齐于次时。父未葬,虽未逾年,称

    子成为君,不系于父。齐公子商人杀其君,舍父已葬
    考证
    按《礼制》,君丧未葬已葬,仪各有差,嗣君号称亦宜有

    差,《左氏说》是也。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

    晋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不?”睿 曰:“《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议:“天子诸侯,诚不应 服。又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敢降。”

    “傍亲降一等” ,缌麻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著吊服,加缌之绖带而往哭之。

    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 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 降之服。”司空荀𫖮议以为:“诸侯绝周,大夫绝缌。然则 尊同周以及缌,皆如本亲。《丧服经》曰‘君为姑姊妹女 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 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 功?尊不同也’。然则尊不同则降,不待所臣乃绝之。诸 侯尊重,大夫尊轻,以大夫尊降其亲,则知诸侯虽所 不臣,绝不服也’。”有司奏如𫖮议。又姜辑议:“安平王嗣 孙薨,诸侯应降服。云:《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 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 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逾年而代子卒 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君,则 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平王见在,而 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 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 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 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 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 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 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 依古诸侯,使绝周服。琅琊中尉王奥问国王为太宰。 《武陵服事》云:“太宰降为庶人。诸侯贵与庶人不敌,为 不降耶?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况诸 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礼》以贵降贱,王侯 绝周,以尊降卑,馀尊所厌,则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 过大功,以嫡别庶,则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 三者旧典也。《丧服传》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 先儒以为不臣则服之。汉魏以来,王侯皆”不臣其父 兄,则事异于周,则厌降之节,与周不同。缌犹不降,况 其亲乎?既不以贵降,则馀尊之厌,故五服内外,通如 周之士礼,而三降之典,不复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 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 旁亲绝周。而挚仲理驳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 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 皮得全齐衰。”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 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远同斯义。孔彭祖昔咨简 文帝诸王所服,圣旨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虞喜 《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 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时人或班驳行之,自谓合 礼。按《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 不臣诸父,封君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 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 轻,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 包于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不降诸 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 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之三桓,郑之七穆, 皆自此也。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 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当随古乎?”答曰:“古重今轻,位无 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

    魏田琼曰:“公子以厌降。公子厌于君,为其母、妻、昆弟 练冠麻衰,谓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犹有先 君馀尊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琼又云:“《丧服经》不见大 夫嫡子为庶昆弟服者,与大夫为庶子为士者同。父 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

    蜀谯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亲,亦如大夫,从父厌也。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大功;父没皆如国人。” 吴徐整议:“问者云:‘若父已卒,己未为大夫,故犹士耳。未审庶子及昆弟当复降不’?答曰:‘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至于父卒,则如国人也’。”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

    魏田琼曰:“大夫女嫁于诸侯,降其家旁亲一等,与出 嫁降并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诸侯夫人为众子 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 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夫人何缘独得服之?又大 夫妻为大夫之亲,亦随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 于大夫,还为其族亲,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 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于大夫者,亦降 其族亲,尊不同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为庶子,女 子在室,大功;女适于士,小功,此为大夫之妻,尊与大 夫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为士者,以尊降 一等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

    吴射慈曰:“诸侯之女为诸侯夫人,服诸侯之亲,随诸侯降一等,还为族亲,则皆降之。” 蜀谯周曰:“诸侯夫人亦随其君降,旁亲无服。为其族亦降旁亲,非诸侯自周以下无服。为其父母及祖,如国人。又大夫命妇为其旁亲,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贵不降服议》

    《魏田琼》云:“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 功。”

    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谓俱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 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若女子嫁于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嗣子虽无正爵” ,与君为体,其誓于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

    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 也。降杀之礼,始之于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 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 齐既居重丧,但

    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远追于殷,引 古证今耳。贺循云:“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 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于诸侯, 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 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 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 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 已。”

    《诸侯为所生母服议》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诸侯有妾母丧,得出朝会不? 《春秋公羊》说:‘妾子为诸侯,不敢以妾母之丧废事天 子。大国出朝会,礼也。鲁宣公如齐,有妾母之丧,经书 善之。《左氏说》云:‘妾子为君,当尊其母,有三年之丧,而 出朝会,非礼也,故讥鲁宣公’。按《礼》,妾母无服,贵妾子 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废事尊者,礼也。即’” 妾子为君,义。如《左氏》郑元驳云:丧服缌麻,庶子为后 为其母。此义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鲁襄公 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归 齐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为之三年,于礼 为通乎?其服之间出朝会无王事,与郑伯伐许何异? 《郑志》赵商问云:“按许氏异义,驳以为妾子为其母。”依 《丧服》“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按禘祫注称,《春秋》 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 月而禫,是得为妾母三年。经无讥文,得合下禘祫之 数。若不三年,则禘祫事错。郑元答云:“《春秋》经所讥所 善,皆于礼难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书之,当按礼 以正之。今以不讥为”是,亦宁有善之文欤?薛公谋议 曰:“‘按《春秋》,庶子为君,则母称夫人。故昭公之母齐归 卒,经书曰‘夫人归氏薨’。言母以子贵也’。及至国,犹大 丧,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丧,而 无一日之戚,明孔子以义书,叔向以礼讥也。”

    《士为所生母服议》

    晋解遂问司徒蔡谟曰:“庶子丧所生,嫡母尚存,不知 制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锺陵 胡澹所生母丧,自嫡兄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 问。”范宣答曰:“按《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春秋传》曰: ‘大夫有侧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谓。是以庶子有母之 丧,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经》载禀命为慈母,且犹三年”, 况亲所生乎!嫡母虽贵,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 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谢奉问 范汪云:“吾儿服所生,至今四月应大祥。《礼》云‘庶子为 其母无禫’。如此当以四月下旬祥,逾月便除,居心丧 耶?”汪答:“礼自天子达于庶人也。”虞君宾云:“从兄益子 昔遭所生丧,张帷为次,诸弟居庐,未”知此何所依。今 兄子先有周丧,今应缌麻,如即先服,则情重而无变。 若释齐衰,著缌麻,又是以轻夺重,又得称哀子不?贺 隰答云:“时人所行,皆是士礼。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厌 降其母,其士贱,其庶子为母则不降。若士庶子一身 有父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庐,称哀子也。”

    不释“齐衰缌麻兼丧” 之义也。

    徐邈《答谢静》云:“汉魏以来,通用《士礼》。庶子父在,为所 生周,心丧三年。如诸侯大夫之子,乃厌降,而近代所 不行。夫为有子之妾缌,而妾有从夫之制。又两妾之 子,依礼宜两相为庶母缌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

    晋徐邈答刘闰之问: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经言出妻 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邈又答范甯问曰:“若 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则非所生也。”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贺以父在服齐衰 周,父没不服,故以为父丧之服。父在齐衰周,本自心 丧,终二十五月。今虽无服,当不应减三年之节也。”

    《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

    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锺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后, 迎还辄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礼,出母与父母在为 母周。《记》曰:‘为父后者无服’。按如《记》言,盖谓族别家异, 自有主后者无服,非谓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毓家 者也。《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 也’。成洽《难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 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 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 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 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吴商答曰:“出母无服,此由尊 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者, 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己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 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 为服耳。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 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 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经》,缪 也。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 乎?

    宋庾蔚之《问》,谓:“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 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锺毓率情而 制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

    《为人后为出母及出祖母服议》

    晋步熊问曰:“己出为人后,而母在后见出,应服不?己 为人后,所后之母出,得与继母出同,不复与亲母同 耶?父亡己为祖后,祖母见出,服之云何?祖父亡与在, 服之有异不?”许猛答曰:“《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 则不应复服亲母出,以废所后者之祭也。为人后者 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 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亲母为人后者,若子母出,亦 当异于亲子矣。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 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 不见出祖母之服,若苟无服,则无系祖存亡。又问:“为 人后者为母、出妻之子为母皆至亲,何以有不杖耶?” 许猛云:“为人后者为父犹不杖,何嫌母乎?”奉虽同于 至亲,己出与母出,义则异也。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

    晋袁准云:“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 服,知父后应服嫁母。据刘智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 齐衰,讫葬,卒哭乃除,逾月乃祭’。按谯周云:‘父卒母嫁, 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又石包问淳于睿曰:“闻嫁 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 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见出异,不达礼意”, 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睿答曰: “按《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 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 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父 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 也。二者分明,无可嫌’’。”

    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元曰:“‘尝为母 子贵,终其恩也’。按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凯以为出 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庶 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 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言为继母发。继母嫁己,随则 为之服,则是私也,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郑元云:“尝 为母子贵终其恩,不别嫡庶。”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 此二议,时人惑焉。凯以为《齐衰三年章》,继母如母,则 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 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不服,庶子皆服也。庾蔚之谓: 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继嫁 则与宗庙绝,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为出继母不服议》

    后汉郑元《答赵商问》曰:“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 魏王肃云:“无服季祖。”锺云:“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 去,不服也。”

    晋范宣曰:“夫继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秽舋,则必犯 逆于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义距于父,非恩非 义,何以得服?”河内从事史糜遗议曰:“夫礼缘人情而 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按继母如母,谓其 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下 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 不服矣。继母出自他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 尊,亲抚养己,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 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

    晋束晰问:“有妇人再嫁,为人继母而亡,前家子取母 柩,父与之去。继子之服如何?”步熊云:“当为服周。亡取 去亦服周。”

    宋庾蔚之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 亦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 不服也。”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

    《晋傅元》曰:征南军师北海矫公智父,前取夹氏女,生 公智,后而出之。未几,重娶王氏女,生公曜。父终之日, 谓公智曰:“公曜母年少,必当更嫁,可迎还汝母。”及父 卒,公智以告其母,母曰:“我夹氏女,非复矫氏妇也,今 将依汝居。”然不与矫氏家事。夹氏来至,王氏不悦,脱 衰绖而求去。夹氏见其如此,即还归夹舍。三年丧毕, 王氏果嫁夹氏乃更来。每有祭祀之事,夹氏不与。及 公智祖母并姑亡,夹氏并不为制服。后夹氏疾困,谓 公智:“我非矫氏妇,乃汝母耳。勿葬我矫氏墓也。”公智 从其母令别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还,于是为服 三年。公曜以夹氏母始终无顺父命,竟不为服。博士 刘喜云:“公智之父弃夹纳王,其在户庭,尚为己配,苟 有变悔,自由可也。还归夹氏,则他人矣,去就出处,各 从所执,岂复矫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礼,夫使人致 曰‘某不敏,不能从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 子不肖,不敢避诛’。又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然则相 与之礼,于是绝矣。少府刘克义以为父者子之天,违 父与违天同。公曜父“临亡,知其母无守志,故敕公智 还其母”,此为临亡情正虑审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怀 抱,其见慈长以至成人,过于所生,而母之亡,哀不过 啁噍之顷,衣不释彩,食不损味,居处自若,古今未之 有也。夫孝子事其亲,事亡若事存也。女子从人,出之 则归,命之则反,上奉夫母以为姑,下育夫儿以为子, 制矫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无戚言,“非我 母也。”

    宋庾蔚之谓:“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此 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 当矣。”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

    晋挚虞《理疑》云:“父亡服竟,继母还前亲子家,当为何 服?此有问,有夫妇生男女三人,遭荒乱离散,不知死 生。母后嫁有继子,后夫未亡,得亲子信,请还亲子家。 后夫言可。尔。后数年,夫亡,丧之如礼,服竟,随亲子去, 别继子云:‘我则为绝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户籍如 故。母今亡,继子当何服?服之三年则不来葬,服之周’” 则无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为当依继母嫁从为服 周。博士孙绰议曰:“父答虽有可尔之语,夫妻枕席相 顺之意,固非决绝之辞也。继母丧父如礼,服竟之后, 不还私家,逾岁历年,循养无二,恩不衰适。见亲子,专 自任意,无所关报,私随其志,绝亡夫,背继子,违三从 正,义亦为大矣。今母虽不母,子何缘”得计去留轻重 而降之哉!夫五服有名,不可谬施。施之为出,出义不 全;施之于嫁,嫁义不成。欲降服周,于礼何居?名在夫 籍,私归亲子,丧柩南北,礼律私法,订其可知,便决降 服。许令制周,颇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难孙》 云:“以前问不立甲乙为名称,于义不便。今以母为甲, 先夫为乙,后夫为丙”,先子,为丁继子为戊,丙言可耳, 必虑事宜,顺其至情,非虚欺也。临终不命,知死之后, 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还之 计,去誓不还葬之辞。生则已不得养,死则不与己父 同穴,就不成嫁,当为去母。附之于嫁,不亦宜乎? 宋庾蔚之谓:“继母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道,比 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先嫁有 继子,后嫁式父。式父临终,继母求出,式父许有遗命。 及式父亡,母制服,积年后,还前继子家。及亡,与前夫 合葬,式追服周。国子祭酒杜夷议以为:“宰我欲短三 年之丧,孔子谓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怆之情,率意 违礼,服已绝之服,可谓观过知仁。伯鱼、子路亲圣人 之门,子路有当除不除之过,伯鱼有既除犹哭之失。 以式比之,亦无所愧。励薄之义,矫枉过正,苟在于厚, 恕之可也。”博士江泉议曰:“继父尝同居而后别者,继 子犹制齐衰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则崇敬,妻 道无愆,没则制服,毕葬乃归。伉俪之义,大较为重。但 不能遂居哀次,以此为失。方之继父,恩义为崇。式为 人子,慎终志笃,岂忍以母节小阙,而不行服哉!是以 俯仰,宁从其重。今报以周,推心乃安;观过知仁,式近 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孔子抑而不贬,将君子 以情恕物,谓式之所行,免于戾矣。”太常典陵公荀嵩、 丞骑都尉萧轮议曰:“《礼》,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其犯出

    者无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并无名例。若以父
    考证
    母之过,非式所得言。及式奉亲尽礼,而母自求去者,

    过在母矣。式之追服,可谓过厚,若乃六亲有违,去就 非礼。宜访之中正宗老,非礼官所得逆裁。”御史中丞 卞壸议:“王式继母,前嫁夫终,后嫁式父。式父终持服, 葬讫,还前夫家。前家亦有继子,养至终,遂合葬于前 夫。式为制《出母周服》,式辞以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 就如其辞。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若父在与亡,臧 否有命,明七出之责,则当存时受遣,告宗庙而弃之, 无缘以绝义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礼义,或以 情相许,或疾在困乱,听去留自由者,为相要非礼。相 要非礼,则存亡无所得从,式宜正之以礼。”魏颗从其 理命。陈干“昔属其子,尊己殉殡,二婢子尊己,以非礼 不从。《春秋》善之,况其母乎?礼,妇人三从。式母于夫,事 生奉终,居丧以礼,非为既绝之妻;及亡制服,不为无 义之妇。不绝之验,彰于制服,自为守节,非为更嫁。考 行无绝于夫,离绝继在夫没之后。夫既没,是其从子 之日。而式以为出母,此即”何异?子出其母,而使存无 所从以居,没无所归,以托终命于他人之门,埋尸于 无名之冢。若式父亡后,母寻没于式家,不可以出明 矣。许诺之命一耳,以为母于同居之时,至没于前子 之门,所处不同,而以为出母。母依前子,非为更嫁,日 月远近,理不有异。《礼》:长子不为出母服,出继母尢,不 应服式长子也。又母非所生,不应服坦。然而式乃制 服,明前绝无征,违礼莫据,内愧于心,欲以诈眩,视听 托过厚以制饰,非寻其事情,考之《礼》正,义不容恕。式 母再嫁,前后俱继,何慈于彼,不慈于此?受之者应有 过礼之贬,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责。式礼义之阙,发于 事亲,伤孝敬之道,亏损时教,不可以居之伦。铨“正之 任,式宜请议。”即下禁止。司徒、扬州大中正陆晔、淮南 大中正胡弘等,并贬爵免官。

    宋庾蔚之谓:“式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 谓之为遣妻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 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 以废宗。”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

    《后汉·郑志》:赵商问郑元曰:“慈母嫁,亦当为服,如继母 不?”郑元答:“慈母贱,何得如继母耶?”

    《蜀谯周》云:“妾不得有继母,名慈母也。但慈己无父命者,不过小功也。”

    晋崔谅父命妾祝抚养谅为子。祝亡,巨鹿公裴𬱟议: 依礼服慈母如母。刘智《释疑》:“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 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 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衰三年 不’?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 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而不得终为子之’” 道。按谯周《集图》云:“《丧服》齐衰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 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 衰周;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郑氏说,此主大 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 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 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按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 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 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 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

    《前母党为亲及服议》

    晋蔡谟《答王濛问》曰:“前母之党,应为亲,不疑丧服,但 问尊卑长幼,拜敬之礼也。”代多此事,而所处不同。惠 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曹彦真前母之兄,而不为内 外之亲,相见如他人。吾昔以问江思悛,悛以为人不 疑继母之党,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继祖母亦有 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吾 谓此言是。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遇吴、魏隔绝, 更娶妻生昌。昌父母亡后,吴平,闻毖前妻久亡,昌为 前母追服,时人疑之。武皇帝诏使朝臣通议,安平献 王孚以为《礼》,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不追。如献 王此议,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献王所据,是郑氏 之说,吾谓郑义为失。时卞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 年,吾以卞、刘议为允。何琦《前母党议》曰:“夫子曰:‘必也 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文条或阙,而 附例可明。《礼》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税丧己’,则 不若与祖乖违。父既殁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 而废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终,今为伯叔父后, 继嗣之道虽同,原情之实则异。今必从于所养,而反 疑于为本乎?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庙 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 称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公府, 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 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 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长史胡济 以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嫡长,应制如改葬之 服。于时二代,无曰不允。自玆以来,行之不殊。《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 党服。”故尊其所从,则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则不得自 伸。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 叔母之党,居然可见矣。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恩逮 与不也。荀讷曰:“‘人有与前母家为亲者,有不者’,讷直 率意而答之,谓不应亲。”又问:“‘《传》曰:‘继母之配父,与因 母同’。然则前母之配父,理不异于继母,何以不为亲 也’?答曰:‘所以不与前母之党为亲者,恩情不相及故 也。纵令前母之父母尚存’”,父执子婿之礼而敬事之, 则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犹不得以“外祖父母”为名。 名之不正,则非亲也。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

    《后汉·郑志》:赵商问郑元曰:“礼,母亡则服其党,不服继 母党以外氏,不可二也。若母党先灭亡无亲,己所未 服,服继母党否?”元答曰:“此所问权也,非礼之正。假令 母在,本自都无亲党,何所服耶?权者由心。”

    宋庾蔚之谓:“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 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若服继母之 党,则乱于己母之出也。”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

    晋刘智《释疑》曰:“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既卒,则 不服也。”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 之党也。”

    蜀谯周云:“其母没,自服其母之党,则继母之党无服。出母之子为继母之党服,则为其母之党无服也。”

    宋庾蔚之曰:“《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虽亡, 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后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 者之党也。”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

    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被出后,恺亡,粲疑 于服,因车引以问博士宋涛之曰:“据《礼,服问》云‘母出 则为继母之党服,褚服当无疑也’。”车引难曰:“为其母 党服,则不服继母之党,明无二外氏王今服继母党, 则不得服出母党明矣。王既不服周氏”,周氏二母之姓褚无 服王之礼,涛之答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不必要以 相报为名。”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绝于外族。褚之从 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王恺母更嫁庾氏同曰:从母《礼》云: “以名服不?”答:以报服。褚若不服王,则是卒不为其母 党服,便成违礼。王既一绝,周氏不得服褚母,故其子 亦然。褚今服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

    宋庾蔚之曰:“出母绝族,惟亲者属,母子无绝道,馀亲 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 绝周,不复服褚矣,褚何容独服王耶?《礼》有从无服而 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昆弟 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后。从母在王,及 与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 属而服王也。褚以王绝己,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 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

    《继君母党服议》

    晋。车引问臧焘曰:“今此妾子既服先嫡母之党,又服 继嫡母之党不?”焘答曰:“庶子以贱,不敢不从服耳。既 服前嫡母党,则后嫡母党义无以异,疑于三四耶?”焘 又问徐藻,藻答曰:“庶子若及先嫡母,则服其党,不及 则服后嫡母党。外服无二,此之谓也。”贺循问徐邈曰: “《礼》,嫡母为徒从,嫡母亡,则不服其党。今庶子既不自 服所生外氏,亦以嫡党为徒从乎?”答曰:“古者庶子自 服所生之党,故以嫡母党为徒从,嫡母亡,则不服其 党。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叙嫡母之亲矣,谓宜 以名而服,应推重也。古今不同,何可不因事求中。” 宋庾蔚之按:“《礼》,嫡母之党徒从。徒从者,所从亡则已。 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但今”人复服所生 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但外 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若己 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

    《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

    晋李嵩《行事记》云:“有娶同堂姊子为妇,妇母亡,不制 妇母服,犹制同堂姊服。尝谓三纲之义,不可得而无 服。多以内外姊妹为妇,则绝其本服。服绝而情重,何 嫌不减从姊之服,月数作妇母之服耶?”又以谢沈所 言舅为外舅事,访魏君思难云:“舅本缌麻,与外舅之 服,自可得同。然娶姑之女,姑亡岂可累降为三月耶?” 太常刘彦祖云:“譬如父母,服本斩衰,至于改葬而制 缌麻也。近羊彭有叔父服而改葬其父,更叔之服而 著改葬之服,此岂以缌麻为轻也?盖《礼》所谓以轻为 重者也。姑服虽重,而天下何可无妇之父母乎?礼不 可阙,行之何嫌?但当计姑之本服,以心丧居之耳。”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

    “晋穆帝永和中,司徒下问太常云:‘若妻已没,犹应服 其父母不’?”太常杜潜等答曰:“何以缌从服也?明伉俪

    判对,恭承宗庙。推此言之,意谓不以存亡为异也。”司
    考证
    徒又问国子博士:“按《礼》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传云:

    ‘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丧服小记》 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服’。其党又曰:‘为母之君 母,母卒则不服’。徒从者,所从亡则已。君母犹然,妻可 知矣。今云不以存亡为异,何所据耶?”博士张凭议曰: “‘徒从者,所从亡则已。按郑元曰:‘谓君母之党’。又云‘有 从重而轻者’,郑元曰‘妻之父母也’。然则从重而轻,与 徒从者本别。《礼》天子诸侯服妻之父母’,明其义重也。 若谓徒从服必同者,则妻从夫,明与夫从妻其正对, 宁可复夫没则已乎?所据君母为异者,但外祖之服, 本是亲假而恩疏,妻之父母,本由义合。”刘系之问荀 讷曰:“《礼》云‘母党不二服,亲无二统故也。以例准,其妻 党不二服,明矣。然母有亲继之别,又有出有卒,故服 外氏有降杀之礼。今妻义一也,无继出之殊。今服其 党,孰先孰后耶’?”讷答曰:“妻党不二服,《礼》所不载。母党 有出有继,情事不同,谓前妻虽卒,终当同穴。今妻配 己,理无异前,不以存亡为异也。且《礼》无其文,当俱有 服也。或以为同于徒从,妻没则不从服。若夫所不服, 妾何得徒从君母之党耶?”步熊曰:“妻死更娶,为前妻 父母服不?”答曰:“此皆徒从服耳,所从亡则已,不服也。” 季祖锺驳曰:“夫妇应属从也。又夫妇合葬皆为妻,妻 之父母不得不服也。”曹述初问范甯曰:“有人再娶后, 妻无父母而前妻父母亡,当有服不?”答曰:“《礼小记》云: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今妻既卒,则无所从,不应服也。” 述初又难曰:“妻为夫党,既为属从,至于夫卒,服之无 亏。妻之父母而妻卒则已,统例准情,不见”其义。若以 妻之父母,不得准夫之旁亲,实所疑也。《小记》所称,自 谓臣为君党妾,子为君母党服耳。甯又答曰:“鲜有同 者。”此亦无准据,殆是率心而行也。

    宋庾蔚之谓:“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 之甚矣。言应服者,辩之已详。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 父母亦不宜二,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 四,于己犹一,非其例也。”

    《从母适族父服议》

    晋邵戢议:“按《礼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理际 会。从母嫁于绝属,族父则无复从母之名,谓不宜有 服。戢以为理际会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无名耳。夫 服以恩生,班以义断,虽门外之事,义掩恩;至于门内 之事,恩掩义矣。同宗之道,处恩义之间,故宜资之恩 义,令彼此获中。据易位无名,便废骨肉之服,实是所’” 疑。既有属从,郑元说子为母党之服。按属从者,自非 出母党,及庶子受重,自于其所生之党,则初无厌降 之文。又《记》云:“六代亲属竭矣”,郑说六代之外亲尽尔。 稚族昆弟之子为亲同姓。按从母嫁于无属名者,即 与嫁他姓不异,则宜服从母嫁于他姓之服矣。又尝 见贺公书,称贺新渝夫人为族姨母,寻,所以不主名 于际会者,亦是有恩掩义,谓宜服也。

    《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

    晋《徐众论》云:“‘徐思龙取姨妹为妇,妇亡而诸弟以姨 妹为嫂,嫂叔无服,不复为姨妹行丧’。右丞徐万谓宜 然。今议者以嫂无服,不得为姊妹服,不解服之为害 义耶?为伤情耶?为尊厌耶?所谓尊厌者,父在为母,尊 卑体异,故可得厌耳。今嫂妹一人之体,兼此尊卑,何 所厌耶?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皆两服之,所以叙 亲亲之情。今以嫂叔之嫌,不为姨妹制服,绝有亲之 义,伤恩昵之道,殆非圣人为服之本意乎?”徐彦难曰: “本虽中外姨兄弟之亲,一为嫂叔,便当以公义厌私, 不谓尊卑之厌也。”众曰:“女人外属以夫氏为公,以公 厌,不为叔服可也。叔以嫂是姨妹,复何公厌而不服 耶?”彦重难曰:“若以此服为亲,则不闻亲服无报。又公 义在于夫氏,岂在嫂耶?”众曰:“就如《难旨制》,公在叔不 在嫂。虽有姨之亲,就于公义,不得服之,犹可也。若叔 有厌,则嫂无厌,虽姨妹为嫂必服之。为叔之姨兄而 见服,则为嫂之姨妹何独不见服哉?若两不相服,则 绝此正亲,岂圣人之意乎?苟姨妹得服姨兄,兄欲应 服,何无报哉?”彦重难曰:“若姨妹为嫂而为之服,必也 正名,将谓之何?”众答曰:“今姨妹为嫂可服者,以正名 故也。言嫂则姨妹不从焉,言姨妹则嫂不与焉。名别 若此,故可服也。嫂自无服,吾不为之服;姨妹有服,吾 为之缌麻。吾自服姨妹,奚为强谓之服嫂也哉?见嫂 应拜,见姨妹不拜也。今嫂妹同体,今我自拜嫂,而谓 我拜姨妹,不亦惑哉!”彦重难曰:“彦以为姨妹为嫂而 不服者,正以无复姨妹之名故耳。”众答曰:“不解姨妹 为嫂,便无复姨妹之名,削其氏族,灭其名号耶?为变 化分离,嫂留而妹去耶?为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 两全哉?”彦难曰:“若如告言嫂则姨妹不从,言姨妹则 嫂不从。未审定言嫂耶,言姨妹耶?”众答曰:“一人兼两 亲,似一人兼两官。当其事则举其名以应其义,何拘 以一名一称哉?言嫂则拜之,言姨妹则服之,各有所 施,不以此而灭彼耳。”彦曰:“平存许其称嫂而拜,则非 姨妹也。至于亡殁,便称姨妹不拜,则非复嫂也。惧一人之身,不得以昨日平安为嫂,明日终亡为姨妹也。” 众曰:“吾得存之,与亡为嫂为妹,不复异也。为我嫂故 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 服,制服便不得拜乎?”彦重难曰:“若随其名,别其义,则 著服临尸,不复拜也。”众答曰:“见姨妹之尸,不可以不 服;临亡嫂之丧,不可以不拜拜。自为嫂服,施妹服,随 其亲,拜应其名,别其义,斯之谓矣。”

    大唐之制,两姨姑舅姊妹并不得通婚,嫂叔相为小 功。议曰:“‘按袁准《正论》云:‘中外之亲,亲于同姓’。同姓且 犹不可婚,而况中外之亲乎’?诚哉斯旨。何者?按婚礼 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者,欲令敦睦异宗;厚 别者,盖以别于禽兽。则姨舅之女,于母可谓至亲矣。 以之通婚,甚黩情理。然有若晋徐思龙者,或识昧一” 时,不详典故。姨妹既纳之为妇,诸弟安得不谓之嫂 乎?且男女之际,必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别,安有存 时拜之为嫂,没则服之为妹?徐众乃云:“一人兼两亲, 似一人兼两官。”诚如所见,两名兼行。是则公计,名称 混淆,婚姻无别矣。或者以服疑从重,亦谓不然。按《丧 服》有或引或推,各存正义。故庾蔚之云:“外姊妹而为 兄弟之妻,宜用无服之制。”兄弟之妻无服,乃亲于外 亲之有服也。况彼既弃本亲,来为我族之妇,我安得 弃正礼而强徇私服哉?徐彦之论当矣。

    《族父是姨弟为服议》

    晋蔡谟答族父为姨弟,问者曰:“乙是甲族兄子也,二 人之母,则姊妹也。以外亲言之,则是从母之子,应服 缌麻;以同宗言之,则六代之亲,知礼无服。今甲亡,乙 应制服不?”谟按《礼记》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 理际会。先儒说曰:‘异姓谓来嫁者也,正其母与妇之 名也’。《记》又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今甲之 父与乙,于班为族祖,则其妻亦有祖母之名,不复得 而从母也。凡亲属之名,妻从其夫,子从其母,不得为 从母,则子亦不得为从母之子也。亲名正,服亦随之, 谓乙应从同宗六代之制,不应服也。”难者曰:“《礼》所云 异姓主名,理际会本是他人,唯以来嫁为亲,故尊卑 亲疏,从其所适。至于从母者,骨肉之亲,小功之服也。 今以所适无服之亲,便从无服之制,是为以疏夺亲 也。适他人者,犹为之服,来适同宗,而便绝之,岂其理 乎?”答曰:“《礼》,大夫之娶,皆有侄娣,而大夫之子于庶母 无服。若论本亲,则此庶母亦是从母也。今来为父妾, 则废从母之名,而从庶母之称,绝小功之服,而从无 服之制,此礼之成典也。推此而论,知适他人者,从其 本亲来,适同宗则从其所适,不得系本,此所谓异姓 主名理际会者也。或有族父绝服,而又是姨弟,今叔 亲当云何?”徐邈答曰:“《书》称‘以亲九族’,《礼》亲亲以三为 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故上极四代, 旁亲四等,每服有降。自五代以往,则是九族之外,谓 之同姓而已。其长幼之班,拜起之节,有时而可改,无 必不移之道也。姨弟为无服之宗人,今若系疏宗服 外之名,以夺母党有服之亲,则未见其义也。谓宜从 姨弟例服。”散骑常侍《徐众论》云:“庾左丞孙见遭族父 丧,父已绝服,又是姨弟,见问当服不?余答以为当服。” 右丞徐彦重难曰:“《礼》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则收族,收 族者序以昭穆也。何得以姨弟之服,加于宗父乎?于 情乃无可伤,于义实为有害也’。”众答曰:“《礼》,为曾祖高 祖三月,又改葬,缌麻服所尊。及临至亲之丧,而服之 最轻者,岂损父祖之尊乎?今族父无服,姨弟有服,自 为姨服,何为轻服服宗父乎?难云于义有害,不解害 何义耶?天生族父,为吾姨”弟,非吾贬退所为,何不敬 宗之有?族父应拜,而姨弟不应拜。今族父为姨弟,今 不可以为姨弟不应得拜而不为族父拜也,犹不可 以族父无服而不为姨弟服也。若姨弟犯过,吾不顾 族父,与姨弟共身同体,怒而笞之,此不可也。于其死 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礼记》“绝族无施服而亲者”属文。

    《妾为先女君党服议》

    晋有问者云:“‘《杂记》云:‘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 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此为妾子为徒从,妾身 为属从’,于理通不?”虞喜通疑:“‘凡称妾者,皆大夫之礼, 非天子诸侯文也。按《杂记》云‘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 党服’,明属从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此摄 当为相代摄,是谓继室,则妾之后女君也。有后女君”, 则不复服先女君之党者,以当服后女君之党故也。 荀讷《答刘系之问》曰:“礼,妾从服女君之党如女君,此 则同于近臣。君服斯服,不与服君母党同也。”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

    晋贺循云:“庶子为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庶子之妻, 自如常礼,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于大夫皆然。”孔瑚 问虞喜曰:“愚谓庶子之妻,不得如礼服其私亲者,以 为身为宗主,奉修祭祀,以别尊卑故也。凡妇服夫党 皆降一等,唯公子厌至尊,故其妻从轻而服重,尽礼 于皇姑,则人情所许。愚谓不得以公子为例。”喜答曰: “谓庶子为人后,上继祖祢,此则厌于承重,不得伸其私情。故为所生服止缌麻。其妇当依公子之妻尽礼。 皇姑从轻服重,不系于夫。哀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 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衰周。按 《礼》有从轻而服重,公子为公所厌,故不得申;舅不厌 妇,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驳。支子不继”祖祢,故妻得伸。 皇姑夫人致齐而会于太庙,后服不宜逾,至尊亦当 缌也。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晋贺循云:“其夫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 孔瑚问虞喜曰:“假使元孙为后,元孙之妇从服周,曾 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虞喜答曰: “有适子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 以此推元孙为后,若其母尚存,元孙之妇犹为庶,不 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

    宋庾蔚之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 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祖以嫡统唯 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 孙妇及曾元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

    晋或问许猛云:“为人后时,有昆弟后,昆弟亡,无后,当 得还不?若得还为主不?”猛答云:“《丧服传》曰:‘何如而可 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后大宗。然大宗虽重, 犹不夺己之正以后之也。推此而论,小宗无支子,则 大宗自绝矣。子不绝父之后,本家无嗣,于义得还,出 后者还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后叔父乙,甲死,丙已 降服周,涉数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为母之服。今 叔父自有子,丙既还本,当追报甲三年服。不若遂即 吉,则终身无斩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 子,族人以支子后之,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疏。叔 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后,非礼也。子从 父此命,不得为孝。父亡则周,叔妻死,制母服,于义谬 也。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难,曹曰:“《礼》,日月 过而后闻丧,则有税服。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 同。是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甲死,丙即知 丧,哀情已叙,为出后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丧,称情 而立。闻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称情 之义。若依税服,失其类矣。且子为父,不过再周,丙尝 为甲,已服周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周也,岂礼 意乎?”答曰:“丙于礼无后乙之义,丙既不得成重制于 乙,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 就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宁可便 废?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父之于子,兼 尊亲”之至重。《礼》制斩衰三年,明其兼重也。齐衰周服, 非所以崇尊亲之至重。丙虽尝为甲服周,岂礼也哉? 而数以为父三周乎?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 夫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既练而见遣,则己犹如为 人后者,亦为所后斩衰三年,为父服周。服制既同,则 义可相准。若甲死未练而丙归,则应为三年,今丧已 久,于礼不应追服。”答曰:“《礼》,妇人适人,则降父服周,为 夫三年,既练而见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于夫,故虽 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复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 也。妇人于礼得成其重制于夫,丙于礼无后乙之义。 虽甲丧久除,而丙归既已不得成重于乙,今又不为 甲追制重服,是丙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张湛谓 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承正统。若非大宗 之主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今乙虽无子,于 礼不应取后于甲。甲之命丙,丙之从甲,皆为违礼。若 如前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辈甚众,时 无讥者。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己子,非犯礼违 义故也。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故事,岂 可以甲命独为非礼,丙从便为失道。此之得失,自当 与代人共之耳。今所疑,于丙既当持服与不?议者以 为丙归宜制,重引税服为例,恐非明证。夫税服者,自 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时,为制 服之始。今月数得全,哀情得叙。为人后者,父终则尽 心极哀,但逼于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其还归, 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复追,所谓不 称情者矣。过时而不知丧,则是平吉之人。既初闻之, 则同于始死,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若谓丙既不得 全重制于乙,又阙子道于甲,故更服重,即所谓全父 子之道,犹非税服乎?又《设难》云:“妇人父丧既练而见 遣,为父服周,以准为人后者。既还所生父丧已久,于 礼不追,此议何疑?”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于夫,丙不 得成重制于乙。今丙于礼诚无后乙之义,然据受父 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适者,皆为本亲降服一等,为所 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今以妇人既练见遣, 重制已成于夫,故不为父三年。”今谓丙本不应为乙 后,然丙既奉命为乙子,则许其降本亲之服,及其丧 过而归,则重制成于所后矣。若不服重制其本亲,乃 岂可终身无斩衰之服?直是率怀而言,无所依据耳。 又《范甯问》:孔德泽云:“‘甲无子,取其族子乙为后,所生父没,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归本家,后甲终,乙当有 服不?若服当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当无服。继 母尝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况。范又难必当 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继母既出服周,此礼所出,为 分明释耳’’。”孔又答曰:“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 循《要记》亦谓之出。当以舍此适彼,不独在嫁可以意 领,故不必继于本也。”江熙难范云:“往因礼亲,反因礼 疏,何嫌顿尽?未若相遗于江湖,既还,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 族?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晋王冀按:“《丧服》云:‘为人后者,其为父母持重于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按经传:‘为人后者,固自降其亲也。所 以降其亲者,已受重于大宗,必为所后之父服斩故 也。制其体例,若受重于大宗而不为所后之父服斩, 则自非经所谓为人后者之义也。凡既受命出为人 后,而不为所后之父制服,固非礼也。还为其亲斩,亦’” 非礼也。均其失,宁居过重,无居过轻。夫恩由义厌,情 为礼黜,是以五服之疏属,有相为重者矣;天性之父 子,有相为轻者矣;屈伸进退,有自来也。今奉义则已, 不为所后之父服崇恩复,不成所生之丧。二者并阙, 未知其详,将何所居?且《传》叙经意,但为既后大宗,无 二斩之道,非不斩之制也。谈者不疑为后,而不为所 后制服为非礼,乃谓反服其亲为伤教,斯盖惑之大 者也。若不服所后之父,复抑其反崇本恩,则是凡为 后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谓为后之子及所 后服重,则宜如礼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后制服,则 宜还为其亲服斩。考之义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贺循《为后服议》:“按《丧服》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 报,于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 子孙,皆计本亲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为人后 者,直谓已嫡,不以出后,当以支子耳。无明于后者之 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后耶?答曰:‘五服之制, 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名正则男女有别,上’” 下不悖。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 其统。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何为言无正以不得名 之?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则重其制。此之有 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嫡庶之例也。至于庶子 为后,称名不言孝,为𫮃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专故 也。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惇故 也。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或曰:“所后在五服之 外,父制周年,而己无服,疏亲戚之恩,非先圣之意耶?” 答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道, 其馀皆宜权制也。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 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罔极 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后,恩实降于本亲,故有一降 之差。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为同 财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若以父服辄当后者,至于 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无服,又出母 齐衰而杖,其子又不从服。今出后者于父母乃为不 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 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生在佗邦, 父税己不,其义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 迟迟别宗之祖耶?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 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 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 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长于外,不得言出,犹 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又父报出子,诚是疏己稠。 彼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故不夺 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绝其恩。绝其 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则祭祀敬; 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 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

    宋崔凯《丧服驳》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其祖 父母周,与女子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凯以为女子 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 父后者。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 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 父母大功耳’。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 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为《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 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不及其子, 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按晋 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 亲也’?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 子,为其本亲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 以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 不若子矣’。”刘智又按:《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此 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 乙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皆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于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 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儒林》 掾谢袭称学生张襜之从祖母丁丧,士本是亲祖母 亡父出后,求详礼典。辄敕助教陈福议,“当诸出为人 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文无后者 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议,则襜之不应废业。”王彪之答: “如所”白,则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于本祖无服,孙 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后 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 条。按《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郑元云“不二 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 亲,便当无服乎?礼疑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 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同 降一等,谓襜之当服大功。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

    《晋刘氏问》曰:“弟子遭所生母艰,弟子有儿,出后伯父 承嫡,当心丧三月不?”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礼》无正条。 往年临川王服太妃,已为成制。今出后承嫡者,当依 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宜制大功九月。”

    宋庾蔚之谓:“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 故也。已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

    晋徐农人问殷仲堪曰:“《礼》,服高祖父母齐衰三月。若 其父承重者,为当服周?为故自服其本服耶?若服其 本服,不以父重而增者,假如元孙持高祖重,元孙之 子来孙本都无服,父服三年而子吉服,惧非丧纪差 降之义。若来孙本无服,而今有服,则曾元孙宜以父 承重而加也。进退迷惑,不知所行。”殷答曰:“祖父在而 祖母没,则父服厌周;祖父后亡,则父服三年,而孙之 服一定无变。是知孙之于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为 升降。又疑元孙承重,来孙无变。按《礼记》有子侄之服, 苟恩尽亲毕,缟冠元武,非为无变矣。”徐又问曰:“父在 为母,虽服以周断,至练禫庐杖,大制无亏,故孙得遂 其本服。若父出后降,祖在不杖周,则孙不得同父之 服明矣。若父还反重,又当从父升亦明矣。如此升降, 由父不得恒自定也。未有斩服不异至亲,而子正制 三月之外,或都无服者也。佗人同爨,而为之缌缟冠, 元武微厕吉饰,求之五服,故为无变。佗人之不若此, 所大惑也。”殷又答曰:“父在为母,先王明义,屈之以周 服,而情未有异也。哀”亲故,寝苫枕草,毁瘠杖而后起, 创巨痛深,弗可顿夺,故渐之以祥练,申之以禫月,此 盖有由,不变其本则降矣。子有降而孙得遂,仲堪所 谓“不随父升降”者也。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

    晋王冀《答刘系之问》云:“凡不继大宗而立后,及为后 而不为所后制服,皆非礼也。然据己为后,则不得不 从为后之制。若庶子立后,不继祖宗,己服无重可传, 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则制有疑,谓当 与庶祖母同。”

    宋庾蔚之谓:“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己不得服庶祖母 也。父不承重,己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 年也。”

    《所后之母见出服议》

    晋步熊问许猛曰:“为人后而所后之母见出,当何服?” 猛曰:“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言若如者,明其 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于亲子矣。”

    《为曾祖后服议》

    晋何琦议,以为:“卿士之家,别宗无后,宗绪不可绝。若 昆弟以孙,若曾孙后之,理宜然也。《礼》缘事而兴,不应 拘常以为碍也。魏之宗圣,远继宣尼,琦从父,以孙绍 族;祖荀𫖮无子,以兄孙为嗣,此成比也。”

    宋庾蔚之谓:“间代取后,礼未之闻。宗圣,时王所命,以 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为比也。”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

    晋杜元凯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 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 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至虞讫,反服父之服;既练, 则服母之服。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而服母 之服。”贺循云:“父之丧,服未竟,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竟 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卒事,反母之丧服 也。”又荀讷《答问》云:“代人有向曙毁庐作垩室,祭毕,居 垩室见客者,或有于庐前设位。谓今可于庐前设位, 著练服,事毕,服母服,居庐。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 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厌屈而 祥耶’?”答曰:“按贺循云:‘父未殡而祖亡,承嫡犹周’。此不 忍变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礼”,灵筵不得终三 年也。《礼》云:“三年之丧,既葬,乃为前丧练祥。”则犹须后 丧葬讫,乃得为前丧变服、练祥也。

    宋庾蔚之谓:“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犹应 居庐。古者受吊于庭,阶,庐、垩室自是寝处之所。今虽 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于衰绖矣。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刘、袁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 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 也。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 谓立服之有,皆定于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 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 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 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日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 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 被遣义绝,出则除之。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

    晋虞喜按: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 以周,既殡而祖父死三年’。此谓嫡子为父后者也。父 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 也。”喜以为三礼无有。此条殆是脱失。祖父正统,非为 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 假使祖为国君,己为嫡孙,祖没己嗣,此受封于祖,祖 之群臣服祖三年,而己为嫡孙,则服一周齐衰,送葬 斩杖无主。虽云“尸在”,未忍如大父何。

    宋庾蔚之谓:“《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 敛,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生 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 无倚庐乎?孝子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若祖 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按贺循所记,谓 大夫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