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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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三

      春秋四传僖公元年 二年 四年 八年 九年 十有四年 十有六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七年 三十有三年 文公元年 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三卷

    丧葬部总论三

    春秋四传

    僖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

    《公羊传》“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 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

    僖公继成君,闵公继未逾年君。礼,诸侯臣诸父兄弟,以臣之继君,犹子之继父也。其服皆斩衰,故传称“臣子”,一例。

    《胡传》:“不书即位,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也。闵公薨,夫人 孙于邾,庆父出奔莒,公于是焉。以成风所属,而季子 立之,内无所承也。嗣子定位于初丧,而鲁使不告于 周。明年正位改元,而周使亦不至于鲁。又明年服丧 已毕,而不见于京师,上不请命也。承国于先君者,父 子之伦;请命于天王者,君臣之义。今僖公内无所承”, 上不请命,不书即位,正王法也。

    《春秋》:“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

    不言“齐人杀”,讳之书“地”者,明在外薨。正义曰:夫人之薨,例不书地。书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齐人乃以其丧归耳。

    《公羊传》“夷者何?齐地也。”齐地,则其言齐人以归何?夫 人薨于夷,则齐人以归。

    夫人所以薨于夷者,“齐人以归”至夷。

    夫人薨于夷则,齐人曷为以归?桓公召而缢杀之。

    先言“薨”,后言“以归”,而不言“丧”者,起桓公召夫人于邾娄归,杀之于夷,因为内讳耻,使若夫人自薨于夷,然后齐人以归者也。主书者,从内不绝录,因见桓公行霸,正诛不阿亲,亲疾夫人淫佚二叔,杀二嗣子而杀之。

    《穀梁传》:“夫人薨不地,地故也。不言以丧归,非以丧归 也。加丧焉,讳以夫人归也。”

    《泰》曰:齐人实以夫人归,杀之于夷,讳,故使若自行。至夷遇疾而薨,然后齐人以丧归也。归在薨前,而今在下,是加丧之文也。经不言以丧归者,以本非以丧归也。《传例》曰:“以者,不以者也。”微旨见矣。

    其以归,薨之也。

    以归,然后杀之。释曰:不言“以丧归”,谓承夫人薨于夷,下不云齐人以丧归也。“非以丧归”,谓原本实不以丧归,故不得言之也。“加丧焉”者,谓齐人以夫人归,然后杀之。今经书“薨”文在上,是加丧之文也。谓讳齐人以我夫人杀之,故加丧文于上,似若夫人行至夷,遇疾而死,然后齐人以其丧归也。“其以归薨之”者,谓其实以归之,然后始薨之实杀。传言“薨之”者,传以经文讳杀,故顺经为文。

    《胡传》“夫人薨不地”,其曰薨于夷故也,桓公召而杀之 也。其曰“齐人以归”者,以其丧归于鲁也。齐为盟主,义 得举法,是霸者之所以行乎诸侯也。既诛其人,又归 其丧,何居鲁欲拒而勿受乎?则子无仇母之义,受而 葬之乎?已绝者复得享小君之礼,典刑紊矣,故特书 “以归”,而不曰“归夫人之丧。”以者,不以者也。

    大全沙随。程氏曰:“齐人以归者,以其丧归于我。”或谓齐人取其尸归于齐者,非也。既薨于齐地,则以归者归于我也。或问齐人以归,是齐人于此时告鲁,许之以将归姜氏欤?抑齐人于此时送姜氏丧还鲁也?若此时送丧还,则曷为至十二月方至?据七月薨于夷,至是半年方至,何其久也? 汪氏曰:“以归之义,文定及程沙”随皆谓齐以丧归鲁,窃详“以归”之后,越一百七十日始至,无是理也。经凡言“以归”者,归其国也。“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杞伯逆叔姬之丧以归”是也。凡言“归”者,归于鲁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赗”,“齐人归公孙敖之丧”是也。当从《左氏》,谓“齐以其丧归”也,《公》《谷》又谓“以归于夷”,然于“夷”在“以归”之上,则自“夷”而以归。夷或为鲁地,或齐地,虽不可考,盖杀之于夷,而以丧归齐国,然后鲁请而归于鲁耳。不然,何以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而不言至自夷,与“至自干侯”同文乎?书“齐人以归”,所以著齐人杀之也。不曰齐侯而曰齐人,讨贼之辞也。《左氏》谓齐人杀哀姜为已甚,然先儒谓武后篡唐,唐之臣子犹当废为庶人而戮之,况齐桓而不可杀哀姜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

    僖公请而葬之,故告于庙而书“丧”至也。齐侯既杀哀姜,以其尸归,绝之于鲁。僖公请其丧而还,不称“姜”,阙文。

    《左传》:“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君子以齐人杀哀姜也,为 已甚矣,女子从人者也。”

    言“女子有三从之义,在夫家有罪,非父母所宜讨也。”

    《公羊传》:“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然 则曷为不于弑焉贬?贬必于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 也。”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故必于臣子集迎之时贬之,所以明诛得其罪,因正王法所加,臣子不得以夫人礼治其丧也。贬置氏者,杀子差轻于杀夫,别逆顺也。致者,从书薨,以常文录之。言“自齐”者,顺上以归文。

    《胡传》:夫人预弑二君,几于亡国,大义已绝,不可复入 宗庙矣。书“‘‘孙于邾薨于夷’者,绝哀姜也。书齐人以归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者,讥桓公也。不称姓者,杀于齐。 不去氏者,受于鲁。”

    大全王氏曰:“不称姓,则许齐桓之能杀;不去氏,则罪僖公之受葬。” 刘氏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夫人与于乱?桓公正其罪而讨之,则安可复配宗庙哉?然则曷为不于死焉贬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则上之行乎下也义已矣。”故臣子可缘霸主之命以尊宗庙,霸主亦可缘天子之法以绝鲁私请。今齐以公义讨之,而鲁以私意请之,君子以为非义,不可通乎《春秋》,是以贬乎其以丧至也。 高氏曰:“齐诛之,是齐已绝之矣;鲁请之,是鲁不忍绝之也。是以圣人因其丧至,特去姜以绝之于齐,而存夫人氏,以见鲁之不忍也。”然则哀姜之丧,不当归鲁,将如之何?曰即其死所而葬之可也。

    张氏曰:“齐人杀哀姜以归其国,僖公请而葬之。”

    《春秋》于其丧至而贬不称姜,以罪鲁僖之不知义也。哀姜得罪于先君,见诛于方伯,而可以配祖庙,秩烝尝乎 ?刘氏曰:“《穀梁》云:‘不言姜,为齐桓讳杀同姓也’。” 非也。夫人挟小君之尊而弑二子,鲁人终不敢讨也。桓公为霸主,疾祸乱之所自生,岂得顾同姓哉?此非《春秋》所耻,则非《春秋》所讳矣 。汪氏曰:“文定谓书夫人丧至” ,以讥齐桓,据《刘氏》专责鲁僖之请,姑两存之 。庐陵李氏曰:“齐杀哀姜。” 《公谷》刘氏、胡氏皆以为义,独《左氏》曰“君子以齐人之杀哀姜也为已甚矣,女子从人者也。” 杜氏又以不称姜为阙文,是不察于《春秋》之公义矣。

    僖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公羊传》:“哀姜者何?庄公之夫人也。”

    诛当绝,不当以夫人礼。书“葬。”书“葬”者,正齐桓讨贼,辟责内仇齐元年“夫人氏之丧”不言姜者,是其诛文也。上既诛之,即当合绝,不以夫人之礼书葬,而书葬者,欲正齐桓讨得其贼故也。而言辟责内仇齐者,《公羊》之例,君弑,贼不讨,不书其君葬,责臣子不讨贼,令君丧无所系矣。今若不书葬,即似责鲁臣子不讨齐桓,故言正齐桓讨贼,辟责内仇齐耳。

    僖公四年

    《春秋》夏,许男新臣卒。

    《未同盟》而赴以名。

    《穀梁传》:“诸侯死于国,不地死于外,地死于师。何为不 地?内桓师也。”

    齐桓威德洽著,诸侯安之,虽卒于外,与在国同。

    《胡传》,刘敞曰:“诸侯卒于外者,在师则称师,在会则称 会。今许男一无称者,此去师与会而复归其国之验 也。召陵地在颍川,是以许男复焉。古者国君即位而 为椑,岁一漆之,出疆必载椑。卒于师曰师,卒于会曰 会,正也。许男新臣卒,非正也。其为人君,不知命者也。 不知命则必畏死,畏死则必贪生,贪生则必乱于礼 矣,而后有容身苟免之耻,而后有淫祀非望之惑。”此 说是也。夫知生死之说,通昼夜之道者,亦岂有以异 于人哉?苟得正而毙焉,则无求矣。

    《春秋》:“秋八月,葬许穆公。”

    《左传》:“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 会,加一等。”

    “男而以侯礼加一等。”诸侯命有三等:公为上等,侯、伯中等,子男为下等。

    死王事,加二等。

    谓“以死勤事。”正义曰:沈氏云:“朝会亦王事,而别言死王事”者,谓因王事,或战陈而死,故别其文也。

    于是有“以衮敛。”

    《衮衣》,公服也,谓加二等。

    ===僖公八年===《春秋》:“秋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

    致者,致新死之主于庙,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与杀,不薨于寝,于礼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历三禘,今果行之,嫌异常,故书之。

    《左传》:“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 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

    寝,小寝。同。同盟将葬,又不以殡过庙。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祔姑,今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也。正义曰:夫人薨、葬之礼,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说致之礼,加以薨、寝、殡、庙,而不言反哭者,盖以致于庙者,终始成其尊,死生之礼毕,不薨于寝,死不得其所也。不殡于庙,葬之不以礼也。死葬非礼,则先神耻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为书葬以否。假使不书其葬,夫人之礼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讥,非为死者之有失,虽不反哭,亦得致之,故于此不言反哭也。正义曰:《丧大记》曰:“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寝。”既言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必不得死于君之路寝。言夫人卒于路寝,谓卒于夫人之大寝,对君路寝为小,故云小寝也。同者,同盟之国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士丧礼》朝而遂葬,与《记》正同,知周法不殡于庙。而此传及襄四年皆云不殡于庙,以为失礼,知其将葬之时,不以殡过庙耳。殡过庙者,将葬之时,从殡宫出,告庙乃葬,非是殡尸于庙中也。据经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殡于庙者,以元年十二月丧,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则殡于寝也。既殡于寝,自然葬当朝庙,故据《葬文》亦知殡庙唯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耳。

    僖公九年

    《春秋》“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 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左传》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 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在丧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稚之称。“子”者,继父之辞。公侯位尊,上连王者,下绝伯子男。周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礼》称亦不言小童,或所称之辞,各有所施。此谓王自称之辞,非诸夏所得书,故经无其事。传通取旧典之文,以事相接。正义曰:子者,对父之名,故云“系父之辞。”以未成君,故系于父,不忍绝之称也。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传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又子产云:“郑伯、男也,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是公侯之尊,绝于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云公侯,是其与王相连,特为公侯立称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无伯、子、男在丧之事,既不为立称,又不得成君,不知其当何所称也。然按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庄二十四年曹羁出奔陈,杜云“先君既葬不称爵者,国人贱之以名”,赴则既葬称爵,未葬称名也。周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尚书》康王之诰也。《曲礼》云:“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曰余一人”;天子“未除丧,曰余小子。”是礼,天子自称,亦不言小童也。此言“王曰小童”,必有称之时,或所称之辞,各有所施,但不知施何处耳。如《曲礼》之文:“天子未除丧,曰余小子”,则是未得称一人。而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者,当以诸侯列土之君,将欲各归其国,故正其成君之称,以答诸侯也。此“小童”者,王谦自称之辞,非诸王所得书,故经无其事。其“公侯曰子”,乃是史书之文,二者非相类之事,而并为一,凡是传通取旧典之文,以事类相接耳,非言小童,是策书之例也。《释例》曰:“位弥高者事弥重。重虑周于经远,故仪制异于凡人。存其实,笃其志,足以叙亲疏之情,通万事之理而已。故诸列国之君在丧,或不得已而修会盟之事,唯公侯特称子,以别尊卑。”是言独为公侯立称之意。《春秋》公侯称子,皆是其父未葬,唯二十五年,公会卫子、莒庆,盟于洮。于时卫文公已葬,而成公称子。《释例》曰:“卫文公欲平莒于鲁,未终而薨,故卫子寻父之志。鲁人由此亦修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人情之所笃,故成公虽已免丧,至于此盟,降从在丧之名,故经随而书“子”,传从而释之,云“修文公之好也。”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为襄公讳也。”

    襄公“背殡”,出会宰周公,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不书葬,使若非背殡也。

    《穀梁传》:“宋其称子,何也?未葬之辞也。礼,柩在堂上,孤 无外事。今背殡而出会,以宋子为无哀矣。”

    攒木如椁,涂之曰“殡。”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两阶之上,宋殷后也。释曰:称“宋子”,正也。而云“无哀”者,宋子非主伯所召,而自会诸侯,称子,嫌

    称子,合正无讥,故传责其背殡也。晋襄背殡,贬之称“人。”此经不贬者,宋襄虽背殡出会,而子道不亏,于理,虽合小讥,而文不可贬责其晋襄上无王命所召,又非国事急重,而自为戎首,与敌交战,非直于理合责,于文亦当贬也。其称子、称侯之例,具于桓十三年《疏》。《礼记檀弓》云:“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郑元云:“菆木周,龙輴,如椁而涂之也。天子殡以輴车,画辕为龙也。”彼说天子之礼,故云“龙輴。”则诸侯亦设輴而不画龙,其用木攒之亦如椁,故范云“攒木如椁”也。《大全》。汪氏曰:“惠王之丧,适当同轨毕至之际,襄王方居谅阴,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之时。桓公不率诸侯会于京师,反征冢宰于葵丘,而《春秋》无讥者,岂桓公能弭王室之大难,而功可揜过欤?抑会葬既毕,而修礼于葵丘,以明王禁欤?”

    《春秋》:“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无传

    《公羊》《穀梁》曰:“未适人,故不称国。已许嫁,则以成人之礼。《书》不复殇也。妇人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正义曰:“嫁于大夫,死不书卒。”此许嫁者,嫁于国君也。但未往彼国,不成彼国之妇,故不称国也。《丧服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其义一也。”是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也。礼,男子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为之服成人之服。礼,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问》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为服,则兄弟不为降。礼,诸侯绝旁期,此为将嫁于诸侯,故书其卒。既书其卒,当服其本服,为之齐衰期也。但于时服否,不可知耳。大全何氏曰:“不以荡礼隆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 啖氏曰:“内女为夫人书,卒许嫁为夫人亦然。其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则不书。” 汪氏曰:“《经》书内女未嫁而卒者二,虽曰许嫁,则丧之以成人之礼,亦时君溺爱之过耳。据《礼》,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为诸侯夫人则服大功,大功以下则无服。盖诸侯绝期,苟嫁为诸”侯夫人则尊同,尊同则为之服也。许嫁未可称夫人而丧之如成人,非礼也。

    《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

    据“《杞伯姬》不卒。”《庄二十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注云:“伯姬不卒者。盖不与卒于无服。此未适人。何以卒乎?故难之也。”

    《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

    字者,尊而不泄,所以远别也。《婚礼》曰:“女子许嫁”,笄而礼之称字。内之公子为大夫者,卒皆称名。而内女许嫁,卒而称字者,所以远别之故也。

    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

    “不以殇礼降也。”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故从诸侯夫人例。

    《穀梁传》:“内女也,未适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许嫁笄而 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

    “女子许嫁不为殇,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谓许嫁于诸侯,尊同则服大功九月。释曰:明内女有书卒之义,故发首云内女也。若其不然,不嫌非内女也。范氏《别例》云:“内女卒葬,例有大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云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庄四年葬纪伯姬,三十年葬纪叔姬,襄二十年宋葬共姬是也。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数之者,与此伯姬同是未适人,故总为一也。”《丧服·大功章》云:“女子子之长殇。”《传》曰:“何以大功?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于其服也,长殇、中殇降成人一等,下殇降成人二等。又《丧服传》曰:“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长殇、中殇总言之者,据大功以上也。其葬殇之礼,亦与成人有异。故《檀弓》云:“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是也。女子许嫁而笄,犹男子之冠也,故以成人之丧治之。礼,诸侯绝期,故许嫁于诸侯则服之,若嫁与大夫,则不服也。礼,姊妹与己之女同服齐衰,若出嫁则为之降,至大功九月。礼意为降者,取受我而厚之,夫为之期,故我为之降。计此伯姬未至夫家,按《曾子问》云:“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衰而吊,既葬除之。”然则其夫不为之尽礼,则皆不得为之降,当亦服齐衰期也。而范注云“服大功”者,总据出嫁者言之,故云大功,非谓此亦大功也。或当女子在室,公不为之服,则卒亦不书,今书之者,以其许嫁故也。夫虽不为《终服公》,亦从出嫁之例,降至大功也。

    《春秋》:“秋九月甲子,晋侯诡诸卒。冬,晋里克杀其君之 子奚齐。”

    《左传》:“秋九月,晋献公卒。里克、丕郑欲纳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乱。冬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

    次《丧寝》。

    《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

    《公羊传》:“此未逾年之君,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齐何?杀 未逾年君之号也。”

    《穀梁传》:“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国人不子何也? 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也。”

    诸侯在丧称“子”,言国人不君之,故系于其君。

    僖公十有四年

    《春秋》。冬,蔡侯肸卒。无传

    《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无传

    不书“葬”者,当绝也。不月者,贱其背中国而附父仇,故略之甚也。《蔡侯献舞》,庄公十年为楚所获,而卒于楚,故谓楚为《父仇》。上四年齐侯已下侵蔡,蔡溃,遂伐楚,是其背中国附父仇之事。

    僖公十有六年

    《春秋》:“春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无传

    “称”“字”者,贵之,公与小敛,故书日。

    《公羊传》:“其称季友何?贤也。”

    闵公不书葬,故复于卒,贤之,明季子当蒙讨庆父之功,遏牙存国,终当录也。君弑贼不讨恶,臣子不讨贼,君丧无所系住。前闵公不书葬,恐季子有甚恶,故书字,见其贤。

    《穀梁传》:“大夫日卒,正也。”

    释曰:传“发之”者,《益师》明其有罪,此则显其得正,故两明之也。

    《春秋》:“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传》:“内女嫁于诸侯则尊同,尊同则记其卒,记其卒 则必记其葬,然而有不记者,此笔削之旨,非可以例 求者也。”

    大全汪氏曰:“内女为诸侯夫人者七,惟纪伯姬、宋共姬书卒,葬;杞叔姬以出,不书葬;郯伯姬、齐子叔姬亦出,并不书卒。杞伯姬归杞四十馀年,不书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违礼,故卒而不葬。纪叔姬非夫人,以贤而卒葬之。”

    宋伯姬在家为淑女,既嫁为贤妇,死于义而不回,此 行之超绝卓异者。既书其葬,又载其谥。僖公钟爱季 姬,使自择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礼恃爱而行,虽书其 卒,因夺其葬,所以谨夫妇之道,正人伦之统,明王教 之始也。以此防民,犹有嫁殇立庙,举朝素衣,亲临祖 载,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春秋》:“秋七月甲子,公孙兹卒。”

    《穀梁传》:“大夫日卒,正也。”

    僖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

    《与僖公八同盟》,赴以“名。”正义曰:“同盟相赴以名主”,谓当时两君但与其父盟,亦得以名赴其子耳。与僖盟既多,故不复通数庄、闵也。

    《穀梁传》:“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见矣。其不正 之前见何也?以不正入虚国,故称嫌焉尔。”

    《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贬不称“公子。”

    僖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

    《胡传》: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威令加乎四海,几于 改物,虽名方伯,实行天子之事,然而不能慎终如始, 付托非人,柩方在殡,四邻谋动其国家而莫之恤,至 于九月而后葬,以此见功利之在人浅矣。

    僖公二十有三年

    《春秋》:“夏五月庚寅,宋公玆父卒。”

    《左传》:“夏五月,宋襄公卒”,伤于泓故也。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盈乎?讳也。”

    盈,满也。相接足之辞也。襄公本以背殡,不书其父葬,至襄公身书葬,则嫌霸业不成,所覆者薄,故复使身不书葬,明当以前讳除背殡,以后讳加微封,内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传云“何以不书葬?为襄公讳也”,彼注云“襄公背殡出会宰周公,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不书葬”是也。以后讳加微封,谓以霸功薄微,故加而为之,讳而封之。二十五年夏,“宋杀其大夫”,传云“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三世谓慈父,王”臣处臼也。内娶,责其去日者,正以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注云“不日者,内娶略”;文十六年冬,十一月,“宋人弑其君处臼”,彼注云:“不日者,内娶略,贱之。”然则三世内娶,二人皆略,此独书日者,明是覆之。

    《穀梁传》:“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 战,则是弃其师也。为人君而弃其师,其民孰以为君 哉?”

    《春秋》: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考证
    《左传》:十一月,杞成公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

    盟,死则赴以名,礼也。

    隐七年已见,今重发不书名者,疑降爵故也。此凡又为国史,承告而书例。

    赴以名,则亦书之。

    谓“未同盟。”

    不然则否。

    谓“同盟而不以名告。”

    辟不敏也。

    敏,犹审也。同盟然后告名,赴者之礼也。承赴然后书策,史官之制也。内外之宜不同,故《传》重详其义。

    《公羊》。无传

    卒者,桓公存王者后,功尤美,故为表异,卒录之。始见称伯,卒独称子者,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见圣人子孙有诛无绝,故贬不失爵也。不名、不日、不书葬,从小国例也。

    僖公二十有七年

    《春秋》:“夏六月庚寅,齐侯昭卒。”

    十九年,与鲁大夫盟于齐。

    《左传》:“夏,齐孝公卒。有齐怨,不废丧纪,礼也。”

    吊赠之数不有废。正义曰:《周礼》,小司徒掌丧纪之禁令,庖人“掌丧纪之庶羞。”《乐记》曰:“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言丧纪者多矣。丧纪者,丧事之总名。诸侯相与,唯有吊赠,故注云“吊赠之数不有废也。”

    僖公三十有三年

    《春秋》:“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癸巳,葬 晋文公。”

    晋侯讳背丧用兵,故通以贱者告“姜戎。”正义曰:杜以诸侯之贬不至称人,故知讳在丧用兵,以贱者告也。

    《公羊传》:其言及姜戎何?姜戎微也,称人亦微者也。何 言乎姜戎之微?先轸也。

    先轸,晋大夫也。言姜戎微,则知称“人”者尊。

    或曰:襄公亲之。

    以既贬又危文公葬。下经云“癸巳,葬晋文公”是也,何者?隐三年传云:“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今此文公去年十二月薨,至今年四月,正宜合葬,而书其日,故云危文公葬。

    “襄公亲之”,则其称“人”何?

    据《桓十三年》,卫侯背殡用兵,不称人。即桓十三年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已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云云是也。知彼卫侯背殡用兵者,即以桓十二年十一月,“丙戌,卫侯晋卒”,至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然则三月乃葬先君,二月而已出战,故知背殡明矣。

    贬。“曷为贬?”

    《据》“俱背殡用兵。”

    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

    与卫迫齐、宋异,故恶不子也。即彼注云“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是也。

    《穀梁传》:“晋人者,晋子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为微 之?不正,其释殡而主乎战也。”

    《胡传》:“晋襄亲将绌,不称君者,俯逼葬期,忘亲背惠,墨 衰绖而即戎,其恶甚矣。”

    大全海陵胡氏曰:“荷殡逼葬,冒衰起兵,故晋侯称人。

    《春秋》夏四月癸巳,葬晋文公。”

    《穀梁传》:“日葬,危不得其葬也。”

    《春秋》:“十有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

    “小寝”,内寝也。

    《左传》:“冬,公如齐朝,且吊有狄师也。反薨于小寝,即安 也。”

    小寝,夫人寝也。讥公就所安,不终于路寝。

    《穀梁传》:“小寝,非正也。”

    非“路寝。”释曰:传发此例者,以隐公不地,桓公非正,今僖公虽卒,而没于妇人之手,故发传以恶之也。

    《胡传》:《左氏》曰:“即,安也。周制,王宫六寝,路寝一,小寝五。 君日出而眂朝,退适路寝听政,使人眂;大夫退,然后 适小寝释服。是路寝,治事之所也;而小寝,燕息之地 也。《公羊》以西宫为小寝,《曾子》以诸侯有三宫,则列国 之制盖降于王,其以路寝为正则一尔。君终不于路 寝,则非正矣。曾子曰:‘吾得正而毙,又何求哉’!”古人贵 于得正乃如此。凡此直书而义自见矣。

    大全家氏曰:“于小寝,没不以其地也。”鲁诸君没于路寝者三,没于小寝台下,楚宫高寝者各一,当疾革而居于正寝,所谓“以齐终”者也。成王将终,洮、《䪻水

    “被冕服,凭玉几,以发命于其公卿大臣,俾辅元子,引济多囏。” 此人君没于正寝之事也。非夫存养有素,神明不乱,岂能尽将终之礼哉?

    文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即位。”无传

    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旷年无君。正义曰:诸侯之礼,既葬成君,先君虽则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旷年无君故也。即位必于岁首,若岁首不行此礼,馀月不得行之,便是旷年无君,故虽则未葬,亦即行之。《释例》曰:“遭丧继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书即位于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丧未葬而书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继嗣之正,表朝仪以固百姓之心。此乃国君明分制之大礼,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毕然后反丧服也。虽逾年行即位之礼,名通于国内,必须既葬卒哭乃免丧,古之制也。”杜引《顾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殡,此是逾年,虽时不同,取其暂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诰》云:“王义嗣德答拜。”彼始殡讫,即呼为王,知诸侯既殡,臣子亦呼为公。既尸其位,名号既成,但先君未葬,事犹听于冢宰,未得即成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丧也。

    《胡传》:“即位者,告庙临群臣也。”

    大全何氏曰:“即者,就也。先谒宗庙,明继祖也。还之朝,正君臣之位也,事毕而反丧服焉。”

    国君嗣世,定于初丧,必逾年然后改元。书“即位”者,缘 始终之义。一年不二君,缘民臣之心,不可旷年无君。

    大全家氏曰:“即位必以岁首,改元亦必以岁首。若岁首不书即位,而岁月书之,则非元年正始之义。然服皆如未丧之服,未成其为君。” 高氏曰:“文成定即位,于未葬之前皆称公者,既逾年也。一年不可二君,故终年称子。又不可旷年无君,故逾年,虽未葬称公也。”

    按:《书》载舜、禹受终传位之事,在舜则曰:“月正元日,格 于文祖。”

    大全《汉》孔氏曰:“舜服尧丧三年毕,将即政,故复至文祖庙告。”

    在禹则曰:“正月朔旦,受命于神宗。率百官若帝之初。”

    大全苏氏曰:“神宗,尧庙也。禹受摄帝之命于神宗之庙,总率百官,其礼一如帝舜受终之初事也。

    夫于文祖、神宗,则告庙也;率百官,若帝之初,则临群 臣也。自古通丧三年,其以凶服则不可入宗庙,其以 吉服则斩焉。在衰绖之中,不可既成而又易之也,如 之何而可?”子张问于孔子:“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 也?”孔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 听于冢宰,三年则告庙临群臣,固有摄行之礼矣。按 《商书》称太甲元年,伊尹祠于先王,则摄而告庙之证 也;百官总己以听冢宰,则摄而临群臣之证也。其曰 “祗见厥祖”者,言伊尹以奉嗣王之事,祗见太甲之祖 也。

    大全《蔡氏传》:“古者王宅忧,祠祭则冢宰摄而告庙,又摄而临群臣。太甲服仲壬之丧,伊尹祠于先王,奉太甲以即位改元之事,祗见厥祖,则摄而告庙也。侯服甸服之群臣咸在,百官总己之职以听蒙宰,则摄而临群臣也。”

    至“三祀十有一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则免丧从吉 之证也。然《顾命》《康诰》记成王之崩,其君臣皆冕服,何 也?当是时,成王方崩,就殡,犹未成服,故用麻冕黼裳, 入受顾命。已受命诰诸侯而后释冕,反丧服者,于是 成服而宅忧也。或以为康王释服,离次而即吉,则误 矣。

    大全问:“康王释丧服而被衮冕,诸家皆以为礼之变,独苏氏以为失礼,未知当此际合如何区处?”朱子曰:“天子诸侯之礼,与士庶人不同,故《孟子》有‘吾未之学’之语,谓此类耳。如《伊训》‘元祀十有二月朔,亦是新丧。伊尹以奉嗣王祗见厥祖’”,固不可用凶服矣。汉唐新王即位,皆行册礼,君臣亦皆吉服,追述先帝之命,以告新“君。盖易世传授,国之大事,当严其礼,而王侯以国为家,虽先君之丧,犹以为己私服也。” 勉斋黄氏曰:“人君即位之别有四:始死,正嗣子之位;既殡之后,嗣君即继体之位。君逾年,合正改元之位;三年,合正践阼之位。如《春秋》书‘元年即位’,则是逾年正改元之位也。帝乃殂落三年,四海遏密八音。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则是三年正践阼之位也。然崩薨之日,或在岁终,则盖有未殡而逾年者矣。 汪氏曰:“文定及九峰蔡氏皆以即位之事,冢宰摄,告庙,摄临群臣。朱子则以他事可摄,即位不可摄,而又谓嗣君以先君之丧为己私服,其意盖欲权一时之宜,如借吉之例,以继”世正统,而三年之服不可

    废也。窃详春秋以前,必有摄告庙临群臣之礼,故孔子言:“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 ,三年而书,有伊尹祠于先王之文。苟太甲莅政,则伊尹不得祠先王矣。然春秋诸侯皆逾年朝庙,改元而命大夫,聘问邻国,或以吉服躬莅会盟侵伐之事。汉以后,则不待逾年而即位矣。贾谊谓:“植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 岂古者典礼素明,纪纲素定,而大臣之摄即位,不致生变欤?国君即位之礼,后世虽无传,然昭公十年,“诸侯之大夫葬晋平公,既葬,诸大夫欲因见新君,叔向辞之,曰:‘以嘉服见,则丧礼未毕;以丧服见,是重受吊也’。” 襄三十一年,子产相郑伯如晋宣侯,以鲁襄公之丧未之见,则《春秋》诸侯丧礼犹未尽废也 。庐陵李氏曰:“鲁自隐至文六君,惟文公承国于先君,得书即位。故胡氏于此始发告庙临群臣之礼。彼隐、庄、闵、僖非不行此典也,但《春秋》削之耳。”

    《春秋》,二月,天王使叔服来会葬。

    诸侯丧,天子使大夫会葬,礼也。正义曰:四年风氏薨。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传曰:“礼也。”夫人之丧,会葬为礼。知诸侯之丧,天子使大夫会葬为得也。苏氏云:“外卿来会葬不书,此书者,尊王使,故特书之。”

    《公羊传》:“其言来会葬何?”

    据奔丧以非礼,书“归含且赗”,不言来。即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下云“邾娄子来奔丧”,传云“其言来奔丧,非礼也。”“归含赗”不言来,下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是也。

    会葬,礼也。

    但解会葬者,明言来者常文,不为早晚施也。常事书者,文公不肖,诸侯莫肯会之,故书“天子之厚”,以起诸侯之薄,盖以长补短也。叔服者,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僖公之卒,在去年十二月,至今年四月葬之,是为五月而葬。叔服来会,附在会前,适得其所,故谓之常事。常事不书,今书之,故须注解。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注云“文公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是其不肖,诸侯莫肯会之之义也。天子恩厚于文公,而经书其会葬,起诸侯之薄,无恩于文公,故经不书矣。而襄三十一年“冬,十月,滕子来会葬”,亦是常事,而书之者,亦起当时更无人会,故彼注云“此书者,与《叔服》同义”是也。以长补短,谓书天子得礼,欲以补诸侯之短,令其非礼见矣。其非礼者,不相会葬是也。若系王,宜云“王使王服子来会葬”,似若宣十五年“王札子”矣。今不如此者,《春秋》主见天子之厚,使来会葬而已,何须录其使人之亲疏乎?是以不言王服子矣。宣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传云“王札子者何?长庶之号”,注云:“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变文上札系‘先王’”以明之,是其类也。

    《榖梁传》:“葬曰会。”

    《言会》明非一人之辞。

    其志重天子之礼也。

    释曰:五年毛伯来会葬,会葬之礼于鄙上。此叔服来会葬。云“其志重天子之礼也”者,旧解以为叔服在葬前,至先即鲁国,然后赴葬所。毛伯以丧服发后始来,先之竟上,然始至鲁国,故传释有异辞也。或当此释书之所繇,故云重天子之礼也。彼解会葬之处,故云于鄙上。二者互言之,未必繇先后至理亦通也。

    《胡传》:“凡崩、薨、卒、葬,人道始终之大变也。不以得礼为 常事而不书,其或失礼而害于王法之甚者,圣人则 有削而不存以示义者矣。”

    大全王氏曰:“失礼”,如成公亲葬晋景公害于王法,如见弑贼不讨,及吴、楚僭称王之类。 家氏曰:“天子所以厚诸侯,是以无贬。桓公之薨,王使荣叔锡命,王不称天,为追命篡贼而贬也。”成风之葬,召伯来会,王亦不称天,以其用夫人之礼于妾母而讥之也。僖公,鲁之贤君。书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无贬也。”

    汪氏曰:“诸侯五月而葬。僖公薨,至是三月而王。”

    臣来会葬者,岂王室谨礼以怀诸侯,唯恐失期而先至也。欤僖公未尝遣使会惠王之葬,而襄王遣使会僖公之葬,比事以观,得失见矣。

    《春秋》:“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七月而葬,缓。

    《左传》:“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

    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讥之。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

    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于祖,尸柩已远,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

    几筵焉。特用《丧礼》,祭祀于寝,不同之于宗庙。言“凡君” 者,谓诸侯以上不通于卿大夫。

    烝尝禘于庙。

    新主既立,特祀于寝,则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也。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于吉。正义曰:刘炫云:“既言作主非礼,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节。凡诸侯之薨,葬日而虞,从是以后间日一虞。七虞之后,明日而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于祖父,于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寝,特用丧礼祭祀于在寝之主。其四时常祭、禴祀、烝尝,及三年丧毕,为大祀禘祭,并行之于庙,正礼当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后积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缓,故为非礼也。《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杂记》曰:“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士虞记》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刚日,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后虞改用刚日。间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刚日,则诸侯卒哭在葬后十四日也。然始免丧与葬不得相远,共在一月之内。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远。然丧事先远日,则葬在月半之后,葬后行虞,虞后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虽先远日,但葬是丧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当应及早为之,使得容其虞祔。《礼》云:“丧事先远日”,谓练祥禫除之属。晋平公之丧,大夫欲见新君,王与文伯宴,樽以鲁壶,皆是既葬之后,未卒哭之前。《杂记》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释例》云:“《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则免丧”者,谓七虞皆毕乃免丧。免丧后日为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为丧祭,卒哭乃为吉祭也。自初死至于卒哭,昼夜哭无时,谓之卒哭者,卒此无时之哭,自此以后,唯朝夕哭耳。天子诸侯则于此除丧,全不复哭也。《檀弓》于“卒哭”之下云:“明日祔于祖父”,《士虞记》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于祖也。于此之时,葬已多日,尸柩既已远矣,孝子思慕弥笃,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置之于寝,特用丧祭之礼。祭之于寝,不同祭之于宗庙也。大夫以下不得称君,此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耳,不得通于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郑元注礼用《公羊》之说,以为虞已有主。此传称“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礼本无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释例》曰:“旧说以为诸侯丧三年之后乃烝尝。按传,襄公十五年冬十二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晋悼公,改服修官,烝于曲沃,会于溴”梁。其冬,穆叔如晋,且言齐,故晋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后晋人征朝于郑,郑公孙侨云:“溴梁之明年,公孙夏从寡君以朝于君,见于尝酎,与执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证也。是知言诸侯卒哭以后,时祭不废之事也。《释例》又曰:“凡三年丧毕而后禘。”于是遂以三年为节,仍计除丧即吉之月,卜日而后行“事,无复常月也。是以经书禘及大事,传唯见庄公之速,他无非时之讥也。”如《例》所言,除丧即吉,禘遂以三年为常,则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于太庙”,宣八年“有事于太庙”,定八年“从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按元年“夫人姜氏薨”,当以三年丧毕而禘。再经三年,则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丧毕,不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计闵公之丧数之耳。

    《穀梁传》:“薨称公,举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 后举谥,谥所以成德也,于卒事乎加之矣。”

    释曰:重发传者,桓不以礼终,僖则好卒。二者既异,故《传》详之。

    《春秋》:“夏,四月,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

    《胡传》:“诸侯终丧入见则有锡,岁时来朝则有锡,能敌 王忾则有锡,韨、冕、圭、璧,因其终丧入见而锡之者也。 《礼》所谓‘丧毕以士服见天子,已见,锡之韨冕圭璧然 后归是已。车、马、衮、黼,因其岁时来朝而锡之者也。《诗》 所谓‘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 予之?元衮及黼是已。彤弓、玈矢,因其敌忾献功而锡’’” 之者也。《诗》所谓“彤弓弨兮,受言藏之。”“我有嘉宾,中心 贶之。”锺鼓既设,一朝享之是已。今文公继世,丧制未 毕,非初见继朝而献功也,何为来锡命乎?故《穀梁子》 曰:“礼有受命,无来锡命。来锡命,非正也。”

    大全刘氏曰:“《锡命》者,命为诸侯也。诸侯在丧称子,逾年即位,丧毕以士服见于王,王乃于庙命之。丧未毕而命之,非礼也。既毕而不受命于天子,亦非礼也。” 汪氏曰:“诸侯之嫡子,必誓于王以为世子。及其君薨,必告于王,王遣使省其终事,遂命世子嗣

    为诸侯,三年丧毕,乃以士服入京师,见天子于庙而受命焉。未受命,不敢服其服,因见天子,锡之黻冕之服,与命圭合瑞,于是服之以归,设奠于祖庙,然后临其臣民焉。

    文公二年

    《春秋》:“春王二月丁丑,作僖公主。”

    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丧终,则迁入于庙。”正义曰:《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左传》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练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于此也。《论语》:“哀公问主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旧解,或有以为宗庙主者,故杜依用之。按古《论语》及孔、郑皆以为社主。社为木主者,古论不行于世。且社主,《周礼》谓之田主,无单称主者,以张包、周等并为庙主,故杜所依用。刘炫就所以规杜过,未为得也。

    《左传》:丁丑,作“僖公主”,书不时也。

    过葬十月,故曰“不时。”

    《公羊传》:“作僖公主者何?为僖公作主也。主者曷用虞? 主用桑。”

    《礼》,“平明而葬,日中而反。虞以阳求阴。谓之虞”者,亲丧以下,圹皇皇,无所亲求而虞事之虞犹安神也。用桑者,取其名与其粗觕,所以副孝子之心。《礼》,虞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其奠处犹吉祭。《士虞记》言“以阳求阴”者,谓以日中求神也。而郑注《士虞记》云:“朝葬而日中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者,两相须也。”彼郑氏又云:“再虞、三虞皆质明”,则日中而反虞者,指葬日言之。

    练主用栗。

    谓期年练祭也。埋虞主于两阶之间,易用栗也。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松犹容也。想见其容貌而事之,主人正之意也。柏犹迫也。亲而不远,主地正之意也。栗犹战栗,谨敬貌,主天正之意也。《礼·士虞记》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谥之。”盖为禘祫时别昭穆也。虞主三代同者,用意尚粗,觕未暇别也。

    用栗者,藏主也。

    藏于庙室中堂,所当奉事也。质家藏于堂,

    作“僖公主。”何以书?讥。何讥尔?不时也。其不时奈何?欲 久丧而缓不能也。

    《礼》,作练主当以十三月。文公乱圣人制,欲服丧三十六月,十九月作练主,又不能卒竟,故以二十五月也。日者,重失礼鬼神。《隐五年》注云“失礼鬼神例日”是也。

    《穀梁传》:作,“为也,为僖公主也。”

    为僖公庙作主也。主盖神之所冯依,其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立主,丧主于虞,吉主于练,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 坏庙有时日,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 可也。

    按庄公之丧已二十二月,仍讥其为吉禘。今方练而作主,犹是凶服。而曰“吉主”者,三年之丧,至二十五月,犹未合全吉,故公子遂有纳币之讥。庄公丧制未二十五月而禘祭,故讥其为吉。此言吉者,比之虞主,故为吉也。此虽为练作之主,终入庙以辨昭穆,故传以吉言之。然作主在十三月,坏庙在三年丧终而传连言之者,此主终入庙,入庙即易檐,以事相继,故连言之,非谓作主坏庙同时也。或以为练而作主之时,则易檐改涂,故此传云“于练坏庙”,于传文虽顺旧说,不然,故不从之,直记异闻耳。

    《胡传》:“作主者,造木主也。既葬而反虞,虞主用桑,期年 而练祭,练主用栗。用栗者,藏主也。何以书?僖公薨至 十有五月,然后作虞主,慢而不敬,甚矣。夫慢而不敬, 积恶之原也。以为无伤而不去,至于恶积而不可揜, 所以谨之也。”

    大全高氏曰:“周人卒哭而祔,祔而易主,是谓虞主。既期而练,练而易主,是谓练主。僖公薨十有五月,非虞练之时,而方作主,犹未祔庙也。犹未祔庙者,欲跻之故也,是以谨而日之。” 蜀杜氏曰:“十二公作主祔庙,未尝书之。今书作僖公主,必有所讥也。”张氏曰:“事亡如事存,故作主以象神而祭之礼。既葬,作主于墓,不终日而虞祭,不忍一日忘亲也。僖公元年四月葬,今乃作主,慢而违礼甚矣。” 汪氏曰:“《左氏》云:‘卒哭而祔’。服氏云:‘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祀在寝。三年丧毕,遭烝、尝,乃于庙’。郑氏又云:‘唯祔与练祭在庙,祭讫,主反于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穀梁》谓:“吉主于练,于练焉;坏庙则待练而始祔。”今考《檀弓》云:“殷既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窃谓祔庙则当吉祭,苟卒哭而迁庙,遂用吉祭,不近人情。故文定取《穀梁》言“练祭易栗

    主而后祔庙也 。刘氏曰:“《左氏》僖三十三年传云:‘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 杜氏读“缓” 字以上为一句,“作” 字下为一句,非也。僖公以十二月薨,文元年四月葬,凡五月,不得云缓。传云:“葬僖公而作主” ,缓耳。《公羊》云:“刺欲久丧而后不能。” 非也。文公自惰缓,不作主耳,何以知其欲久丧?

    《春秋》:冬,公子遂如齐纳币。

    《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 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

    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

    “吉禘于庄公”,讥。然则曷为不于祭焉?讥。

    据《吉禘于庄公》,讥始不三年,大事图婚。俱不三年,大事犹从,吉禘不复讥。

    《三年之恩》疾矣。

    疾痛。

    非虚加之也。

    非虚加责之。

    以人心为“皆有之。”

    人心为皆有,疾痛不忍娶。

    以人心为皆有之,则曷为独于娶焉?讥娶者,大吉也, 非常吉也。

    与“《大事》异。”

    其为吉者主于己,

    “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以为“有人心”焉者,则宜于此焉变矣。

    变者,变恸哭泣也。有人心念亲者,闻有欲为己图婚,则当变恸哭泣矣,况乃至于纳币成婚哉?

    《胡传》:婚姻常事不书,其书纳币者,丧未终而图婚也。 夫娶在三年之外矣,则何讥乎?《春秋》论事,莫重乎志。 志敬而节具,与之知礼,志和而音雅,与之知乐,志哀 而居约,与之知丧,非虚加之也,重志之谓也。此皆使 人私欲不行,“闲邪复礼”之意。

    大全临川吴氏曰:“此年十二月始大祥,而行纳币礼,是在丧而图婚,未祥而行嘉礼也,非礼,故书。” 汪氏曰:“丧虽二十五月大祥,然十月而禫,必二十七月始为终制。况《春秋》凡书四时,皆指首月。此书冬,则纳币在十月,是僖公之薨甫及二十三月,杀哀而图婚,失礼甚矣。宣公元年逆女,其蔑礼视此尤甚。然其篡立之罪,已”极于丧娶乎何诛? 刘氏曰:“《左传》云‘礼也’。”则是以丧娶为礼,不亦悖乎?杜预迁僖公薨月以就传说,然此年大事于太庙,则已除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