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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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四

      春秋四传文公三年 四年 五年 九年 十有二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六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宣公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二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礼仪典第八十四卷

    丧葬部总论四

    春秋四传

    文公三年

    《春秋》,“夏,五月,王子虎卒。”

    不书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虽辄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为赴。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谥之为文,必当有爵。不书爵者,畿内之国,不得外交诸侯,其臣不敢赴鲁,必天子为之赴。赴以王子为亲,不复言其爵也。翟泉之盟,贬之称人,故知辄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礼为之赴鲁。传称“来赴吊,如同盟,礼也。”是其来赴、往吊,皆如同盟之礼。

    《左传》:“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来赴吊,如同盟礼也。

    “王子虎与僖公同盟于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

    《公羊传》:“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 何以卒?新使乎我也。”

    王子虎即叔服也。新为王者,使来会葬,在葬后三年中卒。君子恩隆于亲,亲则加报之,故卒明当有恩礼也。《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名者卒从正。何氏云:“时天王崩,鲁隐往奔丧,尹氏主傧赞。诸侯与隐交接而卒,恩隆于王者,则加礼录之,故为隐恩痛之日者,恩录之,明当有恩礼。”然则彼天王崩,尹氏四月卒,仍在期内,其恩近,故书日;此则已经三年,其恩杀,故不日,是以注云“在期外。”隐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传云“卒,从正”,何氏云:“卒当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从君臣之正义言也。”传云“而葬从主人”,何氏云:“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从蔡,臣子辞称公。”然则此亦从君臣之正义言之,故云名者,卒从正也。

    《穀梁传》:“叔服也,此不卒者也,何以卒之?以其来会葬, 我卒之也。”

    会葬在元年。

    或曰:“以其尝执重以守也。”

    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叔服执重任以守国。

    《胡传》:“王子虎不书爵,讥之也。天子内臣无外交,而以 新使乎我,致恩礼焉,是以私情害公义,失轻重之权 矣。”

    大全汪氏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刘文公为王官,伯尹氏世执朝权,皆王室之秉政者,故特赴于诸侯。而《鲁史》记其卒,《春秋》存而弗削,以示王臣不当赴丧于列国耳。”

    文公四年

    《春秋》夏,“逆妇姜于齐。”

    胡传“逆皆称女,以未成妇而女者,在父母家之所称 也。往逆而称妇,入国不书至,何哉?此《春秋》诛意之效 也。禫制未终,思念娶事,是不忘哀而居约矣。方逆也, 而已成为妇未至也,而如在国中,原其意而诛之也。 不称夫人姜氏者,亦与有贬焉。妇人不专行,何以与 有贬?父母与有罪也。文公不知谨其伉俪,违礼而行”, 使国乱子弑。齐人不能鉴微知著,冒礼而往,使其女 不允于鲁,皆失于不正,其始之过也。夫妇之际,人伦 之首,礼不可不谨也。故交贬之,以为后鉴。

    大全刘氏曰:文公暗弱惰慢,不能率礼而行,夫人不能早避丧娶之辱,冒大礼以往,国人皆贱之,遂无所据依,以危其身,而亡其子,由本不正也。 张氏曰:“圣人严吉凶之辨,盖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正以有父子之亲,而三年之丧,哀戚之至也。国君为风教之首,而纳币于丧中,《春秋》变逆女”为“逆。妇姜不成其夫人之礼,以”见人伦之本已失,何以正是国人为后嗣之基乎?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

    僖公母,风,姓也。赴同祔姑,故称“夫人。”正义曰:杜言此者,以成风本是庄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内外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贵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会葬。传曰:‘礼也’。”是言适夫人既死,妾母于法得成夫人也。

    《胡传》:风氏,僖公之母,庄公妾也。而称夫人,自是嫡妾乱矣。《语》曰:“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 曰寡小君。”盖敌体之称也。若夫妾媵,则非敌矣。其生 亦以夫人之名称号之。

    大全汪氏曰:据僖八年“用致夫人”,乃成风也。

    其没亦以夫人之礼卒葬之。

    大全陈氏曰:“夫人某氏,嫡称也。丧之以夫人之礼也。隐公之丧桓母,犹有疑焉,是故别庙也。祔姑称谥,伉然如夫人,则自文公之丧《成风》始。”

    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为夫人,徒欲尊宠其所爱, 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为夫人,徒欲崇贵其所生,而 不虞贱其父。卑其身则失位,贱其父则无本。越礼至 是,不亦悖乎!夫礼,“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 者也。《春秋》于《成风》记其卒葬,各以实书,不为异辞者, 谨礼之所由变也。

    大全薛氏曰:妾母为夫人,僭也。僭则何以取乎《春秋》不没其实也。 朱子曰:“僖公成风与晋简文帝郑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义。”

    文公五年

    《春秋》:“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珠玉曰“含”,车马曰“赗。”正义曰:《公羊传》曰:“兼之,非礼也。”贾服云:“含、赗当异人”,今一人兼两使,故书“且”以讥之。按《礼·杂记》诸侯相吊之礼,含禭赗临,同日而毕,与介代有事焉,不言遣异使也。诸侯相于,则唯遣一使,而责天子于诸侯必当异人,礼何所出,而非责王也。《左传》举来含且、赗会葬二事,乃云“礼也”,则二事俱是得礼,无讥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见有二礼而已。宰咺言“来归”,此不言来者,《穀梁传》曰:“其不言来者,不周事之用也。赗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为含者所以实口,当及未殡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来以责王也。按《杂记》:“含者执璧,将命,坐委于殡,东南有苇席,既葬蒲席。”然则含襚者,所以助丧尽恩,示其有礼而已。既葬犹尚致之,不必以济其用。天子之与邻国,莫不道路长远,赴者犹尚不至,责其未殡而来,此是理之不通也。且来者自外之文,非褒贬之意。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襚衣”,是敛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复言来乎?言“来”与不言来,史异文耳。宰咺秦人,归之既晚,故举其所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归含赗为夫人可知,故不言归夫人含赗也。何休《膏肓》以为:礼,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礼。《左氏》以为礼,于义为短。郑康成《箴》云:“礼,天子于二王后之丧,含为先,襚次之,赗次之,赙次之。于诸侯,含之赗之。小君亦如之;于诸侯臣,襚之。诸侯相于,如天子于二王后;于卿大夫,如天子于诸侯;于士,如天子于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违礼,非经意。其一人兼归二礼,亦是为讥。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礼无其事。康成以为讥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周礼玉府》:“大丧,共含玉。”《穀梁传》曰:“贝玉曰含。”《士丧礼》:“含用米贝。”《庄子》说发冢之事云:“徐徐破其颊,无伤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礼》:“大丧,共玉不共珠也。《庄子》所言‘发冢’”,未必发天子冢也。《杂记》云:“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传》曰:“含者何?口实也。孝子不忍虚其亲之口,故以米贝珠玉实之,谓之饭含。”《檀弓》曰:“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士丧礼》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

    《公羊传》:“含者何?口实也。”

    孝子所以实亲口也,缘生以事死,不忍虚其口。“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文家加饭以稻米。文家加饭以稻米,即《礼记檀弓下篇》云“饭用米贝”,弗忍虚也。

    其言“《归》《含且赗》”何?兼之。兼之,非礼也。

    且兼辞以言且,知讥兼之也。“含言归”者,时主持含来也。“去天”者,含者,臣子职以至尊行至卑事,失尊之义也。不从含,晚言来者,本不当含也。主书者,从含也。含者,臣子职以大宰掌之故也。含者,殡前之礼,遥始行之,故知晚。然则宜言来以见晚,而不言来者,正以本不当含,宁得责其晚乎?主书者,从含也。言《春秋》主书此事者,正欲讥其含,而并言且赗者,因讥之。

    《穀梁传》:“含,一事也,赗一事也,兼归之,非正也。”

    《礼》含“赗襚各异人。”知各异人者,《杂记》称“诸侯之丧,有赗者,有含者,有襚者。”

    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

    何休曰:“四年夫人风氏薨,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最晚矣,何以言来?”郑君释之曰:“秦自败于殽之后,与晋为仇,兵无休时,乃加免缪公之丧而来。君子原情不责晚。”用,或作辞。

    《赗》以早。

    “乘马曰赗。”乘马所以助葬,成风未葬,故书“早”

    而含已晚

    已殡,故言晚。国有远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

    胡传。“珠玉曰含,车马曰赗。归含且赗者,厚礼妾母也。 不称天王,弗克若天也。《春秋》系王于天以定其名号 者,所履则天位也,所治则天职也。所敕而惇之者,则 天之所叙也。所叙而庸之者,则天之所秩也。所赏所 刑者,则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讨也。夫妇,人伦之本,王 法所尤”谨者。今成风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夫 归含赗焉,而成之为夫人。

    大全陈氏曰:赗常事不书,惟赗仲子、成风特书之,则遂命为夫人也。《春秋》之初,犹以为非常事也。宣之敬嬴,襄之定姒,昭之齐归,虽命为夫人,不复书矣。孟子卒不赴于京师。孔子曰:“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昭公始也。”

    则王法废、人伦乱矣。是谓“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 失耳。故特不称“天”以谨之也。

    大全汪氏曰:“‘《礼经》天子诸侯于妾无服’。而《周官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亦不及邦国夫人之丧也。今王归含赗,则是鲁以成风之丧赴于京师矣。夫人之丧犹不当赴于王,况妾母乎?王之赐以含赗,其责已深,而鲁之往赴,其罪亦不可揜矣。《春秋》王礼之施于鲁者,唯桓、文二公为数且盛,而紊渎三”纲,有如此者,亦可悲夫! 赵氏曰:《公》《谷》皆云“兼之,非礼也。”据《礼》,“含赗襚”止一人兼行尔,若每事须一人,则罄王朝之臣,不足以充丧礼之使也。 《刘氏》曰:“邻国含赗襚,犹共一大夫,况王者于其臣妾乎?”《穀梁》又云:“其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亦非也。宰咺言来,岂周事之用乎?

    《春秋》:“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无传

    反哭成丧,故曰“葬我小君。”

    王使召伯来会葬。

    “来不及葬”,不讥者,不失五月之内。

    《左传》:“春,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成风》,庄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礼赗之,明母以子贵,故曰“礼。”

    《公羊传》:“成风者何?僖公之母也。”

    《穀梁传》:“会葬之礼于鄙上。”

    《胡传》:“仲子虽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为疑, 故别为立宫,而羽数特异。此虽非礼之正,然不祔于 姑,犹有辨焉。至是成风书葬,乃有二夫人祔庙,而乱 伦易纪,无复辨矣。故礼之失,自成风始也。”

    大全苏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为之立宫而不祔。不书其葬,盖礼之正也。自《成风》以来,妾母皆葬,盖祔也,鲁礼之变自此始矣。 高氏曰:“既以夫人之礼薨之,复以小君之礼葬之,又别为之谥焉,书实以示讥也。”

    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既不称天矣,又使召伯来会葬, 又与贬焉,何也?“归含且赗”,施于妾母已稠叠矣,又使 卿来会葬,恩数有加焉,是将祔之于庙也,而致礼于 成风尽矣。聘一也,含赗而又葬,则其事益隆,乱人伦、 废王法甚矣。再不称天者,圣人于此尢谨其戒而不 敢略也。

    大全汪氏曰:“《春秋》君夫人葬惟僖公及成风。王使大夫来会葬。” 蜀杜氏曰:“薨而赗含,尚曰不可,况又使卿会葬乎?故复去天以示义。” 家氏曰:“天子之于诸侯,有会葬之礼,非所以施之妾母也。元年书叔服,此年书召伯,五年之间,后先两会葬,或称天,王或王不称天。比事而观,其义岂不甚明乎?” 陈氏曰:“王不称天,于追锡桓”公见之,至是再见,以夫人之礼,丧成风也。庄、僖之际,天下知有盟主而已,而襄王之季年,更有事于诸侯,于是叔服会葬,毛伯锡命,尤汲汲于鲁也。尤汲汲于鲁,而何为乎成风?一人赗含之,一人葬之,以是怀诸侯。吾见周之益陵迟矣。 刘氏曰:“《左氏》曰‘礼也’。”非也。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者也。妾母称夫人,王不能正,又使公卿会葬,何礼之有?何休谓去天者不及事天子,会葬诸侯而有早晚小失耳,未可即以为过也,何至遂贬去天乎?

    文公九年

    《春秋》:“冬,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

    秦僻陋,故不称使。不称“夫人”,从来者辞。

    《左传》:“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礼也。”

    秦慕诸夏,欲通敬于鲁,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赠僖公,并及成风。本非鲁,方岳同盟,无相赴吊之制,故不讥其缓而以接好为礼。

    诸侯相吊贺也,虽不当事,苟有礼焉,书也,以无忘旧 好。

    送死不及尸,故曰“不当事。”《僖公》《成风》服除久矣,今始来吊赠,当以变礼待之。

    《公羊传》其言僖公、成风何?兼之,兼之,非礼也。

    《礼》王于敬,当各使一使,所以别尊卑。

    “曷为不言及成风?”成风尊也

    不可使卑及尊也。母尊,序在下者,明妇人有三从之义,少系父,既嫁系夫,夫死系子。

    《穀梁传》:“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 《胡传》:“秦人归襚而曰僖公成风”者,非兼襚也,亦犹平 王来赗仲子,而谓之惠公仲子尔。仲子,惠公之妾也。 然则风氏亦庄公之妾,曷不书曰“来归庄公”、成风之 襚乎?曰:宠爱仲子,以妾为妻者,惠公也。故书惠公仲 子,所以正后世之为人夫者,当明夫道,不可乱嫡妾 之分以卑其身,尊崇风氏。立为夫人者,僖公也,故书 “僖公成风”,所以正后世之为人子者,当明子道不可 行僭乱之礼以贱其父,圣人垂戒之义明矣。

    大全啖氏曰:按僖公成风与惠公仲子何殊?《传》谓“两人”,误也。若实襚,两人岂以子居母上乎?《公羊》之说非也。 高邮孙氏曰:“成风以妾母僭称夫人,书薨、书葬,皆用夫人之礼,于是秦人归襚。圣人正其法,曰僖公成风犹曰成风之所以为夫人,以僖公之失礼也。《穀梁》云:‘即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夫天王含赗会葬,皆备兼人之礼,秦人岂能弗夫人而以妾母为辞乎?秦欲与鲁通好,不应杀其礼。

    文公十有二年

    《春秋》:“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既嫁成人,虽见出弃,犹以恩录其卒。正义曰:天子诸侯绝期,嫁女于诸侯,则尊同恩,成于敌体,其礼不为降,卒则服大功九月。叔姬既为杞之夫人,虽见出弃,犹以恩录其卒丧服。女子既嫁,而反在父母之室,从本服为之齐衰期。此既书其卒,当服其本服。杜《谱》不知此叔姬是何公之女,要姑与姊妹皆服期也。《释例》曰:“出弃之女,反在父母之室”,则与既笄成人者同,故亦书“卒”也。

    《左传》:“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 公许之。”

    “不绝昏”,立其娣以为夫人。不书“来归”,未笄而卒。传例出曰“来归。”不书来归,未归而卒也。既归而卒,亦当书之。成五年“杞叔姬来归”,八年书“卒”是也。

    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绝也。书叔姬,言非女也。

    《女未嫁而卒》,不书。

    《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 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其称子何?贵也。其贵奈何? 母弟也。”

    《穀梁传》:其曰子叔姬,贵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传曰: “讦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 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文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

    既许复之,故从大夫例书“卒。”正义曰:传称“请葬不许”,明年传云“葬视共仲”,则是不得从大夫礼,葬而得从大夫例。书卒者,卒、葬异礼,事不相连。

    《公羊》无传

    已绝,卒之者,为后齐胁鲁归其丧,有耻,故为内讳,使若尚为大夫。

    《穀梁传》:“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何也?为受其丧,不可 不卒也,其地于外也。”

    据闵二年“公子庆父出奔莒”,后不言卒;成十七年“公孙婴齐卒于狸蜃”,传曰“其地未逾竟。”宣八年“仲遂卒于垂。”垂,齐地。然则地或逾竟,或未逾竟,凡大夫卒在常所则不地,地者皆非其常所,随所在而书其地耳,不系于逾竟与不逾竟。

    文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齐人归公孙敖之丧。”

    大夫丧还不书,善鲁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特录敖丧归以示义。

    《左传》书曰:“齐人归公孙敖之丧”,为孟氏且国故也。

    为惠叔毁请,且国之公族,故听其归殡而书之。

    《公羊传》何以不言来?内辞也。胁我而归之,笋将而来 也。

    笋者,竹箯,一名“编舆。”齐、鲁以此名之曰“笋”,将送也。为叔姬淫恶鲁类,故取其尸置编舆中,传送而来,胁鲁令受之,故讳不言来,起其来有耻,不可言来也。不月者,不以恩录,与子叔姬异。

    《胡传》:“公孙敖,庆父之后,行又丑矣,出奔他国,其卒与 丧归皆书于策者,许翰以谓文伯、惠叔二子之哀诚 无已也,故鲁人从其请国,史记其事,仲尼因而不革 者,以敖著教也。”

    大全高氏曰:“鲁既许之,复而立其子为仲孙氏矣,岂有臣其子而不使之奔其父之丧者乎?崇公族之恩,笃君臣之义,则姑听其家,以其丧归可也。” 汪氏曰:“不言来归,盖齐人但遗于竟上,而敖之子自取以葬,故不曰来于哀姜。《书》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而不曰‘齐人归之’,此夫人与大夫之别也。或谓敖废君命,不当录其”卒,又不当受其丧。今按敖实鲁国之罪人,丧无可归之义,而惠叔哀毁以请,恳

    切之至,遂许以归葬。圣人纪之于《春秋》,一以闵其子之孝,一以著三桓渐强之由,虽有罪而获赦也。

    刘氏曰:“有来者,有不来者” ,此其不来者也。《春秋》。

    据实而书耳。敖死殆十月,岂可置之编舆以行哉?《公羊》之说非也。

    文公十有六年

    《春秋》:“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毁泉台。”

    《穀梁传》:“丧不贰事,贰事,缓丧也。以文为多失道矣。自 古为之,今毁之,不如勿处而已矣。”

    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当莫处。

    文公十有七年

    《春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声姜。

    《左传》:“夏四月癸亥,葬声姜。有齐难,是以缓。”

    “过五月”之例。

    《公羊传》:“圣姜者何?文公之母也。”

    文公十有八年

    《春秋》:“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

    《穀梁传》:“台下,非正也。”

    非正与僖同,重发之者,僖是小寝,此则台下嫌异,故发之。

    《春秋》:秋,“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

    《左传》:“秋,襄仲、庄叔如齐,惠公立故,且拜葬也。”

    襄仲贺惠公立,庄叔谢齐来会葬。

    《春秋》。冬,十月,子卒。

    先君既葬,不称君者,鲁人讳弑,以未成君书之子,在丧之称。

    《左传》: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 也。

    《公羊传》:“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何以不日?隐之也。何 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所闻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与子般异。

    《穀梁传》:“子卒不日故也。”

    故杀也。不称杀,讳也。

    《胡传》:“诸侯在丧称子,继世不忍当也。既葬不名,终人 子之事也。逾年称君,缘臣民之心也。子卒何以不日? 遇弑不忍言也。既葬而不名,不名而遇弑者,不日以 见其弑,子赤是也。逾年而称君,称君而遇弑者,不地 以见其弑,闵公是也。何以知其贼乎?上书大夫并使, 下书子卒夫人归,则知罪之在公子遂矣。孙于邾出 奔莒”,则知罪之在夫人与庆父矣。继世之恩,终事之 重,情文之节,隐恶之礼,记事之信,诛乱臣、讨贼子之 义,备矣。

    宣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

    不讥“丧娶”者,不待贬责而自明也。正义曰:文公丧未期,此时已娶,违礼不讥者,此事甚恶,言不待贬责而恶自明也。

    《胡传》:“鲁秉周礼,丧未期年,遣卿逆女,何亟乎太子赤”, 齐出也。仲遂杀子赤及其母弟而立宣公,惧于见讨, 故结昏于齐,为自安计,越典礼以逆之。如此其亟而 不顾者,必敬嬴仲遂请齐立,接之始谋也。

    大全家氏曰:宣公继世之初,斩焉在疚,而首遣大夫如齐逆女,所遣者又同恶之大夫,《春秋》书之,所以著敬嬴、襄仲弑君篡国之本谋,亦以见齐元无道,党其臣而使之弑君也。 王氏曰:“赤,齐之甥也,忧齐之有所党,故欲急昏于齐也。”《公谷》谓讥丧娶,不知丧娶之不足罪也。可罪者,丧娶之故也。

    其后滕文公定为三年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 国,鲁先君莫之行也。”丧纪寖废,夫岂一朝一夕之故? 自文、宣莫之行矣,此所谓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也。

    大全临川吴氏曰:“文公使公子遂纳币已非礼,况宣公逆夫人,而可使僖祖之弟乎?然负篡弑之罪,而急于结齐昏以定其位者,乃恶之大。丧娶卿逆之非礼,则其恶之小者尔。” 汪氏曰:“文公未终禫制而图昏,《春秋》深加贬黜。不书逆者,姓名不书,如齐不称夫人、不称氏,以著其罪。宣公未及期年,而亟于丧娶,《春秋》书‘使卿逆女’”;书“夫人”,至仅去夫人之氏,此非特从同同之例,盖以宣公之恶有大于丧娶者,故详录之,以见其緃私欲而紊典礼,实欲结大援而逭天讨也。 石氏曰:“翚弑隐公,遂杀子赤;桓公之立,逆女使翚;宣公之立,逆女使遂。斯二人者,在国以为贼,而桓、宣以为忠也。故终桓、宣之世,翚、遂皆称公子,无异辞。”

    《春秋》:“夏,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

    《公羊传》:“放之者何?犹曰无去是云尔。”然则何言尔?近 正也。此其为近正奈何?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君 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 不呼其门。

    重夺孝子之恩也。《礼》,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故孔子曰:“夏后氏三年

    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周人卒哭而致事。” 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

    已练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

    此说“时衰政失”,非谓“礼当然。”

    “君使之”,非也。

    非古道也。

    臣行之,礼也。

    “臣顺为命,亦礼也。”此与“君放之非、臣待君放”正同,故引同类相发明。

    《闵子》《要绖》而服事。

    《礼》,已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解云:《间传》文。“孔子盖善之也”者,盖犹是也。言于此三事,孔子皆善之。其三事者,初则要绖而服事,次则谓君为古者,后则退而致仕是也。

    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盖 善之也。

    “既事毕”,言古者不敢斥君。即近也。善其服事外得事君之义,致仕内不失亲亲之恩,言古者又孙顺不讪其君也。不言君子者,时贤者多以为非,唯孔子以为是。

    宣公八年

    《春秋》:“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无传

    盖有疾而还。大夫受命而出,虽死以尸将事,遂以疾还,非礼也。

    《公羊传》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 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闻丧》者,闻父母之丧。“徐行”者,不忍疾行,又为君当使人追代之。以丧喻疾者,丧尚不当反,况于疾乎?

    《春秋》,“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

    “有事,祭也。”仲遂卒,与祭同日。略书“有事”,为绎张本。

    《穀梁传》:“为若反命而后卒也。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 疏之也。何为疏之也?是不卒者也。不疏则无用见其 不卒也。”

    若书“公子”,则与正卒者同,故去公子以见之,

    则其卒之何也?以讥乎宣也。其讥乎宣,何也?闻大夫 之丧,则去乐卒事。

    《胡传》:“有事言时祭,此公子遂也,曷为书字?生而赐氏, 俾世其官也。曷为书卒?以事之变卒之也。”

    大全庐陵李氏曰:“仲遂弑君,正与公子翚同,当不书卒。此书卒者,因事之变,以明卿卒不绎之礼也。

    《春秋》‘壬午犹绎,万入去龠’。”

    《绎》,又祭。陈昨日之礼,所以宾尸。《万》,舞名。《龠》,管也。犹者,可止之辞。鲁人知卿佐之丧不宜作乐,而不知废绎,故内舞去龠,恶其声闻。正义曰:沈氏云:“案《曾子问》‘尝禘郊社,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废,则卿丧不废正祭。绎是又祭为轻,故当废之。

    《左传》有事于太庙,襄仲卒而绎,非礼也’。”

    《公羊传》:“绎者何?祭之明日也。万者何?干舞也。龠者何? 龠舞也。其言万入去龠何?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 存其心焉尔。存其心焉尔者何?知其不可而为之也。 犹者何?通可以已也。”

    《礼》:“大夫死,为废一时之祭。有事于庙而闻之者去乐,卒事而闻之者废。”绎日者,起明日也。言“入”者,据未奏去龠时。书凡祭,自三年丧已下,各以日月废时祭,唯郊社、越绋而行事可。

    《穀梁传》:“犹者,可以已之辞也。绎者,祭之旦日之享宾 也,万入去龠,以其为之变,讥之也。”

    “内舞去龠,恶其声闻。”此为卿变为常礼,是知其不可而为之。

    《胡传》:“绎者,祭之明日以宾尸也。犹者可已之词,万舞 也,以其无声也,故入而遂用龠管也,以其有声也,故 去而不作。是谓故知不可存其邪心而不能格也。”

    大全张氏曰:“喜怒哀乐,发而中节,谓之和。仲遂杀嫡。宣公以其私于己而爱之,生赐之氏。今出使擅返,不正其罪。其喜乐既不以正,闻丧当哀,又复心知其不可,故行吉礼。《春秋》谨书始末,以见其心不正,而施之宗庙朝廷者,谬戾如此。详观《书》法,见圣人格心之道矣。”

    《礼》:“大夫卒,当祭则不告。”

    大全汪氏曰:《檀弓》:“卫太史柳庄寝疾,公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今按君在祭不当告,故卫献公越常礼以厚其臣。然《疏》谓:“祭事虽了,与尸为礼未毕耳。

    终事而闻则不绎。”不告者,尽肃敬之诚于宗庙;不绎 者,全始终之恩于臣子。今仲遂,国卿也,卒而犹绎,则 失宠遇大臣之礼矣。《春秋》虽隆君抑臣,而体貌有加 焉,则廉陛益尊,而臣节砺。后世法家专欲隆君,而不 得其道,至以犬马,国人相视,大伦灭矣。圣人书法如 此,存君臣之义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春秋》书仲遂卒,犹绎,谓君与卿佐

    考证

    为一体,股肱或亏,岂不隐痛!仁宗以富弼母丧,在殡,罢春宴;韩魏公薨,神宗发哀过举数皆得《春秋》之法。或问:“去乐卒事,是否?” 曰:“凡享祀宗庙当尽礼。卿卒于外而去乐卒事,是私家强,公室弱也。君臣上下,才过毫厘即失。正以此看《春秋》于人伦上有无穷妙意 。” 石氏曰:“礼有重轻先后之不同,以祭视绎,则祭为重而” 绎为轻。以绎视卿佐之丧,则绎为轻而卿佐之丧为重,有国者当图其称也 。孙氏曰:“仲遂虽卒,犹当追正其罪。宣公不能正遂之罪,则当为之废绎。何者?君臣之恩未绝也 。” 庐陵李氏曰:“犹为可已之辞,三传皆同。此事与昭十五年‘叔弓卒’” 略同。彼以去乐卒事为得礼,此以犹绎为失礼,皆记事之变也。又曰:“遂之生,不当赐氏而赐氏;遂之卒,不当绎而犹绎。” 或进或退,一则谨世臣之始,一则重大臣之终,并行而不相悖也。

    《春秋》,“夏,六月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传》:“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称夫人?自成风闻季友之 繇,事友而属其子,及僖公得国,立以为夫人,于是乎 嫡妾乱矣。《春秋》于风氏凡始卒四贬之,则禘于太庙, 秦人归襚、荣叔含赗、召伯会葬,去其姓氏,不称夫人, 王再书而无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属宣公, 不待致于太庙,援例以立,则从同,同而无贬矣。其意” 若曰:“以义起礼”为可继。苟出于私情而非义,后虽欲 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以著其非。

    《春秋》“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 中而克葬。敬嬴公谷作顷熊

    反哭成丧,故称“葬小君。”

    《左传》:“冬,葬敬嬴。旱,无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礼也。礼, 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

    怀,思也。正义曰:《曲礼》云:“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卜葬先卜远日,辟不思念其亲。今若冒雨而葬,亦是不思其亲,为雨而止,礼也。《王制》云:“庶人葬,不为雨止”者,郑元云:“虽雨犹葬,礼仪少也。”

    《公羊传》:“顷熊者何?宣公之母也。而者何,难也。乃者何? 难也。”

    谓问定公,日下昃,乃克葬。

    “曷为或言而,或言乃”,乃难乎而也。

    《礼》,卜葬从远日,不克葬。见难者,臣子重难,不得以正日葬其君。言“乃”者,内而深;言“而”者,外而浅。下昃日昳久,故言乃,皆所以起孝子之情也。雨不克葬者,为不得行葬礼。孔子曰:“死,葬之以礼”,故不得行礼,则不葬也。《鲁录》雨不克葬者,恩录内尤深也。别朝莫者,明见日乃葬也。

    《穀梁传》:“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 制也。”

    徐邈曰:“案经文是己丑之日葬丧,既出而遇雨,若未及己丑而却期,无为逆书。此日葬礼,丧事有进无退。又《士丧礼》有潦车载蓑笠,则人君之张设固兼备矣。《礼》先迁柩于庙,其明昧爽而引,既及葬日之晨,则祖行遣奠之礼设矣,故虽雨犹终事,不敢停柩久次。”释曰:旧解案礼,庶人悬封,葬不为雨止,明天子诸侯不触雨而行可知也。传言“不为雨止”者,谓不得止葬事,而更卜远日。“丧不以制也”者,谓不得临雨而制丧事,岂有诸侯执绋者五百人,安得触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说,理之不通。今案传文云“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是葬为雨止,丧事不以礼制也。上文云“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明为雨止,则非礼可知,安得云“传意葬为雨止”乎?又且范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则是从徐说矣,何为述范义而违之哉?《士丧礼》有“潦车载蓑笠”者,《毛诗传》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是也。

    而缓辞也。《足乎日》之辞也。

    释曰:言“缓辞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缓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辞也。”是二文相对为缓急,故《公羊传》云:“曷为或言而,或言乃?乃难乎而也。”是二文相对也。

    《胡传》:“成风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将祔于庙,而始有二 夫人也,则四贬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 以小君,使祔于庙,无贬以正之”,从同同可也,而于宣 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妇之,何也?曰:妇有姑之辞,见 敬嬴遂以子贵,援例而亟立为夫人也。僖公享国八 年,然后致成风,而敬嬴之亟也。虽云援例,鲁君臣之 责亦可知矣。无贬而书法若此者,犹桓、宣弑君而书 “即位”尔。敬嬴以其子宣公属诸襄仲,杀太子及其母 弟,虽假手于仲,实敬嬴之谋也。经书“子赤卒,夫人姜 氏归于齐”,其文无贬,而读者有伤切之意焉,则以秉 彝不可灭也。《传》谓“哭而过市,市人皆哭。”敬嬴逆天理、 拂人心之状惨矣。其于终事雨不克葬,著咎征焉

    大全汪氏曰:“《春秋》内葬十有九年,唯敬嬴、定公二丧遇雨,定公得国于逐君之贼,敬嬴杀嫡立庶,故于终事皆遭阴谴。”

    而谓“无天道乎?”此皆直书以见人心与天理之不可 诬者也。夫丧事即远,有进无退。“浴于溜中,饭于牖下, 小殓于户内,大殓于阼阶,殡于客位,迁于庙,祖于庭, 塴于墓以吊宾”,则其退有节。

    大全《坊记》:“宾礼每进以让,丧礼每加以远。”《檀弓》:“君于大夫将葬,吊于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如是者三,君退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以虞事,则其祭有时,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 以制也。”或曰:“卜葬先远日,所以避不怀也。”诸侯相朝 与旅见天子,入门而雨,霑服失容,则废矧。送终大事, 人情所不忍遽者,反可冒雨,不待成礼而葬乎?潦车 载蓑笠,士丧礼也。有国家者乃不能为雨备,何也?且 公庭之于墓次,其礼意固不同矣,不得不可以为悦, 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焉,而不 能为之备,是俭其亲也,不亦薄乎!故《穀梁子》曰:“雨不 克葬,丧不以制也。”厚葬,古人之所戒,而墨之治丧也 以薄,又君子之所不与。故丧事以制,《春秋》之旨也。

    大全孙氏曰:“雨不克葬”,讥无备也。葬既有日,不为雨止。己丑之日,丧既行而遇雨也。且雨之迟久,不可得而知,或浃旬弥月,其可停柩路次不行乎? 高邮孙氏曰:“孔子葬母,雨坏其墓,门人修之。孔子不乐,老聃助葬,日食而止,既明而后行。盖雨则常有,可以前备,而日食非常,不可预知也。《春秋》书‘雨不克葬’,盖讥之也。” 汪氏曰:“《礼记》孔氏正义云:‘在庙未发之时,庶人及卿大夫亦得为雨止。若其已发在路,及葬,则不为雨止。其人君在庙及在路及葬,皆为雨止’。”今考此年,上书“葬我小君敬嬴”,而下书“雨不克葬”,则及葬而雨也。苟在庙未发,则当云“庚寅葬”,而不云己丑葬矣。季文子适晋,而求遭丧之礼以行,宣公曷乃不预备遇雨之具乎?然潦车载蓑笠,县封葬,不为雨止,皆士庶人之制,而非国君之制。《穀梁》讥不克葬,而《左氏》以为得礼。近世名儒亦有讲于此者。有谓雨而无害于力役者,虽葬可也。其或天变骇异,雨甚水至,不可以即土,汲汲焉葬,反为不可追之悔,则左氏之说亦未为失。然权二者之宜,在乎孝子慈孙之诚敬何如耳。《春秋》之书,将以垂法于后。国君之葬,宜无所不备。以雨故不克葬,明日乃克葬,谓之“无贬”不可也。

    宣公九年

    《春秋》秋,取根牟。

    《公羊传》:“根牟者何?邾娄之邑也。曷为不系乎邾娄?讳 亟也。”

    亟,疾也。属有小君之丧,邾娄子来加礼,未期而取其邑,故讳不系邾娄也。上有小君丧,而下讳取之,则邾娄加礼明矣。未期年从加礼数者,犹王子虎从会葬数。上八年冬,十月,葬顷熊之时,邾娄子使人来加礼,今年七月而取邑,故言未期也。加礼者,或是赗襚之属,皆是葬前之事,而要系会葬言之。言未期者,欲取讳亟之义强故也。必知过期之后,不复讳之者,正以定十五年夏,五月“定公薨,邾娄子来奔丧”,至于哀元年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娄”,注云“邾娄子新来奔丧,伐”之不讳者,期外。恩杀恶轻,明当与根牟有差是也。此未期之义,从加礼数之,若取薨之时,则过于期矣。若似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于小寝”,文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夏四月,葬我君”,僖公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传云“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新使乎我也”,注云“王子虎即叔服也。新为王者使来会葬,在葬后三年中卒。君子恩隆于亲,亲则加报之,故卒明当有恩礼也。”然则王子虎之卒,在文三年夏,若数来会葬之时,则在三年之内,若数公卒时四年矣,与此相似,故犹之。

    《春秋》:“秋九月辛酉,晋侯黑臀卒于扈。”

    “卒于竟外”,故书“地。”正义曰:其君卒,或书地,或不书地,皆从赴。今云卒于竟外,故书地者,晋侯实在境外,卒非以为例也。刘炫云:“襄七年郑伯髡顽卒于鄵,昭二十五年宋公佐卒于曲棘,竟内亦书地,非竟外。”

    《公羊传》:“扈者何?晋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 以地?卒于会,故地也。”

    起时衰,多穷厄,伐丧而卒于诸侯会上,《故地危》之。

    “未出其地”,故不言会也。

    左右皆臣民所卒,于会上,危愈于竟外,故不复著言“会”也。出外死有轻重,死于师尤甚;于会次之,于人国次之,于封内最轻。不书葬者,篡故也。时衰,多穷厄,伐丧。师者,用兵之处而君死焉,故言“于师”,著其危甚云“于会次之”者,与人交接之处,或相

    劫诈未可知,而君卒焉,故言次之。云“于人国次之” 者,正以时多背死向生,而君卒于竟外,似有掩袭之理,但于主国有宾客之道,是故又以为次矣。云“于封内最轻” 者,正以左右皆民,臣危少于竟外,是以不言于会矣。但有外国之人,亦有危理,故书其地。若不聚会,直卒于封内者,仍自不地。

    《穀梁传》:“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竟也。”

    外谓国都之外。诸侯卒于路寝则不地。《传例》曰:“诸侯正卒则日,不正则不日。”旧说逾竟亦不日。然则诸侯不正,而与未逾竟无以别之矣。案襄七年“郑伯卒于操”,此年“晋侯卒于扈”,文正与襄二十六年“许男卒于楚”同,恐后人谓操、扈是国,故于疑似之际每为发《传》,曰“未逾竟也。”释曰:晋侯黑臀不书葬者,旧解以为篡立故也。今案黑臀既书日,卒,未必篡立,盖鲁不会,故不书也。

    宣公十年

    《春秋》十年:“夏六月,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

    《胡传》:“归父,仲遂之子,贵而有宠,宣公深德齐侯之能 定其位,而又以济西田归之也。故生则倾身以事之, 而不辞于屈辱,没则亲往奔丧,而使贵卿会其葬,亦 不顾天王之礼,阙然莫之供也。比事考辞,义自见矣。”

    大全汪氏曰:“《春秋》以卿会葬,惟襄王、景王、晋之襄、平、昭公,此年齐惠及宋平、滕成八见而已。天子之丧动天下,属诸侯,遣卿送葬,夫亦亡于礼者之礼耳。晋之诸君,犹曰霸国也。齐惠之葬,乃宣公所以报私恩;而宋平则意如,所以厚私姻也。若滕,则其君屡会葬于鲁矣。当时诸侯慢于至尊,而谨于强大,莫不皆然。灵王之”丧,郑简公在楚,印段实往,王吏不讨,子太叔反以为口实,积习所致,可胜叹哉!

    宣公十有二年

    《春秋》春,葬陈灵公。

    《贼讨》国复,二十二月,然后得葬。

    《公羊传》:“讨此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君子辞也。楚 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

    无所复讨也。不从杀泄冶不书葬者,泄冶有罪,故从讨贼书葬,则君子辞与泄冶罪两见矣。不月者,独甯仪行父有诉楚功,上已言纳,故从馀臣子恩薄略之。贼不讨,不书葬者,欲责臣子不讨贼。今而书葬,则知贼已讨矣。又且君杀无罪大夫,则不书其葬,今灵公杀泄冶而得书葬,则知泄冶有罪明矣,故云两见矣。正以卒日葬月,大国之常,今书“春”,故须辨之。

    《胡传》:“讨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天下之恶一也,本 国臣子或不能讨,而上有天王,下有方伯,又其次有 四邻,有同盟,有方域之诸侯,有四夷之君长与凡民, 皆得而讨之,所以明大伦,存天理也。征舒虽楚讨之, 陈之臣子亦可以释怨矣,故得书葬,君子辞也。

    宣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左传》: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太子之母弟,公在 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称弟,皆母弟也。

    《胡传》:“公子为正大夫而书卒,贵也。不为大夫而特书 卒,贤也。”

    宣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

    “未同盟而赴以名。”吴、《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绝而不书。正义曰:诸侯之葬,鲁不会则不书。知吴、楚之葬为僭不书者,襄二十九年传称“葬楚康王,公亲送葬”,经亦不书,故知其不为鲁不会也。《礼坊记》曰:“天无二日,国无二王,示民有君臣之别。”《春秋》不书楚、越之王丧,恐民之惑也。郑元云:“楚、越之君,僭号称王,不称其丧,谓不书葬也。”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

    葬,从臣子,辞当称“王”,故绝其葬,明当诛之。至此卒者,因其有贤行。

    《穀梁传》:“夷狄不卒,卒少进也。卒而不日,日少进也。日 而不言,正不正,简之也。”

    《胡传》:“楚僭称王,降而称子者,是仲尼笔之也。其不书 葬者,恐民之惑而避其号,是仲尼削之也。”

    《春秋》:“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

    《穀梁传》:“正寝也。”

    《春秋》:“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笙公谷作柽

    《左传书》曰:“归父还自晋”,善之也。

    《公羊传》:“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归父使晋还自晋。至 柽,闻君薨,家遣𫮃帷,哭君成踊。反命乎介。自是走之 齐。”

    主书者,善其不以家见,逐怨怼,成踊哭君,终臣子之道,起时莫能然也。言“至柽”者,善其得礼于柽。言“遂”者,因介反命是也,不待报罪也。

    《穀梁传》:“还者,事未毕也。自晋事毕也。与人之子守其 父之殡,捐殡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至柽遂奔齐,遂继事也。”

    “人之子”,谓归父子也。言成公与归父子共守宣公殡。捐,弃也。奔犹逐也。言成公弃父之殡,逐父之使。使谓归父也。父命未反,而已逐之,是与亲奔父无异。

    《胡传》:“仲尼称孟庄子之孝,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 是难能也。又曰:‘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夫仁 人孝子于其父之臣,非有大不可,如晋悼公于夷羊 五之属,必存始终进退之礼而不遽也。归父以君命, 出使未反而君薨在《聘礼》有执圭复命于殡之文,升 自西阶,子臣皆哭,情亦戚矣。今宣公犹未殡,而东门’” 氏逐,忍乎哉?《书》曰:“归父还自晋”者,已毕事之词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归父受命而聘晋,虽已至于晋而反矣,然而未复命于殡,则不可谓已终事也。归父欲入而复命则必见杀,见杀则增君之恶,其出奔贤于入也。况又坛帷复命于介,袒括发,即位,哭三踊而出,不失礼乎?曰还、曰至,以终事之辞,免归父也。”

    至笙,遂奔齐者,罪成公君臣死君而忘父,逐之亟也。 《穀梁》子曰:“捐殡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得经 意矣。君薨家遣,方寸宜亦乱,而造次颠沛,不失礼焉, 非志于仁者弗能也。词繁而不杀,归父之善自著矣。 比事以观,则见当国者有无君之心,此《春秋》所以作, 不可不察也。

    大全汪氏曰:“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则壅君命而废使事者也。归父如晋还自晋,至笙,遂奔齐,则能达君命而尽使事者也。然楚箴尹克黄使于齐,还及宋,闻若敖氏既灭其人曰:‘不可以入矣’。箴尹曰:‘弃君之命,独谁受之?君,天也。天可逃乎’?遂归复命,而自拘于司败。归父苟能不避斧钺之诛,而归复命于殡”,斯为尽人臣之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