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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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二

      春秋四传桓公五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庄公元

      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二十有一年 二十有二年 二十有七年 二十有九年 三

      十年 三十有二年 闵公元年 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二卷

    丧葬部总论二

    春秋四传

    桓公五年

    《春秋》:“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未同盟而书名者,来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己丑,此年正月六日;陈乱,故再赴。赴虽日异,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书“正月。”慎疑审事,故从“赴”两书。大全赵氏曰:“《左氏》云‘再赴’”,岂有正当祸乱之时,而暇竞使人赴告哉?假令实再赴,夫子亦当详定其实日,何乃总载之乎?且《传》云“公疾而难作”,此文亦据陈国史而记之。验此则《经》文“甲戌”下当记陈佗作乱之事,全简脱之耳。啖氏曰:“《公》《谷》皆云‘甲戌之日出而亡,己丑之日死而得’。”按:人君虽狂而去,亦当有臣子从之,岂有人君走出,臣下不追逐,昧其死日乎?庐陵李氏曰:“三《传》不究阙文之义,《公羊》则曰‘君子疑焉,《穀梁》则曰‘举二日以包之,《左氏》则以为再赴’,其缪戾甚矣’。”

    《左传》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 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 人分散,故再赴。

    《公羊传》:“曷为以二日卒之?”也。

    者,狂也。《齐人语》:

    “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 卒之也。

    《君子》,谓孔子也。

    《榖梁传》:“鲍卒,何为以二日卒之?《春秋》之义,信以传信, 疑以传疑。”陈侯以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不知死 之日,故举二日以包也。

    国君独出,必狂病潜行。

    桓公十有二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丙戌,卫 侯晋卒。”无传

    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正义曰:《春秋》之中,唯此重书日,其馀亦应有一日两事,各书日名,但更无其日,不可复知。计赴之体,本应皆以日告,史官书策,复应各书其日。但他国之告,或有详略,《鲁史》记注,多违旧章,致使日与不日,无复定准。及其仲尼书经,不以日月褒贬,或略或详,非此所急,故日月详略,皆依旧文。此重书“丙戌”,非是义例,以旧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公羊》无传

    不蒙上日者,《春秋》独晋书立记卒耳,当蒙上日与不嫌,异于篡例,故复出日明同。《春秋》之例,篡不明者,至卒时合去日以略之,即僖二十四年冬,“晋侯夷吾卒”;襄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负刍卒于师”之属是也。若其篡明,有立、入之文者,不嫌非篡,故不劳去日,即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庄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之属是也。今此卫侯晋亦隐四年有立文,不嫌非篡,当日,若不重言丙戌,则嫌不蒙上日,以其篡故略之,是以重言丙戌以明嫌也。而言独《晋》书“立”者,郑突、齐小白皆上有入文,不言立,故言“独。”

    《穀梁传》:“再称日,决日义也。”

    明二事皆当日也。晋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见矣。隐四年“卫人立晋”是也。

    桓公十有三年

    《春秋》:“春三月,葬卫宣公。”

    《公羊》。无传

    “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也。隐三年传云:“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然则卫宣公去年十一月卒,至今年三月正当五月之际,而又背殡用兵,宜书日以见危。而不日者,正以量力不责故也。

    胡传:“葬自内录也。既与卫人战,曷为葬宣公?怨不弃 义,怒不废礼。”

    大全临川吴氏曰:“二月己巳之战,齐、纪为敌怨,卫助齐灭纪,鲁为纪御齐,鲁、卫非敌怨也,故不废会葬之礼。”

    是知古人以葬为重也。《礼》,“丧在殡,孤无外事。”卫宣未 葬,朔乃即戎,已为失礼,又不称子,是以吉服从金革 之事,其为恶大矣

    大全杜氏曰:“宣公未葬,惠公称侯以接邻国,非礼也。”

    陈氏曰:“凡君在丧恒称子。卫宣未葬而称卫侯。”

    不以居丧之礼出也。张氏曰:“朔与兄伋寿争国者,志于立乎其位,忘哀戚之心,故未葬称爵。”

    凡此类,据事直书,年月具存,而恶自见也。

    大全赵氏曰:“凡诸侯在丧,而有境外之事,以丧行者称子,以吉行者称爵,志恶之浅深也。”汪氏曰:“《春秋》在丧而出,预会盟征伐及遣使邻国者有十。此年卫惠会战纪,僖九年宋襄会葵丘,二十五年卫成会洮,二十八年陈共会温,三十三年晋襄败秦于殽,宣十年齐顷使国佐聘,成三年宋共、卫定伐郑,四年郑悼伐许,定”四年“陈怀会召陵侵楚”是也。然宋襄、卫成、陈共怀皆称子,则见其未易吉服,其罪犹可末减。此年卫惠称爵会战,则以吉服从戎,其罪益甚矣。然战纪非朔主兵,故直书而恶自见。晋襄败秦,则忘亲背惠,墨缞绖而以诈取胜,视朔尤甚,故不称爵,而以微者纪之。宋共、卫定未葬而已越葬期;齐顷、郑悼虽已葬而未逾年,但直书而罪恶著矣。

    桓公十有七年

    《春秋》:“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无传

    称“侯”盖谬误。“三月而葬,速。”

    《公羊》。无传

    称“侯”者,亦夺臣子辞也。有贤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献舞,国几并于蛮荆,故贤季抑桓称侯所以起其事。

    《穀梁》。无传

    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书葬皆以公配谥。此称侯,盖蔡臣子失礼,故即其所称以示过。”释曰:何休云:“蔡季贤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预云:“疑谬误。”范以为臣子失礼称侯,既就其所称以示过。三《传》无文,各以意说。

    《胡传》啖助曰:“蔡桓何以称侯?盖蔡季之贤,知请谥也。 人亦多爱其君者,莫能爱君以礼,而季能行之,此贤 者所以异于众人也。”

    大全刘氏曰:“诸侯莫有能正死生之礼者,桓侯之贤,又未有闻于《春秋》,则桓侯非贤,而蔡季请之可知矣。”

    或曰:“葬未有不称公者,其称侯,传失之耳。臣子之于 君,极其尊而称之,礼也。”其说误矣。孔子疾,子路使门 人为臣。子曰:“无臣而为有臣,吾谁欺?欺天乎?”曾子疾 革而易箦,曰:“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故终而必安于 正。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于父,是为孝;人臣不以 非所得而加之于君,是为忠。极其尊而称之,不正之 大者,而可以为礼哉?或曰:“鲁君生而称公,亦非礼乎?” 曰:“生而称公为虚位,礼之文也;没而系谥为定名,礼 之实也。《春秋》诸侯,虽伯子男葬皆称公,志其失礼之 实,为后世戒,欲其以正终也。”其垂训之义大矣。

    桓公十有八年

    《春秋》:“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丁酉,公之丧至自齐。”

    不言戕,讳之也。丁酉,五月一日。有日而无月。

    《公羊》。无传

    不书“齐诱杀公”者,深讳耻也。地者,在外为大国所杀于国,此危国重,故不暇隐也。凡公薨,外致日者,危痛之外,多穷厄伐丧,内多乘便而起,不可不戒慎。加之者,丧者,死之通辞也。本以别死生,不以明贵贱,非配公之称,故加之以绝。鲁侯被杀,例不举地,故隐公、闵公直言薨而已。今此言齐,故如此解,即此及定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之属是也。

    《穀梁传》:“其地于外也,薨称公,举上也。”

    夫人与齐谋杀之。不书,讳也。鲁公薨,正与不正皆日,所以别内外也。公五等之上。释曰:据隐、闵不地,故决之也。其外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内故举五等之上也。

    《胡传》:“鲁公弑而薨者,则以不地见其弑。今书桓公薨 于齐”,岂不没其实乎?前书“公与夫人姜氏如齐”,后书 “‘夫人孙于齐’,去其姓氏,而庄公不书即位,则其实亦 明矣。”

    大全赵氏曰:“在外薨不以有故,无故皆当书其地。”朱子曰:“孔子直书,义在其中。云:‘公会齐侯于某’”,“公与夫人姜氏如齐”、“公薨于齐”、“公之丧至自齐”、“‘夫人孙于齐’。此等显然在目,虽无传,亦可晓。”张氏曰:“《春秋》书鲁君见弑之例有二,在内则不书地以存其实,在外则不容不书其地,而以上下文之特异者见之。此先书‘公与夫人姜氏如齐’”,而明年书“夫人孙于齐”,则桓公之不得其死昭然矣。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无传

    “月九日乃葬”,缓慢也。大全赵氏曰:“葬称我君而后举谥,臣子之敬辞也。不然,则恐涉他国之君,而近于不敬矣

    考证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

    据隐公也。

    仇在外也。仇在外,则何以书葬?

    据俱仇也。

    《君子》辞也。

    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仇而不复,乃责之。

    《穀梁传》:“葬我君,接上下也。”

    言《我君》举国上下之辞。

    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责逾国而讨 于是也。

    《礼》,“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而曰“不责,逾国而讨于是”者,时齐强大,非己所讨,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胡传《公羊》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仇在外也。”《穀梁子》曰: “仇在外者,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夫桓公之仇在齐, 则外也;隐公之仇在鲁则内也。在外者不责其逾国, 固有任之者矣。在内者讨于是,此《春秋》之法也。故十 八年书王,而桓公书葬,惟可与权者,其知之矣。”

    大全茅堂胡氏曰:“桓公薨于齐,贼未讨而书葬,何也?桓公弑君之贼,其讨宜也,然齐人自以其私愤杀之,非讨其弑君之罪。又圣人于鲁事有君臣之义,难以明著其罪也。桓书其葬,而桓之罪显矣。如蔡般弑君父之贼也,楚虔诱讨,两皆书名,亦此意也。”

    《家》氏曰:“桓篡国之贼,鲁臣子不能为隐复仇今。”

    死于邻国,受毙艳妻。自其身而言,固为不幸;自天讨而言,与州吁之死于陈,陈佗之死于蔡,殆无以异。《春秋》诛姜氏,葬桓公,明桓之死与隐异也。汪氏曰:“《春秋》君弑而书葬者有九,卫桓、齐襄、陈灵,则贼已诛者也。郑僖、齐悼,则经不书弑者也。蔡景之葬,遍刺天下之诸侯也。许悼之葬不使止为弑父也。蔡灵仇在外,而” 亦弑逆之贼,与鲁桓同。楚虔之殒于比,亦犹齐诸儿之殒于无知也。蔡昭仇在内,贼已讨而贼微不书,且以蔡昭背楚诳,吴应受毙于盗贼也。圣人之书法,如化工之生物,其笔削无不适于天理之当然也。或者乃谓桓公之葬,鲁人但以杀彭生为贼已讨。夫贼不讨而不葬,孔子削之也,非谓鲁人不葬也。苟谓臣子葬之即书于经,则晋栾书葬厉公于翼东门之外,齐崔杼葬庄公于士孙之里,何以不书葬邪?

    庄公元年

    《春秋》:“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无传

    《未同盟》而赴以名。

    《穀梁传》:“诸侯日卒,正也。”

    庄公二年

    《春秋》:“秋七月,齐王姬卒。”无传

    鲁为之主,比之内女。正义曰:他国夫人之卒,例皆不书,唯鲁女为诸侯之妻,书其卒耳。王姬非是内女,亦书其卒,为比之内女故也。《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内女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录焉尔。曷为录焉尔? 我主之也。”

    鲁主女为父母道,故卒录之,明当有恩礼。内女卒例日,外女卒不日者,实不如鲁女也。

    《穀梁传》:“为之主者,卒之也。”

    主其嫁,则有兄弟之恩,死则服之,服之故书卒。《礼记》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释曰:何休云:“内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实轻于内女。”按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书日,此不书日,是轻于内女也。

    《胡传》:“内女嫁为诸侯妻则书卒。王姬何以书?比内女 为之服也。故《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

    “功。” 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

    大全临川吴氏曰:“《礼经》本无为王姬服之礼,庄公因齐之告丧,特为之服以媚齐也。”

    夫《服》,称情而为之节者也。庄公于齐王姬厚矣,如不 共戴天之念何?此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 察也。特卒王姬以著其罪。

    大全薛氏曰:“主昏之为服,自庄公始也,其以《说齐》乎?”

    沙随程氏曰:“《礼》,于舅之妻无服。外祖父母才小。”

    功耳。今以世仇而厚其丧,非礼也。不然,外夫人卒不书。汪氏曰:“‘《周礼》为王后齐衰’。解之者曰:‘诸侯为之不杖期,固未闻主昏王女而为之服也。《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王后崩,不见于经,则当时诸侯于王后之丧礼略矣,而顾为王姬之服,其重在齐而不在周也。或者以为尊王命,过矣’。”

    庄公三年

    《春秋》。夏,四月,葬宋庄公。

    《公羊》。无传

    庄公冯篡,不见书“葬”者,篡以计除,非以起他事

    不见也。疏:《春秋》之例,篡不明者,皆贬去其葬以见篡。今宋公冯初篡不明,所以亦书其葬者,正以其父缪公有让国之善,故计其父功而除其篡罪,故云“篡以计除”也。襄十四年夏,“卫侯衎出奔齐”,至二十六年春,“甯喜弑其君剽,卫侯衎复归于卫”,传云“然则曷为不言剽之立?不言剽之立者,以恶卫侯也。”又宣六年传言“而立成公黑臀”,彼注云:“不书者,以恶夷。”也。然则剽与成公之篡皆不恶者,以恶衎与夷。矣,是以为起他事不见。今宋庄公之立不书,恶之者,自以计除之,不见义,故云“非以起他事不见”也。既以计除,则迥然无罪,故得书葬。

    《穀梁传》“月葬故”也。

    庄公四年

    《春秋》:“春三月,纪伯姬卒。”无传

    《内女》,唯诸侯夫人卒葬皆书,恩成于敌体。《内女》,唯诸侯夫人,卒乃书,恩成于敌体。其非适诸侯则略之,以服制相准也。生书其来,而死不录其卒,从外大夫之比也。

    《公羊》。无传

    《礼》,“天子诸侯绝期,大夫绝缌。”天子唯女之适二王后者,诸侯唯女之为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

    《穀梁传》:“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适诸侯 则尊同,以吾为之变,卒之也。”

    内女卒,例日。伯姬失国,略之,故月也。礼,诸侯绝旁期。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尊与己同,则为之服大功九月,变不服之例。然则适大夫者不书卒。大全孙氏曰:“内女嫁国君则服大功,常事也。此卒者,为下纪侯去国齐葬伯姬起。”汪氏曰:“内女为诸侯夫人者七,惟纪伯姬、宋伯姬志卒、志葬,盖闵纪之亡,褒共姬之贤而详其本末也。鄫季姬、纪叔姬止书卒,志其常也。郯伯姬齐子叔姬,不书卒,被出不复其国,非尊同之比也。杞伯姬不书卒,盖不赴也,非夫人者七。僖九”年“伯姬卒”,文十二年“子叔姬卒。”许嫁称字,比于尊同者也。“莒庆叔姬卒。”“宋荡伯姬卒,及归齐”,“高固子叔姬”,则嫁大夫而不卒也。若夫纪叔姬非夫人而书“卒”、书“葬”,则以其贤而特录之,乃《春秋》之变例也。

    《春秋》。“夏,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无传

    齐侯加礼初附,以崇厚义,而以纪国夫人礼葬之。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 国亡矣,徒葬于齐尔。”

    徒者,无臣子辞也。国灭无臣子,徒为齐侯所杀,故痛而书之,明鲁宜当闵伤临之。卒不日葬。日者,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于葬。

    “此复仇也。曷为葬之?灭其可灭,葬其可葬,此其为可 葬奈何?”《复仇》者,非将杀之逐之也,以为虽遇纪侯之 殡,亦将葬之也。

    《穀梁传》:“外夫人不书葬,此其书葬,何也?吾女也,失国, 故隐而葬之。”

    隐,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闵纪之亡也。释曰:知非为危者,纪国已灭而齐葬之,非复纪之臣子能葬,固知闵之非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传曰:“日葬,闵纪之亡也。”知此亦是闵之也。不于卒闵之者,葬者送终大事也。

    《胡传》:“葬纪伯姬,不称齐人而目其君者,见齐襄迫逐 纪侯,使之去国,虽其夫人在殡而不及葬,然后襄公 之罪著矣。”或曰:“葬之礼也,而以为著其罪,何也?弑鲁 君,灭其婚姻之国而葬其女,是犹加刃于人,以手抚 之也,而可以为礼乎?斥言齐侯,贱之也。”

    大全汪氏曰:“《书》曰‘《齐人》’”,则疑齐之微者往纪会葬,揭齐侯之爵,则知齐襄躬造纪之国都,迫逐其君,而徒葬其夫人以示恩也。

    或曰:“恶其诈也。如《纪》似礼,存季似义,葬伯姬似仁。恶 似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

    大全啖氏曰:“内女之葬不书,书者,皆非常也。”陆氏曰:“葬者,臣子之礼,非由邻国也。齐侯并人之国,而礼葬其妻,是谓豺狼之行,而为妇人之仁也。”高氏曰:“鲁实伯姬父母之国,既不能救其国之亡,则当往恤其丧,乃畏不敢前,反使齐侯假以为名,圣人以此罪鲁,文见乎此,而起义在彼也。”陈氏曰:“内女不葬,必有故也,而后”书葬。纪伯姬在殡。齐取其国而葬伯姬,于是特书葬,不以往会也。苟宜书葬,虽不往会,书之。陈哀公在殡,楚师灭陈,舆嬖,袁克葬之,书曰“葬陈哀公”;苟不宜书,虽往会不书。楚葬康王、襄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葬至于西门之外,不书也。庐陵李氏曰:“《春秋》内女书葬者三人,此与纪叔姬、宋共姬,皆闵之”也。刘氏曰:“《公羊》以襄公为贤,非也。”

    ===庄公二十有一年===《春秋》:“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无传

    薨,寝祔。姑赴于诸侯,故具“小君”礼书之。大全范氏曰:“妇人无外事,居有常所,故不书地。”张氏曰:“文姜之行恶矣,而卒以国君之母宠荣终身,一用小君之礼,此鲁之祸所以未艾,必至于庄公之终。两君弑,哀姜、庆父诛,而后鲁乱始息也。”

    《穀梁传》:“妇人弗目也。”

    郑嗣曰:“弗目,谓不目,言其地也。妇人无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书地。僖元年传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盖互辞尔。”释曰:隐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复发传者,嫌有罪去地,故发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妇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经书“薨”,传以妇人言之,或是经无变文,盖传通言之,无异意也。

    庄公二十有二年

    《春秋》:“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无传

    反哭成丧,故称“小君。”

    《公羊传》:“文姜者何?庄公之母也。”

    《胡传》:文姜之行甚矣,而用小君之礼,其无讥乎?以书 “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及书“哀姜薨于夷”,“齐人以归” 考之,则讥小君典礼,当谨之于始而后可正也。文姜 已归,为国君母,臣子致送终之礼,虽欲贬之,不可得 矣。

    大全陆氏曰:“母有罪,子不可得而贬。葬,生者之事也,臣子之礼,其可亏乎?”吴氏曰:“夫人之尊与君同,故薨、葬一如君礼。”

    庄公二十有七年

    《春秋》: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

    《左传》“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非礼也。原仲,季友之旧 也。”

    《公羊传》:“原仲者何?陈大夫也。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 通乎季子之私行也。何通乎季子之私行?辟内难也。 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内难者何?公子庆父、公子 牙、公子友,皆庄公之母弟也。公子庆父、公子牙通乎 夫人以胁公,季子起而治之,则不得与于国政,坐而 视之则亲亲。因不忍见也,故于是复请至于陈,而葬 原仲也。”

    《穀梁传》:“言葬不言卒,不葬者也。”

    外大夫例不书卒。释曰:葬亦不书,止云“例不书卒”者,以内大夫书卒,尚不书葬,况外大夫卒亦不书,明不合书葬,故云外大夫例不书卒,欲见必不得书葬之意也。

    不葬而曰“葬”,讳出奔也。

    《胡传》:“公子友如陈,葬原仲,私行也。人臣之礼无私交, 大夫非君命不越境,何以通季子之私行而无贬乎? 曰:‘《春秋》端本之书也;京师,诸夏之表也。祭伯以寰内 诸侯而来朝,祭叔以王朝大夫而来聘,尹氏以天子 三公来告其丧。诬上行私,表不正矣。是故季子违王 制,委国事,越境而会葬;齐高固、莒庆以大夫即鲁而’” 图婚,其后陈庄子死,赴丧于鲁。鲁人欲勿哭,缪公召 县子而问焉,曰:“古者大夫,束修之问不出境,虽欲哭, 焉得而哭诸?今之大夫,交政于中国,虽欲勿哭,焉得 而勿哭?”末流可知矣。《春秋》深贬王臣,以明始乱,备书 诸国大夫而无讥焉,则以著其效也。凡此皆正其本 之意。

    庄公二十有九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无传

    纪国虽灭,叔姬执节守义,故系之《纪》,贤而录之。

    《胡传》:纪已灭矣,其卒之何?见纪侯去国,终不能自立, 异于古公亶父之去,故特书叔姬卒,而不卒纪侯,以 明其不争而去则可,能使其民从而不释则微矣。

    大全临川吴氏曰:“叔姬,庄十二年归酅,此卒于酅也。纪灭而犹系之《纪》,盖国亡无所依托,虽寄寓于酅以待死,其为纪国夫人之娣则如初也。”

    庄公三十年

    《春秋》:“秋八月癸亥,葬纪叔姬。”无传

    以贤录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 国亡矣,徒葬乎叔尔。”

    谓不得与夫合葬,故言徒。徒者,空也。按上四年“齐侯葬纪伯姬”,《传》云“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徒葬乎齐尔。”而此重发之者,正以彼则于齐,此则于叔,故重言之。

    《穀梁传》:“不日卒而日葬,闵纪之亡也。”

    《胡传》:“灭国不葬,此何以葬?贤叔姬也。”纪侯既卒,不归 宗国,而归于酅,所为秉节守义,不以亡故而暌妇道 者也。故系之于纪,而录其卒葬。先儒谓贤而得书是 也。贤而得书,所以为后世劝也。

    庄公三十有二年

    《春秋》:“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牙,庆父同母弟僖叔也。饮鸩而死,不以罪告故

    得书,卒。《书》日者,公有疾,不责,公不与小敛。

    《公羊传》何以不称弟?杀也。杀则曷为不言剌?为季子 讳杀也。曷为为季子讳杀?季子之遏恶也,不以为国 狱。缘季子之心而为之讳。季子之遏恶奈何?庄公病 将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国政,曰:“寡人即 不起此病,吾将焉致乎鲁国?”季子曰:“般也存,君何忧 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谓我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 之矣,庆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将为乱乎?夫何敢!” 俄而牙弑,械成季子,和药而饮之,曰:“公子从吾言而 饮此,则必可以无为天下戮笑,必有后乎?鲁国不从 吾言而不饮此,则必为天下戮笑,必无后乎?”鲁国于 是从其言而饮之,饮之无傫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 牙今将尔辞,曷为与亲弑者同?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然则善之与?”曰:然。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季 子杀母兄,何善尔?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然则曷 为不直诛而鸩之行诛乎?兄隐而逃之,使托若以疾 死然,亲亲之道也。

    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庄不卒大夫而卒牙者,本以当国将弑君。书“日”者,录季子遏恶也。行诛亲亲,虽鸩之犹有恩也。

    《胡传》:牙有今将之心,而季子杀之。其不言剌者,《公羊》 以为善之也。季子杀母兄,曷善尔?诛不得避兄,君臣 之义也。曷为不直诛而鸩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 之道也。陆淳曰:“季子恩义俱立,变而得中,夫子书其 自卒,以示无讥也。”得之矣。

    大全庐陵李氏曰:“‘叔牙之事,惟《公羊》详,诸家皆从之。若如《左氏》则只以庆父材’一语而遂杀之,亦无此理。杜氏曰:‘牙,庆父同母弟,谥僖叔’。又曰:‘庆父,庄公庶兄’。又曰:‘公子友,庄公之母弟’。”是庆父与牙同母,而庄公与友同母也。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曰:“公子庆父、公子牙、公子友,皆庄公之母弟也。”二家不同,要之杜氏得之,盖庆父伐于馀丘时,庄公年方十五,不得有弟。长主兵,曰庆父,以孟为氏,是长庶之明证也。《传》称“季友,文姜之爱子,与公同生”,是友为庄公母弟之证也。但庆父本孟氏,而《经》皆书“仲孙”者,仲其字也;共仲其谥也。其后子孙以字为氏,而时人犹以其长房而称孟氏也。刘炫以为庆父欲同于正适,言己少次庄公,为三家之长,故以庄为伯而己为“仲”也。其说亦通。

    《春秋》:“秋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

    《公羊传》:“路寝者何?正寝也。”

    公之正居也。天子诸侯皆有三寝:一曰高寝,二曰路寝,三曰小寝。父居高寝,子居路寝,孙从王父母,妻从夫寝,夫人居小寝,在寝地,加录内也。夫人不地者,外夫人不卒,内书薨已录之矣,故出乃地。解云:皆时王之礼矣。若《春秋》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之属是也。然则诸侯有三寝,而薨其内者,是正矣;而文十八年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襄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之属,皆为失处而无讥文者,盖以不在三寝,非礼自见故也。而云父居高寝者,盖以寝者最尊,若父子并薨之时,父殡于高寝矣。其嗣君亦薨,乃居于路寝。若其孙又薨,则从王父母小寝。所以不再言母者,妻从夫寝故也。其夫人若存,定居于寝内之三宫矣。若非有并丧,则三寝之中,科薨其一,而谓路寝为公之正居者,以其始正之常处也。在寝地加录内也。解云:正决外诸侯卒不地故也。

    《穀梁传》:“路寝,正寝也。寝疾居正,寝,正也。男子不绝于 妇人之手,以齐终也。”

    齐絜。

    《胡传》赵匡曰:“君终必于正寝就公卿也。大位,奸之窥 也;危病,邪之伺也。若蔽于隐,是女子小人得行其志 矣。然则庄公以世适承国,不为不贵;周公之后奄有 龟、蒙,不为不强;即位三十有二年,不为不久;薨于路 寝,不为不正;而嗣子受祸,几至亡国,何也?大伦不明 而宗嗣不定,兵柄不分而主威不立,得免其身,幸矣。” 《春秋》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子般,庄公太子。先君未葬,故不称爵。不言杀,讳之也。

    《公羊传》子卒云“子卒”,此其称子般卒何?

    据《子赤》,不言子赤卒。

    《君存》称“世子。”

    明当世父位为君。

    君薨,称子某。

    缘臣民之心,不可一日无君,故称“子某”,明继父也。名者,尸柩尚存,犹以君前臣名也。

    既葬称子。

    不名者,无所屈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二君,故称“子”也

    逾年称公。

    不可旷年无君。

    子服卒。何以不书葬?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 书葬。

    《录子》,恩也。

    “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

    未逾年之君,礼,臣下无服,故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是一年不二君也。称卒不地者,降成君也。日者,为臣子恩录之也。杀不去日,见隐者,降子赤也。案《丧服不杖期章》之内有为君之长子,臣下犹服之,况为嗣君而言无服者,正以为长子之时,其臣下从君而服之。若其为嗣君,则无从服之义,是以知其无服矣。不但如此,作君长子之时,其臣皆吉,故得为之服期。若作未逾年之君,臣下皆为前君服斩,宁得更为之服乎?若还服期,即是废重服轻。若为斩衰三年,即违一年不二君之义故也。按隐公、闵公皆是成君,而亦不地,故隐十一年传云“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故彼注云“不忍言其僵尸之处。”今子般亦杀死,正合不书地,而言降成君者,欲道好死者,亦不书地,所以降成君故也。其好死者,即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传云“子卒者孰谓子赤也。何不以日?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彼注云“所闻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与子般异”是也。然则子般犹是所传闻之世,恩降于子赤,是以忍言日也。

    《穀梁传》:“子卒日,正也。”

    《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

    不日故也。

    《文十八年》“冬十月,子赤卒”是也。

    有所见则日:

    闵公不书“即位”,是见继弑者也,故庆父弑子般。子般可以日卒,不待不日而显。

    闵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

    《胡传》:“不书即位,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也。按《周制》,王哭 诸侯,则大宗伯为上相,未有诸侯之薨而不告于王 者也。”

    大全汪氏曰:“如昭七年,卫襄公卒,齐恶告丧于周。

    《职丧》掌诸侯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凡 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

    大全汪氏曰:“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有事,谓含襚、赠赗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未有诸侯之子主丧,而王不遣使者也。今鲁有大故, 不告于周,闵既主丧,而王不遣使,是上不请命于天 子也。内无所承,上不请命,故不书即位,正人道之大 伦也。”

    《春秋》:“夏,六月辛酉,葬我君庄公。”

    《左传》:“夏,六月,葬庄公,乱故,是以缓。”

    十一月乃葬。

    《穀梁传》:“庄公葬而后举谥,谥所以成德也,于卒事乎 加之矣。”

    释曰:复发传者,桓公被杀,庄公好终,僖公葬,缓嫌异礼,故各发传以明之。

    闵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

    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于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因是大祭以审昭穆,谓之“禘。”庄公丧制未阕,时别立庙,庙成而吉祭,又不于太庙,故详书以示讥。

    《左传》:“夏吉禘于庄公,速也。”

    《公羊传》:“其言吉何?”

    据“《禘》于太庙”,不言“吉。”即《僖八年》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是也。

    言“吉”者,未可以吉也。

    都未可以吉祭,《经》举重不书“禘于太庙”,嫌独庄公不当禘于太庙,可禘者,故加“吉”,明太庙皆不当。在三年之内,庄公及始祖之庙,皆未可以吉祭,故言“都”尔。《春秋》之义,常事不书,有善恶者,乃始录而美刺之。今既已举重,特书于庄公,不书于太庙,则嫌庄公一庙独不当禘太庙,便可禘矣。然庄公卑于始祖,而言举重者,言三年之内,非吉祭之时,庄公最不宜吉,故言举重,不谓庄公尊于始祖也,

    曷为未可以吉?

    据“三年”也。《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至今年五月已入三年之竟,故言“据三年”也。

    未三年也。

    《礼》,“禘祫从先君数,朝聘从今君数。三年丧毕,遭禘则禘,遭祫则祫。”“未三年”,谓未满二十五月也。《礼》,“禘祫从先君数”,谓为禘祫之祭,合从先君死时日月而数之。若满三年已后,遭禘即禘,遭祫即祫

    “《耳》。朝聘从今君数。” 谓从今君即位以后,数其年岁,制为朝聘之数。

    “三年矣,曷为谓之未三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

    时庄公薨,至是适二十二月。所以必二十五月者,取期再期恩倍,渐三年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礼·士虞记》曰:“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者,二十七月也。传言二十五月者,在二十五月外,可不讥。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为言,澹澹然平安意也。是月是禫,月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其言于庄公何?

    据“禘于太庙”不言周公,祫僖公不言僖宫,

    未可以称宫庙也。

    时闵公以庄公在三年之中,未可入太庙,禘之于新宫,故不称“宫庙”,明皆非也。

    曷为未可以称宫庙?

    据言,禘也。禘是吉祭之称,既得言“禘”,何故不得称宫庙?故难之。

    在《三年》之中矣。

    当思慕悲哀,未可以鬼神事之。

    吉禘于庄公。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三年也。

    与《托始》同义。

    《穀梁传》:“吉禘者,不吉者也。丧事未毕而举吉祭,故非 之也。”

    庄公薨,至此方二十二月,丧未毕。

    胡传程氏曰:“天子曰禘,诸侯曰祫,其礼皆合祭也。天 子禘,诸侯祫,大夫享、庶人荐,上下之杀也。鲁,诸侯尔, 何以有禘?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勋劳于天下,赐鲁公 以天子礼乐,使用诸太庙,以上祀周公,鲁于是乎有 禘祭。《春秋》之中所以言禘不言祫也。然则可乎?孔子 曰:‘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禘言吉者,丧未三’” 年,行之太早也。

    大全杜氏曰:“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于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因是大祭以审昭穆,谓之‘禘’。”庄公丧制未阕,而吉祭又不于太庙,故详书以示讥。高氏曰:“初鲁之丧庄公也,既葬而绖不入库门;士大夫既卒哭而麻不入,则当时君臣虽未终丧,盖皆吉服矣,岂独禘为然哉!”

    “于《庄公》”者,方祀于寝,非宫庙也。

    大全杜氏曰:“新主既立,特祀于寝。”汪氏曰:“《檀弓》‘虞祭之明日,祔于祖父’。”《曾子问》:“‘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注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然则庄公葬已逾年,主当祔庙,但不当吉祭。今曰禘于庄公,盖以吉礼特祀于寝耳。

    一举而三失礼焉,《春秋》之所谨也。

    大全张氏曰:“鲁禘,非礼也。虽先王所赐,而只可用于周公之庙。”赵氏、程氏言之详矣。今丧未三年,主未迁祔,嗣君幼弱,而以吉礼盛乐,用于在丧忘哀,僭上,反易人心,何秉礼之有?此盖出于哀姜、庆父、乐哀谋篡而为之,又非他日僭礼之所得比矣。

    《春秋》:“秋八月,辛丑,公薨。”

    实弑书“薨”,又不地者,皆史策讳之。

    《公羊传》:“公薨何以不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 庆父也。杀公子牙,今将尔,季子不免。庆父弑二君,何 以不诛?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 亲之道也。”

    与“不探其情”同义。不书“葬”者,贼未讨。上元年传云:“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

    《穀梁传》:“不地故也。其不书葬,不以讨母葬子也。”

    凡君弑贼讨则书葬。哀姜实被讨而不书葬者,不以讨母葬子。

    《胡传》:“按《左氏》,初,公傅夺卜𬺈田,公不禁。庆父使卜𬺈 贼公于武闱。鲁史旧文,必以实书,其曰‘公薨不地者, 仲尼亲笔也’。”

    大全陈氏曰:鲁之《春秋》固书,曰“公子庆父弑公于武闱。”圣人修之曰:“公薨,讳之也。”遇弑君父之大哀也,何忍言之?是故书薨而不地,且不葬。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隐、闵所独也。然则虽讳,而乱臣贼子之狱具矣。

    观于删《诗》,在诸国则变风皆取,在鲁则独编史克之 《颂》。或问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则曰:“吾 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后世缘此,制五服相容隐之条,以缀骨肉之恩。《春秋》 有讳,义盖如此。《礼记》云鲁之君臣未尝相弑者,盖习 于经文,而不知圣人书薨不地之旨,故云尔。然则讳 而不言弑也,何以传信于将来?曰:“书薨以示臣子之 情,不地以存见弑之实,何为无以传信也?”凡君终必 书其所独,至于见弑,则没而无所,其情厚矣,其事亦 白矣,非圣人能修之乎?后世记言之士,欲讳国恶,则必失其实,直书无隐,又非臣子所当施之于君父也, 而《春秋》之法不传矣。

    大全张氏曰:“凡人于其父祖之罪恶,尚不忍肆言之,圣人书父母国之恶,岂可同于他国而不隐乎?然讳国恶者,臣子之礼;存事实者,传信之法。圣人之经,两存礼法,以垂训万世,故不徒隐讳而已。而不书地以变其常,又比事属辞,以见其实,将使后人因例启疑,考究始末,以知庄公不能正身齐家,致后嗣再弑,国几灭”亡,虽欲讳之,而实不可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