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四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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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六

      周六仪礼士丧礼下

    礼仪典第四十二卷

    丧葬部汇考六

    周六

    按仪礼士丧礼既夕哭

    既,已也。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于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也。”郑知复外位时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于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于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请启期,告于宾。

    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于是乃请启肂之期于主人以告宾,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

    祖,王父也。下士“祖祢共庙。”自此尽《阶间》,论豫于祖庙陈馔之事。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

    “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

    夷床,馔于阶间。

    “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二烛俟于殡门外。

    早暗以为明也。烛用蒸。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照彻与启肂者”,故于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氏》云“以薪蒸役外内饔”,注:“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燋。”郑云:“未。”曰:燋:燋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丈夫髽散带垂”,即位如初。

    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髽,妇人之变。《丧服小记》曰:“男子免而妇人髽,男子冠而妇人笄,如初。朝夕哭门外位。”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

    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也。不哭者,将有事止讙嚣也。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 三命哭。

    功布,灰治之布也。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仿也。《声三》三,有声存神也。《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絻。

    烛入。

    照彻与《启肂》者。上云“二烛”,此郑云“照彻与启肂”,则一烛入室中,照彻奠,一烛于堂照,开殡肂也。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

    “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与夏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铭置于重,为启肂迁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铭皆作名。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时,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

    踊无算。

    主人也。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算”,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夷衾。

    拂去尘也。覆之为其形露。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于后朝庙及入圹,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圹矣。

    《迁于祖》,用轴。

    迁,徙也。徙于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时,将出必辞尊者。轴,輁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輁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天子画之以龙。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

    《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后。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

    升自西阶

    “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

    俟正柩也。既升阶,当正之于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

    东方之位:

    正柩于两楹间、用夷床。

    “两楹间”,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

    如殡宫时也。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次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

    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此论“设宿奠于柩西。”

    主人踊无算,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 面。

    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荐车直》,“东荣北辀。”

    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辀,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于中庭。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

    质明灭烛。

    质,正也。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令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

    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

    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主人要节而踊。

    《节》升降。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

    驾车之马,每车二疋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罽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辂丝绦。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御者执策,立于马后,哭成踊,右还出。

    “主人于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于荐马。云“主人于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于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于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

    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

    曰:“日侧。”

    侧,昳也。谓将过中之时。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算。卒束,袭。

    袒,为载变也。举柩却下而载之束,束棺于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谓此车。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却下而载之”者,却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却下,以足乡前,下堂载于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于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

    降奠,当前“束。”

    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腢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后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䞓后缁齐,三采,无贝。

    “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溜,以竹为之,状如小车笭,衣以青白。一池县于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

    联帷荒,前赤后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后。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疏: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轝亦状如长床,两畔竖𫐉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于前面,荒之爪端,荒上中央加齐。

    设披。

    披辂柳棺,上贯结于戴,人君旁牵之,以备倾。《丧大记》曰:“士戴前𫄸后缁,二披用𫄸。”今文披皆为藩

    属引。

    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輴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陈明器于《乘车》之西。

    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于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笋簴,陈器于乘车之西,则重之北也。

    折横覆之。

    折犹庪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圹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䋫于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抗木横三缩二。

    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圹,

    加抗席三。

    席所以御尘。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

    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器西南上𬘬。

    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𬘬,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

    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

    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

    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

    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甒二醴酒幂,用《功布》。

    甒亦瓦器。古文甒皆作“庑。”“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承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

    桁,所以庪苞筲瓮甒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筲以下,皆塞之置于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甒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甒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盘匜。”匜实于盘中,南流。

    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汤浆。盘、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为。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杅食器,盘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

    “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有燕乐器可也。

    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

    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楯,笮,矢箙。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

    燕器,杖笠、翣。

    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盖也。翣,扇。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暑,翣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

    巾席俟于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

    为将祖变。《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

    “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乃祖。

    还柩乡外,为行始。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

    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

    妇人降,即位于阶间。

    “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间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间。

    祖还车,不还器。

    “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己《南上》。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己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

    重不藏,故于此《移铭》加于茵上。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圹之物,《铭》亦入圹之物,故置于茵也。

    《二人还重左还》。

    “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以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

    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人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

    荐马如初。

    “柩动车还”,宜新之也。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

    有司请葬期。

    亦因在外位时。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

    主人也。自死至“于殡”,自启至于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云“主人也”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

    公赗元𫄸,束马两。

    公,国君也。赗,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赗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赗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 右,北面,及众主人袒。

    “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云“尊君命也”者,谓释杖迎入,是尊君命也。云“众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宾入门,门东而右,其馀众主人不迎宾,明自若常位,柩东西面可知也。

    马入、设

    “设于庭”,在重南。以马是庭实,故云“设于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实法皆三分庭一,在南设之,又重北,陈明器不得设马,故知在重南也。

    宾奉币,由马西当前辂,北面致命。

    宾使者币,元𫄸也。辂,辕缚,所以属引。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于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柩车在阶间少前,三分庭之北,辂有前后。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宾奠币于《栈左》,服出。

    栈谓柩车也。凡士,车制无漆饰,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车箱。今文栈作輚。

    宰“由主人之北,举币以东。”

    柩东主人位以东藏之。云“柩东,主人位”者,解经由主人之北,以币在车东,主人在车东,故宰由主人位北,而乡左服上,取币以东,藏之于内也。但此时主人仍在门东北面,此位虽无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币,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马以出。

    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聘礼》曰:“皮马相间可也

    主人送于外门外,拜袭,入复位,杖。

    主人既送,宾还入庙门,车东复位,杖也。

    《宾》《赗》者将命。

    《宾》,卿、大夫、士也。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请入告,出告须。

    不迎。告曰:“孤某须”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

    初《公使者》。

    主人拜于位,不踊。

    柩车东位也。既启之后,与在室同。云“既启之后,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矣。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

    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赗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

    宾致,可以奠也。“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奠于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

    士亦谓胥徒之长。又,复也。

    若《赙》。

    “赙”之言补也,助也。货财曰“赙。”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

    “主人出”者,赙主施于主人。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

    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后位。

    “若无器,《则捂》”受之。

    谓对相授不委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于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逆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

    《赠,送》。

    摈者出,请纳宾如初。

    如其入告出告,须谓如上宾赗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

    亦于栈左服。

    若就器,则坐奠于陈。

    就犹善也。赠无常,惟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

    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兄弟赗奠可也。

    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赗奠于死生两施。

    所知,则赗而不奠。

    所知,通问相知也。降于兄弟,奠施于死者为多,故不奠。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于兄弟者,许赠不许奠也。

    知死者赠,知生者赙。

    各主于“所知。”云“各主于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于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于所知也。

    《书》赗于方,若九,若七,若五。

    《方,板也》。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于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书遣于策。

    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乃代哭如初。

    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

    为哭者为明?“燎大烛,必于门内之右。”“门东”者,奠于柩车西。鬼神尚幽暗,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皆间有妇人,故于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

    鼎五,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也。《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敛奠时。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于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

    云“如初” ,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 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 ,以其绎祭,杀之于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 ,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 ,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 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于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 ,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 ,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 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

    《反,吉祭》也。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用左胖,故云反吉祭也。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

    《髀》不升。

    《周》“贵肩贱髀。”古文“髀”作“脾。”

    肠五。胃五。

    亦盛之也。“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

    离。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离》之不绝中央少许。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

    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无肠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鱼、腊、鲜兽,皆如初。

    鲜,新杀者,《士腊》用兔,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

    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

    “脾”,读为“鸡脾。”《之脾》,脾析百叶也。蜱,蚌也。今文蠃为蜗。陈鼎既讫,又陈东方之馔于主人之南、前辂之东。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礼》郑注《醢人》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䐑为菹。”又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又经不云菹者,类皆是齑,则此经云脾析者,即齑也。云“脾读为鸡脾。”“之脾”者,郑读之,欲见此脾虽与“脾肾”之“脾”同,正谓百叶名为脾析,故读音从鸡脾。之“脾”,时俗有此语,故读从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叶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礼》云“有牛”,此用《少牢》,无牛当是羊百叶,故不云牛也。云“蜱蚌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礼·醢人》云“蠯醢”,注云:“蠯,蛤也。”此注云“蜱蚌也”,以蜱、蠯是一物,故知蜱蚌即蠯蛤也。

    《四笾》:枣、糗、栗、脯。

    糗以豆糗粉饵。云“糗,以豆糗粉饵”者,案《笾人》云:“羞笾之实,糗饵粉糍。”郑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糍。”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糍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糍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糍言粉,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与粉唯一物,分为二文,皆语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笾人》“羞有二笾,糗饵及粉、糍。”此经直言糗,则举糗以见饵而无糍,故郑云“糗以豆糗粉饵也。”

    醴酒。

    此东方之馔,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陈器。

    “明”器也,夜敛藏之。

    灭燎,执烛,侠辂北面。

    照、彻,与葬,奠也。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为燎于门内之右”,至此灭燎既灭,一人执烛,侠辂北面,一人在辂东,一人在辂西。辂西者,照彻祖奠。辂东者,照葬奠之馔,故注云“照彻与葬奠”也。

    宾入者,拜之。

    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

    “犹《阼阶》”,升时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东而主人踊。犹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彻,设于柩车西北,亦由序西南。云“彻者入”者,谓将设葬奠,先彻祖奠,故云彻者入。

    “彻”者东。

    由柩车北东,适葬,奠之馔。以其彻讫,当设葬奠,故彻者由柩车北东设葬奠之馔,取而设于柩车西也。

    《鼎》入。

    “举入陈之”也。陈之,盖于《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以其彻者既东,当设葬奠,故五鼎皆入陈也。

    乃奠豆南上𬘬,笾蠃醢南,北上𬘬。

    《笾蠃》,醢南辟醴酒也。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于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豆亦宜设于脾析已南,𬘬之为次。今不于脾析已南为次,而于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𬘬《特鲜》兽。

    成犹并也。不𬘬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古文特为俎。

    醴酒在笾西,北上。

    统于豆也。云“统于豆也”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甒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于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

    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

    “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𫔶东西”者,重不反变于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于道侧由此。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 上。

    “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

    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不以鱼腊。

    非正牲也。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也。

    行器。

    《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苞牲讫,明器当行乡圹,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苞”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

    如其陈之先后。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苞”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苞,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

    次器。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

    于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彻者,谓苞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于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圹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于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算,从柩东,当前束,西面,不命毋 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

    史北面请,既而与执算,西面于主人之前读书释算。烛在右,南面照书,便也。古文算皆为䇲。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赗遣之事。

    读书释算则坐。

    必释算者荣其多。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算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算者,荣其多”者,以其所赗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算,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算执之以逆出。

    卒,已也。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后。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待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 命哭,灭烛出

    《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圹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

    “居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士执披八人,今文无以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

    主人袒,乃行踊无算。

    袒,为行变也。“乃行”,谓柩车行也。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

    出宫踊袭。

    《哀次》。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止为出宫大门外有宾客次舍之处,父母生时接宾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讫即袭,袭讫而行也。

    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元《𫄸束》。

    《邦门》,城门也。赠,送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

    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以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 乃行。

    升柩车之前,实其币于棺,盖之柳中,若亲授之然。复位,反柩车后。

    至于圹,陈器于道,东西北上。

    统于圹。自此尽《拜送,论》至圹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圹”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圹”也。

    茵先入。

    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輁轴加茵焉。

    属引。

    于是说载除饰,更属引于缄耳。古文“属”为“烛。”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

    侠羡道为位。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圹道。上无负土,为羡道,

    乃窆,主人哭踊无算。

    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袭赠用制币元𫄸束拜稽颡、踊如初。

    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

    “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也。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

    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藏器于旁,加见。

    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周人墙置翣。”

    《藏苞筲》于旁。

    于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甒,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甒。”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

    宜,次也。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向上,今用即美面向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后用,席则后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

    谢其勤劳。

    即位,踊,袭如初。

    哀亲之在斯。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

    “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于其祖庙,不于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

    妇人入,丈夫踊,升自阼阶。

    《辟》,主人也。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后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土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

    “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

    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于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古文无“曰”字。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此于《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

    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兄弟出,主人拜送。

    《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

    “次《倚庐》”也。

    犹朝夕哭不奠。

    是日也,“以《虞》易奠。”自启殡以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

    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于嬴博之间,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反,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

    卒哭,三虞之后,祭名。始朝夕之间,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明日,以其班祔。

    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祔,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祔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祔,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祔于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于祖,而就祖而祭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