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四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三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四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七

      周七仪礼士丧礼记

    礼仪典第四十三卷

    丧葬部汇考七

    周七

    按仪礼士丧礼记

    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适寝,寝东首于北墉下。

    将有疾,乃寝于适室。《今文》处为“居,于”,为“于。”云“将有疾,乃寝于适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适室”,此记云“适寝”者,适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适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于北,生气之始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

    正情性也。《适寝》者,不齐,不居其室。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适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于内,散齐于外”,皆在适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于外耳。是其齐居适寝也。

    养者皆齐。

    忧也。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

    去乐。“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

    疾病内外皆埽。

    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埽,为宾客来问疾,自洁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

    故衣垢污为,来人秽恶之。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元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

    “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于其手也。

    男女改服。

    为宾客来问病,亦朝服,主人深衣。

    属纩以俟绝气。

    为其气微难节也。纩新絮。《丧大记》云:“纩,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纩,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纩,明纩,新绵也。

    《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

    备亵。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公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也。”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

    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行祷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

    卒,终也。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于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

    “哀,有甚有否。”于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檀弓

    考证

    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簟,设枕。

    病卒之间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笫”为“茨。”经直云“士死于适室,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间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于北墉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于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间废床,于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

    迁尸。

    “徙于牖下也。”于是幠用敛衾。云“徙于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于是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

    “衣朝服”,服未可以变。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

    事便也。今文轭。作厄。云“如轭”者,轭如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角柶异于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几两头各施两足,今则夹以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腢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柶。

    腢,肩头也。用吉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于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毼豆之等为变矣。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 死。”

    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书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若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

    《注》:“别尊卑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

    不二主。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

    床高由便。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于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户西,北面致命。

    始死时也。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后,奉尸侇于堂前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差择之。《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

    抗衾,为其裸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

    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鬠无笄。”

    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云“内御,女御也”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

    “中带”,若今之裈襂。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裈襂”者,郑举其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洁也。

    卒洗贝反于笲实贝柱,右齻左齻。

    象齿坚。《经》直云“实贝于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

    彻去鬻。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言之。

    《瑱》,塞耳。

    塞,充窒。《经》直云“瑱用白,纩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南顺统于堂。轮,从也。今文掘为坅。《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间”,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垼,用“块。”

    块,堛也。古文垼为“役。”云“块,堛”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堛,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

    《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于蔽下体深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

    不辟,积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縓”,《綼緆》。

    一染谓之“縓”,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缁,纯。

    “七入为缁。”缁,黑色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縓,象天地也。

    设握裹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掔,

    掔,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掔,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掔,与决连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掔,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元𫄸裹,长尺二寸。今裹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中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系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掔者。结于掌后节中。

    甸人“筑坅坎。”

    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坅。”《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

    《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

    宵夜。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

    《记节》: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

    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紟。古文伦为“轮。”言“凡”,非一之言,以其惟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酒 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 北,二以并笾,亦如之。

    棜,今之轝也。“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于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柶。”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

    笾豆偶而为具,具则于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觯俟时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

    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于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

    “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于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无踊节》。

    其哀未可节也。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间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算”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髺发绞带,众主人布带。

    “众主人齐衰”以下。小敛于尸内讫,主人袒髺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

    大敛于阼。

    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

    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 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

    视敛,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

    中庭西面位: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

    巾奠而室事已。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

    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翦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

    三日绞垂,

    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以经小敛曰要绖,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缌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

    縪,谓缝著于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谓缝著于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后皆缝著于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縪馀在内,谓之内縪。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下垂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后,交通至耳,各缀之于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后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冠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

    衣与裳也。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于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

    纳,收,馀也。案《丧服》斩衰而言,此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末,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顺其性也。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于父,言至孝;同之于父,故《丧服》贬于父,非自然意也。

    《居倚庐》。

    “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室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知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北,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

    苫、编、槁、块,堛也。孝子寝卧之时,寝于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槁”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洁白之义,此不取洁白,故郑因时人用槁为苫,而言编槁。云“块,堛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绖带。

    《哀戚》不在于安。云“不说绖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绖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说经》,举绖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

    “哀至则哭”,非必朝夕。此谓“殡后,在庐中除朝

    夕入哭于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 ,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

    不忘所以为亲。《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于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于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不在于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云“不在于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釜。注云:六斗四升曰釜。三釜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一溢二升有馀,是不在于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𫗴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四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斗,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絫,十升升得八絫,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絫,于二十两仍少十九铢、二絫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二十六铢。并四铢、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絫。四铢铢为十絫,总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絫。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絫添前八絫,则为十絫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蓏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蓏”,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

    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于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幦。

    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为之,取其臑也。白于丧饰宜。古文幦为幂。案:《玉藻》云:“士齐车鹿幦。”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

    《蔽藩》。“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菆》。

    不在于驱驰。蒲菆,牡蒲茎也。古文菆作“驺。”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菆以策马,丧中,示不任于驱驰。云“蒲菆,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熊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纳诸厨武子之房。”杜注云:“菆,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干也,

    《犬服》。

    笭间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云“笭间兵服”者,用兵器建之于车上。笭间,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故也。“幦亦白”者,幦用白犬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取少声。今文錧为辖。其车錧:常用金,丧用木

    考证

    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

    《约绳绥》,所以引升车。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

    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

    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此注解文不于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駹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禫所乘。案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駹车,与大祥同,缌麻乘漆车与《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后衰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挽而漆之。今既禫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裧。

    裧者,车裳帏于盖,弓垂之。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裧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裧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于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盖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于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

    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以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

    如所乘恶车。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为恶车。白狗幦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

    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此尽下室,论馈奠埽洁之事。案《曲礼》埽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埽室聚诸窔,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

    《童子不专礼事》,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埽室聚诸窔,布席如初。卒奠,埽者执帚垂 末,内鬣,从执烛者而东。

    《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窔。”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后;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后。童子常在成人之后,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窔”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

    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汗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于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供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于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后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俶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于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于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时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

    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于是

    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太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于下室也。若然,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于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 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 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 郑注云:“谓大夫士也。” 则“听私朝” ,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

    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曰“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 者皆止。

    事毕。《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曰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

    将有事,为其讙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讙嚣故也。

    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

    “明阶间”者,位近西也。夷床馔于祖庙,輁轴馔于殡宫,其二庙者,于祢亦馔輁轴焉。古文輁或作拱。其夷床在祖庙,輁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注云“明阶间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间,恐正当两阶之间,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间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輁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于祢亦馔輁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于輁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輁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于祢亦馔輁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

    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后朝祖,故先于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甒,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适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 柩于两楹间。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 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 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

    “重不入”者,主于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间,奠位在户牖之间,则此于两楹间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輁轴馔于阶间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于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 在下。

    “照正柩”者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适祖时烛亦然。互记于此。此烛本是殡宫中照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后,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适祖时烛亦然。《互记》于此者,上适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后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适祖时烛亦然。互记于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自西阶。主人踊如初。

    如其降拜宾,至于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云“如其降拜宾,至于要节而踊”者,案上经云: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于要节而踊,故此《记》所云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

    考证

    上“祖祢共庙” 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于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适祖。”

    此谓朝祢明日举奠适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既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适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后。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间讫,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髽,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于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 县于衡。”

    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齐车,鹿辟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靾,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古文,靾为杀,旃为膳。此拜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幦”,谓车前式竖者,笭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幦以覆式,是以《诗·韩奕》云“鞹鞃浅幭”,传云:“鞹,革也。鞃,式中也。浅,虎皮浅毛也。幭,覆式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幦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于太庙乡党。”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箙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

    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元衣,素裳。”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于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旞。”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元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元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元冠朝服,缁带素韠。”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韠色可知。故云元衣素裳也。

    槁车载蓑笠。”

    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槁为潦,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云“槁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斿车载旌。”注云:“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斿车,同是斿散所乘,故与斿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备暑。”而此并云备雨者

    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避暑” ,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槁为潦” 者,案《周礼》“轮人为盖” ,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 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于衡。” 即此三者,亦县于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 席于柩西。”

    将于柩西,当前束设之。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于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后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于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

    墙,饰柩也。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

    剥削之古文刊为“竿。”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

    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

    用便易也。言“便易也”者,苇草即长截,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

    “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清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飨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

    为乡外耳未行。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间,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间,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间,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

    前后左右各二人。“前后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后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

    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正经云“公赗用元𫄸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注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

    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不煎,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此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也。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

    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于堩。”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

    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圹”,以其入圹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圹,故东上不统于圹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后,先至为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圹,敛服载之。

    柩车至,圹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正经》直云“柩至于圹,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

    考证

    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圹,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 者,此解“说载” ,谓下棺于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于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 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 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

    “《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上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而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 事。

    为有他故及辟忌也。君于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于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止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

    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轝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设前后辂,轝上有四周,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于两楹之间,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于阶间。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綍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于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既葬,执翿,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间,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间,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间,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也。柩车载柳四轮,迫地而行,有似于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轝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者,观郑此注,其轝与𬨎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后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后,明知亦有后辂。云“轝上有四周”者,此亦与輴车同。云“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輴异,以其輴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辐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言馔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

    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

    弓无缘者谓之“弭”,以骨角为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可张也。

    亦使可张。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云“亦”也。

    有《柲》。

    柲,弓檠弛则缚之于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柲绲縢。”古文柲作柴。“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

    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于弓里,亦名之为柲者,以若马柲然,马柲所以制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损伤,故谓之柲。引《诗》云“竹柲绲縢” 者,绲,绳也;縢,约也。谓以竹为柲,以绳约之。此经之柲,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

    依,缠弦也。挞,弣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铦。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是也。云“挞弣侧,矢道也”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弣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于生者也。

    有《韣》。

    韣,弓衣也,以缁布为之。知“韣,弓衣”者,案《月令》云“带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镞,短卫。

    翭犹𠋫也,𠋫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云不用也。生时翭矢金镞,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言𠋫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伺𠋫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云。云“生时翭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翦羽谓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翦羽也。云“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笴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

    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輖垫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于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輖垫”者,郑读輖从垫,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轻之轻,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翭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翦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后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三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若然,前重后轻”者,据杀矢、翭矢、枉矢、洁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后轻之义。案《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翭矢居前最重,𢘆矢居后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