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六

    皇清顺治八则

    祥刑典第五十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六

    皇清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凡官员奉差往还及在外紧急”

    《军情》赍奏沿途经过地方有司驿站等衙门务照勘合火牌粮单即时应付马匹并廪给口粮公所。如违玩稽迟。许差官据实奏

    闻。将本地方官、并经管衙门员役、按事轻重,分别究

    治。虽本地方官公出,亦议其平日怠玩之罪。又定:在外官评,全凭抚按,如有贤否倒置,不合公论者,听部院堂官及科道据实纠参,以溺职论。

    又题准、“布按诸司、入京”

    朝觐、听部院科道考察贤否、恐有钻营嘱托、交通

    “贿赂不肖官僚,张席宴会,及无籍棍徒,肆行索诈,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设谋陷害者,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拏缉,违者题参。” 又题准:“州县官隐地十顷以上者,罚俸三个月。三十顷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五十顷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八十顷以上者,罚俸一年。一百顷以上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征收钱粮、俱照明万历间则例。如浮冒多取者照违

    旨例治罪。侵克少解者、照不及例处分

    又题准:“漕粮无论官儒民户,一体督催及时入廒候兑,不得堆贮私家、逼令官丁赴兑,违者治罪。”

    又题准:“督押白粮,委府佐贰官为总部,州县佐贰官为协部。各府限十月内详委总、协、部官,有司征粮及脚价,限十一月内全完;雇船修艌、舂办、包捆挑运,限十二月内上船,正月内开帮。尾漕北上,三月中旬过淮,七月初旬抵通交纳。如有迟误,悉照漕例处分。”

    又覆准:行、月二粮同漕并兑。如正粮已足而行、月不给者,一并参处。

    又定:“严禁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梆磬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并该管僧道官一体治罪。”

    又令在京寺庙庵观,不许僧尼道士混处及闲杂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隐者,一体治罪。

    谕“凡逃人自行投回者、窝逃之人及两邻流徙甲长”

    并七家各鞭五十,该管官及乡约俱免议。又题准:“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俱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又题准:挑选披甲时,如佐领下满洲、蒙古壮丁不足,许在旧汉壮丁及汉壮丁子孙内,择能射者,令其披甲。至因官分给之蒙古,原不令披甲,或佐领下壮丁果阙,本主愿令披甲者,亦准披甲。违者,佐领、骁骑校议处。

    又定:“凡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及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一并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时常察访,如或容隐,一体治罪。”

    又定、“或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 又定: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非奉

    旨取用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

    边卫充军

    又题准:“自次年为始,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及

    后,其主虽自声明“遗漏” ,亦以《隐丁》治罪。

    又以“《郑亲王殿台》基逾制” 及擅用铜、狮、龟、鹤,罚银二千两。

    又令各处私铸伪钱及前代旧钱,通行严禁。又定:“凡曾经为盗之人,无论犯罪轻重,有能赴所在官司或径赴兵部将真贼姓名及居住地方详悉陈首者,除本身免罪外,仍将贼赃酌议。”

    赏给。如胁从多人,同心归正,首告贼渠者罪止。贼渠来,首人悉免究治,仍以贼渠赃物分赏。又定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绞监候。

    又覆准:盐货船每只纳纸价银六钱,俱收贮解部。若船只到通无砖,即系抛弃,该监督报部究处。若回船过临,不缴砖批者,挐送问罪。如地方官纵容,不行申报,一并题参。

    又定:“凡奸民指称投充满洲,率领旗下兵丁兴贩私盐者,鞭八十,其盐斤、银钱、牲口、车辆等物入官,巡缉员役不行缉挐者,一体治罪。”

    又覆准:“漕粮挂欠千石以上,送刑部;千石以下发该粮道严追拟罪。”

    又覆准:完粮后,运官查明船数,管押南旋。如有遗弃,责令赔补仓督给回空照票,关津验放。沿途各官,逐程催赶南下。俟空船回南,管押官赴粮道投缴原票,违者,照依单例降罚。

    又定:“喇嘛不许私自游方,有游方到京者,著发回原籍。”

    又定:“提学每岁将次年应贡生员屡经科举者三人,一正二陪严加考选,如年衰文谬,不许滥充。正贡不堪,合以衣巾告老,次取陪贡充选。倘一陪不堪,更及二陪,务于挨序之中仍寓遴才之意。其有停廪降廪科,岁考居三等者,亦许收复,未收复者不许起送。其应贡者,定限次年三月到部,四月十五日。”

    廷试、如有滥充、于所送内发回五名以上。提学照

    例降罚

    又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扎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馀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随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资亦入官。”

    又覆准:各官文凭,巡抚、布政使按季汇缴,并将到任日期开报。若到任违限,听吏科题参议处。违限一月以上者,罚俸三个月;两月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半年以上者,革职。不及一月者,免议。其违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滞,情由果真,即取该府州县印结申报部科免议。如实无事故,借端观望,赴任迟延,并绕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该督抚查明题参,照规避例革职。

    又题准:“官员赴吏科画凭,迟至半年以上;吏员赴吏科画凭,迟至三月者革职。”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五年覆准运官私折行粮,与屯丁蠹”

    役,一并究拟。委用衙门官亦行察议。

    又覆准:“运官赴次受兑,屡催始到者,革职戴罪交粮,完日开复。”

    又议准:“文武官不得擅受领运官丁词讼,违者指参。”

    又题准:“凡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仍给一分与出首之人。邻佑十家长等各责四十板,流徙边远。”

    又定:“斗殴误伤致死者,责四十板,赔人一口;其素有仇怨因而斗杀者,仍依本律审拟,请。”

    旨定夺。

    又定:“除现任文武官员及兵丁准其养马外,其馀人等,不许私养。违者,本人处斩,家产入官。邻佑十家长杖流。出首者,给犯人家产三分之一。武举生童等,许各养马一匹。”

    又《题准》:“安山、南旺两湖地经成熟陞科者,仍听民佃种,其馀湖地不许开垦,永著为令。”

    又令:凡放债之人,每银一两止加息三分,不许多索;及息上加息,并不许放债与赴任之官及外官放债与民;如违放者,借者俱治重罪。又题准:关差考核称职,方准回部;有不称者,该总督据实题参。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题准,凡挐解逃人窝犯,及牵连”

    人等,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佥差长解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远省地方,将批文限定日期,俱令递解。经过地方官严加肘锁,差的当人役押解。如地方官逾限及有疏失脱逃者,题参革职。

    又题准:“凡疏脱逃人之差官,责三十板,革去职役。”

    又定:“凡家仆为盗行劫者,处死,将其自置妻子财物尽入官,系旗下人赏给本旗穷丁。各府下者,听各主发落,其本主给付者,不必入官。” 又题准:“由会推保举、题补保举当者,升赏不当。”

    者连坐

    又令坐粮厅严禁人役“兜揽诈骗等弊。其漕粮抵通之日,禁通州东关店房籴粜粳粟二米,以滋盗卖。”

    又定:“僧道、巫觋之流,妄行法术,蛊惑愚众者,治以重罪。”

    又定:“凡言官论人善恶,虽有不实,必命廷臣公同议拟。如果挟仇诬陷者,革职,下刑部治罪。” 又题准:“运官择殷实才干者,加千总衔。押运漕粮,一年无欠,实授千总;二年无欠,加署守备;三年无欠,实授守备;五年无欠,加都司佥书。如有挂欠,加等治罪追赔。”

    又题准:“王、贝勒、贝子、公等采取官参,各照派定人数发往。违例差遣者革去,一切赏赉,止给与现获人参。差去之人入官,其属下人员不奉差遣,私自遣人偷采者,本犯入官,其主治以重罪。” 又定:“凡旗下官民人等赌博者,严挐治罪,追银十两,给挐首人充赏。该管佐领拨什库知而不举者问罪。”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七年题准凡催征钱粮,州县官欠一”

    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六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转,完日开复,欠七八分者降二级,欠九分者降三级,俱调用。欠十分者革职。知府、直隶知州,以合属之完欠为完欠,欠三四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五六分者住俸,欠七八分者降职一级,欠九十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布政司以通省之完欠为完欠,欠五六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七八分者住俸,欠九十分者降俸一级,戴罪督催。至署印接管官未完钱粮,查月日多者,罚俸一年。少者罚俸六个月。

    又定:“凡钱粮款项,隐匿欺朦,被人告发,审系果实者,杀毋。”

    赦,仍行“籍没人口入官,家产充告发之赏。”

    又覆准:“选委运官,责成各该粮道,每年七月呈报职名,迟至八月不报者,罚俸三个月;九月不报者,罚俸六个月;十月不报者,降俸一级,粮完开复。其佥补运丁,责成清军同知。”

    又题准:“官丁挂欠漕粮” ,即遇

    赦,亦不准豁免、仍行究治

    又覆准:官丁欠粮产无可变者,即依律拟罪,不得听其株扳。

    又题准:“运船交卸后,照数交密云道,自通州起押到天津,天津道督押出境。武德、东昌各道督押至淮安,呈明总漕,至江宁呈明两江总督;至杭州呈明浙闽总督。各该道逐程督押,交割该管衙门,接济新运。迟误者,该道及原领官丁议处。”

    又覆准:“河道” 船只虽系进

    贡、及装载。大兵不得擅行启闸、以误漕运

    上谕:“民间田地,不许旗下及投充人置买,违者治罪。”

    又定:“喀尔喀、厄鲁特贩马来京,一应贩子及不系披甲人,俱不许买,违者鞭一百,马入官。其官员甲兵无马者,每次准买一匹,多买者马匹入官,仍行治罪。”

    又题准:外番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统陈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将失于觉察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人。

    又覆准:“选委运官,专责粮道佥补运丁专责清军厅。如有盗卖包揽,挂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一年,停其陞转。七八分者,降职一级,九十分者,降职二级。运官欠者,责在粮道;运丁欠者,责在清军厅赔补十分之二。”

    又题准:“投充人置买民间房地者,房地并价银入官,两主从重治罪。”

    又覆准:漕兑积弊四款:一、科派常例;一、滥差滋扰;一、苛勒赠耗;一、交兑留难,通行勒石禁革。又覆准:凡丈量,令各督抚遴委属,将沿江芦洲旧额新涨详查报官,如有徇情隐漏,督抚一并议处。

    又覆准:“直省赍奏人员,俱要部发火牌验明,方准应付。如有自发纸牌,索取夫马者,不准。违者,部科纠参,与受一体治罪。”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闰二月三十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被参各官审问涉虚、系道府厅开”

    报不实者察究。原开报之官,系承问官受私出

    脱者察究。原承问之官,若督抚巡按不先指名参究,经部院举奏,即以不职论。钦此。

    又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治国安民,首在惩贪。近见初参赃盈”

    千百,及提问多坐衙役。又云“赃无入己。” 夫衙役谁纵,初参何据?今后凡覆核贪案,皆不得预拟还职,必听吏部另行覆核,疏请开豁。钦此。又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钦此

    又覆准:“运河两岸,或有假充运官保押挂欠,或旗人积棍借称歇家引户名色作奸,严行禁革。” 又七月初一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自府佐领下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

    公侯伯、诸臣等若有投充之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佐领果系知情,问连坐之罪,除本犯正法外,妻孥家产尽行入官。若本主不知情,投充之人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不必断出。至各该地方官遇投充之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钦此。

    又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又覆准:“巡盐御史盐课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级;二三分者降职一级;四五分者降职三级,照旧回道;六分以上,降职三级,不准回道。如有疏通著绩,额课早完者,纪录仍加优擢。运、提各司盐课,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级;二三分者降职一级;四五分者降职三级。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月内全完,开复。过限不完,各” 照所降之级调用。六七分者,降三级调用。八分以上,革职。接管官照例议罚。州县官销引未完二分以上,住俸。四分以上,降俸二级,戴罪督销,完日开复。六分以上,降二级调用。八分以上,革职。

    谕“巡盐御史、及运司、不许于额课外勒索侵克。”如有

    贪纵各官,许商民首告治罪。

    又《题准》:“盐差赴任回道,除长芦离京城甚近,照例不立限期外,两淮定五十日,两浙定六十日,河东定三十日,在内以辞。”

    朝日为始。在外以交代日为始。计程往回并不许

    《枉道》回家,如违限十日以上,量行参罚。一月以上,重加参处。两月以上者,题参调用。

    又题准:“直省取中举人朱墨卷,令主考、监临、布政使、知府等官,于揭晓日公同在场内,将中式朱墨卷每十卷为一封,各用印信,是日即起程解部,定限顺天,揭晓次日到部。山东、山西、河南限二十日到部,江南、陕西限四十日到部,浙江、江西、湖广限五十日到部,福建限七十日到部,广东限九十日到部。如解卷违限十日者,府尹、布政使罚俸一个月。解送官员议处。” 其中式举人,提学传齐,令将本身籍贯、花名亲自书写,于揭晓十日后,照解卷限期到部,以凭磨对。《磨勘试卷》内有字句可疑,一卷者,正副主考官罚俸六个月。二卷者,罚俸九个月。三卷者,罚俸一年。四卷者,降一级;五卷者,降二级;六卷者,降三级。七卷以上革职。文体不正,一卷者,正副主考官罚俸三个月,二卷者,罚俸六个月,三卷者,罚俸九个月,四卷者,罚俸一年,五卷者,降一级,六卷者,降二级,七卷者,降三级,八卷以上革职,同考官有字句可疑,一卷者,降二级,二卷者,降三级,三卷以上革职。文体不正,一卷者,罚俸一年,二卷者,降一级,三卷者,降二级。四卷者,降三级。五卷以上,革职。

    又题准:“提学到任,即将日期报部,以到任日为始。岁考限十二个月考完。每三个月解卷一次,科考分四次解卷,礼部会同礼科磨勘。所取生童文字,以纯正典雅为主。如有诡怪舛谬者,除本身黜革外,提学参处。凡解卷一次磨勘出四卷以下,每一卷罚俸三个月,至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职一级,十卷以上革职。”

    又题准:“学臣岁、科两试,俱周礼部考核称职御史,咨都察院回道管事;道员,咨吏部照常陞转。其公明尢著者,特请优陞京堂;徇私溺职者参处。”

    又题准:“学臣旧官考毕,新官未补,中间易致旷废。学政除御史报代自有台规外,凡学道两考完日,先期报礼部,即咨吏部铨补。新官依限赴任,面相交代,以杜署道诸弊。其旧官听候考核陞转处分。”

    又题准:凡教官生员不遵教条,生事违法者,学臣严行惩究。若与武职兵丁有争,教官生员听学臣处治,不许武职擅责,武职兵丁听该管衙门处治,不许生员结党争抗。

    又题准:“武职赴任,违限半年以上者,革职;五个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四个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三个月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两个月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以上者,罚俸三个月;半月以上者,罚俸一个月。其无级可降者,革职。” 三月初八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天时向热、宜行热审”之例。令刑部通

    察刑狱。五城司坊、顺天府京县、察监犯、有无干牵连者、即日释放。笞杖徒流、次第减免死罪、情可矜疑者、奏

    请定夺钦此

    又题准:旗下汉人欲回籍探视亲戚者,该主定限放归,该佐领报部给票前往。如无部票,即系私逃,许地方官执解。

    谕“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该佐领知情者连坐”前此

    有司责治旗人问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横肆。今后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户部刊示晓谕。

    又题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期、常加察访、果有察吏安民、声望大著者、即请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约、怠玩溺职、即题参议处、另行

    差遣

    又题准、凡御史差满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史考核

    又题准:“新旧举人,直隶限十二月起送,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限十一月起送,江南、浙江、江西、湖广限十月起送,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限九月起送。如司府稽延违限,听礼部查参。”

    又题准:题本、奏本,各有格式,令礼部查照原式,通行颁发。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头二字,平行十八字,出格,抬头加一字,头行书衙门官衔。违错者,照例察参。

    谕:“饷银关系军前急需,拨过银两迟延不解者,该督”

    抚等官一并参处

    又题准:刑部司狱司设医生一名,其医药工科移咨户部,按季支领药资银每月二两四钱。又题准:朝鲜贡使隐匿人口带往者,鞭责,计日罚银,若本地人隐匿逃往者正法。

    又覆准:“禁止开采。”

    又题准:“漕粮挂欠二三分者,总漕、巡抚、粮道住俸督催,完日开复,欠四五分者,各降一级留任;督催,完日开复,欠六七分者,各降二级调用。若一年粮运全完,总漕以通漕论,巡抚、粮道以本属论,即与优陞。官丁挂欠一二三分者,发总漕追比;四五分者,交刑部监禁,行本处变产充赔;六七分者,刑部监比。家产妻孥” 变赔八九分者,本犯官丁立斩,仍将家产妻孥变赔

    又定

    皇城内不许作道场

    又题准:“农民力耕,甚赖牛只,满洲已禁私宰,其汉人有屠宰堪用牛只者,照律治罪。”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谕、“凡隐匿逃人者、止令本犯家产给主。其分家之父”

    子兄弟等不得株连

    又议准:“凡窝家责四十板,同妻子一并流徙,两邻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各责二十板。”

    又题准:州县官所属地方隐匿逃人者,每一名罚俸一个月,至十二名罚俸一年,十三名降一级调用。知府所属州县内隐匿逃人,每十名罚俸一个月,至一百二十名罚俸一年,一百三十名降一级调用。督、抚、按各道员查该属隐匿多寡之数议处。

    又议准:“凡僧尼道士窝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又议准:“凡生员窝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又议准:“逃走二次者处死。”

    又《题准》:“倾销匠艺,有通同镕化偷盗之物者,与本贼一体治罪。”

    又三月十三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有市棍不守本分,贸易瞒哄无知,私”

    禁土窖,因而外贩人口者,或将旗下妇女圈哄贩卖者,或掠卖民间子女者,更有强悍棍徒,托卖身为名,得银伙分者,恶弊滋害,著严行禁止。如故违发觉,治以重罪。钦此。

    又题准:“官民告状,不赴该管官及部院衙门告。”

    理,或将已结之案,多添情词赴

    御前跪告者、系官、鞭一百。折赎。系旗下人、鞭一百。系

    民“责四十板,仍审其情词虚实治罪。”

    又覆准:“直省钱粮应按期征解;有预征滋扰者,听督、抚、按指参。”

    又覆准:“直省销算钱粮,逐款备造支解完欠清册,户部据以查核。近畿各省,限二月终,远省限三月终到部。逾限者参处。”

    又题准:凡侵那处分钱粮,征解支放,各有款项。若为公务,移缓就急,谓之“那移。” 假公济私,谓之“侵欺。” 军兴供用,不得已而措用,谓之“透支。” 借端开销,谓之“冒破。” 令抚按清查追抵。

    又题准:岁、科试卷优劣,以大学五名、小学三名解部磨勘。其有诡僻幽险、割裂补缀者,磨勘出照题定卷数,分别参处。解卷时必用原本真卷,不许改誊润色。又必卷册并解册内务将生员优劣及取新进生姓名数目备造,不许遗漏差误。解期务照题定次数,不许迟延,违者查参。又题准:“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 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

    《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又定:“各提学官督率教官生儒,务将平日所习经书义理,着实讲求,躬行实践,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及号召他方游食无行之徒,空谈废业,因而起奔竞之门,开请托之路。违者,提学御史听都察院处分,提学道听巡按劾奏,游士人等问拟解发。”

    一、儒学教官,士子观法所系。“提学按临之日,考其学行俱优、教有成效者,礼待奖励,仍据实列荐。其行履无过而学问疏浅者,姑行戒饬,责令勉进。有老病不堪者,准令以礼致仕。若钻营委署,横索束脩,卑污无耻,素行不谨者,不必试其文学,即行参奏,分别究革。其有学霸生员、书役门夫行私惑诱者,一并究拟重” 治。

    一、“孝弟廉让,士子立身大节,有敦本尚实、行谊表著者,提调官细加体察,取具本学师生及本族邻里甘结申送提学核实,即加奖赏,以励颓俗。若有平日不务学业,嘱托把持,武断包揽,或捏造歌谣,兴灭词讼,及败伦伤化,过恶彰闻者,体访得真,不必品其文艺,即行黜革。其行优者不许通同贿冒,行劣者不许徇情姑息。并不许轻信开送,致被挟私中伤。违者从重参处。一、府州县提调官宜严束生徒,按季考校。凡殿堂斋房等屋损坏即办料量工修理。其斋夫、膳夫、学粮、学田等项俱以时拨给,不许迟误克减。生员之家,照例优免。除干谒渎扰外,俱宜以礼相待,勿得横肆陵侮。至于非礼谄谀,严行禁斥。一、该” 管有司官于诸生进见,须设立门簿,详悉填造,或以公事,或以私事,悉登姓名,或自构讼,或为人讼,或自为证,或被牵证,全载情节。如事不干己,辄出入衙门,乞恩罔利,议论官员贤否,许即申呈,提学官以行止有亏革退。若纠众扛帮,聚至十人以上,骂詈官长,肆行无礼,为首者照例问遣。其馀不分“人数多少,尽行黜革为民。一、名宦、乡贤、孝子、节妇及乡宾、宾僎,皆系大典,风化所关。今后提学官遇有呈请,务须核实确据,非年久论定者不得举乡贤、名宦,非始终无议者不得举节妇、孝子,非乡里推服者不得举乡饮、宾僎。如有受人请求妄举者,师生人等即以行止有亏论。其从前冒滥混杂者” ,径自查革。一淡薄质素、儒者家风。如以浮靡轻佻相高、纵酒宿娼、荡闲逾检、自等于市井年少之辈。有犯必黜、不得少贷。凡遇

    圣节、元旦、冬至、及丁祭、一应礼仪、务须整齐严肃。有

    高卧不起与参错骄蹇者,即行责治。

    又题准:提学官须正己洁操,矢公矢慎,务得真才,不许曲徇情面。考试生员,必严加校阅,如有荒疏庸耄者,即行黜退,不许姑息。有捏造流言,思逞报复者,访实照例问遣。童生入学,遵题定名数考取,或遇人才偶乏,宁阙额,毋滥收。发案后,不许再试一人,再发一案,亦不许别立寄学名色。若乡宦势豪干托不遂,暗“行中伤者,许径自奏闻处治”

    又题准提学奉

    敕专督学政。各抚按二司官、不许侵伊职掌。行事提

    学巡历所属,除教官、生员干犯行止合行严惩外,不许泛受民词。其生员犯罪或事须对理,听该衙门提问。亦不许护短曲庇,致令有所倚恃。

    抗拒公法

    又题准:岁、科两考,定以三年内报完,方许陞转;仍候新官面代,不许竟离地方。考试之日,务须亲临遍莅,不许移文代委;及于隔别府分调取生儒,以致跋涉为害;亦不许令师生送迎。考毕,即于本地方发落,明示赏罚;不许携带文卷于别处发案,致吏书乘间作弊;士子无所劝惩;违者题参。

    又题准说书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以典实纯正为尚。今后督学将《四书》《五经》《性理大全》《蒙引存疑》《资治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

    《文章正宗》
    等书责成提调教官课令生儒诵习

    讲解,务俾淹贯三场,通晓古今,适于世用。其有剽窃异端邪说,炫奇立异者,文虽工弗录。坊间书贾,止许刊行“理学” 政治,有益文业诸书,其他琐语淫词,及一切滥刻《窗艺社稿》,通行严禁,违者从重究治。

    一,帮补新旧相间,以考案为新。丁忧起复,病痊考复,停降考复,缘事辨复者为旧。无新尽旧,无旧尽新。新旧之间,总以考案先后为主。如有朦胧搀越者,事发,教官以赃论,本生黜保,结生降罚。

    一、诈冒籍贯,投充入学,及诡写两名,随处告考,或假捏士大夫子弟,希图侥幸;或系倡优、隶卒之家,及曾经犯罪问革,变易姓名等弊,侥幸出身,殊坏士习,访出严行究问黜革。若教官纳贿容隐生员,扶同保结者,一体治罪究革。更有一种冒名顶替,换卷代笔之徒,尤属伤风败类,临时倍加严查重治。

    一、童生入学乃进身之始,不可不严为之防。督学文到,先期晓谕,报名收考。点名时,廪生与同结五人互相觉察。如有倩代等弊,即时举报。容隐者五人连坐,廪生黜退。

    又题准:旗下职官之妻已经受封,其夫亡故,愿回母家者,许其父母领回缴还。

    诰敕:

    又议准:“满、汉官缘事革职者,所领”

    诰敕、追夺

    又议准:“凡赃罚银两,刑部按季造册,咨送户部,专官管理,稽察完欠。直隶责成道员及推官,各省责成按察司及推官,统计历年未完赃罚变价等银,立限严催。过期不完,照分数议处,每年察参一次。”

    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

    《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又议准:解役中途盗卖,照“监守自盗” 律拟罪,家产变卖追赔,州县官滥差匪人者连坐。

    又题准:沛县湖田禁民种垦,令蓄水济漕。又令:凡稽迟事件有三次行催尚不报部者,即行指名参奏。

    又《题准》:“凡五爪、三爪、龙段、满翠段、团补、黄色、秋香色、黑狐皮。”

    上赐者、许用外、馀俱禁止、不许存留。在家亦不许制

    被褥、帐幔,若有越用及存留者,系官照品议罚,常人鞭责,衣物入官,妻子僭用者,罪坐“家长。” 又

    《谕都察院》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诸王,下至诸臣,孰

    为忠勤与否,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门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如满、汉各官,有贤有否,督抚按各官,有廉有贪,镇守驻防各官,有捍御勤慎者,有扰害地方者,俱著分别察奏。其推举铨用,与黜革降罚,及内外各衙门条陈章奏,有从公起见者,有专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纠驳。

    又题准: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某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并生子之年月日时,收生妇某,保结某送府记籍。” 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开明送府。觉罗所生子女,即令报知各旗首领。其首领于生子三日前,亲加察询某人某妇,于某年月日时第几男、第几女名某,收生妇某,逐一开录,于某年正月初十日以内亲赍送府。若迟误不送及错送者,首领从重治罪。其子不准载入《觉罗册籍》。

    又题准:凡正贡有阙,务查人文未经到部,在一年以内者,将原给批咨朱卷追缴,挨次取年力精壮、文学优长者一人补贡,定限于该贡年分,次年到部,方准收考。如将年远贡阙滥补市恩者,起送到部,即将本生发回革廪肄业,提学官参究。

    又题准、岁贡正陪、俱以屡经科举者方准、仍以

    “食粮年深为序,同补则以原考案为序。除停廪未复者,缘事开粮者,服阕及告病给假过限不补考者,服满未补而缘事停降未复而丁忧者,俱扣算作旷外,其馀俱不作旷。” 停降、考复、缘事辩复者,以文到日为始,准其实数。降增而复。补廪者,准前后通算,就中较其粮数,以年月最深者为正贡,其次以是为差。每遇“考贡之期文到,提调官即取教官廪膳、里邻合例甘结,傋造年貌、籍贯、科举次数,起送考选。如值出巡,遇便投考,考取领文日,即开粮作阙。若已领朱卷而丁忧患病者,仍作该年贡数,不另补。如一年内人文未到部而病故或问革者,有司将原领卷单追缴,另送考选。如领过盘费,问革者追,病故者” 免。若于考后衰老荒疏,不堪充贡者,同《致仕例》,以示优恤。《不补贡》内有捏添科举,隐匿停降,及受贿让贡并争贡者,俱黜革起送。官吏一并查究。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申辨冤抑,顺治十年议准考察处分官,

    “果冤抑情真,许督抚按据实代奏,吏部都察院覆核无异,即为昭雪还职。如督抚按明知诬妄,不为申理,并行议处。” 至本无冤抑,妄行反噬者,从重治罪。

    谕“科道纠拾官员,照《大计》例议处。如科道官挟私妄”

    奏听吏部都察院题参

    又题准:科道纠拾官员,下部覆核,按八法处分。其赃私有据者,提问追拟;或有冤抑者,于督抚按处辨理,果系虚罔,准其还职。其原纠拾科道,查无挟私情弊,亦免处分。

    又题准:“情真各囚,已经三覆奏。”

    旨下。通绑赴市曹。都察院委新资满汉御史各一员。

    同刑部司官、为监斩官、于法场内、将各犯花名、具本题覆。奉有

    御笔。“勾除者遵照行刑。其馀监候”

    谕“凡纠拾反坐言官、有坏吏治、塞言路。”以后科道纠

    拾官员照《大计》一例处分。有挟私妄纠者,吏部都察院指实参奏

    又题准:“都察院职司纠劾,倘各衙门有保举未当者,或有未与保举之人,心怀忿嫉、沮坏良法者,俱令纠参。”

    又题准:“凡窝逃之人并家产给与逃人之主,房地入官,两邻十家长,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地方官拿获逃人,即行起解督捕衙门。如监禁迟滞过一月者,地方官革职,罚银一百两,给与出首之人。”

    又覆准:严禁盘放粮船私债,许官旗自首,照“私放官债例加等治罪。”

    又覆准:“漕粮征收责在州县,监兑责在推官,查验管押责在粮道,其馀道府各官不得借验粮名色苛索,如违题参。”

    又覆准:“漕米依限收完,即给票归农,官兑军收,不许点充仓头,私派耗赠,勒碑永禁,仍取具州县遵依。”

    又覆准:“漕粮盘剥俱有额设银两,严禁私拿货船。”

    又覆准:“粮道运务未毕,俱停陞转,统计该管漕粮全完者,升二级。一运欠一分者,罚俸一年,再运欠一分者,降一级调用,一运欠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者,革职。如前官遇有事故,后官接管在未开帮以前者,前官免议,后官照例陞降。在开帮以后接管者,后官完十分,升一级;欠一分罚俸六个月;欠二分降一” 级调用;欠三分,降二级调用;欠四分,革职。前官酌量另议。又议准:漕粮挂欠,坐粮厅审究系某处折干盗卖,申详仓场总督,将该管官一并治罪。其欠多官丁,分别枷示。

    凡督征漕粮、修造船艌、佥运交兑、督押钤束领运官丁、俱系粮道职掌。别衙门不得干预。有势要把持、及不服钤束者、听其指实奏闻撰给

    敕谕

    又覆准:雇募民船,每粮百石,定给水脚银三十五两,照“进仓船粮扣除挂欠销算。查明解粮” 印册,果系雇募,方准开销。如有隐匿见船,希图支领,及雇少开多者,参究。

    又覆准、凡情真各囚、绑赴市曹。都察院委满汉御史各一员、刑部委满汉司官各一员、为监斩官。将各犯花名、具本题覆法场内候

    旨。“奉有”

    御笔。“勾除者遵照行刑。其馀监候、具本覆命”

    又题准:“直隶监候重犯,刑部差司官二员,勒限会同该抚详审具奏。”

    又六月初三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问拟人罪,务详审真情、引用本律。”

    一切钩索罗织,悉宜痛革,亦不得借口故出,以致漏网。钦此。

    又题准

    朝审之规、每年于霜降后十日举行。将刑部现监

    重囚引赴

    天安门外。三法司会同九卿詹事科道官、逐一审

    录。刑部司官先期将《重囚招情略节》删正呈堂,汇送广西司刊刻刷印进呈,并分送各该会审衙门。会审时,各犯有情真矜疑者,例该吏部尚书举笔分为三项,各具一本,俱刑部具题请

    旨。内有

    御笔“勾除者、方行处决。未经勾除者、照旧监候”

    又题准、“凡应决犯人、情罪重大者、在外督抚、会同都布按三司、覆核处决、馀仍监候。” 奏

    闻。

    又题准:犯罪至死者,刑部审拟成招、奏请奉

    旨下三法司者、本院会同部寺覆核

    又令每年小满后、三法司会审现监人犯、笞罪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囚可矜疑者、奏

    请定夺直隶各省岁一举行。

    又二月二十九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汉人冠服体制,务照满式。如有参差”

    者以违

    制究罪。钦此。

    又题准:“官员军民人等,不许用齐肩褂戴毡帽,及镶边小秋帽,亦不许于毡帽上缀缨,如违,系官送礼部,系兵民送刑部治罪。”

    又议准

    京城、满汉杂居、地有分属。凡涉偷窃衣物、及斗殴

    琐碎细事,俱归各城审结。

    又覆准:强盗止追正赃给主,其有伤人而复劫其财者,将其家产追赔失主,馀免入官。

    又题定:“宗室犯罪,止令议处,免其锁责。”

    又题准:“州县官欠一二分者住俸,欠三分降俸一级,欠四分降俸二级,欠五分降职一级,欠六分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欠七分降职一级,欠八分降职二级,俱调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职。” 又题准:每年由单令于岁前十一月朔颁发,至报部之期,俱限十二月终旬。如有迟延,州县官每一个月降一级调用。司道府官每一个月罚俸半年,经承吏发配三个月以上。州县官革职,司道府官降一级调用,经承吏遣戍。督抚不行指参者,以“《徇纵》论。”

    又议准:文职官有侵克兵饷,迟延不发者,总兵官呈会督抚纠察。如督抚复行迟误,许总兵官具奏。如督抚、总兵互相容隐,许将领具疏奏闻。又题准:凡镇将发银市马,查核的确,准令购买。若有载茶易马者,概行禁止。

    又题准:“凡三营参将、游击、守备各官,年终甄别时,若弓马娴熟,能多缉获光棍、盗贼,所属地方无失事者,以称职论。地方虽有一二失事,能多拿获光棍、盗贼,弓马娴熟者,以平常论。地方虽无失事,而缉获盗贼、光棍甚少,弓马不娴熟者,以才力不及论。若所属地方失事,查获者甚少,弓马不娴熟者,以溺职论。年老” 有疾者,以年老有疾论。又或弓马娴熟,查获盗贼,光棍虽多,而一年内所属地方有三案强盗失事,不能拿获者,该守备以不称职论。兼辖参将、游击所属守备,有一二员不能称职者,以才力不及论。至三员以上者,亦以“不称职论。”

    又题准:“生员犯小事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犯大事者,申学臣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责生员,该学臣纠参。”

    又覆准、地方灾伤题蠲后,各州县以应免数目刊刻“免单” 颁发。有已征在官者,准抵本名次年正额。若官胥不给单票者,以悖

    旨、“计赃议罪。”

    又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俱令该《拨什库》记册备查。其民人令亲邻中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钤印,俱不必输税。如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卖之罪。

    又题准:“州县官不许用孤贫衙役恃老行凶,下乡催粮。”

    又题准:凡遇地方道毙之人,果系饥寒所致、查无别情者即行瘗埋。司坊各官不得借名检验株连无辜、开奸人骗诈之端。

    又令凡官员有犯贪恶重大事情、应发刑部审问者、在部守候、不必锁拿送问、审有实据、奏

    请处分

    又覆准:“官丁挂欠,皆由勒索多门。嗣后河剥船户有犯,责在务关;经纪;等役有犯,责在坐粮厅;车户有犯,责在桥厅;仓役有犯,责在各监督;违者重究。”

    又题准:铸造制钱,务令精工。背铸“一厘” 两字,户部添一“户” 字,各省添本省“一” 字,江宁“江” 字,浙江“浙” 字,武昌“武” 字,福建“福” 字,山东“东” 字,临清“临” 字,太原“原” 字,阳和“阳” 字,宣府“宣” 字,蓟州“蓟” 字,河南“河” 字,陕西“陕” 字。铸不合式者,参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