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九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五

    皇清律例十

    祥刑典第四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五

    皇清

    《大清律》

    刑律

    诈伪

    诈为制书。“诈为” :以造作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誊写之人,非是。凡诈为:原无《制书》及《增减》: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未施行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传写失错者为首杖一百。《为从者,减一等》。诈为将军、总兵官、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将空纸用印者必盗用印方坐皆绞监候,不分首从。未施行者,为首减一等,为从又减一等。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为其馀衙门:印信文书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从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于前事者,从重论。如诈为出脱人命以规避抵偿当从本律科断之类其。诈为制书及文书所施行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一、将印信空纸捏写他人文书,投递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者律》,盗用

    钦给关防。与印信同。有例在

    条例

    一、诈为将军、总兵官、六部等衙门文书,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馀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馀衙门同科。

    一、通政司、大理寺、盐运司、部属、各管军所、仍将其馀衙门拟断。若情犯深重者、听临时查照、比依何衙门、具由奏

    请定夺

    诈传诏旨。“诈传” ,以传出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传说之人,非是。

    凡诈传

    诏旨:自内而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传 皇后懿旨。

    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属衙门分付公事、自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而诈传无碍于法者,计赃以“不枉法”,因得财诈传而。动事。情枉曲法: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赃罪与诈传规避本罪权之从重论。其诈传 诏旨品官言语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内外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免追免问事理、妄称“奉

    旨追问者”是亦诈传之罪斩,监候。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

    制。敷陈及奏事。有职业该行而启奏者与《上书》:不系本职而条陈时务者《诈》。不。

    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对奏上书》:非“密。”谓谋反大逆等项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

    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

    法而所报不实之

    事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此伪造以雕刻之人为首须令当官雕验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起船符验夜巡铜牌, 茶盐引者。为首雕刻斩监候。为从者,减一等,杖一百, 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 关防印记》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 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各字承上 二项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从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 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而虽 非铜铸亦可以假诈行事故形质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谓之伪造惟有其质而文不全者方谓 之造而未成至于全无形质而惟描之于纸者乃谓之描模也 《条例》: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

    “伪造悉与《印信》” 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监候。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金银成色不足,非系假造,不用此律。

    条例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月,民匠、舍馀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月,照常发落。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伪造《凭札》。《诈》。《假官》:及为伪札及将有故官员文凭而假与人官者,斩监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须有札付文凭方坐但凭札皆系与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不曾假造凭札但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现任官员姓名。有所求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项总重有所求为若诈称现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各主者以一主为重准“窃盗。”免刺《从重论》。赃轻以诈科罪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边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

    “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制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撘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系诈冒假势、陵虐、故杀、斗杀、私盐、拒捕之类。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挐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官与事俱诈。

    凭空。诈称“内使。”近臣内院:即古师保凝承之职《六科》朝廷耳目六部:军国重务都察院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掌风宪要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煽惑人民者虽无伪造札付斩监候。知情随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当该官员、知而听行、与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本无符验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符验系伪造有伪造符验律系盗者依盗起船符验律《条例》:

    一凡假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挐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如诈为应付。或盗。或伪造符验。或因吓骗殴故杀死之类。一凡诈充銮仪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挐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或假差遣有伪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抢检伤人或吓骗忿争殴故杀人之类近侍诈称“私行。”官真而事诈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煽惑人民者、斩监候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 御、内使、銮仪司官校之类。此诈称系本官,自诈称非他人。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如“难解” 之钱粮,难捕之“盗贼” 之类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伤残以求免考讯诈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各从重论。如侵盗钱粮仍从侵盗重者论若无避。罪之情但以恐吓诈赖人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谓知其诈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残避罪而准作残疾知其诈死而准住提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诱。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赏给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还是教诱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则宜用自首律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各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减犯人。和刁罪一等。如人犯奸已露而代私和奸事者,各减和刁强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奸妇虽有据而奸夫则无凭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其因奸不陈告而嫁卖与奸夫者本夫杖一百奸夫奸妇各尽本法妇人馀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卖休及逼勒卖休罪一等《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奸夫:斩监候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奸夫斩,监候。若奸从祖祖母从祖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绞。惟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监候绞。强者奸夫决斩。惟强奸小功、再从姊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者,监候斩。若奸妻之亲生母者,以缌麻亲论之,太轻还比,依伯叔父母、母之姊妹论。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

    斩。强者奸夫决斩凡奸前项亲属妾。各减。一等强

    者,绞监候。其妇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奸媒合纵容等件各详载犯奸律惟同宗奸 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谱听随便安插}}

    条例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监候。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依“未成奸论,加《凡人》” 一等。义子诬执义父奸,依雇工人诬家长嫂,诬执夫弟,及缌麻以上亲诬执者,俱依《诬告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监候。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监候。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监候。军伴弓兵门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本管。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

    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奸所部坐之,强者俱斩。

    条例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馀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 二等。强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条例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和刁》有夫俱同,如强者斩。良人奸他人婢者。男妇各减凡奸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文承荫武应袭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应受本职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条例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镇守监督。官司不为。行移所司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现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者,勿论。

    条例

    一、《犯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

    《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馀食粮差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惟王家用之。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重者罪其僭分私割也

    条例

    一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问发边卫充军

    一、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挐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

    一、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邻佑不举,一体治罪。”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或为人,或为己。《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不分从不从当该官吏听从。而曲法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杖一百。其出入所枉。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以致所枉之罪重于笞五十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所应坐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曲法: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于杖一百者,与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减一等。若曲法受赃者并计赃。通算全科以《枉法》论。通上官吏人等嘱托者及当该官吏并监临势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赃者祗以不枉法赃论不曲法又不受赃则俱不坐乃以嘱托笞五十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陞一等。

    《私和公事》。发觉在官。

    凡私和公事:各随所犯事情轻重。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奸情,各依本律减二等,不在此“《笞五十》例。”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不分亲属。” 凡人杖一百。但伤人者不坐致伤罪罪。坐。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烧

    宗庙,及

    宫阙者绞监候

    社减一等。皆以在外延烧言。若于:

    《山陵兆域内失火者》。虽不延烧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

    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仓库: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主守人侵欺财物,不在减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盗取,以常人盗论。如仓库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仓库被窃,盗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之例。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虽不失火杖八十。其《守卫》

    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内外。火起,皆不得离所。

    守违者,杖一百。若点放火花爆仗,问违。

    制。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监候。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厅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赔偿,还官给主。除烧残现在外,其已烧之物,令犯人家产折为银数,系一主者全偿。众主者计所烧几处,将家产锉为几分而赔偿之,即官民亦品撘均偿。若家产罄尽者,免追。赤贫者止科其罪。若奴仆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条例》

    一、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挐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

    一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如故违 诏旨及奏准事例,并坐“违制。”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坐之。《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在官》: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为主减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功足赎罪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馀人亦同。若于限内虽未及捕获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犹有“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犯罪减等为坐其非。专充应捕人临时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减应捕人罪一等。仍责限获免其应捕人及非应捕人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须犯有定案可与同科所受之赃重。于囚罪者,计赃全科以。无禄人《枉法从重论》。亦分首从

    罪人拒捕

    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事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本应死者无所加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押解已问结之囚逃走。捕

    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斗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狱因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 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囚。自行脱狱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囚罪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之轻重但谋助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条例

    一、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拏。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个月以里,能尽数拏获者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疏虞,减见在主守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系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

    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已到配所:“于所” :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官司起发已经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计日论罪亦如。配所限内而逃者论之。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调官、及途中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配所罪责限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不分官役各与囚。之徒流迁徙“同罪受财”者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赃罪重以枉法科之纵罪重仍以故纵科之《条例》:

    一、“积年民害,官吏见在各处,军者军,工者工安置者安置。” 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个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个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系著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有一次中途在逃者,即不得绞。其有在逃,遇

    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

    并论拟绞奏

    请定夺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原系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原问》:官司。限一十日内、如原定法。枷杻,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为首科断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将当该提调官:住俸勒限严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以囚至。配所之日,疏放别叙。若邻境官司。遇有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验日坐罪致逃者抵罪发遣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别官吏罪止杖一百责限擒捕并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统承上言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为坐“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不觉罪“二等听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狱卒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提牢官于该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反逃者,与狱官同罪。若提牢官狱卒官典故纵者,不给捕限。官役各与囚同罪。至死减等罪虽坐定若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囚罪《一等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官役各免罪。若押解在狱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狱卒减二等仍责限捕获免罪。如

    有故纵及受财者,并与囚同罪。系劫者免科。知情藏匿罪人。以“非亲属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将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资给。所逃衣粮,送令隐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资给说其。已逃他所有“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转送隐藏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给捕限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者;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说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银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缉获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凡官罚俸,必三个月不获,然后行罚。

    条例

    一、凡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拿获免罪。如过限拿获未尽,再限三个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拿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拿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系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

    “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即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拿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胧捉拿,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拿获及拿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于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依应申不申。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轻则罚治照捕例罚俸重则降黜。起送吏部降调议拟上:

    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劫库

    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汇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

    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

    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个月以里拿获一半以上,姑准开俸。过限不获,各罚俸三个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拿获及拿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凡住俸。既捕获免罪、前俸补支《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鞫狱官于狱囚应禁而不?禁。徒犯以上妇人犯奸收禁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散禁应枷。死罪惟妇人不枷锁。充军以上《杻》。徒罪以上而不加锁杻及。囚本有枷锁杻而为脱去者。各随囚重轻论之若囚该杖罪。当该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杖罪以上之囚应枷而。但用锁。及官犯私罪徒流之类应“锁而。”乃用枷者,各减。不枷锁罪《一等若囚》、在狱中自脱去。枷锁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鞫狱官脱去之。“提牢”官知。自脱与脱之情而不举者与!官典狱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鞫狱官于囚之“《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若鞫狱司狱提牢官典狱卒受财:而故为操纵轻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有禄人八十两律绞《条例》: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

    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系平空无事,与公事毫不相干,亦无名字在官者,与下文“公事干连” 之“平人” 不同。因而致死者,绞监候。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该问“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罪而不行保管误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连事方讯鞫有文案应禁者。虽致死勿论。若官吏怀挟私仇故“勘平人者。”虽无伤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监候。同僚官及狱卒知情而与之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而共勘及。虽共勘而但“依法拷讯”者。虽致死伤“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正犯罪人赃仗,证佐明白。而干连之人独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条例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馀止用杖扑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辄用挺棍脑箍非刑等项惨刻刑具、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

    请“文官降级调用。” 武官降级于本卫所带俸。因而

    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馀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在《内经》。监察御史。在外经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未尽《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系徒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过限不断决不起发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及追赃人犯照例监候至若应追纸赎审果贫难不完者照例改拟配决放免

    凌虐罪囚

    凡狱卒:《纵肆》。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验伤轻重定罪克减:官给罪囚之《衣粮计》:克减之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因殴伤克减而致死者。不论囚罪应死不应死并绞。监候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条例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 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药之类。凡可以。使人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于狱中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狱中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而逃及。在狱《杀人者》,绞,监候其囚。脱越反狱在逃:狱卒于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非狱卒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在狱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在狱之家长者,“各减。”狱卒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狱卒常人及提牢司狱官典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赃重论赃赃轻论本罪若“狱囚失于点检。”防范致囚自尽。原非纵与可杀之具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反训》翻。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成案》。变乱。已经勘定之事情,及与通传言语。干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减。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教令通传有所增减者减。主守一等《若》官典狱卒“容纵外人入狱”,及与囚传通言语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若官典狱卒外人受财者,并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狱囚衣粮

    凡狱囚:“无家属” 者。应请给衣粮。有疾病者应请给医药,而不请给患病。重者除死罪不开枷杻外其馀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犯笞罪者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笃者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以上虽非司狱官典狱卒所主是不申请上官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狱官典卒同罪,《若》司狱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条例

    凡各府司狱、专管囚禁。如有冤滥、许令检举、申

    “明。如本府不准,直申宪司,各衙门不许差占府州县牢狱” ,仍委佐贰官一员提调。其男女罪囚,须要各另监禁,司狱官常加点视。州县无司狱去处,提牢官点视。若囚患病,提牢官检实给药治疗。除死罪不开枷杻外,其馀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开疏枷杻,令亲人入视。笞罪以下,保管在外医治,病痊依律断决。如事未完者,复收入禁,即与归结。

    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枷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并令于本处有司系官钱粮内支放,狱官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应禁者、许令服属亲人入视。徒流。应发配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

    京元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缘由。

    差人引领。其入视,随行之。亲人诣

    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 “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惧刑戮,“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亲故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亲属凡人斗殴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亲故自杀而未招服罪。其亲故《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不令自杀已有幸生之心未招服罪或无可杀之罪“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亲属凡人《斗杀伤论》不减等,若死囚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听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杀之者,皆斩监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杀罪减二等。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礼所当优。及年七十以上。老所当恤《十五》以下。幼所当慈若废疾。疾所当矜者。如有犯罪官司并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故入抵全罪失入减三等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以其情亲有所讳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皆以吏为首,递减科罪。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当处。罪囚:《有》:起内。犯罪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当处停囚:待。其人对。者。虽彼此《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文书勾取:他处官司于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即将所勾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当处鞫狱者无以其不发而中止仍行移。他处本管上司、问违限之《罪督》。令将所取犯人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是彼此俱属应鞫听轻囚。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听“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或致疏虞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如违。轻不就重少不从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不得互相推避仍申达。彼处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当处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条例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个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吏、参奏提问

    一在

    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

    者。“如财产等项限一个月勘检。人命限两个月驳勘者,亦限一个月。如违及托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原告人》: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轻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告。状。事情或。应掩捕搜检,因掩捕而检得。被犯《别罪》事合推理者。非状外摭拾皆比不在此。故入同论之限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鞫狱》官司。当随即放回。若无待对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加三等:论其本犯罪重。于加诬之罪者从。重。论。“若。”本囚无诬指平人之意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

    者,以故入人。全。罪论,若官司追征:逋欠《镇粮逼令》。欠户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赃不入己也其物给。代纳本主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官司《鞫囚》而证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有所偏私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证佐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 ,“流不折徒。” 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轻”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坐以所减三等五等“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身死。故出入失出入各听减一等。其减一等与上减三等五等并先减而后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则其失增失减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于全出全入者矣《官司故失出入人罪增轻减重例》。

    故增轻作重

    “增笞从徒” 假,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年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赎之限。

    《增杖从徒》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杖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剩杖二十。

    增杖从流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增轻徒从重徒” ,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该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六十,以徒从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虽包算,其罪亦同。未决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四十。

    增徒从流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该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徒半年。未决者,“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该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增近流从远流” ,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该徒半年,合坐官吏徒一年,以流从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 也。未决者,减尽无科。

    增笞杖、徒、流至死,死罪本无折法,已决者反坐以死;若未决及囚自死者,并听减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随其本应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故减重作轻

    减“徒从笞” ,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减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杖五十。

    减《徒从杖》:假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减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杖八十。未放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减重徒从轻徒》假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一百,故减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已得杖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未放者减一等,徒二年半,折杖八十,除已得四十,合坐剩杖四十。《减流从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减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决者,减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减流。从杖仿此。

    《减流从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减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

    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杖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减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杖四十。

    减死罪从笞、杖、徒、流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者,并听先减去一等,依律折除。

    “失。” “增轻” 作“重。”

    “增笞从杖” ,假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减三等,该杖七十。除犯该三十,吏典为首合坐杖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合坐吏典首罪杖三十。

    增笞从徒假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该笞一十,吏典为首坐杖一百三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吏典杖一百一十。增杖从徒仿此。

    增杖从流,假如犯杖一百,“失增” 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该杖一百,吏典为首,合坐杖六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该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杖四十。

    “增轻徒从重徒” ,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该杖二十,吏典为首合坐杖二十,首领减一等,杖一十,佐贰官减尽无科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则与本该罪名同矣。虽吏典亦减尽无科,以徒从徒,不包杖一百之数。

    增徒从流,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二十,吏典为首合坐杖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该二十,合坐吏典杖二十。

    增笞、杖、徒、流入死囚已决者,亦减三等;若未决及囚自死,又减一等;吏典为首,其减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失减》“重” 作“轻。”

    “减杖从笞” ,假如犯杖一百,失减作笞三十;失出,减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为首合坐杖二十。未放者,又减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杖一十。

    《减徒从笞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减作笞二十;失出减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为首合坐笞五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内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笞四十,减徒杖仿此。《减流从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笞一十;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为首合坐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减流从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为首减尽无科。

    减死罪从流,徒、杖、笞囚已放者,亦减五等;若未放及放而还获,或囚自死者,又减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本囚:所枉事迹实封奏。

    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

    问官吏。“若事无冤枉。”监察御史。按察司。《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胧则原告原问官为其诬矣若所诬,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朦辩同罪。如原犯重止从重论不知者不坐条例。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

    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于例” 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

    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馀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转达刑部。更加斟酌定议奏:

    闻。候有决单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

    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其“公同审决之际。” 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代诉称冤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即公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行提问改正其罪其“《审录》无冤。”审决官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囚犯明称冤抑。审决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赃挟私失。或一时不及参究《论。条例》

    一在

    京法司监候“枭首” 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

    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

    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每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

    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无冤枉。

    检验尸伤不以实

    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增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亲临监视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增减。如少增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亦如典吏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检验不实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止坐受财检验不实之人其馀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论《条例》:

    一、遇告讼人命,除内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挟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窦外,其果系斗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

    京初发五城兵马复检、则委京县知县。在外初委

    州县正官,复检则委推官,务求于未检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中间或有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辩,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殴伤,辄拟偿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数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枷号问遣。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概行检验者,官吏以《违》

    《制论》。

    一、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告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告免检覆外,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检。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应“笞而用杖。” 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当该官吏均征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追银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不及肤之数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而决不如法决不及肤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监临有司管军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由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若》:官司决罚人监临责打人“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 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

    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断罪,引《律令》。

    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数事共。条:官司止引所犯。罪者听?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其。

    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

    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狱囚取服辩》。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听其。文状中《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告者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官司遇赦、但经

    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其情本系赦所必原。

    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 恩宥若“处重为轻。”其情本系常。

    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幸免《若》:处轻为重处重为轻系官。

    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

    赦:并不原宥。“其故出入” 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条例

    一、遇直隶及十四省恤刑之期,凡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辩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一、以

    赦前事“告言人罪” 者,以其罪罪之。若系干钱粮、婚

    姻田土罪虽经

    赦。其钱粮等项,须断处明白。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将。有!

    《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加入于死虽会。

    赦、并不原宥。若官司闻知将。有!

    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赦所不宥而论决者

    不坐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治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补假》:役者。其徒囚与监守者各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徒役。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馀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复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条例

    一、“臣民有罪当死,三覆五奏,毋辄行刑。”

    一、《禁刑日期》,每月初一日、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大祭享日亦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 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仇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情。若《吏典

    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其《真实》。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

    《制论》。

    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敛财物。各计所役人雇工钱。第日八分五釐五毫通算折半以坐赃:致罪论。“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专擅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坐赃:致罪论。折半通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造作不如法》。

    官司:造作。宫室器用之类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应。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赃论。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应供奉

    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满流工匠各以所由。织造之人为。

    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织造不如法,及不堪用” 等项。并。著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条例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各笞四十、三十减等之罪,纳米还职。《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于合用数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并赃论罪至四十两斩追物还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计料不实之罪局官。并承委覆实,官吏知情扶同。捏报不举者与?冒破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条例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拟断。卫所官,三年不行造册,致误奏缴者,降一级。各该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误事,参究治罪。

    带造段匹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匹者、杖六十。段匹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监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觉察者,减三等。则笞三十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匹入官若买而僭用者,亦杖一百;未用者,笞三十。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连当房》。工匠“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过限

    凡各处、《每年》:额造常课段匹军器。工匠过限不纳、齐足者、以所造之类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若官司不依期计拨。额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工匠不坐修理仓库。

    内外。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一应系官房舍。非文卷所关则钱粮所及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计料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不请修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赔偿所损之物。还官《若》:当该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误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损坏官物亦追赔偿当该官吏不坐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padding-left|2em|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 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失而不还 官。者,以《毁失官物》论。毁者计赃准窃盗加二等免刺失者依减毁官物三

    等追赔

    }}

    河防

    盗决河防

    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盗决民间之圩堤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说《若》:或取利或挟仇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计所失物价为赃重。于徒者,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条例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冢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卫各充军。” 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馀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先事。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先事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条例》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强生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条例》。

    “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 、盖

    《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

    大清门前

    御道棋盘、并护门栏栅、正阳门外

    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

    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专》。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完。道路务要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寝。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馀俱问发为民。